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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1:41: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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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城、卧龙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同时适用于鸭河、官庄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依法对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区发改委立项、区财政出资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工商、交通、文化、教育、民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社会组织或单位提供房屋征收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的,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区人民政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和防范化解措施。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存储到指定专户,专款专用,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的主体;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五)现场办公地点及监督举报电话;

  (六)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建设、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提出书面意见。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章  评 估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价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采用整体评估和分户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出房屋价值,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四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条 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以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市场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二十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六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条 对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在办理房权证时,按国家相关政策减免有关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未能涵盖的其他事项,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八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八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汴政办〔2004〕36号




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
  市政府办公室八项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实行值班责任制,值班室设专人昼夜值班。遇节假日或紧急事项,办公室统一安排机关工作人员值班和领导同志带班。
二、值班工作的主要任务:接收、传达和办理各部门、各县区通过电话向市政府报告的紧急、重要事宜,答复电话查询;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会议的电话通知(非综合性市长办公会议由有关业务科室负责通知,市政府职能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承办会议的业务科室或职能部门负责通知);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与省政府办公厅的电话联系;负责整理编写值班报告;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对上级的电话通知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的电话报告,值班人员应认真、准确地记录,以值班报告的形式及时送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阅示,并按照批示要求迅速、准确、认真办理,办理完毕后及时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四、对于领导交办的事项,值班人员应认真抓紧办理。对紧急、重大事项,应立即电话报告有关领导,做到不误时、不误事、不出差错。
五、值班人员应努力熟悉机关工作业务,认真负责,坚守岗位,遵守各项安全保密制度。对来市政府办事的有关人员应热情接待,搞好服务。
六、及时了解、掌握市政府领导外出公务活动情况,市政府领导离汴外出,有关业务科室应提前将时间、地点等情况告知值班人员,到达驻地后还应及时告知住址、停留时间;值班人员应认真登记或记录,以保持与外出领导的联系。
七、值班人员要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到不脱岗、不间断,保证值班工作正常、连续、高效运转。




市政府办公室文印管理制度

一、文印管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文印室主要承担市政府及办公室的文电、资料的打印任务。
(二)凡需要打印的文电、资料,必须经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由秘书科登记、编号后送文印室打印。
(三)汴政、汴政文、汴政办、汴政办文、会议纪要等编号文件,应先由承办科室校对,经专职校对复校,方可印刷。除此以外的文电,由各科室自行打印,需印刷的,经主管领导批准交文印室印刷。
(四)计算机、一体印刷机要定期保养,所打印的文件、校样不准乱摆、乱放,一律放在固定的文件夹或抽屉中。
(五)文印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保密意识,对涉及敏感事项的文稿,要严格保密,打印的校样和印刷用版纸均应销毁,存盘文件应删除。
二、复印管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复印室主要承印市政府办公室需要复印的文件、资料、信函和材料等。
(二)凡需要复印的文件、资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各科室填写复印单统一送文印室,复印员凭通知单方可复印,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三)密级文件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自行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印的密级文件,须经秘书长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复印。复印的密级文件应和正本文件同样管理。
(四)需要复印的文件、资料应在20份以下,20份以上送文印室用一体机印刷。
(五)复印机指定专人管理与使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复印文档、资料和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文稿。



