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时间:2024-07-06 07:0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1997年7月31日经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第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六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八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用安全航速行驶,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第十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应遵守锚泊秩序。
第十一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它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二条 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必须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应及时通报VTS中心。
第十三条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VTS中心有权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四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规定的甚高频通讯频道上正常守听,并应接受VTS中心的询问。
第十五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和船队的队形及尺度等技术参数均应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六条 各VTS中心根据其现有功能应为船舶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七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信息服务。
VTS中心可在固定的时间或其它时间播发上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八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一旦出现了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十九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二十条 VTS中心认为必要的时候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
第二十一条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有条件的VTS中心还可为其提供本规则第四章规定以外的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VTS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系统可以实施有效管理的区域。
“VTS用户指南”是指由设置VTS系统的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则制定颁发的便于船舶加入和使用VTS系统的指导性文件。
“船舶动态报告”是指船舶在某一VTS区域内,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有关航行动态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凡设置VTS系统的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则制定本VTS系统的船舶交通管理细则,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4〕5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4号),将市广播电视局并入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加挂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广播电视局牌子。市文化局是主管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原市广播电视局的职能划入市文化局。
二、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文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制定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的事业和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和服务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事业的发展;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指导、协调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导向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化活动。
(三)指导、协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的产业发展;参与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各行政管理区对辖区内文化、出版物、广播电视及文物等方面市场的管理工作;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由市级文化管理部门行使的审批权限。
(五)负责版权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版权集体管理和中介机构工作。
(六)监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视频点播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
(七)监督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的重大宣传活动。
(八)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的传输覆盖,监督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审核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系统内小功率差转台的功率、频率的设置。
(九)指导和协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推进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规划管理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事业的科技工作,指导本系统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
(十一)承担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协调、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实施局各项政务决策;协助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制定各项管理规章;统筹制定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文秘、档案、会议组织、信息、宣传、提案议案、综合治理、信访、党务纪检、人事监察、财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后勤接待等工作;呈报全市对外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等方面的交流事项;促进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
(二)文化艺术科
组织实施艺术、群众文化、青少儿文化及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生产、评奖、研究和文艺演出;指导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室)等文化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指导业余艺术教育以及业余文艺创作和培训;指导、协调全市艺术表演团体的业务和全市重大艺术活动;指导、协调全市性社会文化活动和广场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镇村文化等基层文化的建设活动;负责对外和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联络;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群众文化学会开展工作;参与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抓好文化站建设。
(三)文化市场科(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执行国家关于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协调各区贯彻实施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文化市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服务文化市场的发展;承担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网吧协会开展工作;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
(四)文物科(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维修、发掘、研究、出境、宣传、展览、征集等工作;指导监督文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指导直属和社会所办博物馆的建设;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新闻出版科
执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协调各区贯彻实施新闻出版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新闻出版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服务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指导、监督珠海市印刷技术协会开展工作;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
(六)电子音像科(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执行国家关于电子音像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协调各区贯彻实施电子音像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电子音像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服务电子音像行业的发展;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鉴定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出版物;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音像行业协会开展工作;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
(七)法规版权科
负责组织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和文化产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工作,并提出立法建议;负责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和文化产业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负责版权合同审核、版权登记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负责本局的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监督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等行业中介机构。
(八)广播电视科
执行全市广播电视的宣传、社会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协调广播电视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和安全播出;对影视制作单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视频点播业务,以及广播电视台(站)、小功率差转台的功率和频道等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权限;指导和协调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分级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广播电视台、站的年检、年审;培训和考核广播电视系统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新技术的科研应用工作;承担广播电视的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广播电视学会开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主任)8名,副科长(副主任)4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于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0年10月27日起生效,适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已经于2000年5月18日以国税函〔2000〕330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