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做好2007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做好2007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有关民口集团公司:
为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做好军品市场监管工作,2007年1月,国防科工委发布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科工经[2007]71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规程》)。按照《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要求,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为做好2007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2007年进行现场审查的单位)。
二、年度检查材料的受理
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自查,并于2008年3月底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报送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应做好第二类许可持证单位年度检查材料的受理工作。
三、年度检查材料的审查
在收到持证单位的年度检查材料后,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应按照《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进行书面审查,做好审查情况记录。对于依据《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六条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在报经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同意后书面通知持证单位,并在现场检查后形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报告》。在2008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第二类许可持证单位年度检查总体情况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四、年度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许可年度检查工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是许可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军品市场监管、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并持续保持许可条件具有重要作用。2007年是实施许可年度检查制度的第一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年度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有关民口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在地区、所属单位的指导工作,将年度检查的要求及时通知持证单位,督促持证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时上报申请材料。(《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和许可年度检查的有关资料可在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www.costind.gov.cn)查询和下载。)
(三)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工作质量。各地国防科工委(办)要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许可年度检查工作,依法做出检查结论。对在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杭政办〔2009〕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健全完善我市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提高国有经济运行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理顺体制、完善制度、科学营运、规范监管为重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建立以出资人监管为主要特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别代表的原则,区、县(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本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坚持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依法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代表的各项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二、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探索有效监管模式
(三)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内容主要为企业国有资产,具体监管范围由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四)区、县(市)政府可根据本级国有资产规模、结构以及拟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范围,确定相应的监管模式:
1.可设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全面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2.可选择由财政或其他相关部门代表政府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并可设立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产权关系为纽带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所有者权益;
2.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3.对不同领域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监管,确定监管目标,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
4.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和考核,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制订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逐步将本级国有资产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
6. 区、县(市)政府授权的其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六)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有关重大事项应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七)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根据授权监管范围和职责要求,加强组织和队伍建设,强化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水平。
三、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大国有资产监管力度
(八)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处置、清产核资、统计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体系,加大对重大事项的监管力度,强化风险防范和控制,提高企业财务监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运行。
(十)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处理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的关系。
(十一)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授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企业管理者实施奖惩。建立分类管理和考核制度,根据国有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和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等企业形式的不同,探索和完善相应的业绩考核办法。
(十二)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制,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营运平台的作用。对现有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提高营运管理水平。要依托国有资产营运平台,加强资源整合、资产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提升国有资产的集聚度和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十三)各地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入推进规范化公司制改造,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推进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四、明确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十四)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本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加快国有资产管理关系调整和运行机制建设,确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
(十五)各区、县(市)政府应建立推进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决策国有资产运营、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设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区、县(市),要完善工作机制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重大决策和综合协调作用。
(十六)市国资委依法对各区、县(市)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2.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3.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4.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经营业绩考核、企业收入分配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报告、综合评价等管理工作;
6.国有企业财务、审计等内部制度建设;
7.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8.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十七)市国资委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对各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但不应干预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十八)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并以报告或者统计报表等形式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企业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订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结构布局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抄送市国资委。
(十九)市国资委应加强对各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和培训,提高区、县(市)国资监管干部的素质;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经验,建立与各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工作交流的信息网络。
(二十)市国资委对各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涉及各区、县(市)国有企业违规改制、违规进行国有产(股)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举报案件,由市国资委督促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调查处理。各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市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国资委。
各区、县(市)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