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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网管理有关事项

时间:2024-05-10 19:5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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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网管理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


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网管理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3号


为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现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台帐)管理,在不改变台帐管理流程基础上,实现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网管理,增加办理台帐手续银行,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台帐业务,提高台帐管理质量和效率,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对北京、青岛、合肥、汕头海关关区内部分采用电子化手册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网管理试点。现就台帐联网管理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具体范围由试点海关结合关区实际情况确定,并由试点海关另行公告执行。

(二)试点银行。

试点银行为与试点海关关区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辖属分支机构。

二、台帐保证金专用帐户的设立

企业在首次办理台帐开设手续时,应向银行办理台帐保证金专用帐户的设立手续。企业在申请电子化手册备案时,应在海关手册录入环节选择拟开设台帐帐户的银行,并在录入端收到海关已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以下简称《开设联系单》)的回执后,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至所选择的银行办理台帐帐户设立手续。

对此前已在中国银行网点设立过台帐保证金专用帐户的企业,试点期间亦应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向中国银行进行一次性备案登记。

同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企业在录入时选择的台帐银行(中国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实转台帐缴纳方式(保证金或税款保付保函)不得变更。

三、台帐开设、变更与正常核销

银行与海关间采用台帐联网管理模式后,在有关业务流程不变的同时,企业勿需再往返于海关与银行之间传递单证,有关单证的电子数据均实现网上传输。

企业在预录入端收到回执后,直接凭银行签发的电子《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以下简称《登记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以下简称《变更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以下简称《核销通知单》)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合同变更和核销手续。

四、实转台帐保证金的缴纳与补缴

实转台帐开设或变更需缴纳保证金的,企业应按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开设联系单》或《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以下简称《变更联系单》)向台帐开户银行办理保证金缴纳或补缴手续。

五、税款保付保函的开立、变更(包括展期)

选择以税款保付保函方式进行实转的,企业可在向银行申请开立或变更后,选择自行或由银行将税款保付保函正本或修改函正本送交主管海关留存。

对因特殊情况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的,企业须持通知单第三、四联、税款保付保函展期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向银行申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

六、挂帐待销与停帐待销及关闭帐户处理

(一)挂帐待销与停帐待销处理。

挂帐、停帐的联系单和通知单全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传输。挂帐待销和停帐待销期间,银行不向企业退还该笔台帐业务项下的保证金。

(二)关闭帐户。

对海关向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以下简称《核销联系单》)中注有“停设台帐”的,银行在确认该笔台帐保证金帐户余额已经为零后,根据海关联系单办理关闭帐户手续,并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帐户关闭通知单》(以下简称《关闭通知单》)。

如该笔台帐项下保证金尚有余款,且企业无欠缴税款情况,主管海关与银行应按照共同商定的意见进行处理,再办理关闭帐户手续。

如该笔台帐保证金帐户采用的是税款保付保函方式,则税款保付保函在核销结案后自动失效。

七、异常情况和应急情况处理

(一)错误修改。

若因企业原因提出对海关发送的《变更联系单》做出修改时,企业凭银行出具的《企业未缴款证明》向海关申请更改并重新发送《变更联系单》。

  (二)应急处理。

对于采用台帐联网管理的加工贸易业务,如银行因技术原因未收到台帐联系单,海关可打印纸质台帐联系单并加盖海关台帐专用章交企业办理保证金台帐业务。

对于采用台帐联网管理的加工贸易业务,如海关因技术原因未收到台帐通知单,银行可打印纸质台帐通知单并加盖银行台帐专用章交企业办理台帐登记手续。

八、单证的传送及时限要求

(一)《开设联系单》、《变更联系单》、《核销联系单》、《登记通知单》、《变更通知单》、《核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挂帐待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停帐待销通知单》、《关闭通知单》均以电子报文的形式由海关、银行通过电子口岸平台直接发送对方。企业应在电子报文发出后3日内办理有关台帐业务。

《开设联系单》的有效期为自出具之日起80天(含80天),超过80天自动失效。海关对失效的《开设联系单》及对应手册进行删除处理。

(二)税款保付保函及其修改函(企业选择由银行传送的)、索赔函,《税款保付保函遗失补办申请书》、《保证金台帐异常情况处理联系单》,以及“停帐待销”和“关闭台帐”情况下的《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海关XXX专用缴款书》等纸质单证由主管海关、银行直接送交对方。

