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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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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服务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饮食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服务业是指餐饮业、旅馆业、照相业、美发美容业、浴池业、洗染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饮食服务业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工作。市(含地区行署、州、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饮食服务业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贸易主管部门做好饮食服务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贸易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饮食服务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可以自愿组成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属同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维护公平竞争,培训从业人员,为会员排忧解难等。行业协会接受贸易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第七条 经营饮食服务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饮食服务业网点布局要求;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的市区和县城所在地从事饮食服务业,应当事先经当地市、县贸易主管部门按照饮食服务业发展规划审核同意,并取得《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贸易主管部门必须自接到申请起的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但是,下岗职工从事饮食
服务业的,从事餐饮业规模在50个餐位以下的,流动摄影摊点、美发业、浴池业、手工洗烫业等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的工本费用,按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九条 中央在鄂单位、省属单位以及外省驻鄂机构申请从事饮食服务业的,由省贸易主管部门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本行业技术标准。国家已有技术标准的行业,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尚未制定技术标准的,省贸易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制订,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一条 饮食服务企业的分等定级工作,由贸易主管部门会同物价、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旅馆企业已参加涉外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是否加入分等定级工作,由企业自行确定。分等定级工作所需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市贸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分等定级评审员。评审员的任职条件由省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饮食服务企业收费的管理办法由省物价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要求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已评定等级的饮食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和等级差率执行。没有取得相应等级资格的饮食服务企业,按等外级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在饮食服务行业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作业。其他人员也应接受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从业能力。
第十五条 接受培训的技术工人,由贸易主管部门组织到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技能鉴定。成绩合格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技术等级证书。
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由省饮食服务业工人技术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举办饮食服务专业技术等级职称培训机构(班),必须要有与培训目标相适应的教学、实习、食宿场地,有相应的师资力量,并且经过县以上贸易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社会力量举办的饮食服务专业技术培训机构(班)的审批和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
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举办行业大型技术竞赛、技术交流活动须按举办级别报本级贸易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贸易主管部门有权对饮食服务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统计全省饮食服务业有关情况。从事饮食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报送各种资料。
第十九条 下岗工人从事饮食服务业的,贸易、劳动、税务等部门应在培训、税收、缴费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第二十条 贸易主管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帮助和支持饮食服务企业培育名菜、名点和名品,组织、参加有关学术交流和技能比赛,提高饮食服务文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在全国和省级技能大赛中获奖的,省、市人民政府应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领取《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经营饮食服务业的,县以上贸易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拒不补办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举办饮食服务业技术培训机构(班)的,贸易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饮食服务企业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所获罚没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贸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饮食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贸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6日

