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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4 23:5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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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衢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七年六月十日










衢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持优美、清洁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全面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爱国卫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以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宗旨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投入,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努力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劝导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资助、捐赠。
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应当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规章制度;
(三)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
(六)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的创建工作;
(七)组织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八)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灭鼠、蚊、蝇、蟑螂)活动;
(九)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等有关科学研究;
(十)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爱卫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要求及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当地爱卫会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制度;
(二) 争创卫生先进单位、无烟单位;
(三) 按规定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 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五) 组织本单位职工或辖区居(村)民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六) 完成当地爱卫会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结合本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爱国卫生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对本区域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爱卫会应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爱国卫生目标管理的实施情况。单位应定期将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向辖区爱卫会报告。
第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建设等部门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指导有关单位按规定做好门前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绿化和硬化工作,推广垃圾袋装化,做好垃圾、粪便的卫生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应当按照爱卫会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厕所卫生、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爱卫会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等工作,争创文明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要求:
(一)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污物,填平坑洼积水场地,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窨井流水畅通;有机垃圾有密闭容器并做到定点倾倒;露天物品堆放整齐,无卫生死角。
(二)室内卫生:室内、走廊、过道、楼梯、墙面、地面清洁,窗明几净,无积尘、蛛网、无废弃杂物,办公用品放置有序。厕所水冲式,无垢、无臭、无蝇蛆、无粪便满溢,卫生工具配备齐全。
(三)食品卫生: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上岗;食具严格消毒,防鼠、防蝇、防腐、防尘设施齐全;各类定型包装食品有生产日期、保存日期或保质期,禁止出售腐败变质食品。
(四)公共场所卫生:空气质量、采光、噪音、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物品严格消毒。
(五)积极开展“门前三包”和“门内达标”活动,不乱堆乱放杂物、废弃物,及时清除乱贴乱画。
第二十一条 居(村)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房屋承租人做好有关卫生工作,遵守公共卫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组织开展农村居民户厕、公厕的改造工作。
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及卫生标准。
农村及居民的户厕、公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的要求,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城区户外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乱倒、不乱贴乱画、不乱堆乱放、不乱拉乱挂、不乱搭乱建;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行政村)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依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单位和个人出资、政府补助的办法筹集经费。
单位、个人应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防制活动,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
单位和个人自行杀灭病媒生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进行杀灭。
病媒生物防制的药品、器械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严格管理,防止中毒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器械。
第二十六条 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科学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行政村)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和全民自我保健能力。
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以及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发布卫生宣传与健康知识的公益性广告。
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未达到卫生要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做好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开展或者拒绝参与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或者工作不到位、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四)其他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或者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相互扩大总领事馆领区范围的换文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相互扩大总领事馆领区范围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6月16日 生效日期1981年6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外交部和大使馆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开设总领事馆的换文(外交部照会第390号和大使馆复照第383号),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上述换文第二条规定,达成以下谅解:
  两国政府同意将各自总领事馆的领区扩大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休斯敦总领事馆的领区将从现在的得克萨斯州和路易斯安那州,扩大到亚拉巴马州、阿肯色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密西西比州和俄克拉何马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的领区将从现在的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扩大到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内华达州和新墨西哥州。
  美利坚合众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的领区将从现在的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扩大到福建省;
  美利坚合众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领区将从现在的上海市(包括郊区各县)、江苏省和浙江省扩大到安徽省。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收悉外交部关于扩大领区303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大使馆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谅解,并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于北京

内江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内江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8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杨松柏

   2013年2月1日

  



  内江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市政府确定,权属市政府,用于稳定粮油市场、应对较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

  第五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协助市财政局管好、用好市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补贴,以及相关费用的确定。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将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定保管、轮换费用标准;按时结算并将储备粮油费用、利息拨付承储企业,配合市粮食局规划市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

  第七条 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负责贷款的信贷监管;配合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做好储备粮油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承储企业是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存储的市级储备粮油日常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标准参照省级储备粮油费用标准确定。

  

 

  第二章 储备粮油的购入



  第十条 购入市级储备粮油,由承储企业根据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下达的计划,面向市场招标采购或按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根据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二条 入库(含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油必须是当年产新粮油(小麦在五月底前、稻谷在九月底前入库的,须是上年产新粮食,此后入库的必须是当年产新粮食;入库的菜籽油须是当年产新且新榨菜籽油)。粮食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菜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级以上。储备粮油入库后,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数量验收,并委托具有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相关费用由委托检验方承担。数量、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油。

  



  第三章 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应存储在储藏能力强、管理规范、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粮库。承储企业原则上从取得中央储备粮油代储资格或省、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国有粮食企业中确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业务管理规定和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

  (三)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储粮技术运用合理,储存管理规范。

  (四)定期向市粮食局报告粮油库存情况。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市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真实、准确;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应急设施。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二)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

  (四)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市级储备粮油严重不宜存或变质;

  (五)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第四章 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六条 储存年限以粮油生产收获年份计算。正常储存年限:稻谷2—3年、小麦3—4年、散装食用油1—2年。轮空期:稻谷、小麦不得超过4个月,散装食用油不得超过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轮空期,须报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所储存粮油的收获年度和储存品质情况提出轮换建议报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根据粮油的质量状况、结合市场粮油行情,按照计划可实行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进行安排,承储企业不得擅自轮换。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轮换市级储备粮油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新油与库存旧粮油等量兑换实物方式进行。轮换所发生的价差损益,原则上由企业单独核算,列入企业盈亏。轮换期间的保管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轮换补贴标准参照省级储备粮油执行。稻谷:轮换周期为2年的,每公斤补贴0.10元;轮换周期为3年的,每公斤补贴0.18元。小麦:轮换周期为3年的,每公斤补贴0.10元;轮换周期为4年的,每公斤补贴0.10元。散装食用油:轮换周期为2年,每公斤补贴0.20元。在一个轮换周期内,轮换费用实行预拨,轮换工作开展初期预拨80%,待数量、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市农发行申请,开户行根据轮换计划安排资金,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轮出市级储备粮油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

  

第五章 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提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出库计划,由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动用市级储备粮油赚取价差,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二)市场粮油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稳定市场;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市财政,充实市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并向市粮食局上报市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损耗、损失。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央储备粮油标准核定(保管定额损耗量=入库总量×粮油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即稻谷、小麦储存期在六个月,保管自然损耗率定额为0.10%,储存期在一年以内,保管自然损耗率定额为0.15%,储存期在一年以上,保管自然损耗率定额为0.20%。油脂储存期在六个月,保管自然损耗率定额为0.08%,储存期在一年以内,保管自然损耗率定额为0.10%,储存期在一年以上,保管自然损耗率定额在0.12%。正常的损失、损耗,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进行核实,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予以补库解决。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市级储备粮油产生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经市粮食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后,将其粮油净损失部分据实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及时拨补到位。

  



  第七章 储备粮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对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时,应及时调整储备计划。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由市粮食局责令赔偿。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

  (二)未经市粮食局批准将承储有市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擅自拆除、变卖、改用的;

  (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

  (四)由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