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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2:18: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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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08〕244号

印发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市确定的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印发广东省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4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印发广东省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44号)有关规定和2008年我市就业工作重点,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分五个部分:
  (一)落实就业政策和任务情况(45分);
  (二)开展就业服务和管理情况(16分);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16分);
  (四)落实就业援助情况(13分);
  (五)落实各项促进就业资金情况(10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
  对2007年度考评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按2007年度考评办法确定的该项目分数在2008年度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二、考核方式及评分比例
  (一)考核方式。
  1、自评。2008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本地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8年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核对。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区(县)应对该项考核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3、抽查。2009年1月31日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赴各区(县)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4、评定。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县自评、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评定,并将考评情况报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评分比例。
  区县自评分占10%,市考评小组考评分占80%,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打分占10%。
  三、考核等级及奖惩办法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8万元奖金。
  (二)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撤销表彰,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区(县),取消其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自评,严把自评打分关,对每一项考核内容的评分都必须具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严禁弄虚作假。
  五、其他事项
  (一)市颁发的奖金用于奖励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开展就业工作。
  (二)本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略)

  【案情】

  刘某与李某之女李乙(次女)于2006年建立了恋爱关系,基于这种关系,刘某多次向李某借款共计18 000元用于经营沙场,并向李某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李某现金18 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借款人:刘某 2006年8月26日”。2007年5月27日,刘某与李乙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刘某未继续经营沙场。后因感情不和刘某与李乙于2010年7月21日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处理一项中注明“无”。2011年10月9日,李某持上述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8 000元。审理中,刘某辩称其与原告之女李乙离婚之前已经偿还上述借款,否则在不对该借款进行处理的情况下,李乙不会同意离婚。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系被告刘某与原告李某之女李乙结婚之前所借,是被告刘某的婚前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李乙与被告刘某离婚时无须在离婚协议中对该借款进行处理分担,故对被告刘某关于案涉借款已经偿还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18 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已经偿还。

  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民间借贷的,借贷关系依附于姻亲关系的发展变化。原告之女李乙与被告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原告李某作为被告刘某的“岳父”,不但不会追索案涉借款,反而会给予宽松的偿还期限甚至予以免除。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若案涉借款未偿还或免除,按照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原告李某及其女儿李乙与被告刘某会对该借款进行约定处理。但本案中,未有证据表明双方对案涉借款进行处理,原告在姻亲关系结束一年多后才起诉索要与常理不符,故对被告的抗辩主张可予采信。

  另一种意见认为,案涉借款系被告刘某与原告之女李乙结婚之前所借,借款也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故该借款系被告的婚前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法律规定,李乙与被告离婚时无须也无权在离婚协议中对该借款进行约定处理。若案涉借款已经偿还或免除,相关欠条也不会存在,故对被告刘某关于案涉借款已经偿还的抗辩主张不应采信。

  一般而言,在姻亲之间,即使发生借贷关系,出于信任和情面,也多不会约定具体还款时间或出具书面的借据;在姻亲关系良好时,出借方也多不会主动向借款方索要借款,多会给予宽松的偿还期限甚至予以减免;在失去良好的姻亲关系时,双方矛盾激化,出借方多会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刘某与原告之女确立恋爱关系后在结婚之前,其向未来的“岳父”李某出具欠条在常理之中;在双方姻亲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刘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并不很好,原告李某多不会索要该笔借款,若案涉借款已经偿还或免除,案涉借据也不会存留至今;在失去良好的姻亲关系时,原告李某肯定会索要该笔借款,但借款的存在并不能影响姻亲关系的存续,即使该笔借款未偿还,其姻亲关系仍会破裂。姻亲关系破裂并不能表明其他关系如人身、金钱债务关系的消亡,正是因为姻亲关系的变化才导致案涉借款纠纷的产生。

  因案涉借款系被告刘某在婚前所借,且没有证据表明已经转化为了其与李乙的夫妻共同债务,加之,其李某持有真实的欠据其债权得以保障,所以,在协议离婚时,李乙与被告刘某未对该借款进行约定处理,是在情理和法理之中。又因原告李某持有被告刘某出具的借据,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在法律允许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也合乎常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刘某应就其抗辩主张提供证据证实,否则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上,被告刘某关于案涉借款已经偿还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婚姻关系及其姻亲关系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多种复杂的人情、金钱、身份关系。姻亲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不能仅凭法律上的证据和严格的法律逻辑进行分析认定,否则对案件事实认定就容易出现错误。在处理姻亲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时,应查清借贷的事实,并结合其姻亲关系的发展、变化过程和借贷双方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七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七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18日 生效日期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协助两国的经济建设,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现缔结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都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向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办理。
  上述两个货物总表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保证完成上述货物总表所列货物的供给。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都应根据中、保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八日签订的并且经过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修改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一九八七年的合同办理。
  上述合同应在本议定书签字后三个月内签订。

  第三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总表,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双方并同意,本议定书货物总表未列入的商品,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交换。

  第四条 依照本议定书所供应的货物价格以瑞士法郎计价。
  根据本议定书所供应的商品,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依照本议定书所供应货物的价款、垫付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双方同意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和清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保加利亚方面由保加利亚对外贸易银行,以记帐结汇办法办理。为此目的,双方银行应相互开立计息无费瑞士法郎账户,称为“一九八七年清算账户”。该账户差额超过六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债务方按年利百分之二支付利息,利息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次计算后记入“一九八七年清算账户”。
  任何一方银行在接到付款通知后,不论对方银行账户内有无存款,应立即照付。关于付款的具体办法,按照两国对外贸易机构的交货共同条件办理。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中未规定的详细手续,在中国银行和保加利亚对外贸易银行间的清算协定内规定。
  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后,上述双方银行对于未履行本议定书在其有效期内所订合同的付款,仍应继续办理。

  第六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双方银行至迟须在一九八八年二月底以前将最后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并自动转入一九八八年清算账户,在该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内予以平衡。

  第七条 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失效。合同失效前的货款,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自动转入一九八八年账户。未履行的合同,如经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同意,可以继续交货,作为一九八八年的订货处理。

  第八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限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保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出口货物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权代表
     吕学俭               彼林斯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