(三)其他纸质单证由申请设立台帐的企业及时传送至主管海关和银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交通部


关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1995年12月12日,交通部

交通部1995年3月15日发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是明确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门规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货物运输。《货规》第100条规定,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出租人不是水路货物运单的承运人时,由于出租人在运输中的过失,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由出租人和承运人负连带责任。
在定期租船条件下,出租人不是水路货物运单的承运人时,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出租人在运输中的法律关系与前述《货规》第100条中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出租人的法律关系相似,船舶租用双方在船舶租用关系上的区别不影响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出租人在运输合同下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定期租船条件下,出租人不是水路货物运单的承运人时,由于出租人在运输中的过失,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也应由出租人和承运人负连带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海峡西岸经济区是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是东部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地,在全国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中处于重要位置。福建省在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居主体地位,支持福建省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全国改革发展大局、加强两岸经贸合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加快福建省海峡西岸经济区(以下简称“海西”)工业的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闽台加强产业交流与合作
  (一)支持福建省在海峡两岸产业合作方面先行先试。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独特的对台优势和工作基础,努力构筑两岸产业合作的前沿平台和紧密区域,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支持台商在闽投资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并采用先进技术的电子信息、船舶、机械、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项目,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陆企业到台湾投资兴业,推动建立两岸产业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争取闽台在产业合作、投资贸易、市场对接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鼓励海西引进台湾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二)积极推动闽台产业对接。密切与台湾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联系,支持国家相关行业协会在福建举办两岸产业研讨、展览、对接等大型经贸活动,促进两岸产业深度对接;鼓励建立与台湾产业配套以及大陆台资企业所需的零部件、原辅材料中心,支持设立“闽台信息产业合作交流促进中心”,建设以厦门湾、闽江口、湄洲湾等区域为主的闽台产业对接集中区。会同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台办在福建联合主办“海峡论坛”及相关活动。积极推进两岸信息产业等领域技术标准对接与合作。加快推进两岸直达通信光缆建设,积极研究和推动台资企业在厦门等地先行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等相关工作。
  (三)加快福建省台商投资区建设。支持以现有台商投资区和各类产业基地建设为依托,积极承接台湾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转移;支持在福建建立具有特色的台商产业专区,在福建沿海建设海峡两岸信息产业等合作试验区;支持福州、海沧、集美、杏林四个台商投资区改造提升,支持在泉州等地设立台商投资区;支持台商引进关键的零部件进行加工、生产和销售。
  二、支持海西先进制造业发展
  (四)做强电子信息产业。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建设,支持福州软件园、厦门软件园、海峡西岸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支持建设海西国家级电子废弃物综合加工利用示范基地、海峡西岸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及应用示范基地。支持福建省重点发展消费电子、软件和集成电路、平板显示、LED、新型电子元器件、移动通信终端等特色优势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
  (五)发展壮大装备工业。做强做大工程机械、汽车零部件、船舶、环保设备等优势装备产业,加快发展全自主智能机器手、农业机械、光伏制造设备、新能源汽车等新兴装备产业,培育发展具有福建特色的纺织服装、日用陶瓷、包装、建材、塑料、食品加工等产业装备。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将福建沿海港口作为大型装备制造业项目布局的备选基地,引导大型石化、冶金等大型成套装备企业在福建沿海布局,支持汽车、船舶等企业与台湾等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联合重组,形成若干具有特色和知名品牌的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
  (六)优化提升原材料工业。充分发挥区域优势,积极发展临港工业,加快湄洲湾、漳州古雷等石化基地建设,支持建设湄洲湾闽台石化合作专区;结合淘汰落后、联合重组,研究制定福建钢铁行业结构调整的方案;支持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加快建设一批高精铝板带、稀土深加工、玻璃深加工、石材深加工和高档建筑卫生陶瓷配套等项目,推动资源型产业向精深加工发展;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重组整合,提升重点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产业技术装备水平,支持行业装备向自动化、信息化、清洁化方向发展。
  (七)改造升级消费品工业。支持对纺织服装、食品、日用陶瓷、鞋业、塑料、电池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实施技术改造,发展传统产业技术支撑等服务体系,提高产品加工深度和附加值,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沿海部分产业向龙岩、三明、南平等山区转移;支持特色工艺品产业发展,加大传统工艺技术保护和创新力度;支持盐业体制改革,理顺产销关系,推动盐场改制重组;支持中药材生产和重大新药研制及产业化工作,加强对医药用品和器械应急储备的指导和支持。
  (八)促进军工及配套产业发展。支持福建军工发展,支持和指导雷达、导航仪器、舰载装备、光学仪器、通讯器材和关节轴承等产品和企业的发展,支持为国防服务的工程机械、发电设备、特种车辆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推动重大军民两用技术的转化和推广应用,支持福建民爆行业雷管生产线安全和扩能改造。
  (九)推动自主创新,培育新兴支柱产业。指导和支持福建省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能力建设以及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提升海西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外资、台资企业在福建设立研发中心。瞄准国际前沿, 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抢占科技和产业制高点,培育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新能源、新材料、精密仪器、生物医药及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创意产业等新兴产业。支持福建省人民政府每年在福州举办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并作为主办单位之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用深度结合。支持部属院校、科研机构与福建企业对接,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或共建实验室、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在福建开展TD产学研联合攻关。
