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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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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根据中央和省、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支持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正职对系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按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单位、系统、行业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两次党组会,一次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本辖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有关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
(三)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六)领导、组织并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研究处理执法执纪机关呈报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正职主要领导责任: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有关反腐倡廉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召开党组会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管行政监察工作。
(三)支持、督促执法执纪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批办对重大案件的查处。
(四)监督党组和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下一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及时督促其纠正;问题严重的,及时向党委、监察机关报告,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五)遵守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对所管辖的主要领导干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系统、行业制定贯彻意见和措施,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二)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单位、系统、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及时指导和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党组及政府职能部门和下一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单位、系统、行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问题严重的,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四)支持、协调执法执纪机关依法查处分管部门、单位、系统、行业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七条 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派驻机构)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八条 成立由党委(党组)书记任组长,行政正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法制、统计、审计等部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起来,每年年终考核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 各县区、各政府部门应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在次年一月前报上级政府和同级党委、纪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陈述,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由纪检监察机关登记备案,装入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监察机关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辞职。
对执法执纪机关报批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无特殊情况而久拖不决、超过有关规定时限、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领导班子正职谈话戒勉或免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不履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中的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可向党委(党组)、政府及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追究责任后,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由组织、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策研究室、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于一九九○年八月联合召开了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中共中央中发(1990)19号文件批转了《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把团支部作为村级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村级建设总格局,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对农村团组织建设和对广大农村青年的关怀。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广大农村团组织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19号文件精神,把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团支部建设作为今后二、三年内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主要任务,结合落实团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合格团委、团支部建设"工作任务,切实把农村团支部建设好,使共青团组织在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一)

  为了适应农村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党中央提出了农村村级组织建设的新格局,即以党组织为核心,村委会和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共青团为助手,妇女、民兵组织密切协作,全面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村级组织配套建设的开展,为搞好农村团支部建设提供了有利时机。

  农村团支部是共青团组织的重要基础,是农村团的工作的基本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青年最直接的桥梁和纽带。近年来,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认真贯彻"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的方针,抓基层、打基础、抓落实,促进了农村团的基层建设与改革的发展。广大农村基层团组织,发挥青年的智力优势和创造力量,积极开展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实用技术培训和扫盲工作,分别推进农村青年科技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开展青年脱贫致富小开发活动,同时,带领青年反对买卖婚姻、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为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应当看到,目前农村基层团的建设仍是全团工作的薄弱环节,,有些地方30%左右的村团支部处于松散瘫痪状态;一些边远贫困地区和新办的乡镇企业中还有团的工作"空白点";乡、村团干部缺额较多,专职不专用,报酬不落实的问题还比较普遍。因此,以团支部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农村团的基层建设是全团工作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农村广大团的基层组织,对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农村团支部建设好。

 

(二)

  根据党中央关于新时期村级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农村团的工作发展需要,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团支部建设的基本方向是:落实党对农村团的工作的指示,把团支部建设成政治坚定、组织健全、职责明确、作用突出的坚强集体,热心为青年服务,用政策和法律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团结带领青年,做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突击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农民。

  第一,加强团支部的班子建设。要按照团章的有关规定和民主程序,把那些优秀的年轻党员和团员选拔到团支部班子中来,尤其要选好团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应热心团的工作,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为青年所信赖。要努力解决好团支部书记工作报酬问题。

  第二,加强团员队伍建设。要坚持对团员进行团员意识教育,对团员提出高于一般青年的要求,发挥团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模范作用。要积极地有计划地做好团员发展工作,逐步改变有些地区团员少于党员的状况。要对团员进行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和革命传统教育,按照中组部(1986)12号文件要求,改进和完善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并建立工作制度。

  第三,加强团支部的各项制度建设。今明两年,要在农村团支部中逐步建立健全团员大会、团小组会、团支委会和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以及团课制度(简称"三会两制一课"),不断提高团支部的组织生活质量,使团支部的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四,加强团的阵地建设。农村团的阵地建设包括活动阵地,培训基地和经费基地。此项建设应与发展集体经济相结合,在组织团员青年为壮大集体经济发挥作用的同时,组织团员青年搞劳动积累或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自助,解决团的活动经费,创办团支部工作和活动的物质依托。

  要通过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团支部建设,富有实效地开展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体和社会公益等各项活动,增强团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团组织更好地发挥对青年的教育引导作用,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突击作用,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锋作用,在村级组织中的青年代表作用。

