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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不能代替法律,哲学不能代替现实(六)/龙城飞将

时间:2024-07-07 11:11: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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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不能代替法律,哲学不能代替现实(六)—刑事案件司法过程是严格逻辑推理过程,关于法律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等问题的讨论

龙城飞将


  由于新月、法盲人等人与我进行真诚的讨论,使得我的思路逐渐开阔,想在这个方面写多一点的东西。所以,在看到一剪梅的专题宣言后,我想到把自己的文章总体思路略微做些改变。
  我原先的思路是,以《法理不能代替法律 哲学不能代替现实——关于法律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答新月与法盲人》作为主线,在这个主线下我分两次写了五个小题,分两次贴上网去,因而有(一)和(二)。
  大标题仍为《法理不能代替法律 哲学不能代替现实(之几)》,小标题则为《——关于法律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等问题的讨论,具体论述的内容》。所以本节的内容将排列为第六。
  下面我们来讨论新月数次讲到的我所说的司法过程的三段论。

  我认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是一个严格的逻辑推理过程。
  当然,实际的刑事司法过程并不是这么简单,它一定是分为三个过程,其一,查清事实。其二,找到适用的法律。其三,作出结论,即刑事判决。其中每一个过程又要反复地运用三段论。
  第一过程,查明事实过程。这个过程又是分为公安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在公安的侦查阶段,对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合理的怀疑,可以进行有罪推定。根据案件的线索、受害人的利益相关人的信息等找到相应的证据,最终排除对无关人员的怀疑,确定所有证据所指向的那个嫌疑人,然后送检察院准备起诉。检察院首先要对公安局送交的材料要带着怀疑的眼光全面审查证据,认为证据不足,不够起诉条件的要退回补充侦查。证据充足可以起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官在案件审理时对检察院送交的材料首先又应当是抱着怀疑的、挑剔的目光,同时又兼听了被告的辩护,从两方面的主张和证据相互质疑相互质证中得出自己对事实的判决。这个过程的三个阶段,警官、检察官和法官都要穿梭于事实与规范之间,他们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审问、审查和审理过程中逐渐明晰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罪名,大致可能处以多大幅度的刑罚。这种穿梭只是使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查明事实真相的时间缩短,而不是直接的适用法律的阶段。案件事实固定后,就进入到下一个阶段。
  实质上,这种穿梭对警官而言,就是侦查阶段的推理。而侦查阶段的推理过程,实质上是由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构成的。在传统逻辑里某些只有一个前提的演绎推理。间接推理是前提有两个或更多判断的推理,主要包括:三段论、纯粹关系推理、混合关系推理、纯粹假言推理、假言直言推理、选言直言推理、假言选言推理、各种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当然,三段论是一种应用最为广泛的推理方法。
  例如,辛普森杀其前妻案中,他是最大的犯罪嫌疑人,首先因为情感原因他与前妻离了婚,因而他可能有杀妻的动机。其次警察发现了他在现场出入的一些证据,加大了对他的怀疑。以云南省的杜培武为例,他的妻子与别人私通被犯罪集团杀死,在案件没有其它线索前他是最大的嫌疑人,因为人们很容易想到是否他因为知道妻子出轨而动了杀机等。这就产生第一个三段论,辛普森和杜培武的妻子均死,且是被杀,从现场勘察看凶手不是为了钱财,可能是由于某种仇恨。第二个三段论,他们俩人均与被害人有过夫妻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情而杀的比例很大,因而情杀的可能性很大。第三个三段论,若是情杀,故意杀人的嫌疑最大,所以他俩人故意杀人的嫌疑很大。由于有这些合理的怀疑,警察可以先从这两个嫌疑人开始进行调查。遗憾的是,云南杜培武案中警察在侦查中没有彻底地贯彻逻辑的思维模式,比如,杀杜培武前妻的凶手必然在现场,但没有证据证明杜培武案发时在现场。在此阶段,检察官与法官的思维模式应当是相似的。
  第二阶段,寻找适用法律的过程。案件查明后,就要寻找适用的法律。若犯罪嫌疑人是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则对应适用盗窃罪条款。若犯罪嫌疑人是致他人受伤或致死,则适用刑法关于杀人的罪名或故意伤害的罪名。以杨佳案为例,事实已经查明他是到警局故意杀人,适用刑法第232条,可以故意杀人定罪。
  第三阶段,作出判决阶段。但待事实查明后,适用的法律找到后,用一个三段论推理可以解决问题。例如,大前提,法律规定以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是盗窃罪。小前提,查清某人以秘密的手段窃取了他人达到判决条件金额的钱财。结论,即判决,此人构成盗窃罪。若事实已经明清,但找不到适用的法律,以许霆和梁丽案件为例,就应当依法律的规定以侦查阶段停止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不起诉,在法官审理阶段作出存疑无罪判决。
  我一贯的观点是,先定性,再定量。在上述三段论完成后,法官再根据已经定性的罪犯应当加重或从轻的法定情节,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决定其应得刑罚的轻重,即决定其应受刑罚的数量。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过程是一个严格的逻辑推理过程。查明事实过程,必须符合逻辑。其一,在方法论上,须穿梭于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之间。确定怀疑对象,多用演绎法,而将怀疑的目标彻底地集中于一人身上,则较多的使用归纳法。以上海杨佳袭警案为例,他事先准备了凶器,他实施了袭击警察致死的行为,被害人的尸体、血迹等均指向他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其二,在逻辑推理的前提上,穿梭于证据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目的都是查清事实真相,并且能够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定性的基础,即他是犯了什么罪。
适用法律过程,也必须符合逻辑。比如,对同一事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时,应当根据立法法解决相应的法律冲突。这就是一种逻辑关系,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作出判决过程,必须符合逻辑。事实与适用法律是作出一项判决的两个前提,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前提,均不能做出有罪的判决。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几个问题需要人们予以注意:
  第一,事实查清楚后,就要确认这个事实。业经查证清楚的法律事实,是适用法律,进行判决的基础。
  第二,适用刑事法律,法律条文必然是清楚的。若法律条文的“核心地带”不清楚,或“边缘地带”不清楚不能用作刑事判决。人们发现法律这些问题后,需要做的是,其一,修改法律,经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其二,法律解释,亦经过法定的法律解释程序,这种解释必然是有权解释,即立法法规定的主体进行解释。
  第三,在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的过程中,法律没有赋予法官以解释法律的权力,法官只是在履行审判和适用法律进行判决的义务。学理解释不能代替法律的规定。学者们永远是众说纷纭,他们的观点仅供理解法律时作参考,不能直接用作法律而遵守。外国法律不能代替中国的法律。司法解释,即两高的司法解释,现在多为人们所诟病。而省一级的解释或规定,更是为人们所批评。如有的省一级检察院不把贪污犯罪作为犯罪处理,显然是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第四,法官理解法,应当与其他人一样理解。若是法官的理解与常人的理解不同,一定是有人理解错误。若是法律规定不明确,不能作为直接判决的依据。
  第五,法律只要被适用,就必须由有权解释的机关进行解释。有权解释的机构对法律的解释与法律有同等的效力。刑事法律被适用,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其它任何机构,任何单位的解释都是越权。
  所谓“穿梭于事实与规范之间”仅限存在于我上面讲到的条件。而“事实与规范”互相解释更是无法实现的伪命题。事实上,在第一个过程,即查清事实的过程中,虽然有事实与规范之间穿梭,但目的仍是为了查清事实,减少弯路。真正把事实与规范联结在一起的,是第三个阶段,即作出结论。在这个阶段,事实与规范均是作为前提,因而作出判决。