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立卷与档案管理制度

一、市政府及办公室的文书立卷、档案管理工作,由秘书科负责。
二、文书立卷、归档范围:凡本单位在工作、经济活动及基建维修等方面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声像资料、会计材料、图纸材料等均属立卷归档范围。
1.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文件,中央、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等。
2.省政府各部门主送市政府及办公室的重要文件、电报、函件等。
3.市政府、市办公室的文件及其发文登记本。
4.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5.市政府领导在市政府召开会议上的讲话(由各业务科室收集)。
6.市长、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参加省政府会议带回的文件和市长、副市长在会议上的发言材料(由参会的工作人员负责收集)。
7.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请示、报告、总结等法规性备案文件。
三、档案的接收
1.各科室每年一季度要将上年的文件、资料(包括各科室对口市长、秘书长的文件材料)等,整理并打印文件材料目录后,交秘书科档案室立卷归档,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2.声像档案于会议或活动结束半个月内归档。
3.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应分别整理、分别组卷。文书档案应在第二年一季度向档案室移交,会议档案在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业务部门保存1年,期满以后及时归档。
四、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材料齐全整理;2.分类合理、清楚;3.保管期限划分准确;4.案卷标题简明确切,合乎文法;5.排列有序,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没有金属物;6.目录齐全,打印或书写工整,严禁用圆珠笔和铅笔。
五、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1.办公室工作人员借阅发至县团级的中央、省委及其办公厅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文件,可直接向档案室工作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借阅发至地市级的秘密文件,视文件内容,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2.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文件、档案,应持本单位介绍信,视文件内容,分别由主管秘书长或秘书科科长批准。
3.查阅文件、档案,一般在档案室查阅。
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拍照、转借文件、档案;因工作需要,必须摘抄和复印的,应视密级由主管领导批准,并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同意,不得抄录或复制与查档内容无关的档案。
5.要爱护文件和档案,不准在文件和档案上涂改、折叠和加注符号。
6.借阅文件,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归还时经清点无误,方可办理退还手续。