关于安排2004年全国烟草种子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叶生[2003]24号

关于安排2004年全国烟草种子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烟叶部门,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品种区试示范单位,有关科研单位:
  2003年烟草种子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全国烟草种子工作会暨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届第二次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建立了烟草新品种权转让与有偿使用机制,实施品种权有效保护,加大了种子生产加工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种子质量明显提高,加速优良新品种推广力度,促进品种合理化布局,提高了种子市场化供应水平和技术服务水平,认真组织新品种农业评审和工业评定,增强新品种试验评价科学性,重视并加强了对种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烟草种子市场化管理水平。为了进一步搞好烟草种子工作,现将2004年安排意见通知如下。
  一、完善种子市场,进一步提高种子市场管理水平
  随着烟草种子市场化进程加快,烟草种子质量、种子新技术应用、加工包装技术和种子客户服务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种子的发芽率、发芽势明显提高,普遍达到了90%以上;催芽包衣种和杂交种在云南产区得到大面积推广;种子加工质量和包装技术有了大幅度提高,种子包装量由过去每袋最高的100克降到了20克左右,每亩用种量从8000粒左右降到了3800粒,种子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种子售后质量跟踪和技术服务进一步加强,促进了优良新品种推广力度,有效提高了产区新品种种植技术。中烟种子公司经过近两年的努力,通过强化种子技术研究、提高产品质量和加强技术服务在产区的信誉度和信任度明显提高。云南省和重庆市于2003年先后撤消了良种繁殖基地,全部由中烟种子公司负责生产供应,将过去从事种子生产的技术人员充实到了烟叶生产中。事实证明,随着烟草种子市场化,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产区的种子管理水平和种子生产、加工、供应专业化水平及其专业化集中度有了明显提高。
  各产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用发展的思路、市场的手段提高烟草种子工作水平和管理水平,加速推进种子市场化进程。烟叶种植面积较大、良繁基地较多的省份要加快对良繁基地进行整合,保留1-2个良繁基地,提高市场化和专业化生产水平,参与市场竞争,增加独立自主的经营能力,重点在提高种子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上下功夫。选择多年从事种子工作、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专业从事种子生产,将其它技术人员及时充实到烟叶生产中去,抓好烟叶生产,提高烟叶质量。种植面积少的省份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烟叶生产上,不要再考虑种子生产和加工的事,运用市场选优的原则,使用高质量的优质种子,促进种子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力争用1-2年的时间使我国烟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减少到10个以下,实现市场条件下种子生产供应规模化、专业化,并进一步提高市场管理水平。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将积累形成的有限资金投入到种子科研中去,要积极与种子科研单位、卷烟工业企业和烟叶产区开展合作,加强新品种定向选育、优良品种推广与种植技术指导培训、扩大催芽包衣种和杂交种的使用面积等,真正实现烟草种子育繁推一体化,使种子走上良性化自我发展道路,促进烟草种子技术水平和工作水平全面提高。
  二、优化品种布局,因地制宜推广烟草新品种
  新品种的大力推广为提高我国烟叶质量发挥了重大作用,卷烟工业企业和广大烟农越来越重视对种植品种的选择。优良品种品质潜力的发挥有其特定的生态条件与栽培技术要求,必须遵循品种生态适应性与区域性规律,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的种植品种,最大限度地开发品种提质的内在潜力,满足烟叶需求市场对产区种植品种的要求,优化不同生态种植区的品种布局。新品种推广一定要因地制宜,合理搭配,要注重良种良法的配套工作,多安排一些推广前的栽培、调制试验等,切实为大面积推广做好技术储备。
  要扭转全国种植品种过度集中在2-3个品种上的非正常现象。2003年统计显示,全国种植面积过100万亩的品种只有三个品种, K326种植面积为497万亩、云烟85为440万亩、云烟87为222万亩,合计种植面积1156万亩,占到全国总种烟面积1438万亩的80%,其中云烟85品种在23个烤烟产区中除河北、宁夏外均有种植,云烟87则在17个产区均有种植。这种现象是极其危险的,要引起烟叶产区的高度重视。近几年审定通过的新品种质量是较高的,既有适宜南方烟区种植的品种,也有适宜北方烟区种植的品种,要综合考虑当地生态条件和市场需求选种或培植自己的主栽品种、当家品种和特色品种。要大力提倡一乡一品,按品种定向供应原料,为工业配方选择品种提供条件。
  对边远山区和毗邻烟区仍存在劣杂品种、未经审定品种种植以及个别地区发现转基因烟叶问题,烟叶产区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三、认真做好烤烟和白肋烟品种试验工作
  依据2003年全国烤烟和白肋烟品种试验结果和有关选育单位推荐参试品种情况,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对2004年品种试验安排如下:烤烟品种试验安排25个区域试验点、16个生产试验点,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南方区为K07、CF209、云烟97、云烟98、YNH09和94-7;北方区为JY-02、FY813、G14、8504、LJ29和9717;生产试验品种南方区为YH01和9601,北方区为CF986和6614。白肋烟品种试验安排8个区域试验点,品种为50926、YNBS1、YNBS2、EB4#和2009;4个生产试验点,品种为EB4#。2004年全国烤烟、白肋烟品种试验方案分别由主持单位分送各试验点,请参试单位严格按照《方案》执行,认真做好2004年品种试验工作。
  针对近年检查品种试验工作出现的问题,产区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加强检查与指导。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拟对参试单位和品种试验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将制定详细的目标与工作考核办法,经费补贴要与考核结果紧密挂勾。考核工作主要由试验主持单位按不阶段各点重视程度和工作情况进行。主持单位要认真负起责任,将考核工作与试验指导结合起来,提高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2004年的品种试验保持去年的经费补贴水平,但除病害鉴定圃费用和试验样品评吸分析费用由烟叶公司直接下拨外,各试验点的补贴经费全部拨主持单位,根据全年考核结果,对领导重视、责任心强、试验科学准确的参试点和个人实施多补贴和奖励;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心不强等人为因素造成试验报废、数据不真实的参试点实施少补贴或不补贴;提高试验经费的使用效率。对连续两年因人为因素出现问题的参试点要取消参试资格,坚决进行调整。
