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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行办法》《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3:0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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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行办法》《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行办法》《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环〔2007〕102号

各县(区)环保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行办法》、《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行办法
2、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
监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贯彻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重大项目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的精神,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对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监管,保证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和质量,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工程监理,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项目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期的环保措施和为项目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建设过程和生产所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
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商施工期环保措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期环境影响和污染防治设施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条 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遵循诚信、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环境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项目周围环境不受施工破坏或可修复的破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
第四条 放开惠州市环境工程监理市场,吸收外地优秀监理企业到惠州承揽环境工程监理业务,在惠州市辖区内承接环境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应到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程度和环境敏感性,下列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工程监理:
(一)电镀(含表面处理)行业:生产废水产生量在100吨/天以上的项目;
(二)线路板、印染、制革、制药行业:生产废水产生量在500吨/天以上的项目;
(三)化工、造纸行业:生产废水产生量在1000吨/天以上的项目;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环境工程监理的其它项目。
除上述必须实行环境工程监理的项目外,其它项目鼓励实行环境工程监理,如项目建设单位不选择专业监理公司实行监理,环境工程的监理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污染防治设施的隐蔽工程、管线走向、质量、造价、进度、安全进行全面监理。监理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及专业配套常规检测设备、工具,必须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工程建设标准审查组织施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明显的环境影响或工程安全质量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环境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环境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环境工程监理应参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施工期环境影响问题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隐蔽工程、管线走向、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第十一条 环境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按照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对所监理环境工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现场监理职责。
第十二条 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将该工程施工期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包括废水收集渠道、管线铺设走向、废水排放去向以及隐蔽工程的质量状况等)写出监理报告,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环境工程监理企业和个人实行信誉管理制度,建立有关档案,重点记录环境工程监理企业和个人的资质、经营管理行为、业绩、履行职责、环境影响程度、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情况。对于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环境工程监理企业和个人,环保部门记入不良记录,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省颁发的有关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有冲突的,以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主要是指为防治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建造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综合利用设施,以及与这些设施配套安装的污水提升泵、污水管网、除臭装置、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监控网络系统和排污口、排气筒等。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承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 运营单位必须按资质证书的级别和行业类别承接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不得超出资质证书的规定承接运营。
第五条 放开惠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市场,吸收外地优秀运营单位到惠州承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业务。在惠州市辖区内承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业务的运营单位应到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可规劝其污染治理设施委托具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企业运营管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一年内受过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
(二)根据省、市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因污染问题已被环保主管部门列为环保严管的企业;
(三)在1个月内出现2次以上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超标在1倍以上的企业;
(四)在监督检查或常规监测中半年内出现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超标次数在3次以上的企业;
(五)有2个以上排污单位同时使用同一个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
(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规劝委托运营的企业。
第七条 被列入规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证书的运营单位进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营。鼓励建设单位自愿将建成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有资质证书的运营单位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 排污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后,继续享有和承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证书的运营单位进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营的,应当签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排污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委托运营合同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污染物种类、数量以及合理浓度范围内的污染物交付运营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监督运营单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 根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技术发展情况和环保政策新要求,排污单位应积极采纳运营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意见,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和国家、省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要求,确保承接委托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并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监督排污单位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的30日内,向环保主管部门报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第十七条 对被列入规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而未进行委托运营的排污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对其加强监管,如出现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除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外还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发现排污单位有污染物未交付处理直接排放的,应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一经查实,对排污单位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运营单位发现排污单位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超过许可排污量的,应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一经查实,对排污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议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发现运营单位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违法超标排污的,应及时报告环保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在一年内有1次被查实故意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年内有2次以上超标排放的,由环保主管部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议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由环保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进行处罚。运营单位负有责任的,由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对运营单位从重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精神,现就其中有关的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
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1996年9月3日

团中央学校部关于下发《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培训班纪要》的通知

团中央学校部


团中央学校部关于下发《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培训班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学校部,各中等专业学校团委(团总支):

  89年9月20日至29日,团中央学校部委托团中央北戴河培训基地举办了“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培训班”,培训班全体与会同志对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的工作进行了实事求是的总结、反思,对中专共青团工作遇到的主要矛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提出了一些加强中专团工作的切实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培训班纪要》,该《纪要》形成后,听取了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司有关领导的意见,受到肯定。为加强中专团的工作,并根据参加培训班同志的要求,下发此《纪要》。