市政府办公室保密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规定、保密纪律和机关的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积极同危害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斗争,决不允许利用党和国家的秘密谋取私利。
二、机要室对收发和内部运转的机要文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等,应认真登记、编号,交接时履行签字手续。
三、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不得翻印、复印,不得自行扩大阅读、使用范围,不得自行摘录、抄录和对外泄密。领导在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上的批示,需要下级部门贯彻落实的,应由工作人员另纸誊写批示原文,为说明问题,可以概括标注原标题。
四、领导同志不得在家中阅读处理机要文电,工作人员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交接机要文电。
五、机要文电应统一由专人保管。因工作需要借阅、传递机要文电,应履行手续,妥善保管,用后及时退还。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得外借。
六、草拟文电内容涉及秘密事项,起草人应根据保密规定进行处理。印制秘密文件应在机关打字室或机要印刷厂。
七、做好传真机通信和计算机贮存秘密文件资料的保密工作。加强无线、有线通讯的保密管理。电报联系工作凡涉及秘密事项的,必须使用有保密设施的电信设备,有关电文和记录要按秘密文件管理。
八、在涉外活动中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凡国内未公开发表的秘密事项,不得向外国人泄露;任何人不准私自携带秘密文电、资料出境。
九、市政府领导的住址、办公地点、电话号码、汽车牌号、领导工作安排、外出时间等情况应注意保密,不允许向无关部门或人员透露。上级领导来汴活动安排要严格保密。
十、各种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应按期整理、归档和销毁。作废的文电草稿应予妥善处理,不准倒入垃圾堆。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混入公开发行的报刊中出售。
十一、上班时间临时出门应锁门,下班时清理桌面,文件入柜,关窗锁门。会客时应注意保守秘密。不准把外来人员单独留在办公室,不准在办公室留客住宿。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所经管的文件、材料交接清楚,方可办理工资、人事手续。
十三、加强保密教育。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定和各项制度,对办公室各涉密重点部位制定具体的保密措施;机关保密领导小组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保密检查。对模范执行保密规定的,予以表彰;对失密泄密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市政府办公室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学习和培训
凡由党校、组织、人事等部门举办的在职干部学习和培训,由人事科提出意见并征求主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意见,由人事科请示主任、秘书长同意后实施;需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研究决定后实施。
二、考核、推荐和提拔
(一)干部推荐、考核和提拔在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集体领导下进行。
(二)干部的推荐和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机关人员职务调整、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科级以下干部年度考核和提拔,年度考核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主管领导意见、秘书长和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的程序进行。提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副县级以上干部的年度考核和推荐提拔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进行。
三、奖惩
(一)办公室各种评先奖励工作,一般以科室为单位推荐,原则上应征求主管领导意见,需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研究的,研究后决定。
(二)凡严重违犯办公室规章制度,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者,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取消年度考核评先资格;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政府形象者,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干部调配
(一)办公室调入干部要按照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严格考察,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办公室原则上不借调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帮助工作的,由借调科室提出借调理由和人选,征求主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意见,经秘书长同意后,办理借调手续,并在人事科备案。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二)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由人事科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根据工作和培养干部的需要,办公室对不同工作岗位的干部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使干部能够胜任不同岗位的工作。
(四)需要调出办公室的人员,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同意后,由秘书长、主任办公会研究,人事科办理调出手续。
五、工资管理
(一)及时办理干部正常晋档和晋级;特殊情况或文件规定需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按决定意见办理;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须报经人事科审核后办理。
(二)凡调离工作岗位的正县级以下职务工作人员,均应在调离后的1个月内由人事科负责将其工资关系转入新调入单位;特殊情况按照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意见办理。
六、职工管理
(一)工人技术等级晋升和专业技术人员考评职称,由人事科负责审核并按有关政策办理手续,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
(二)办公室各科室原则上不使用临时工。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工的,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征求主管副主任意见,报经主任、秘书长同意,由人事科或用人科室考察后方可使用,并在人事科备案。
(三)办公室每年要与临时工签订用人合同。临时工的工资,由人事科与行政科提出意见,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七、请假休假
(一)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时间严守岗位不串岗;科室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天,由本科科长批准,两天以上由主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批准;科长请假须经主管副主任或副秘书长批准;副主任请假经主任同意,报秘书长批准;主任、副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批准;秘书长请假由市长批准。病假需持市级医院证明,按上述程序办理。
(二)干部、职工探亲假、婚假、产假及工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后勤保障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
(一)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税务机关的监督。
(二)单位购买物品实行统一采购,没有经手人、科长签字、领导审批,会计不予报销。
(三)机关财务实行层级审批的制度。500元以下,由主管财务的办公室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批。
(四)财务每月报表,送达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及财务主管领导审阅。
(五)公款借支程序:工作人员在出差及公务活动中,需临时借用公款,须打借条,报请办公室主任或主管主任批准。出差人员返回后一周内,须到会计室结清欠款,否则,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过期一个月不结帐者,会计室从个人工资中扣还。
(六)差旅费报销,原则上按市有关规定执行。住宿、乘车(船、飞机)要按财务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
(七)手机费、电话费,严格按照市纪检委及办公室规定的报销标准执行。
(八)购书费用。各科室工作业务用书,须列出购书目录,由主管秘书长审批;凡购书费超过200元者,须到行政科进行固定资产登记。购书发票须写清所购书名、册数(附清单),方可报销。临时购买图书资料,须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九)各科需打印的材料、文件在办公室打字室打印,确需在外打印的,必须经秘书科同意并开据打印通知单(写清打印材料、文件的数量及经办人姓名)方可到指定地点打印,办公室凭打印通知单给予结算。
(十)丧事、遗属补助,严格按照国家的丧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二、驾驶员和车辆管理
(一)加强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确保行车安全。
(二)确保正、副市长以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用车,其他人员因公务用车由司机班统一派车。
(三)其它任何非工作用车,在市内用车需经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出市(所辖县、区)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省由秘书长批准。
(四)驾驶员不准酒后驾车,不开“英雄车、赌气车、故障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五)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内值班的司机,必须到市政府值班室报到,并服从市政府值班室的调度。值班司机要严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外出时,必须向值班室报告。
(六)车辆进厂维修需经过司机班长的检查鉴定,司机班要开具维修通知单(写清维修项目、车号、经办人姓名),方可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办公室凭维修通知单给予结算。
(七)办公室所有车辆报销过路(桥)费,由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和司机班长管理审核,按实际出车地域报销费用。过桥过路费必须每次一清,不累计报销,不准虚报、代报。其他人员过路(桥)费票据不予报销。出车补助(出市)按实际出车地域、天数由班长负责登记,后勤服务中心主任签字,按财务程序审批报销。
(八)办公室所有车辆应按行车公里数领取油票,如在外地加油应计入当月油耗。每月公布一次车辆耗油情况。如发现违反规定使用油票的,严肃处理。
三、车辆肇事责任赔偿
(一)驾驶员要服从司机班统一调度,模范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为领导、为机关服务的思想,做到安全行车无事故。
(二)在执行任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本单位报告;事故不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而私自协商解决处理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三)驾驶员不准私自出车或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应承担一切后果;单位领导要求亲自驾驶机关车辆,需经主管秘书长同意后驾驶员方可将车辆交出。
(四)驾驶员凡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被处罚款的,罚金一律不予报销。
(五)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者,个人分别承担车辆修理费用的百分之十、百分之七、百分之五的经济赔偿。
(六)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停存,造成辆被盗、丢失、损坏,本人应承担实际损失30%的责任赔偿,同时办公室作出调离司机岗位六个月的处罚;因公出车,但由于个人主观因素(停放车辆不落锁或不按规定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本人应承担实际损失20%的责任赔偿。
四、绿化和环境卫生
(一)绿化员要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领导,牢固树立服务机关的思想,刻苦钻研业务技术。
(二)加强对机关的花卉树木管理,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按季修剪花草树木,做到不涝、不旱、无病虫害、无杂草、无黄土裸露,搞好垂直绿化。
(三)按照机关的要求,有计划安排全年花卉的繁育生产,确保重大节假日、会议花卉的摆放和领导办公室用花。
(四)提高机关的绿化档次和水平,保证领导办公室花卉按时按量摆放。
(五)贵重花卉要登记造册。不得外借他人,如需外借必须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六)坚持机关卫生检查评比制度,爱卫会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设立卫生活动红旗。每月评比卫生先进科室,奖给活动红旗各1面,对评比最差的科室通报批评。