  要进一步宣传《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烟草品种审定办法》、《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和《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等四个烟草管理规定,加强种子工作管理,规范品种试验程序和审定标准。申报参加全国试验的烟草品种必须经过省级试验并通过省级评审后方可进入,申报审定的品种必须进行全国生产试验,并通过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农业评审和工业评定方可提报审定。科研单位、产区公司和全国试验主持单位要认真把关,保证新品种选育质量,促进烟叶发展。
  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拟于明年4月份召开是新品种审定会。请有关育种单位和全国试验主持单位及早做好审定品种材料的准备工作,报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合格后,提报会议审定。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中山大学法学院02级4班 蔡惠燕


[摘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人道主义干涉 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正文]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1]它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2]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指导着各国进行国际交往,成为协调各国利益以正确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基础,有利地维护、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为五项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反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武器,是国家独立生存、发展的有力保障,特别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利用各种借口,以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他国内政,严重地破坏了国际秩序,引起国家间的冲突与对抗,这些现象的存在,更向我们表明了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只有确定不疑地坚持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各国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可以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重而道远!-
一、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产生并适用,其首先是由法国国内法提出的。1793年法国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3]由于这项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题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国家主权行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款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端之建议”。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一规定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一般化,上升为约束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行为的七项原则之一,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发展。[4]
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5]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特别强调:“任何国家,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胁他国,以使其屈服;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不得干涉另一国的内乱。” 联合国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要条件”;“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
以上规定都确定并强调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提出对干涉内政的行为不仅要进行谴责,而且还确认是“违反国际法”的,应负国际责任,这是对国际法的重要补充和发展。[6]
二、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涵
互不干涉内政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要求。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求,任何国家都有自主地选择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文化制度的权利,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以政治、经济或其他方式,强迫他国屈从于自己的意志;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直接或间接干预他国的国内事务和外交事务,既不允许武装干涉,也不允许政治干涉、经济干涉、文化干涉乃至人权干涉;任何国家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目的在于颠覆别国合法政府的组织或活动。 a)内政及内政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并未给“内政”一词一个界说或规定其判断标准,尽管如此,仍然可以肯定,它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概念,而应包括国家内政外交的各个方面。[7]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为内政。就其实质而言,内政或国内管辖之事件是指应当由国家自主处理的一切事项,是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也就是说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内政。如有权决定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内部组织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个国家在本国国内的行为也可能是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凡属践踏国际法准则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都不能解释为“内政"。别国对此违法行为的干预,并不构成对内政的干涉,例如前南非当局的种族主义统治便是违反国际法的,是不属于内政的范围的。[8]