说明:
  2010年的元旦,是一个令人心情愉快的节日。我邀请了一些亲戚朋友来到家里,共同做饭,一起包饺子,畅叙着亲情与友情。当亲朋们离开后,我又坐在了电脑前。进入雅典学园,赫然看到了《关注法律解释问题》专题,是著名网友一剪梅编辑的。他写道,“法律解释,既关乎法律体制,也关乎法治的实现形态。长期以来,吾国法律解释,忽视司法解释而重视立法解释。近几年间,多少有所改变,但司法解释又每每篡夺立法职能,令司法者成为实际的立法者。而学术界、特别是法理学界对司法解释的关注,更立足于个案裁判过程中的司法解释。此种关注,与海外法治发达国家之司法解释,大体合辙。最近见雅典学园龙城飞将、新月、法盲人诸位认真探讨这一问题,颇合一剪梅以雅典学园为平台,促法学学术之活跃的愿望。故特编辑此专集,以为支持”。
  看来,雅典学园还真是有点讨论的气氛,虽然有人履履诟病它的推荐制度。一剪梅的专题也将会把人们的注意力引致更集中的角度,可能会深化人们对法律解释、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等问题的讨论。
  我加了几篇文章,分三个类型。其一,一般论述:《对“法治反对解释”命题的整体性阅读——兼与陈金钊教授、范进学教授商榷》。其二,两高的几篇具体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三、我的一篇短文:《审查起诉与法院审理阶段没有疑难案件》。表面上看,我的文章与法律解释没有联系,但实际上的我观点已经把法律解释的地位说得很清楚了。此外,我还建议把一位著名法学家关于法意与民意的观点的文章放进来。

2010-1-4 凌晨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安监局


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舟安监管法规〔2008〕3号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本局各处(室)、监察支队:

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保证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舟山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该办法已经由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舟山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工作,促进安监部门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需要向市安监局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县(区)安监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处罚:
  (一)处以二万元及以上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二万元及以上;

(三)没收非法生产的采掘设备价值二万元及以上;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

(五)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处罚决定。
  第三条 市安监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第四条 处罚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安监局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十日后一个月内报送的视为迟报,一个月内不报送的视为不报。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
  (四)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五)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部门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备案需要的有关文书由市安监局统一编制。
  第六条 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视情进行审查。

第七条 市安监局有权根据需要向实施处罚的安监部门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调阅案卷或材料时,应填发《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
  实施处罚的安监部门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案卷材料报送市安监局。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舟山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范本)
2、舟山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
3、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



