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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探讨/俞云鹤

时间:2024-06-30 07:19: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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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探讨

俞云鹤


摘要:本文试以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原则和创新精神,分析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的弊病,并就电信法应创新重构电信监管体制的四个法律问题提出粗浅的看法,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考虑。


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明确规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和“坚持把创新精神贯穿到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如何贯彻《决定》的重大原则和创新精神,在《电信法》立法过程中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是值得立法机关、主管部门和电信业内外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 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轨迹

为了探讨如何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轨迹,以作出符合实际的分析。
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轨迹,是伴随着电信业的发展和改革而逐步进展的。根据电信监管主体和制度的不同变化,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改革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8年以前,国家通过邮电部对全国的邮政和电信实施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和电信实施管理,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级管理体制。这一阶段,我国电信管理体制的特点是管理机构“政企合一”,各级邮电管理局既实施行政管理,又经营邮电业务。因此可以说,当时在我国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电信监管体制。
第二阶段,199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撤销邮电部、电子工业部,组建成立信息产业部。2000年,《电信条例》发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继成立,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管职能。在这种垂直集中统一的电信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与通信管理局之间没有直接的领导关系,各地通信管理局更类似于信息产业部的派出机构。这一阶段,电信监管机构已基本实现“政企分离”,我国开始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电信监管体制。
第三阶段,200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订了议定书和有关法律文件,其中包括承诺开放电信服务业的文件。为适应这一改革开放形势,我国在加大电信改革的同时,加快了《电信法》的立法进程。目前,《电信法》草案正在国务院进行审议,看来今年年底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不可能。这一阶段尚未完结,电信监管机制在这个阶段中将依照《电信法》予以重构和创新。目前各方面对于《电信法》草案,仍然有许多不同意见。我国究竟应当设定什么样的电信监管体制,也尚未定论。

二、 《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的几点弊端

电信监管体制是《电信法》立法的关键问题。《电信法》历次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是一种比现行体制更加强调集中统一的体制。
目前正在国务院审议的《电信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
“国务院电信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电信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电信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依照电信监管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原则重新审视《电信法》草案,发现《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是比较明显的。

(一)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目前,我国电话用户总数已突破7亿,居世界第一;互联网上网人数超过一亿,居世界第二;电信业已成为我国的支持产业之一。面对如此庞大规模的电信和信息服务市场,在现行垂直单一的电信监管体制下,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已经十分困难。由于信息产业部在各地设立的通信管理局和地方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一地并存,通信管理局又不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因此在各地电信监管上存在着机构重叠、力量分散、妨碍服务、影响效能的体制性弊端。据了解,电信监管机构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各个省级通信管理局的人员通常不到20人,加上信息产业部分管电信的人员,全国从事电信监管工作的人员仅仅数百人,根本无力对我国庞大的电信市场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管。然而,《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试图坚持并进一步强化这种垂直单一的电信监管体制,将几十项监管任务都法定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一家承担,使体制性弊端更加突出。以行政复议为例,不采用条块给合、分级管理的体制来做到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疏导压力,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就没有法律依据来分工处理电信领域的争议和纠纷,造成所有案件都要到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去处理的局面,必然形成“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监管困境,与《决定》提出的以人为本原则不相符合,最终导致无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电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飞速发展,广大电信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加强电信监管力度,提高电信服务水平,构建与广大用户的和谐关系,已成为电信监管机构和电信业贯彻以人为本原则的大事。在这种形势下,再延续甚至强化这种集中统一的垂直监管体制,并不能真正加强电信监管,是既不利于电信改革与发展,也不利于更好地为广大电信用户服务的。