  (十)促进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发展。加强对福建省工业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政策指导,强化工业及通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加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支持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实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支持福建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在冶金、化工、建材、电子信息等行业的推广应用,鼓励闽台就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进行交流与合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加大对福建省重大节能、节水项目,以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示范工程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十一)加快“两化”融合。着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推进企业研发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和企业管理的信息化,加强企业信息化标准建设。支持福建省纺织服装行业率先开展“两化”融合试点。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和信息服务业,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在福建省的试点和示范。支持福建开展通信业与制造业融合互动试点推广工作,支持福建推广电子签名和证书应用,加快推进福建移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十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宽带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和完善通信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大力推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升海峡西岸互联网接入能力,共同加大对党政专用通信、应急通信的投入力度,增强党政专用通信和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加快福建省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共同推进福建省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电话工程、农村宽带建设工程、移动通信“三网惠三农”工程、农业和农村信息技术推广工程、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试点进程,开展“信息下乡”活动,建设全国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示范基地。支持福建省扩展和完善TD产业链,加快TD无线城市建设,推广TD行业应用。
  (十三)加强无线电管理。加快实施《海峡西岸区域无线电管理“十一五”规划》,协调相关部门继续加大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强海峡西岸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支持福建省无线电行业协会在我部指导下与台湾无线电行业协会开展沟通协调,探索建立闽台无线电频率协调机制,有效解决海峡两岸无线电信号相互干扰问题。
  四、支持海西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发展
  (十四)推动海西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支持福建省以各类专业园区、产业基地为载体,龙头骨干企业为基础,创新发展环境,完善服务平台,加快培育形成晋江及莆田制鞋、泉州服装纺织、德化陶瓷、福州显示、厦门光电、闽西北林产加工、厦门及龙岩工程机械、福安电机、南安石材等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在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建立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集群示范等方面,优先安排海西产业集群项目。支持福建省创建国家重点产业发展基地。
  (十五)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加强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税收优惠、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核心服务机构,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为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提供服务;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在海西投资兴业,鼓励两岸中小企业合资、合作和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加强对海西工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政策支持
  (十六)加强规划指导。进一步加强对福建省海峡西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力度。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行业规划及专项规划的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安排中,充分考虑福建省尤其是海西地区优势和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指导福建省编制特色工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节能降耗、淘汰落后、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十七)支持开展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福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支持开展标准制定和质量管理等工作。加强对福建建立工业、通信业应急体系的指导,支持建立两岸应急工作交流平台。支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加强福建通信业管理工作,积极支持战备应急通信、网络信息安全、信息动员保障等工作,积极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福建省应急通信设备和队伍建设,落实各项网络信息安全责任,满足福建省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和网络信息安全需求。
  (十八)加大中央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比照中西部地区适当降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投资比例,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对福建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装备制造、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建材、电子信息、新兴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在项目核准、资金扶持以及其他专项计划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引导、支持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建材、汽车、船舶、装备制造等领域的企业联合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