 

(三)

  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要遵循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的思路,与全团开展的"合格团委、团支部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按照以"争先创优"为"龙头",以"双合格建设"为重点,整顿松散瘫痪团支部,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分层次实施推进。

  在团支部松散瘫痪面较大的地区和单位开展组织整顿。整顿工作的目标是:治理松瘫,健全组织,配好干部,开展活动。通过组织整顿,为实施"合格团支部建设"打好基础。同时,要注意抓好团的工作"空白点"的建团工作。

  在具有一定基础的农村团支部中开展"合格团支部建设",进一步规范团支部的各项工作,提高团支部建设和工作水平。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合格团支部建设"工作规划。已经开展团支部建设"合格"、"达标"等活动的地区,应根据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思路,对原有的工作要求进行调整、充实,使本地区已经开展的农村团支部建设活动同全团"双合格建设"相衔接。

  在"合格团支部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农村团支部"争先创优"的活动。要培养和树立农村团支部建设的先进典型,总结和宣传农村团支部建设的好经验,形成农村团支部建设的正确导向。

  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应当同加强乡镇团委建设相结合。乡镇团委担负着指导团支部工作的直接责任,把乡镇团委建设好,对大面积活跃农村团支部具有关键性作用。在推动村级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加强乡镇团委建设,重点是配齐配好乡镇团干部,解决乡镇团干部缺额较多的问题;要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落实党员团委书记列席同级党委会问题;要建立必要的制度,保证乡镇团干部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团的工作;要建立团的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加强对乡镇团委工作的考核和管理。乡镇团委要搞好对团支部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发挥在农村团的基层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四)

  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特别是团县委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将农村团支部建设纳入同级党委制订的本地区村级组织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配套进行,以村党组织建设带动村团支部建设,努力使农村团支部建设与整个村级组织建设同时部署,同步开展,统一检查验收。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根据中央19号文件精神和团中央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的计划,明确农村团支部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作出分阶段实施安排,并组织力量、培训干部、抓好落实。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应先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开,保证农村团支部建设稳步地向前发展。

  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加强对农村团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要结合贯彻党中央(1989)12号文件精神,继续帮助基层解决在干部配备、工作报酬、团的经费基地和活动阵地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各级团的领导机关都要长期联系一批农村团支部。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和研究在农村团支部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争取党委和政府部门制订政策,为农村团支部建设和工作活跃创造有利条件。

(此件发至团县委)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济南、杭州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实施。并请抓紧制订实施细则,上报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一、总 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商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度。其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集中管理,分级经营,统一调度,灵活融通。在加强总行对全行资金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的同时,充分发挥各级行筹集资金、运用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积极性。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商银行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省辖市、地级分行。
(四)本规定中的资金系指工商银行人民币和外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他金融资产。

