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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颜 其 顺

时间:2024-07-21 22:30: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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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

颜 其 顺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谈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提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我认为,维护社会主义司法权威,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需要,也是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检察权威属于司法权威。全体党员检察干警是法律监督的骨干力量,应当在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到这一点,我们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和实践。
一、要明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内在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统一是部分联系整体或者一致。胡总书记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要完善统一的法律体系,使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二是要做到法律实施的统一,任何个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适用法律不能因人而异。所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内在要求。尊严是尊贵庄严或者可尊敬的地位。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守法、崇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体现,执法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手段。所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一方面需要每一个公民在内心建立起对法律的尊崇和强烈的守法意识,另一方面需要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统一和切实遵守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实质上是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归根结底是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统一和切实遵守。如果社会主义法律得不到统一实施和切实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就失去了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就要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明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内在要求,也就明确了其相互关系。检察机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就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切实遵守,即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
二、要明确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关系
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曹建明检察长指出,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社会主义执法权威和社会主义司法权威的统一。我由此理解,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因为检察权威来自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法律实施的统一和尊严。可见,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权威。
社会主义检察权威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中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审判机关处在社会主义法制的不同环节,都承担着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就是检察权威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中的重要作用。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需要树立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既然社会主义检察权威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又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中发挥重要作用,那么树立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至关重要。“权”不等于“威”。“权”只有正确行使、全面行使才有“威”。可想而知,如果检察权被滥用,或者不能充分地行使,就失去了检察权应有的“威”。
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与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关系,要求检察干警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实际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这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需要。
三、党员干警要在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社会主义检察权由检察机关的干警具体行使。我们每个干警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效果、工作效果决定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自身素质越高,执法效果和工作效果越好,检察权威也就越大。所以,全体干警尤其是党员干警要从维护检察权威的高度,带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执法效果和工作效果。
一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首先要坚定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定检察工作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我们要把当前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不断克服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的执法观念。结合执法办案实践,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不敢于监督难以维护公平正义;不善于监督难以提高综合效果。在敢于监督上,主要是防止和克服畏难怕事思想和关系阻力干扰,要有刚直不阿的品质和知难而进的锐气。在善于监督上,主要是防止和克服单纯业务思想和单纯任务观念,要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中,正确处理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办理案件与化解矛盾、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只有这样才是抓住了维护检察权威的根本。
二要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要具备与新形势下执法办案需求相适应的业务本领。医学权威,往往是某一个领域的专家,能够治愈一些疑难杂症。同样,也只有精通某一项业务,甚至成为复合性人才,才能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取得检察权威。如果业务不精,执法能力不强,办案质量不高,那就谈不上检察权威。所以,维护检察权威,必须不断提高业务本领。无论新同志,还是老同志,都要自觉地坚持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侦练一体、审练一体、干练一体,并且善于在办理疑难案件中提高能力,在总结经验教训中提高质量,在这“两个提高”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检察权威。
三要努力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如果存在执法违法、吃拿卡要、冷硬横推、互相诽谤、胡作非为的问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不好,也会失去检察权威。执法者的个人形象,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要从塑造我们每个同志的自身形象做起。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塑造自身形象要有高标准。一是在宽严相济中维护公正执法的形象。既要防止徇私枉法,又要做到区别对待。当严不严不公正,当宽不宽也不公正。要坚持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人人平等。使人民群众感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既严格依照法律和刑事政策,又努力促进社会和谐。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二是在规范执法中维护文明执法的形象。执法活动的规范是文明的,并且越来越具体。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要求。要认真开展“质量评查”活动,不仅要评查案件,而且要评查事务、评查管理。以评查促规范、促提高。三是在严守纪律中维护廉洁执法的形象。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守检察纪律和廉洁从检规定。特别是与案件有关的饭坚决不吃、礼坚决不收。严防以案谋私,徇私枉法。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要以支部为单位,按照廉洁从检教育的安排,认真开展“六查六看”,及时消除隐患。领导者要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能流于形式。四是在和谐合力中维护先进集体的形象。这些年,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我们院获得了许多荣誉,提高了检察权威。但仍然存在与先进集体不相称的现象。我们要增强集体荣誉感,树立院兴我荣,院衰我耻的思想,形成“知廉耻、讲文明、促和谐”的风气,在相互和谐、工作合力中发扬成绩。
综上所悟,归结一点,检察机关结合检察职能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检察权威做起,从提高素质、规范言行做起,从扎扎实实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好每一项工作做起。党员干警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修改)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8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2年4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改,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02年6月21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施行)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8号)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02年4月29日经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6月3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1日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4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县(市)所辖的乡、镇,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含市区所辖的乡)临时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

二、第九条中的“劳改、劳教人员”修改为“在押罪犯、在教劳动教养人员”,“劳改、劳教机关”修改为“监狱、劳动教养机关”。

三、第十条修改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拟在暂住地居住超过三十日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户口证明;

