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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查国家机关在商业广告中责任如何?/杨涛

时间:2024-05-14 05:37: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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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查国家机关在商业广告中责任如何?

杨涛


据新华社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关于禁止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含简称),包括使用党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名义,使用人大、政协的名义,使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义,使用军队、武警的名义,以及使用其他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新京报》5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因此,商业广告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无疑是违法的。但是,据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近一时期,却有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假借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干扰了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这个《紧急通知》,是及时的也是有必要的。
然而,所谓广告者,广而告之也,即要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让公众知晓。因此,不法商人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可能总是藏着掖着,总是在地下状态活动,是有可能暴露在国家机关面前的,公众也可能向广告涉及的国家机关咨询或举报,因此可以说相当一部份这种商业广告是可能为国家机关知晓。那么,国家机关既然有可能知道有这种商业广告的存在,我们就有理由怀疑这种商业广告泛滥的背后,有无有关国家机关本身或其工作人员失职甚至纵容的因素呢?
可能引起我们怀疑的不正常的情形有:一是在这种商业广告的背后,有无国家机关本身或其工作人员与不法商人的不正当的利益关联或交易,这种商业广告的存在是经过国家机关本身或其工作人员的默许;二是在这种商业广告的背后,有无国家机关本身或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和中央党政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还在变相地从事商业活动,打着国家机关旗号的商业广告的广告主本身就可能是这些国家机关下属单位或工作人员。
当然,上述的怀疑只是猜测而已,但是,这种猜测本身就表明了不简单看待问题的态度,笔者是希望大家对这种商业广告的泛滥的成因多作思考,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出其真正的原因。同时,提出这种猜测,有关国家机关如果能借此次工商部门查处不法商业广告的东风,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监督或自查,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找出不足,清查可能存在的问题,对于我们廉政建设不无裨益。如果笔者提出的猜测并不存在的话,也可藉此向公众及时公布说明国家机关与这些不法商业广告之间并无关联,可以更加有力地维护国家机关的形象。
当然,要对笔者的这种猜测进行证实或证伪,单单依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动是远远不够的。相关国家机关的联动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被不法商人盗用了名义的有关国家机关要自觉行动起来,深入了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改正存在的不足;其次,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出击,查查这种商业广告的背后到底有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以此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国家机关的形象。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意见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农业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精神,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农民技术教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民技术教育已从单一的实用技术培训发展到普及推广培训、技术资格培训、中专学历教育三个层次,并且打破了部
门界限,形成了多部门配合、多渠道培训的新局面。广播电视、录音录像等现代教育手段在农民技术教育工作中得到了初步运用。农民技术教育对于我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农民技术教育主要通过三种教育培训方式,培养造就三支队伍:一是通过实用技术培训,向农民普及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培养一支掌握致富技术的劳动者队伍;二是通过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对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农民进行岗位培训,培养一支能够起示范带
头作用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三是通过开展农民中等学历教育,培养一支能够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乡、村基层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队伍。
我部于1990年开始在全国开展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开展了这项工作,试点县有300多个,参加培训的学员达20多万人,有6万多农民取得了“绿色证书”。各地在实践中积累了经验,效果也是明显的。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
神,为加快科技、教育兴农的步伐,我们建议把“绿色证书”的组织工作作为一项工程来实施。现就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国有9亿农民,提高农民素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件关系到国家繁荣、民族兴旺的大事。在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民素质,这是振兴我国农村经济的关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赋予了农民经营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迫切要求提高农民的科学技术水平。尤其是新一代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壮年农民,绝大多数人没有接受过职业技
术教育,很不适应发展经济的要求。
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率不足40%,主要原因是广大农民的科学技术素质较低,接受和运用农业科学技术的能力差。当前,缺少一支能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在少数农业科技人员和亿万农民之间出现了“断层”。因此,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和完? 啤奥躺な椤敝贫龋杂谖夜┐寰梅⒄咕哂兄匾囊庖濉? “绿色证书”是农民从事某项农业技术工作所必需具备的知识、技能及其他条件的资格证明。“绿色证书”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把农民从业的技术资格要求、培训、考核、发证等规定下来,并制定配套政策,成为农民从业和培训的规程,确保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年来试点工作的实践证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民技术教育工作的领导,对人才培养与经济发展实行同步规划;有利于促进农村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较为完善的农民技术教育制度;有利于培养一批发展农村经济的示范户和带头人,建立
