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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08:46: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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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自治
区人民政府责成政府法制局,对1989年以来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进
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良种家畜家禽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
予以废止。本决定发布之前根据这些规章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附:废止的规章目录
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
-------------------------------------
| | | 发布日期 | |
|序 号| 规章标题 | | 说 明 |
| | | 及政府令号 | |
|---|------|-------|----------------|
| |《内蒙古自 |1989年3月|该规章一些内容不符合《行政 |
| |治区良种家 |13日政府令 |处罚法》和《种畜禽管理条例》, |
| 1 |畜家禽管理 |第2号 |而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已制定 |
| |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 |
| | | |例》,因此,该规章没有必要予 |
| | | |以保留。 |
|---|------|-------|----------------|
| |《内蒙古自 |1989年4月|1995年11月17日自治区八届|
| |治区消防管 |5日政府令 |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 2 |理暂行规 |第8号 |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
| |定》 | | |
|---|------|-------|----------------|
| |《内蒙古自 |1990年11|该规章的主要内容不符合《行 |
| |治区关于违 |月12日政 |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废止。 |
| 3 |反土地管理 |府令第16 | |
| |法规行政处 |号 | |
| |罚暂行规 | | |
| |定》 | | |
|---|------|-------|----------------|
| |《内蒙古自 |1990年12|1995年11月17日自治区八届|
| |治区违反计 |月5日政府 |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 |
| 4 |划生育法规 |令第17号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
| |罚款办法》 | |作了修改,并对罚款加以细化。 |
|---|------|-------|----------------|
| |《内蒙古自 |1990年12|1994年5月31日自治区八届 |
| |治区文化市 |月18日政 |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 |
| 5 |场管理暂行 |府令第19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 |
| |办法》 |号 |条例》。 |
-------------------------------------

-------------------------------------
| | | 发布日期 | |
|序 号| 规章标题 | | 说 明 |
| | | 及政府令号 | |
|---|------|-------|----------------|
| |《内蒙古自 |1991年6月|客观情况已有变化,无存在必 |
| |治区全民所 |1日政府令 |要。 |
| 6 |有制企业临 |第29号 | |
| |时工管理暂 | | |
| |行规定实施 | | |
| |细则》 | | |
|---|------|-------|----------------|
| |《内蒙古自 |1991年7月|该规章的主要内容不符合《行 |
| |治区统计法 |31日政府令 |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废止。 |
| 7 |规检查监督 |第32号 | |
| |办法》 | | |
|---|------|-------|----------------|
| |《内蒙古自 |1995年9月|1997年9月24日自治区八届 |
| |治区违反城 |10日政府令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
| 8 |乡集市贸易 |第52号 |过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 |
| |食品卫生管 | |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 |
| |理条例罚款 | |条例》。 |
| |办法》 | | |
|---|------|-------|----------------|
| |《内蒙古自 |1995年11|该规章的一些内容不符合《行 |
| |治区农业机 |月27日政 |政处罚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 9 |械管理办 |府令第65 |已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 |
| |法》 |号 |械管理条例》,因此,该规章没 |
| | | |有必要再予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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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13日

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

财建函[2012]12号


山东、青岛、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省(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培育海洋优势产业、打造蓝色经济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两部门)决定以发展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抓手,支持部分地方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并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域使用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等4个专项资金对相关工作予以支持。有关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体制机制,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按照产学研用一体化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通过示范,探索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与新机制,突破一批制约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和重大技术,成功转化一批重大技术成果,发展壮大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企业,培育若干个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促进海洋经济实现跨跃式发展。

  示范地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特色优势,选择本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对发展现状、资源分布和优势力量等进行梳理,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方向,做好顶层设计和规划。注重创新链条设计,形成产学研用各关键环节紧密衔接、任务分工及利益分配合理的创新机制。同时,要建立本省(市)开展示范工作的组织保障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为示范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具体要求

  (一)创新体制机制。

  示范省份要搭建创新平台,创新体制机制,建立由省(市)领导挂帅、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重点是做好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促进目前分散在相关中央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渠道以及各相关地方单位的资金、资源、人才等要素向优先发展领域和技术集中。

  (二)创新支持方式。

  示范省份要结合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特点,分别运用补助、贴息、风险投资、担保费用补贴等多种有效方式,尤其是要注重发挥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灵活优势,加强与所在地金融机构的衔接,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创新金融产品,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向海洋经济。

  (三)产学研用一体化。

  示范省份要按照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思路,以合理的利益分配为纽带,大力推进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协同创新,探索建立适应不同需求、形式多样的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的模式。

   1. 校校(或校所、所所)合作。面向海洋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依托高等学校优势特色学科,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强强联合,组建协同创新体,协同攻关,在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有力地支撑区域海洋经济发展。