二、信贷资金的管理
(五)信贷资金的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1.信贷总量管理,包括贷款余量和增量管理。
2.资金运用管理。
3.营运资金调度管理。
4.利率管理。
(六)全行的信贷总量实行统一管理。
1.总行负债全行信贷总量的统一管理,负责统一制定全行信贷余量的调整政策和措施,负责集中控制和分配信贷增量(限额或规模),并负责在年度或季度执行中对信贷增量的分布实施必要的调整。
2.总行对全行的信贷资金实行贷款限额指导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根据资金营运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制定《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
(七)全行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营运。
1.总行是全行资金营运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并平衡全行信贷资金营运计划;核定各省级分行的贷款限额,制定与考核各省级分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比例指标(简称比例指标,下同)。
2.省级分行是省辖资金营运管理中心,负责编报本辖信贷资金营运计划;根据总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平衡本辖资金;分解和考核本辖市地级分行的贷款限额与比例指标。
3.市地级分行是工商银行的基本经营核算单位,亦是资金管理与营运的基本单位。市地级分行负责编报本辖资金营运计划;落实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指标与比例指标;平衡本辖资金。
(八)全行的信贷资金运用,实行统一决策与分级决策相结合。
1.总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确定全行信贷资金投向、投量和重点。总行以直接贷款、规模专用和与省、市行联合贷款等方式参与支持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项目,引导和调整全行信贷投向。
2.总行统一制定《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办法》(另文下发)。对资产风险管理和贷款管理规定统一标准,对全辖资产风险和贷款管理实施监测与考核。
3.总行制定统一的贷款分级审批权限。省级分行、市地级分行在规定的贷款权限内,制定内部审批责任制,超过批准权限的贷款,要报上级行批准。总、省、市地三级行都要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对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贷款实行集体决策。
4.省级分行和市地级分行根据总行确定的贷款投向、贷款结构和重点,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办法》的规定,自主决策权限内贷款的投放和信贷资金的运用,并对自主决策的资金运用承担风险责任。
(九)全行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建立两级资金调拨体系。
1.总行拥有全行范围内的信贷资金配置、调度和调剂权,对全行资金实行统一调度。
2.建立两级资金调拨体系。总行实施资金的一级调度,其任务是负责全行范围的资金调度。省级分行实施资金的二级调度,其任务是负责本辖范围内的资金余缺调剂。市地级分行是资金营运的基本单位,在辖内统一使用资金。
3.总、省、市三级行都要按季编制全辖的资金营运计划,并据此确定资金调度计划。原则上,营运计划内的资金需求自行解决;当因存款下降而发生临时支付困难时,省级分行应首先用自己掌握的资金或通过同业拆借、辖内资金调剂来解决,确实无力解决时,可向总行申请调拨。下级行需要调拨资金,必须提前五日向上级行提出申请。
4.总、省、市三级行长要对本辖区内统一调度资金负责。三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是资金调度的主管部门和中心,三级行都要建立责权结合的资金调度责任制度。
5.严肃资金调度纪律。上级行调度规模、资金和再贷款要签发调拨通知,下级行要服从调度,不得延误;上级行调度不当,影响下级行支付和资金运用由上级行负责。
(十)系统内资金实行有偿调度。
1.参照同业拆借利率制定系统内资金调拨价格,下级行向上级行申请调拨资金的价格不高于同业拆入的利率;下级行向上级行上存资金的价格略高于联行利率。
2.系统内资金调度实行期限利率。
3.系统内上下级行的资金调度要按期结付利息,不得拖欠,并建立欠息罚息制度。
(十一)全行资金利率由总行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统一制定。
1.全行执行人民银行统一利率。总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省级分行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并制定统一的利率浮动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2.系统内调度资金的内部利率水平原则上由总行统一确定。
3.各项贷款的优惠贴息和减、停、免息的决定权集中在总行。

三、支付准备金的管理
(十二)总行对全行支付及流动性负全部责任,实行全行集中资金保支付制度。
1.建立总、省、市地三级行分级保支付的责任制,三级行必须保证本级辖内的支付,三级行行长对确保辖内支付承担责任。
2.总行建立支付总准备金,包括:各省级分行超过总行核定的备付率(库存现金+在人民银行存款)部分、二级存款准备金、短期债券、下级行存款、同业契约借款等。各省级分行和市地级分行也要相应建立支付准备金。
3.统保支付的范围,包括存款的提取、同业清算、系统内汇划款的支付。
4.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是工商银行的备付性资产。从1994年起,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规定,由总行统一决定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购买总量并确定各省级分行购买数量。各省级分行必须完成总行下达的债券购买任务。总行通过公开市场适时调节债券存量和各省级分行备付金比率。
(十三)全行实行二级存款准备金制度。
1.二级存款准备金首先用于保证全行支付。
2.二级存款准备金的解缴和调整按月进行。

四、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
(十四)总行对人民银行再贷款实行集中管理,统借统还,统筹安排使用。
1.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办理借款,根据全行资金营运情况,以系统内借款方式拨付各省级分行使用。省级分行在总行拨付的系统内借款额度内,统筹安排使用。系统内借款期限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
2.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贷款的归还,根据人民银行下达的再贷款还款计划,总行下达各省级分行一揽子还款计划。各省级分行必须按期如数完成总行下达的还款计划。对不能按期如数完成还款计划的分行,实行扣款罚息制度。

五、汇差资金的管理
(十五)建立汇差资金分级清算责任制。
1.部行负责组织本行全国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并建立相应的调拨与清算中心,其责任在于确保全国联行汇路畅通和全国联行汇差的及时清算。
2.省级分行负责省辖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并保证省辖联行汇路的畅通,同时建立资金调拨与清算中心。
3.市地级分行负责本辖联行的汇差清算,确保本辖汇路畅通。
(十六)严肃汇差资金清算纪律。
1.对违反汇差清算纪律的各级行(总行、省级分行、市地级分行),采取分档计息、罚息、通报全国、追究负责人及行长的责任等制裁措施。
2.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清算汇差的分行,扣减其存贷款比例。