一支农民技术骨干队伍,使之成为把农业科学技术传授给广大农民的桥梁;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帮助农民致富奔小康;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实施“绿色证书工程”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结合起来,与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农业开发项目,因地制宜、由点到面地逐步展开。
三、“绿色证书工程”的目标和任务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证书”制度。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农村的大多数岗位初步建立“绿色证书”制度,为建立与现代化农业相适应的农业从业培训和资格证书制度奠定基础。
(二)制定行之有效的培训考核方案。制定农民技术资格岗位规范,以及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考核原则和方法,编写培训教材。
(三)在“八五”期间,培训“绿色证书”学员200万人。到2000年,培训“绿色证书”学员800万至1000万人,平均20户左右有一名获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形成一支活跃在基层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
(四)发挥“绿色证书”学员的示范带头作用,大力推广农业科技成果。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到2000年,使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率从目前的不足40%提高到60%以上。同时,积极引导和扶持“绿色证书”学员自愿组成农民专业协会、专业联合会等民间技术服务组织,使之成为农业
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绿色证书工程”的实施步骤
“绿色证书工程”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从现在起到1995年为起步阶段。这个阶段的重点是,加强组织领导,探索和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组织制定管理程序和办法,编写和制作文字、声像教材等,为全面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做好准备。一些试点工作开展得比较早,已经具备条件的
地区,可由点到面进入全面实施阶段。1996年至2000年为全面实施阶段。这个阶段的重点是,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培训活动,同时发挥“绿色证书”学员的作用,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引导并帮助农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迅速发展经济。通过实践,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证书
”制度。2001年以后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阶段。我国的农民技术教育逐步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五、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组织与管理
“绿色证书”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种植业和畜牧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农村能源、农村环境保护等行业。农业机械和农村合作经济管理行业已在农机驾驶、操作、维修以及农村会计、审计、合同仲裁等岗位实行的培训、考核、发证等有关规定应继续执行,并使
之逐步完善。凡在这些岗位工作的农民获得的专业资格证书,可视同于专业类“绿色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乡镇企业或其他行业,国家有关部门已有岗位规范或技术等级标准的,仍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绿色证书”的培训对象,主要是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乡、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人员,村干部、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一些技术性较强岗位的从业农民。
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必须达到岗位规范规定的标准。农民技术资格岗位规范包括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岗位专业知识、生产技能、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是技术资格岗位规范的重点内容。“绿色证书”获得者应比较系统地了解本岗位的生产和经
营管理的基础知识,每个岗位专业知识应学习3至5门课程,300学时左右。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周期较长或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至少要有两年以上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经历,掌握本岗位的生产技能并达到一定的熟练程度。
具备条件的乡及乡以上农村各类成人学校和培训机构(包括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县办农民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农业机械化学校、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农业技术推广培训中心)、农村职业中学等,经县主管部门批准,可承担获得“绿色证书”资格的培训任务。
申请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须参加规定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经过本岗位规定期限的实践锻炼,其单位产量、产值、经济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在生产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政府审查,县行业考评小组评审,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农业或
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绿色证书”。“绿色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对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应优先安排项目承包和贷款,优先给予技术指导,以及给予其他必要的支持。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录用,要优先从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中选拔。各地可根据不同行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更好地发挥获得“绿色证书
”的农民在科教兴农中的作用。
六、加强对“绿色证书工程”的组织领导
我部负责全国“绿色证书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我部制订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民技术资格岗位规范,应继续执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各级政府都要关心和支持农村教育,努力普及农村义务教育(包括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为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打下基础。要加强对“绿色证书工程”的领导,实行农科教结合,多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县级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在本地区实施“绿色证书工程”。
加强县、乡两级政府对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领导,是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县(市),要发挥社区的统筹职能,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支持,把实施“绿色证书工程”作为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件实事落到实处。