  2. 企校(或企所)合作。以企业为主体,开展合作。一方面,企业要根据掌握的市场情况,及时将产业急需发展的核心共性技术任务委托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承担;另一方面,企业要抓紧自身研究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市场培育,并以合理的利益机制联合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推动校、所成果转化。

  3. 推动上下游企业之间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促进原材料供应与深加工环节紧密衔接,实现基地、原材料、相关产品一体化协调发展。

  (四)突出地方特色。

  为集中优势资源,尽快推动某一领域率先突破,示范省份应在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海洋医药与生物制品、海洋装备3个领域中选择一个最有基础的作为示范重点(详见附件1)。

  (五)目标量化可执行。

  示范省份要根据上述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总体实施目标、分年度实施目标;目标要便于考核,指标内容主要包括:创新体制机制情况、金融创新情况、研发投入、形成成果数量、成果转化数量、完成工程量、产业规模、销售收入、新增产值、上缴税金等。

  三、国家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重点

  (一)支持方式。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目标考核、滚动支持、包干使用的方式,方案批复后,预拨部分启动资金,以后年度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海洋局根据示范省份所提并经批准同意的预期目标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一揽子考核,并视考核结果,分年下达补助资金。海域使用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支持重点。

  1.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科技计划、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金等形成的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市场培育;支持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支持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应用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

  3. 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高等学校为实施主体的面向海洋经济,尤其是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共性问题以及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等开展的协同创新(详见教技[2012]6号)。

  4. 海域使用金支持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要重点与培育和发展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为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基地平台。

  四、组织实施程序

  (一)编制方案。示范省份要按照上述要求,统一编制总体实施方案及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公益性科研、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公共服务平台、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5个分项实施方案(方案实施期为2012—2015年,总体实施方案及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公益性科研、公共服务平台、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4个分项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详见附件2—6;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编制提纲详见“2011计划”实施方案),并按附件顺序装订后,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送两部门(含电子版,各分送4份)。此外,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需报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3份。

  考虑到区域发展的统一性,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实施方案由示范省份会同所辖计划单列市统一编制,其中由计划单列市承担的任务及目标要单独标注,有关部门单独批复,补助资金单独下达,由计划单列市单独组织实施。

  (二)方案评估。两部门根据示范省份编制的总体实施方案和分项实施方案,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方案内容进行评审,重点审核体制机制创新、支持方式创新、金融创新、产学研协同创新、预期目标等情况。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按照“2011计划”评审认定方式开展。

  (三)批复方案。示范省份根据评审论证意见对方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正式上报总体实施方案及分项实施方案,总体实施方案由两部门审核后联合批复。总体实施方案批复后,示范省份人民政府要与两部门签订承诺书(详见附件7)。实施过程中,示范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两部门备案。

  (四)资金拨付。实施方案批复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有渠道分别下达。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部分启动资金,第二年及以后年度补助资金,两部门根据示范省份年度任务考核结果拨付。考核通过的,拨付后续补助资金,未通过考核的,后续补助资金不再拨付,并视情况扣回以前年度补助资金;海域使用金和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通过现有渠道审核下达。

  (五)考核检查。示范省份应于下年2月初将总体实施方案和分项实施方案上年实施情况及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书面报告两部门,两部门将组织力量对示范省份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同时,两部门还将组织不定期抽查。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重点领域.doc
附件2: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总体实施方案编制提纲.doc
附件3-1: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编制提纲.doc
附件3-2: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汇总表(2012-2015年).xls
附件4-1: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任务需求编制提纲.doc
附件4-2: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公益性行业科研任务汇总表.xls
附件5-1: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编制提纲.doc
附件5-2: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汇总表.xls
附件6-1: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编制提纲.doc
附件6-2: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汇总表.xls
附件7: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承诺书模板.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206/t20120601_656076.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随着增值税新税制的深入实施,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日超突出,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发票骗取扣税、退税的活动日益严重,这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对新税制的健康运行,对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形成很在威胁。要解决这些问题,除对不法分子要依法严惩外,根本在于强化专用发票
的印制、使用、检查和稽核各项工作,采取得力措施,搞好综合治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总局税发〔1994〕017号《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按“通知”中所明确的检查内容、方法和要求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从9月份起每月要按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属于50个城市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试点工作。从纲税人填制发票清单开始,到税务所审核、县级录入、中心交叉稽核、直到查证落实,信息传递等,要一级抓一级,哪一级出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特别是对需要查证
落实的专用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查实,不得推诿延误,并要按规定的期限将查实结果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三、要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专用发票的前期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运输、发放、仓储保管、使用和检查等制度,严格管理,防患予未然,使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四、根据国税发〔199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稽核工作应由流转税管理处统一负责。各地应尽快落实发票管理的机构以做到在组织上确保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
顺利开展。



199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