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1〕7号


月湖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维护建设单位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组织建设的普通住宅、公寓、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其按规划要求配置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设计联合审批(以下简称联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验)。

未经联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未经联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第四条 鹰潭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和联验的牵头工作,月湖区政府、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和联验工作。

邀请项目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参与房地产项目的联审联验。

月湖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城管局等单位编制的社区居委会、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环卫设施等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联审和联验的依据。

  第五条 参加联审的部门(以下称联审部门)和联验的部门(以下称联验部门)应当在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明确专人负责联审和联验工作中的受理、现场查验、投诉调处及联系等事宜。



第二章 联审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联审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运作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项目核准文件;

(三)《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六)全套设计方案(包括公共配套的幼儿园、安保监控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小区内消防设施、休闲设施、小区绿化方案及树木保护方案、消防设计、人防设计、防雷设计等)和施工图审查备案单;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联审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房管局负责审查申请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项目核准文件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审查《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红线以及公共配套建筑设计方案中的小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环境景观设施、游憩休闲设施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三)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供水、排水、供气、节能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四)市城管局负责审查建设范围内的《小区绿化方案》、《树木保护方案》、公共配套建筑设计方案中的物业管理用房和环卫设施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六)市消防支队负责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等与本支队职责相关的内容;

(七)市环保局负责审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表)等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内容;

(八)市人防办负责审查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等与本办职责相关的内容;

(九)市气象局负责审查与防雷装置等与本局职责有关方面的内容;

(十)月湖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分别负责社区居委会用房、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等方面的审查;

(十一)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有关窗口工作的协调和规费的核算、跟单等工作。

第九条 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以下称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有关资料,受理窗口应当场对开发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出具《联审联批通知单》,明确办结时限,并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所缺资料,出具《补件通知书》,并予以退件,待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

第十条 受理窗口受理联审资料后,将相关资料通过联审部门窗口分送各联审部门进行审查。各联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涉及批前公示、结果公告、听证、专家评审、政府审批、招投标时间除外,涉及重大复杂工程时,消防审查可放宽至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受理窗口和市行政服务中心(需要签订有关协议的要提交书面协议)。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又未及时提出资料不全或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开发项目经联审后,由市房管局通知建设单位依照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的有关规定在窗口进行跟单缴费,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窗口复核后,统一缴入财政专户,再到市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红线所确定的建设范围统一设计、统一联审,并实施一次性开发,同步交付使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在设计联审时提出分期建设方案,相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满足使用要求。其中首期开发的工程中应当优先建设主要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中有拆迁安置任务的,安置房应当安排在首期。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转让时,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原规划方案和经联审批准的原公共配套建筑方案对受让方同样适用。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联审。

第十五条 联审通过后的相关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调整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联审。



第三章 联验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联审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实行竣工联验,由市房管局组织实施。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单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由市城乡建设局依法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规划指标验收由市城乡规划局先期负责验收。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一)规划指标验收;

(二)市政公用设施验收:含道路与标志标识、停车场(库)、室外公共照明、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供水、供电、供气、雨水、污水管线,其它管线应设专用管沟);

(三)环境景观设施验收:含绿地、游憩设施等;

(四)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等验收;

(五)拆迁安置房和白蚁预防落实情况验收等;

(六)建设用地合法性验收;

(七)人防工程验收和消防验收;

(八)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联验职责分工:

(一)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供水、供气、排水和建筑节能等有关方面的验收;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规划指标、市政公用设施、环境景观设施等有关方面的验收;

(三)市城管局负责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小区绿化和树木保护等有关方面的验收;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出让合同有关方面的验收;

(五)市房管局负责拆迁安置房和白蚁预防落实情况有关方面的验收;

(六)市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有关方面的验收;

(七)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有关方面的验收;

(八)市人防办负责人防设施有关方面的验收;

(九)市环保局负责环保有关方面的验收;

(十)月湖区政府负责社区居委会用房有关方面的验收;

(十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分别负责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等有关方面的验收;

(十二)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费有关方面的验收;

(十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器(具)、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所有验收人员现场察看,并签署意见);

(十四)建设用地四周界限与建设用地外相连的道路、人行道、河道、围墙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满足业主生活和通行条件(所有验收人员现场察看,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联验应提交的资料由各联验部门根据竣工验收的内容予以明确后,由受理窗口统一对外公示。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联验手续时,应当向受理窗口报送按前条规定的公示资料。受理窗口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验。各联验部门应当派人现场参与联验。不派人到场的视为同意验收合格。各联验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全部合格后,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各联验部门要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后,书面报告受理窗口,再由受理窗口书面通知相关联验部门窗口,相关验收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反馈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如拒不按要求整改的,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分期验收的,应当经市房管局同意后方可实行,待项目全部完成后再进行项目总体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房管局负责组织接待验收投诉。各联验部门应当明确专门部门按照联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方面投诉的解释和调处,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联合验收合格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并在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注明。

建设单位在各新闻媒体发布的商品房屋销(预)售广告,必须标注“鹰潭市房管局忠告购房者: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通过联合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字样。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未经联验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市房管局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联审部门和联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和联验活动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拿卡要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