1994年3月14日

关于发布《机电产品污染控制管理暂行规定》、《汽车、摩托车及车用发动机产品污染物排放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械部


关于发布《机电产品污染控制管理暂行规定》、《汽车、摩托车及车用发动机产品污染物排放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局(公司)、汽车办(公司)部直属单位、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机械行业有关企业:
为加强机电产品、汽车及汽车产品的污染控制管理,以便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现将《机电产品污染控制管理暂行规定》,《汽车、摩托车及车用发动机产品污染物排放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产品污染控制管理,改善机电产品性能,防治机电产品污染,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电产品污染,是指机电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和放射性物质超过国家有关标准,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机电产品污染控制是指通过改善机电产品的性能,减少其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 国务院机械工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机电产品污染控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机电产品污染控制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电产品生产制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机械产品技术监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机电产品污染控制的管理,把提高机电产品性能、减少污染作为产品技术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机械工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措施和政策,支持发展性能好、低消耗、少污染的机电产品,限制性能差、污染严重机电产品的生产和发展。
第六条 控制机电产品污染,必须做好产品的污染控制指标的制订、修订工作,并将其作为产品质量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纳入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在制订、修订产品污染控制指标时,要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机械工业产业政策,结合机械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污染限制标准,以推动发展低能耗、少污染的机电产品技术。
第七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发展低能耗、少污染的机电产品。在新产品开发立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方面,对发展这类产品给予优先支持。
企业在申报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发展机电产品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应在有关报告中对所发展的机电产品是否达到相关产品标准的污染控制指标做专门论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对生产达不到污染控制指标的产品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不能批准立项。
第八条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要求、机电产品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规划,国务院机械工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颁布严重污染环境的机电产品淘汰目录。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已列为国家因保护环境限制发展的和列入机电产品淘汰目录的机电产品。
第九条 任何企业应对所生产的机电产品进行严格的出厂性能检测,出厂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污染控制指标。凡达不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污染控制指标的产品,不得通过产品鉴定和产品质量检验,不许继续制造和销售,不得参加任何产品评比。
第十条 企业生产不能达到国家环境排放标准要求、暂时又不能淘汰的机电产品时,必须完善其产品的配套污染控制装置,并有责任向用户提供配套的污染控制装置,做到其产品与配套污染控制装置同时生产、配套销售。
配套污染控制装置应由产品生产企业制造,或者由该企业选择和指定其它企业生产配套污染控制装置。
第十一条 企业在投产暂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新产品之前,要制订产品的污染控制指标,将其纳入企业产品标准之中,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并参照本规定的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企业不得引进达不到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污染控制指标的机电产品及其技术,不得引进已列为国家因环境保护限制发展的机电产品及其技术。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机械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加强对汽车产品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生产的企业及其汽车产品。
第三条 国务院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汽车企业集团(公司),各汽车产品检测机构和汽车生产企业共同组成全国范围的管理网络;国务院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实施型式认证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实施检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汽车企业集团(公司)协助国务院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实施型式认证制度并监督其管理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企业有效地运行检查制度,从而共同组成污染物排放的监控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汽车生产企业包括汽车、摩托车及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所指的汽车产品除特别说明外,包括汽车、摩托车和车用发动机产品。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污染物排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通过实施型式认证制度、排放试验室认可管理制度、试验室比对制度等制度以保证国家对汽车产品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
第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接受国务院汽车工业主管部门的型式认证。有关污染物排放的型式认证审查和型式认证试验是汽车产品型式认证的组成部分,应与安全、节能的检查项目一起进行。未通过型式认证的汽车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第七条 型式认证试验必须由国务院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认可并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 国务院汽车工业主管部门依据型式认证制度,对通过型式认证的汽车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进行定期检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汽车企业集团(公司)协助国务院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汽车企业集团(公司)负责监督其管理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企业有效运行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汽车企业集团(公司)协助国务院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企业通过型式认证的产品实施监督。

第三章 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汽车企业集团(公司),汽车产品检测机构和汽车生产企业应以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职责。认真实施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国务院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负责对全国汽车生产企业汽车产品的污染物排放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汽车企业集团(公司)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协助国务院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企业的汽车产品污染物排放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向国务院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管理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企业汽车产品的污染物排放及其控制情况。
第十五条 承担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任务的汽车排放试验室必须按国际通行的试验室管理规则组建和运行,国务院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汽车排放试验室认可管理制度对本管理办法范围内的汽车排放试验室进行认可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建立控制批量生产的汽车产品与认证样品一致并符合排放法规要求的生产保证体系和汽车产品的污染物排放检查制度,该制度包括出厂检查制度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制度,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企业须保存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运行记录和出厂检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结果备查。
第十八条 汽车生产企业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务院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将禁止其生产不合格的汽车产品,并取消此汽车产品列入目录的资格:
1.不执行本管理办法的;
2.提供虚假报告的;
3.在国务院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改进期限届满后其汽车产品仍不能满足排放法规和标准要求的。
第十九条 汽车生产企业若对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机械工业部颁发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机械工业部政策法规体改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