(二)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电信具有集中性、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将电信全程全网的技术特点与一统到底的管理体制相混淆,拟推行比现行监管体制更强调集中统一的垂直监管模式。但是它忽视了电信同时具备的其他特点,即电信还具有综合性、社会性、建设配套性强的特点。为适应电信的这两方面的特点,应当按照《决定》提出的科学发展原则,从促进电信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出发,实行中央与地方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电信监管体制。
这方面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不应当把地方政府排斥在电信监管体制以外。近十年来各地信息化建设的实践证明,全国各地地方政府对于加强电信监管、促进电信发展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促进信息化建设包括电信的发展,是地方党委和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当地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电信监管协作配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显示了电信监管应当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必要性。
----地方政府在电信网络建设与规划上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诸如集约化通信管线的建设、移动通信基站的选址等,地方政府都承担着重要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责任,并根据需要提请地方人大立法或者制定政府规章,促进了各地电信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历来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承担重要责任。中央曾多次发文,强调互联网管理体制要遵循各有分工、加强属地管理的原则。信息安全涉及城市安全和经济安全,是需要综合治理的全局性问题,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参与管理。显然,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绝不仅仅是电信监管机构一家能完全管得了的事情。
----在电信群体性矛盾的及时处理方面,基本上是依靠地方政府来协调解决的。近年来,地方政府花费了较多精力解决电信领域频发的各类社会突发事件,如电信用户集体性维权行为、针对设置通信基站的群体性信访、电信公共资源的无序争夺等,与电信监管机构协同工作,妥善处理,保障了电信的稳定发展。
然而《电信法》草案,除规定地方政府具有配合电信建设的义务外,无视地方政府参与电信管理的成功实践,无视地方政府在电信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所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完全排斥地方政府的参与,是违背科学发展原则的,是很不合理的。

(三)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改革开放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改革开放”,“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
《电信法》草案在设定电信监管体制时,借鉴了国外电信监管体制和我国银行、证券业监管体制的情况,决定设立集中统一的电信监管体制,即设立国务院电信监管机构及根据需要在地方设立派出机构。
应当肯定,电信业与银行、证券业在统一性、专业性、技术性强这些方面是相近的,电信监管体制借鉴我国银行、证券业监管体制的情况来设定,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是更应当看到,电信业包括电信制造业和电信服务业两大领域,涉及电信改革和发展的许多任务与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息息相关,仅仅靠垂直统一的电信监管机构一家是无法圆满完成的。例如,电信管道建设与维护、驻地网建设与维护、公共电信配套设施建设与维护以及相关重大矛盾的及时处理等事项,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参与或协作,肯定是做不好的。据此,《电信法》草案在设定电信监管体制时全盘照抄我国银行、证券监管体制,是不适当的。
也应当肯定,鉴于电信业规模经济的共同特性,借鉴发达国家在电信监管体制方面的经验,是必要的。但是更应当看到,近十年来在许多发达国家掀起了一股电信法律改革的浪潮,其中包括对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在美国,为充分发挥各州的作用,已进一步完善了联邦通信管理局(FCC)和各州之间在电信监管体制上的协调,将本地电话的部分管理职能和开放本地电信业务的部分决策权交给了各州政府。在英国,已从过去单一的政府专职部门的监管体制,改革为增加电信行业的自我管控、消费者的自由选择以及其他政部门的配套监管的混合体制。在澳大利亚,国家通信管理局(ACA)和竞争与消费委员会(ACCC)负责电信监管事务,并在各州设立办事处,与州政府共同处理电信监管事项。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尽管对电信大多实行中央监管机构的直接管理,但同时都十分注重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对比之下,我国《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完全排斥地方政府的作用,并没有很好地借鉴和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

(四)这种体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原则不符。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冶国家”。
《电信法》草案设定的电信监管体制,与我国宪法、法律关于国家机构职权的规定有所相违,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原则不尽相符。

关于做好2002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02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淮府[2002]2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2002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淮南实际,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江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法制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努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和预防为主”的轨道上来,努力减少各类事故,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2002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防范,强化管理,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国务院302号令、皖政[2001]43号文和淮府[2001]74号文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事故分级和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把行政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对各类安全事故,要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失职、渎职造成3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和领导人,要依照行政责任追究制的规定,严格追究行政责任人;对情节严重,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把各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提前做好各项活动安排。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今年继续做好“安康杯”竞赛活动,6月份要在全市组织开展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大力开展社会化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为契机,在全市立即掀起宣传、学习贯彻的热潮,并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