  希望你们根据本《纪要》精神,结合当地中专团工作实际,选择条件较好的行业系统和学校进行试点,摸索中专共青团思想政治教育、自身建设以及组织系统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并广泛征求地方和学校党政有关部门和学生的意见,最后,将有关情况、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反馈给我们,我们将在综合各地情况基础上,会同国家教委有关部门制订有关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以保证和推动中专共青团工作的健康发展。

 

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
工作培训班纪要

(一)

  89年9月20日至29日,团中央学校部委托团中央北戴河培训基地举办全国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培训班。来自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等专业学校的专、兼职团干部和部分地区团委学校部及有关行业厅局分管中专共青团工作的干部249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结合学习贯彻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举办了有关学生思想教育、职业教育及中等专业教育的发展、共青团体制改革、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基础理论、基本方法、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等的专题讲座,并就中专团的思想教育工作;中专团组织建设;中专团干部素质培养等方面进行了专题研讨。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司派专人到培训班与中专团干座谈并讲了话,团中央学校部部长袁纯清同志作了总结发言。

  与会同志认为,举办中专团工作培训班,表明了团中央对中专共青团工作的重视,对中专团干部是一个有力的鼓舞。通过培训,开阔了视野,交流了经验,沟通了各地中专团干部与团中央、国家教委有关部门的联系,有利于促进中专团的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

  参加培训班的同志对近几年来中专团的工作作了回顾和总结,认为中专学校团组织,近几年来坚持以培养“四有”人才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一、坚持不懈地抓思想教育。这是增强中专团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基础。中专学生大多十七、八岁,正处在一个长身体和世界观、人生观逐步形成时期,既有中学生的特点,又有大学生的特点,针对学生思想实际需要,各校普遍开展了共产主义理想、品德和人生观教育;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学习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青春期综合教育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和人生观,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各校还根据中专学生的职业特点,开展了职业理想、职业道德、专业思想、劳动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自己的职业,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坚定的事业心和职业责任感。一些学校还根据中专学校学生团员比例高的状况,进行了合格团员教育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一些学校还成立了“业余党校”,培养和推荐优秀团员加入党组织。一些省、市团委还制定了《中等专业学校思想教育试行纲要》,促使思想教育工作向系统化方向发展。

  二、以健全机制、活跃基层为目标,努力抓好团的组织建设。一是建章立制,完善团的工作制度。不少中专学校团组织建立、健全了团的工作会议制度;支部、总支工作情况月报制度;团内奖励、处分制度;团的工作档案制度及团内各种会议制度等。二是抓好团干部,尤其是学生团干部的培训。不少学校建立了“团干部任前培训考核制度”,有的地方和学校还建立了“团干培训基地”,定期对团支委以上的干部进行培训和轮训,提高了团干部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指导方针,大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几年来,各中专学校积极响应中宣部、国家教委、团中央下发的《关于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积极参加社会考察、咨询服务、科技服务、公益劳动、挂职锻炼、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不少学校还将社会实践活动同学生的课外实习、毕业实习和生产劳动结合起来,纳入教学计划,促使社会实践活动向长期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四、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宗旨,抓学生业余文化活动建设。许多学校团委坚持“扶持、指导、服务”的方针,建立了各种群体社团组织,并加强对这类组织骨干的培养和指导,让学生在自我设计、自我组织的各类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使学生的特长、才干得到充分发挥和提高;利用节假日、纪念日,组织各种系列活动,寓教于乐,陶冶了学生情操,调整了学习、生活、工作的节奏;注重配备和建设各种文化设施和工具,并注意充分利用校报、板报、广播、电视、音像等宣传工具的舆论作用,造成一种有益于团员青年成长的校园环境。一些学校还设立了“意见箱”,建立了经常、畅达的民主渠道,及时收集、反映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呼声,为学生排忧解难。

  参加培训班的同志还对当前中专共青团工作遇到的主要矛盾和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分析,主要是:

  一、团的领导机关对中专团的工作指导薄弱。中等专业学校大多直属各部委、各业务厅、局主管,而团的组织关系有的属于主管厅局团委,有的属于学校所在地的团组织,这种体制使得中专学校团的工作处于多方管理却又无人真管的境地。不同系统之间的学校很难进行横向交流,多数地方团的领导机关因中专团组织隶属关系未能理顺,也很少过问中专团的工作。