再有,提到内政就不能不涉及“国际关心事项”(matter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日文称“国际关系事项”)。这是由联合国提出,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法概念。日本《国际法辞典》在“国际关心事项”辞条中也明确指出:“虽属一国国内管辖权内的事项,但根据条约该事项成为国际法的限制对象而国家对此负有法律义务时,不言而喻,该事项便成为该国不能自由决定的问题。”日本国际法学界也认为:“达成国际协议,该事项即不再是国内问题”,“不产生违反不干涉义务的问题”。例如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各项条款”;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又写明“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这些国际条约和声明都构成了日本政府在承认发动侵略战争的错误、放弃军国主义问题上所须承担的国际义务。日本如果违反这些条约和声明,就超出了日本“内政”的范围。这即是说,它已构成“国际关心事项”,自然不再受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任何保护。[9]
b)干涉的含义及形式
什么叫干涉?这里引用由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寺泽一主编的《国际法基础》一书中的定义“干涉是以行使武力、断绝外交关系及其威胁等强制执行为背景,把本国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国家的行为。因为干涉是强制的,所以提出建议、斡旋或调停等不是干涉。”很多学者认为干涉是指一国或几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使,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如:苏联对阿富汗的干涉,越南侵略柬埔寨等。[10]
干涉有多种形式:有采用武力的干涉,也有采取其他形式的干涉。非法使用武力并不是干涉的唯一方式,干涉可采取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各种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觉醒,干涉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干涉的方式除了公开露骨的干涉外,更多的是采用隐蔽、狡猾的方式:如组织、制造、资助、煽动或怂恿在他国内部进行颠覆活动,派遣间谍、特务等。
干涉也有积极和消极之分。行为的干涉,属积极干涉,是最常见的,也就是最直接的进行干涉。消极干涉即不行为的干涉,是指打着不干涉的旗号而纵容别国侵略的情况,是一种特殊的干涉形式。这种干涉更难以让人察觉,更能为干涉国制造“事不关己”的假象,为其推却责任、避免谴责提供有利的借口。国际实践中做明显的例证是:1936年西班牙内战时期,英、法等国打着“不干涉主义”的旗号,不谴责佛朗哥的法西斯暴行,不制止意、德法西斯对西班牙内政的干涉,从而使西班牙的合法政府被法西斯推翻。这样,英、法就构成了消极意义上的对西班牙内政的干涉。
但是,如果依据国家间平等的合法条约或应别国政府的请求,援助遭受侵略的国家,这是履行正当的国际义务,既不是侵犯别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也不是干涉他国内政。如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即属此类。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采取经济、政治、外交或军事制裁的行动来反对侵略,派出维持和平部队协助缓和动乱地区的紧张局势,并将敌对双方的军队隔离开来,均不属于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11]另外,各国对实行种族隔离或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行为所作的斗争,当然也构成国际法上的干涉。
三、 警惕各种干涉内政的行径
历史上,各种干涉内政的行为层出不穷,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的国际关系,引起国家间的对抗与冲突,导致世界动荡不安。这些都触动着全世界人民的神经,引起他们的高度警惕,他们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只有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真正尊重他国的主权,才能实现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目标,才能维护和推动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他们愿意也乐意同各种干涉内政的行径做最坚决的斗争。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大国变换了手法,使出了他们的另一个伎俩:他们提出“依据权利进行干涉”和“人道主义的干涉”是合法的。他们认为:凡依据“国际条约”、“应合法政府邀请”、“保护外国侨民”、“防止不法行为”而进行的干涉活动,都是“依据权利的干涉”;凡根据一个外国的判断,一国确有违反“基本人权”时,该外国进行的干涉就是“人道主义的干涉”,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成为西方大国随意插手别国事务的“敲门砖”。很多人就在他们的大肆渲染下,迷茫了,相信了,他们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真正维护人权、维护各国的主权。更有甚至也加入了宣传、推崇“人道主义干涉”的行列。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峻挑战。因此,揭穿“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具有深刻的意义。
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Ian Brownlie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一个国家、交战团体或一个国际组织威胁或使用武力,目的在于保护人权。”[12]Anthony Clark Arend和Robert J.Beck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未经目标国被承认政府同意和未经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的行动。[13]从历史上看,人道主义干涉是与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对目标国使用武力联系在一起的,目的是保护目标国的国民在该国免受非人道的迫害或虐待。所以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当某一国家专横和残酷地迫害其本国国民、特别是宗教或人种的少数者时,其他国家对那些遭受迫害和压制的少数者给予支援并以各种形式向该国家施加压力的干预行为。”19世纪,许多学者把人道主义干涉看做是以“人道主义为理由的干涉”,其重点是在人权的保护上。到了20世纪,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扩大到了非武装的手段。简言之,人道主义干涉一般可以理解被理解为由外部力量(另一国家、一些国家、国际组织或二者结合)对目标国的国内事务的不寻常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促进后者实现某些人道主义价值和实践。[14]
然而在国际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往往是强国为了各自的政治目的或其他利益而采取的对弱国的单方面强迫行为,显属人道主义的滥用,[15]它只不过是国际政治领域中霸权主义思潮的演绎,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如果是合法的话,必将使某些国家随意按照自己的标准对他国内政进行判断和干涉,国际关系也将因此发生混乱。[16]人道主义只是从事非法活动的漂亮借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借口。
所以,全世界的人民都应该高度警惕人道主义干涉等各种干涉内政的行径,坚决抵制、反抗这些行径!让世界永远和平稳定!