  (三)以“普及安全知识,落实安全责任”为内容,搞好安全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要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实施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意见》。职业安全培训部门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和措施,完善各项培训制度,理顺安全培训体制,逐步将培训机构考核标准、证书管理、师资教材等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今年继续抓好对企业经营者、安全主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防范设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结合季节和生产特点,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综合督查的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安全督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搞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完善安全生产防范设施。所有新建的工程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要加大推进安全技术改造与创新力度,尤其是对关键环节、要害设施及事故多发、易发部位,要大力推广使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标本兼治,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推向深入


  根据“2.07”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继续开展9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整治和管理。要以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仓储、销售、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切实加强管理。全面推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口单位进行逐一登记,核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审定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严把市场准入关。严禁非法、违章生产和经销危险化学品,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运输危险化学品,严禁个体业主从事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


  (二)继续搞好煤矿及非煤矿山的专项安全整治。对所有保留下来的小煤矿都要以新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为标准,继续深入整改,促其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提高防御能力。要建立健全小煤矿定期安全评估和“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年检制度。凡年检不合格的小煤矿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要紧紧围绕“一通三防”继续搞好国有煤矿的安全整治。在煤炭市场逐步转旺的情况下,要特别防止国有大矿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非煤矿山企业要以粘土矿和采石场为重点,治理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坚决关闭非法的、布局不合理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矿山。


  (三)继续抓好交通运输的专项安全整治。要以贯彻公安部、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精神为重点,加强对客车运营的安全管理,下决心扭转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现状,对非法拼装车、改装车、报废车、冒牌车、无证车要坚决予以取缔,严禁各种车辆超载运行,严禁客运班线在三级以下的山区公路夜间运营。水上交通运输,要继续开展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加强对“四客一危”船舶(即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和危险运输船)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整治和规范航运市场秩序。


  (四)继续抓好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专项安全整治。全面贯彻《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防御能力,对专项整治中没有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要跟踪监督,限期整改。同时要继续全面贯彻《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1)13号),坚决落实同一建筑物内不许生产、仓储和人员居住混用的规定。


  (五)继续抓好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专项安全整治。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为契机,加强监督检查,促使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已取缔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小作坊以及经销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网点,要加强监控工作。


  (六)继续抓好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整治。按照《安徽省锅容管特安全监察三年工作计划》要求,继续抓好普查整治工作,加大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电梯、起重设备、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的定期检验力度,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特别要加大对“土锅炉”的取缔力度,并实施经常性监控,严防回潮。


  (七)继续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的专项整治。建筑行业露天和高处作业多,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对安全影响大。因此全市要以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机橇伤害等为重点,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大力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活动,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三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结合创建工作继续开展“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八)抓好成品油油库和加油站安全整治。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和成品油库。对合法经营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予以停业整顿治理;对合法经营但安全管理薄弱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管理制度。同时要强化对加油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九)加强中小学危房安全整治。危房改造工作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和“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市、县(区)、乡(镇)政府负责制。加大对学校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危房改造工程质量,防止事故发生。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体制,坚决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综合管理和协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市、县(区)安全生产分级管理机构,同时在乡镇确定必要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人员、职能、责任、经费四到位。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行政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本年度安全生产的目标,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并与年终的政绩考核挂钩,奖惩兑现。要通过政府监管、法律规范、政策导向、经济制约、宣传教育等手段,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三)完善并严格执行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各项工作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要立即撤销原批准。结合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加大企业伤亡事故的经济责任。矿山井下等高危险性作业企业要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易发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有办理保险和没有按规定缴纳抵押金的企业,不予通过有关证照、资质的年检审。

二OO二年三月十九日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3号 关于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的到期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3号 关于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的到期公告

公告2010年第8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附件
http://gpj.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90387724506.doc


                                     商务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