六、同业融通资金的管理
(十七)对同业融资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控制。
1.总行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统一核定各省级分行同业拆借资金比例。
2.省级分行在总行核定的拆借比例内,核定市地级分行的拆借比例。市地级分行的同业拆借额度不得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拆借资金比例。
3.总行统一购买持有的国债及其他债券由总行统一抵押、转让,用以调剂资金头寸。
4.各省、市地级分行在本规定前已形成的确有实效的区域性融资中心或市场,应在人民银行许可的范围内,继续发挥灵活融通资金的作用。

七、资本的管理
(十八)对资本实行集中管理。全行的资本权益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其支配权和处分权集中在总行。未经总行批准,任何分行和个人不得动用资本。
(十九)总行根据经营需要,核给省级分行一定资本金委托其经营。省级分行也可以核给市地级分行一定资本金委托其经营,但不得再分配下放。各经营行(省级分行、市地级分行)行长必须对核定的资本金的安全、完整和增值负责。
各省级分行和市地级分行在本规定前已经占用的信贷基金,做为总行核定委托其经营的资本金,其使用权归经营行,其支配权和处分权归总行。
(二十)由总行统一进行资本投资,省级分行以下(含省级分行)无权进行资本投资。
1.对各省级分行在本规定前已经用资本投资的项目,要逐一清理、登记造册,对总行认可的项目要补办总行授权委托投资手续。
2.由总行统一制订资本管理办法和资本投资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二十一)对全行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实行集中管理。
1.资本公积作为核心资本的组成部分由总行实行集中管理。
2.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与公益金。盈余公积的分配权在总行。总行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分别核定各省级分行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统筹安排使用。
3.省级分行在总行核定的提取比例内,可对市地级分行核定提取比例,统筹安排辖内盈余公积金的使用。
4.市地级分行在省级分行核定的提取比例内,自主安排盈余公积金的使用。
(二十二)加强对固定资产净值的管理。
1.固定资产净值是资本的重要组成,由总行统一制定管理办法,防止资产流失。
2.全行自用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30%。
3.各省级分行、市地级分行对辖内固定资产有使用权,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报告制度。
4.各分行不得以占用的固定资产做抵押。

八、呆坏帐准备金管理
(二十三)贷款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由总行统一管理,贷款呆帐、坏帐的核销,实行集中审批、分级核销制度。各省、市地级分行无权自行批准减免贷款本息。
(二十四)各省、市地级分行要在财政部规定的提取率内足额提取呆帐、坏帐准备金,并按规定程序,清理贷款呆、坏帐,经总行批准后办理冲帐手续。

九、内部资金的管理
(二十五)严格内部资金管理,防止过多占用营运资金。
为防止内部资金过多占用信贷资金,必须对财务资金、联行汇差资金、附属公司投资、应收暂付款等内部资金实行严格管理。
1.联行汇差资金、资本投资的管理按本规定的第四、六部分规定执行。
2.对财务资金占款实行比例控制。上缴税利要制定缴款计划,匀衡缴款;对暂付款的占用实行比例控制。
3.对应收未收息占款,实行最高限控制。总行对省级分行考核应收未收利息比例和利息回收率,并与存贷款比例和财务指标的核定实行挂钩。
4.总行对内部资金占用营运资金实行比例控制,在没有达到合理比例以前,由总行按年下达内部资金占用下降比例。

十、资金的统计监测制度
(二十六)为了加强对资金来源与运用的监测,各省、市地级分行要编制以下报表(报表另发),并逐级汇总报送总行。
1.《资金头寸五日报表》。由各省、市地级分行计划部门编制。在计算机联网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辖当日头寸轧计反映。
2.《资金营运计划表》。由各省、市地级分行计划部门分级上报。
3.《汇差清算次日报表》。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汇差清算次日报表制度。
4.《资产风险质量监测季报表》。由各分行信贷部门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编报。
5.《资产负债月报表》。由省级分行计划部门按《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编报。
6.《财务收支月(季)报表》。由各分行会计部门编制上报。

十一、附 则
(二十七)本规定与总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配套实施。
(二十八)各省级分行须制定贯彻实施本规定的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二十九)本规定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三十)本规定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