五、接待工作
(一)接待原则:接待工作要坚持热情、周到、节俭,按规定办事,严格执行接待程序,控制接待范围。
(二)接待范围:除市接待办接待范围外的领导;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领导;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上领导。
(三)接待程序:来客实行登记单制度。上述范围来客接待统一由主管后勤的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就餐(住宿)通知单,由行政科室安排,对口科室可派1—2人陪同,无通知单者办公室不予结算。
(四)接待标准:来客就餐一般按工作餐安排。需要宴请的,在汴期间只安排一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元,使用本地酒,陪餐限定1—3人。客人要求提高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在汴期间要求宴请亲朋好友的费用自理,住宿费自理。
(五)凡在接待中超出免费接待范围所购参观券、餐费、讲解费、照相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不予结算。
(六)凡外地、市和五县来本市交流、汇报工作的副县
(处)级以下人员,中午不能返回的,由主管副主任签发就餐通知单,后勤服务中心在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一顿,每人标准20元,相关科室可派1—2人陪同。
六、会议室、办公房和公务班管理
(一)使用会议室应提前一天通知一科和后勤服务中心(一号楼会议室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安排,二号楼会议室由一科负责安排),并填写会议室使用通知单通知公务班做好准备工作。
(二)会议室应会前30分钟打开,并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要确保会议室整洁、卫生,并定期消毒。
(三)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安排两间办公室,配齐办公用品,兼职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副主任安排一间办公用房,配齐办公用品;已退出一线工作的领导,原则上只安排一间办公用房,配齐办公用品。
(四)公务班人员要遵守办公室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搞好服务。
(五)认真搞好领导办公室和会议室的卫生,坚持每天打扫,确保领导办公室和会议室整洁卫生。
(六)认真搞好会务服务工作。开会前30分钟备足开水,会议中及时倒水,每次会议结束,及时清理茶具、桌面,爱护公共财产,加强管理,保证各项设施的正常使用。
(七)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安全保卫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安全保卫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卫科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按时交接班,做好当班期间处理情况的登记,对重大紧急问题及时报告和反馈有关领导。
(二)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凭工作证出入机关。进出大门要服从管理,门卫人员有权进行必要的查问,任何人不得拒绝或强行入院。
(三)认真落实来客登记制度,凡到机关大院的外来客人,须持有效证件,由门卫电话联系,确定所找人在办公室后,认真办理登记手续,持会客单方可进入机关大院。出机关大院时,须由会见人在会客单上签字,交门卫查验后方可离开。
(四)对外来机动车辆实行验证登记制度,进院后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线路和交通标志,低速行驶(限速5公里),不许使用高音喇叭,不许放大收录机音量。并按指定区域停放,禁止乱停乱放,特殊情况需经保卫科长批准。外来自行车一律不许进入大院。
(五)机关办公楼不准留客住宿,严禁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处留宿客人,特殊情况需经保卫科长批准。
(六)保卫科安排保安人员在市政府机关1号、2号办公楼实行24小时值班。到2号楼要求见政府领导的外来客人,由保卫科值班人员接待,并由值班室与有关科室联系,征得领导同意凭有效证件和会客单方可入内。为确保安全,工作时间严禁一切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机关办公楼。
(七)认真做好上访人员和集体上访的疏导、劝阻工作,做到耐心接待、及时汇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要随时掌握事态发展,严防案件、事件的发生。
(八)深入进行安全防火教育,认真做好市政府机关的安全消防工作。每月和重大节日之前要对重点防火部位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市政府办公室收发工作管理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各种公文、报刊、信函的接收和发送工作由秘书科具体负责。
二、每年的报刊、杂志征订工作要提前制定出年度计划,报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同意后,按计划征订。收发人员要严格把关,不允许用公款征订与工作无关的报刊。
三、各种公文(不包括机要文件)、电报、信函、报刊、邮件的收发,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做到不积压、不丢失、不错发。急件要随到随发。
四、电报、机要文件、快件、挂号信件发送须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不允许用公款发送私人信件。
五、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加密信函和机要文件的收发和管理工作,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六、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翻阅或私取公文、报刊、邮件,严禁私拆他人(单位)信函。