四、 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互不干涉内政原则都是我们所推崇和遵守的,我们正是以这一原则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正确、妥善处理国际关系,维护本国以及他国的利益,为加强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做出了重大贡献。
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1978年8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该条约第三条也规定: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中日两国正是在此基础上发展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的和平友好关系。中国人民明白:世界是多样性的,各个国家之间存在着种种差异。各国人民都有权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17]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中国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为中国赢得了越来越多的朋友,成功地树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形象,也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步步争取到应有的国际地位。[18]
但是,有一些国家总是利用各种借口,千方百计干涉中国内政,比较典型的是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无视国际法的规定,无视客观现实,利用人权、台湾等问题插手中国内政,引起中国人民的强烈抗议和坚决斗争!
外交部发言人孔泉说,中国政府一贯重视促进人权事业,认真履行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一直以来,中国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采取了许多保障人权的措施,特别是最近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意义深远。中国在人权领域取得的显著进步,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赞誉。中美之间在对人权问题的看法上确实存在分歧,但中方一直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通过对话与交流妥善解决,并为此作出不懈努力,显示了最大的诚意和灵活。他还强调,美方违背承诺,执意提出反华提案根本不是为了关心人权,而是出于国内政治的需要,企图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这种把人权问题政治化的做法玷污了崇高的人权事业,不得人心,也会是徒劳的。[19]
针对台湾问题,2004年3月7日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是这样说的:台湾问题关系到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许多人问这个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只不过被一些人毫无必要地,甚至是别有用心地复杂化了。只要认清以下几点,其他问题都会迎刃而解,那就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台湾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的内政,应该由中国人自己解决。我们希望所有的国家都能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要做干涉中国内政和导致两岸关系紧张的事。中国人民爱好和平,但绝不允许任何外部势力干扰中国的和平统一进程。中国政府和人民愿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1993年9月的《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白皮书》强调:在国际事务中,中国政府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从不损害别国利益,不干涉别国内政。同样,中国政府也要求各国政府,不做损害中国利益、干涉中国内政的事情,正确处理与台湾的关系问题。
结束语:在风云变幻的国际舞台上,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经受住各种考验,越来越深入人心,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尽管现在国际社会上存在着各种挑战,但是,所有热爱和平与关心人类发展的人民都深信,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必将披荆斩棘,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发展的!!!
[注]:
[1] 见慕亚平:《当代国际法原理》,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
[2]见同上,第80页
[3]见同上,第103页
[4]见同上,第104页
[5]见李芳琪:《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载于中国基础教育网,http://www.hgxx.cbe21.com/xueke/zhengzhi/szjt/bkzl/0024.htm
[6]见慕亚平,前注书,第104页
[7]见程晓霞:《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8]见刘江永:《跨世纪的日本--政治、经济、新趋势》,载于逸海书城,http://www.easysea.com/junshi/jtrb/009.htm
[9]见同上
[10]见慕亚平,前注书,第105页
[11]见李芳琪,前注文章
[12]转引自李红云:《人道主义干涉的发展与联合国》,载于《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一卷,第2页
[13]见同上,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