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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简论/秦德良

时间:2024-05-30 13:0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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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简论

秦德良

摘要:本文论述了以德治国的内涵、意义,德治与法治之关系。提出应从事实与价值二层面理解德治,德治既是法治的基础又是法治的升华,是比法治更高层次的治国方略。

关键词:德治 法治 内涵 意义 关系

一、以德治国之内涵

2001年1月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以德治国”这一新的治国方略的提出,使“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增添了新内容。

同“法治”一样,“德治”也可以从事实与价值二层面去分析去透视。

从事实层面看,“德治”就是在加强法治的同时,重视和强化道德规范在国家治理中的调整和社会控制作用,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提高民众的思想道德水平,促进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同步发展。

从价值层面看,“德治”是一价值标准,据此标准可衡量一国道德规范是否在社会控制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道德规范是否成为人们行为的尺度和准则,道德观念是否真正积淀于民众的文化心理结构之中。

在我国当前,德治内涵可从下面几方面来认识。

第一,德治的主体是广大民众,但重点是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须知吏治和司法之腐败是一切腐败之源,因而代表民众管理国家事务的公职人员应一切以民为本,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一切服务群众。公职人员自身应有高尚的道德,以自身的善行为民众树立榜样,民以吏为师则德治事业可成。

第二,德治的客体主要是国家事务,国家的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德治的标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

第四,德治的历史依据在于占据我国传统文化的主流的主张“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儒家思想之精华在于其积极入世的讲究“仁”“礼”的人生哲学和社会政治哲学,以“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为核心的礼教是我国传统的社会控制器,通过礼教的实施,达到破“心中贼”之目的。现行德治继承了传统文化中“仁政”“德政”“礼治”的优良传统,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旗帜。

第五,德治的理论依据在于道德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作为思想上层建筑而发挥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

第六,德治的现实根据在于我国现行法治建设之必须,中国现代的法治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现代市场经济出现的许多新领域及新法律法规大多不是我国本土所生,是地道的“舶来品”,将其本土化仅仅靠不完善和功能有限的法律是不成功的,因而法治化迫切要求道德化。

第七,德治的监督机制是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舆论的褒贬,传统习惯的惯性力和内心信念的坚韧力使法治朝正确方向前进。

第八,德治的终极价值取向是“善”,善与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共同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九,德治的实现方式采取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与自下而上的民众自觉实施型相结合,具体说来,就是人民大众在党和政府领导下,通过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道德素质。

二、德治之意义

第一,德治方略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关于国家学说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丰富和新发展,是对社会主义关于政治、道德、法律关系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深化。精神文明重在建设,而作为其核心的思想道德建设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提出并实施,开拓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领域,并极大地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德治使我们高举道德之剑,抵御各种腐朽的不良思想和跑官、要官、买官的官场臭气。

第二,德治是对古今中外一切国家治政经验的深刻总结,继承了中外治政的优良传统。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儒家的“仁政”都不过是人治不同表现而已,古代中国法家的“法治”始终未能取代儒家的“仁政”,法家也因此而未能取代儒家而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三源流(儒、释、道)之一,充分说明“德主刑辅”的道德教化治国思想是我国古代治世主流。西方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乃至近现代西方的“三权分立”的民主共和制,无不建立于道德教化之上。民主政治的经济根源在于商品经济,而商品经济首先是一种道德经济,没有诚实信用就没有交易双方的产权转移。新世纪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道德教化作为一治国方略正是继承了中外道德教化的治世传统并基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落后状况提出的。

第三,德治是我国治国方略的完善,法治与德治的互相结合,必将极大促进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必将极大促进中国本土化与国际化潮流的融合。中国是在人治传统悠久、人治文化繁荣、人治观念深深积淀于民众的社会心理结构之中、人治使中国落伍于世界潮流的情况下走入法治的界域的,可以说,选择陌生的法治对中国人而言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中国固有的本土资源很难为法治的健全成长提供良性土壤,因而中国法治可谓步履维艰。德治方略的选择,是符合中国传统与中国国情的,德治在中国本土资源并不欠缺,道德教化是中国治政者最擅长之术,以德治辅法治,以法治促德治,二者相得益彰,必将促使法治本土化过程中不至偏离其国际化航向。

第四,以德治国方略是以对社会效益、社会正义的追求为价值基础的,它平衡协调了当代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矛盾,解决了这一长期以来困扰人们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对与其相适应的先进道德的迫切需求,社会主义的道德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谋求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协调,实现社会正义,以便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奠定牢固的价值基础。道德建设要服务于经济建设,必然要以效率为目标,然而往往又要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因而须给予道德主体的社会平等足够的关怀。德治正是从现实出发,抓住“共同富裕”这个时代的中心课题,把实现社会正义作为提高社会效益的价值目标,正确协调了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三、德治与法治之关系

关于成品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成品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8]3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00万吨柴油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50万吨柴油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具体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关于下发《刘恩兰青年科技奖励基金会章程》(暂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刘恩兰青年科技奖励基金会章程》(暂行)的通知
1993年4月26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刘恩兰青年科技奖励工作,使其规范化,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刘恩兰青年科技奖励基金会章程(暂行)》,现予下发,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局,以便使此项工作更加完善。

刘恩兰青年科技奖励基金会章程(暂行)
一、宗旨
根据我国著名海洋学家刘恩兰教授的遗愿,经国家海洋局领导批准,一九八九年五月正式设立刘恩兰青年科技奖励基金。其宗旨是为鼓励年轻一代热爱和献身海洋科技事业,培养青年海洋科技人才的成长,为发展我国的海洋事业多做贡献。
二、资金来源
刘恩兰教授捐献及国内外有关团体或个人捐赠。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此项奖励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果,特设立基金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付主任委员各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局领导担任,付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局机关各有关部门派人担任。委员会设执行秘书1名,由科技司派人担任。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
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执行秘书办理。
四、奖励范围
奖励在海洋科研、调查、技术开发和监测预报服务等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岁)的优秀科技工作人员,每两年评定一次。
五、基金委员会的权力和义务
1、负责制定刘恩兰青年科技奖励基金奖励办法。
2、负责受理各单位提出的刘恩兰青年科技奖的请奖事宜,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请奖候选人。
3、根据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审批并公布获奖者名单,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4、检查和批准刘恩兰青年科技奖励基金的预算和决算。
六、奖励名额和奖金
根据目前的经费情况,暂定每次评奖设一等奖一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三名,奖金600元;三等奖六名,奖金各400元。
七、颁奖
基金会每两年颁奖一次。
八、本章程自一九九三年起施行。
九、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刘恩兰青年科技奖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