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市政府1996年第35号令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招(聘)用人员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沈阳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及区、县(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规划、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机构须遵循自主用人、自由择业、平等竞争、有序流动、公正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对本地区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置、布局做出规划,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劳动力状况相适应的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第六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和设施;
(二)有必要的开办资金;
(三)有相应的机构章程;
(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五)有一定数量熟悉劳动政策、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开办申请书;
(二)主办单位的证明;
(三)工作章程;
(四)开展业务的场所使用证明。
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除提供本条上述(一)、(三)、(四)项中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
第八条 对具备开办条件的申请者,由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应熟悉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过职业介绍资格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工作应佩带统一印制的工作证章。
第十条 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建立劳动力资源库和用人信息库,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择优选择。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须统一使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职业介绍信。
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须签订用人合同。合同签订后,由用人单位持合同文本及有关证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合同鉴证等手续。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须定期向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并报送职业介绍业务报表。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职业介绍机构更名、变动地址或停办,应提前一个月向审批开办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十五日内答复,按规定处理好有关事宜。经批准注销的,发布公告注销,并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倒卖和伪造。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范围:
(一)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发布招工求职信息;
(二)为求职人员进行职业指导,提供劳动就业咨询;
(三)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进行登记,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四)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洽谈提供服务;
(五)协助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力余缺调剂;
(六)组织劳务输出和输入,并组织相应的培训;
(七)为职业技术教育和就业培训提供职业需求信息;
(八)推荐临时用工和家庭服务人员。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在校中小学生介绍就业;
(二)介绍女性劳动者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职业;
(三)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
(四)为用人单位发布未经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的招(聘)用人员简章;
(五)为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外省、农村劳动力介绍就业;
(六)从事未经批准的涉外职业介绍活动;
(七)为用人单位招(聘)用未经职业技术培训或培训专业不对口的人员。
(八)其他侵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须制定《招(聘)用人员简章》,并持单位证件和《招(聘)用人员简章》到区、县(市)以上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九条 《招(聘)用人员简章》必须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性质、地点、招聘岗位、工种、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和待遇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聘)用人员广告,必须报请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不予办理录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凡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人员须进行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领取求职登记卡。
第二十二条 求职者须持有下列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及能反映求职者学历、资历、职称、特长、职业资格等基本情况的“证明资料”;
(二)外地及农村的求职者应有《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三)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应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四)归国华侨应有《归国华侨定居证明》;
(五)外国人员(专家、学者除外)应有《外国人就业证》。
第二十三条 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求职者必须参加职业技能或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凭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录用手续。职业资格证书标注的专业与就业岗位不符,不能办理录用手续,由就业培训部门重新培训。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个体业户雇用流动人口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雇用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94〕13号)同时废止。



199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