  二、中专专职团干部编制不足,待遇得不到落实。这次培训班上回收的211份调查表的结果表明,仅127所学校配备了专职团干,按规定应配2个以上团的专职干部的学校有132所,仅有2所学校按规定配备。有的学校虽配备了专职团干,却又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课的有115所,有的团干部甚至身兼五职之多。团中央、教育部198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意见》中有关团干部待遇的规定,未能很好地落实。有的学校团干部至今没有编入学校行政编制;相当一部分学校的团委书记和主要负责人不能享受学校中层干部待遇;许多学校的团委书记不能参加或列席党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许多学校在评定职称时,团干部从事团的工作不算教龄,这种既不把团干部纳入行政干部系列,又不编入教师系列的作法,大大地挫伤了团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三、中专学校团的活动经费缺乏,无相对稳定的来源。中专学校大多规模小,办学经费紧张,团的工作很难摆上学校的工作日程,大多数学校没有团的活动专用款项,团的活动经费仅靠收缴团费的留成,很难开展正常的活动。

  四、一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比较薄弱,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另外中专学校学生来源广泛,学生水平参差不齐,层次教育重视不够。

 

(三)

  针对上述问题,与会同志认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中专学校团的工作。

  一、充分重视中专学校团的工作,加强对中专团的工作的指导。建国40年来,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共培养毕业生555万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要“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我国现有中等专业学校2000余所,在校学生已达280多万人,其中团员占73%,达200万人,中专学校团组织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对于办好中专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从战略的高度,充分重视中专学校团的工作。要象重视大学、中学团的工作一样重视中专团的工作。地(市)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应加强中专学校团的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并有专人负责。每年召开的团的工作会议或学校团的工作会议,应吸收中专团的干部参加。要逐步做到每年召开一次中专团的工作联席会,研究工作。

  二、加强团的自身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参加培训的同志认为,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一些中专学校团的基层组织程度不同地存在松散现象,一些团员素质不高,不能发挥先进模范作用。应当花大气力加强中专团的自身建设。要进一步贯彻“抓基层、抓落实”的方针,努力把团支部建设成为班级的核心。应健全团支部组织生活制度,使团支部能够经常开展政治学习、形势教育、团内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政治教育活动和其它为学生所喜闻乐见的各项教育活动。要选拔品学兼优、能力较强的学生团员担任团支部书记,并加强对他们的培训,以增强团支部的自转能力。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团支部工作的指导,真正把工作放在基层。

  要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团员素质。当前的重点是帮助广大团员树立和增强团员意识。要坚持开展“做合格共青团员”教育活动,使广大团员明确,做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共青团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努力学习共产主义,拥护党的领导,为实现党的纲领而奋斗,是对共青团员最基本的政治要求。还要通过健全团内组织生活制度,团内奖惩制度,团员证管理制度,团费收缴制度等,加强对团员队伍的管理,增强团员意识。

  三、切实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干部建设。学校团的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专职团干部是党的干部队伍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应特别重视对专职团干部的选拔使用和培养。当前,要继续按照1982年团中央、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意见》,并参照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高等院校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宣发〔1984〕37号、86教政字015号、(84)中青联字第37号),切实落实好中专团干部的待遇,配齐配好专职团干。同时,要抓好专职团干的培训,努力提高专职团干部的素质。

  四、寻找突破口,设计具有中专特点的主要活动。这是振奋中专团干部精神,扩大中专团的工作的社会影响的一个重要抓手。中等专业学校具有职业性、实用性、实践性强的特点,中专团干部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各自行业的不同特色,积极开展有助于坚定政治方向,强化职业道德,拓展知识视野、巩固专业技术水平,促进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社会风气的主体活动,以展示中专学生的精神风貌。

  五、争取党政领导进一步加强对中专共青团工作的领导。中专团组织应直接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不应由党委或行政的工作部门代管。学校党政领导应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加强对团的工作的领导,并在财力物力上给予团组织以必要的支持。学校党委应把团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讨论和研究团的工作,并应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团的工作,同时,注意发挥团组织的积极性,让其独立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