(二)暂住人近期、免冠照片二张;

(三)育龄人口还应提交在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查验的计划生育或者婚姻状况证明。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办理暂住证,按照省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五、第十九条中的“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修改为“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户口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县(市)所辖的乡、镇,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含市区所辖的乡)临时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在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市)范围内的城镇暂住,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办法实施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依法进行登记、发证、查验等管理工作;

(三)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登记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暂住人口申报登记站,负责暂住人口登记工作。

暂住在单位内部的人员,可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委托单位的人事、保卫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第六条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之日起三日内由本人或户主,持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暂住地的暂住人口申报登记站进行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第七条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暂住的人员,由所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等设立旅客登记簿,随到随登记。

第八条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来我市暂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登记。

第九条在押罪犯、在教劳动教养人员因保外就医等原因,在本市城镇暂住的,凭所在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在到达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第十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拟在暂住地居住超过三十日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户口证明;

(二)暂住人近期、免冠照片二张;

(三)育龄人口还应提交在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查验的计划生育或者婚姻状况证明。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十一条雇聘暂住人员的用人单位和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对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并按照国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暂住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办理暂住证,按照省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三条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在期满前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暂住人员在所持暂住证的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办理变更手续。遗失暂住证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暂住人员在本市城镇租赁房屋的,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暂住人员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劳务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暂住证由暂住人员妥善保管,以备查验,不得转让、出借、冒用、涂改、伪造。

第十八条对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的;

(三)转让、出借、冒用、涂改暂住证的;

(四)拒绝查验暂住证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雇聘暂住人员的用人单位和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不按照规定申报办理暂住人员的暂住证,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不按照规定申报办理暂住人员的暂住证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伪造暂住证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关于加快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快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食药监许[201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体系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具有学科优势的若干重点实验室,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为契机,加强科学监管基础研究,强化技术支撑,提升创新能力,充分利用现有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和社会优质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形成学科齐全、技术领先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体系,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设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围绕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和发展的需要,运用科技发展成果,加强顶层设计,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需要,结合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领域科研机构学科研究的现状,突出研究特色,按照建设标准,每个专业学科择优遴选1~2个重点实验室。
  创新机制、资源共享、强化协作。积极探索有利于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运作机制,鼓励多种渠道投入,充分利用社会各种资源,通过新建、创建等方式,加快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加强重点实验室间交流与协作,共享已有资源,形成学科竞争优势。
  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动态管理。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积极筹划,稳妥推进,综合平衡,优先选取,分阶段建设。对重点实验室实施定期考核,适时调整不符合建设要求的重点实验室。

  三、建设目标
  根据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和发展的需要,在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风险控制、监管政策研究等领域,遴选和建设若干具有技术特点和学科优势的重点实验室,到2020年,初步构建覆盖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体系,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重点实验室格局,强化技术支撑能力,全面提升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四、重点建设领域
  按照检验检测技术、安全功效评价、风险控制和监管政策研究等重点领域,遴选若干个具有技术优势的重点实验室。
  保健食品方面:
  (一)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领域
  主要包括原料检验与鉴别,营养和功效成分、危害物质、包装材料检验检测技术等专业学科。
  (二)评价技术研究领域
  主要包括产品、原料、包装材料安全性评价及风险评估,配方与工艺合理性评价,产品功能评价等专业学科。
  (三)风险控制研究领域
  主要包括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上市后再评价,应急处置等专业学科。
  (四)监管政策研究领域
  主要包括国内外监管政策、监管模式和监管效果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风险交流、科普宣传教育等。
  化妆品方面:
  (一)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领域
  主要包括毒理学试验、卫生化学、微生物学、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检测方法等专业学科。重点开展产品及原料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安全性风险物质和包装材料中有毒物质检验检测,动物替代试验方法和快速检测等技术研究。
  (二)评价技术研究领域
  主要包括产品、原料、包装材料安全性评价及风险评估,配方与工艺合理性评价,产品功效评价等专业学科。
  (三)风险控制研究领域
  主要包括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不良反应监测,上市后再评价,应急处置等专业学科。
  (四)监管政策研究领域
  主要包括国内外监管政策、监管模式和监管效果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风险交流、科普宣传教育等。

  五、建设步骤
  在现有基础上,立足食品药品检验和优势科研机构,分步骤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一步,按计划、分阶段研究确定不同领域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申报遴选程序、验收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二步,对已确定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的,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三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遴选、验收和授牌等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任务,保证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开展。
  (二)制度保障
  加强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完善管理机制,研究激励措施,建立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保证重点实验室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三)资金保障
  依托现有投资渠道,创造条件,争取有关资金向重点实验室建设倾斜,支持重点实验室基础条件建设和创新能力建设。调动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积极性,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重点实验室建设。多渠道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为重点实验室项目研究提供保障。
  (四)能力保障
  鼓励、支持和指导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所需的相关研究任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自身建设,配置先进设备,加快人才培养,引进高级人才,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