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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18:38: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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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教人〔2009〕1号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校教师队伍,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开展以聘代评试点的高校,可在本通知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聘任条件,报省教育厅、人事厅同意后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本科院校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本科高等学校(含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本部)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4、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5、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顺延申报。
第六条 外语水平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直接认定讲师资格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其它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十至十二条具体要求。
第十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
(二)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等教学工作。
(三)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或获得校级教学奖。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按学校的安排,到企业、农村等生产一线实习、工作3个月以上或参与产学研合作研究1项以上。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体育、艺术类教师或公共课教师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2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含教材)1部。
(三)参加五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获专利1项以上。
(五)参加三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
(六)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七)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八)取得四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6年。
(四)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讲师职务满8年。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本学科领域一个方面有较高深的造诣,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公共课教师须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公共课、公共基础课的讲授工作,且年平均承担教学的课堂讲授时间满200教时,或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课教师须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1门为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是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导师组成员。
(三)教学观点正确,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方法得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注意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四)作为一个固定的教学、科研团队成员,为该团队做出一定的贡献,并参加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队伍建设,对提高教学质量有促进作用。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1篇以上。
(二)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6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撰写6万字以上。
(三)参加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四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三类科研奖励2项以上;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五)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主持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主持或参加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八)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十六条 公共课类教师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1篇以上。
(二)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4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撰写6万字以上。
(三)参加四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三类二等奖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五)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取得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前3名)。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主持或参加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八)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十七条 体育、艺术类教师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
(二)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4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撰写6万字以上。
(三)参加四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5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三类二等奖科研奖励1项以上。
(五)取得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类课题(前3名);主持或参加省级教育教学研究类课题(前2名)。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八)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一)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讲师职务满规定任期的一半以上者,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教育教学、教学科研成果要求外,必须主持四类以上科研课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4篇以上。
2、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3、获一类科研奖励;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2名)。
4、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5名);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5、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二)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教育教学工作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1、在影响因子一区的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主持二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
3、获一类科研奖励;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名)。
4、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3名)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第1名)。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满6年。
(三)45周岁以上且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副教授职务满8年。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本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本学科领域一个方面有较高深的造诣,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对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教师须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公共课、公共基础课的讲授工作,且年平均承担教学的课堂讲授时间满200教时,或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课教师须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1门为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三)具有指导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能站在本学科的前沿,积极进行本学科教学改革,举办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指导研究生或青年教师取得较好成绩。
(四)作为一个固定的教学、科研团队成员,为该团队做出较大的贡献,并积极进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对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有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一类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6篇以上。并且主持三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加二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并主持四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主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
(三)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四)获一类科研奖励;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或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前3名);或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1名)。
(五)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主持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八)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二十二条 公共课类教师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一类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5篇以上。并且参加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四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6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主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
(三)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四)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获三类科研奖励2项以上(第1名)。
(五)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取得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前3名)。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八)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二十三条 体育、艺术类教师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二类以上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一类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6篇以上。并且参加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四类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6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主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
(三)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四)获三类科研奖励1项以上(第1名)。
(五)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八)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二十四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一)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副教授职务满规定任期的一半以上者,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教育教学、教学科研成果要求外,必须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5篇以上。
2、主持二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3、获一类科研奖励(前5名);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4、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3名);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5、取得一类教学效果1项以上。
(二)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教育教学工作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1、在影响因子一区的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2、主持一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二类科研课题2项以上。
3、获一类科研奖励二等以上奖励(前3名)。
4、获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几类人员的特殊规定
(一)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二)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比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三)从企业、科研院所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按转岗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其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3年。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业绩成果以从教后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四)出站博士后人员,经学校考核能够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并符合本资格条件规定的,可以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
(五)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后,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七)经高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八)仍被聘从事教学的离退休人员以及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不予聘任,不兑现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资格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为教育厅规定的报送材料日期前一个月)。
(二)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直接认定对象是指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
(四)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考核采取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督导评教、随机抽查教案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向省教育厅备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
(六)申报副教授的人员应提交2篇(部)代表作,申报教授的人员应提交3篇(部)代表作,由学校组织校外3名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学校推荐和省教育厅专家评审的重要参考。
(七)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八)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九)本资格条件中的体育、艺术类教师是指体育、艺术类专业(以招生目录为准)的教师。公共课的体育、艺术教师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按公共课教师或体育、艺术类教师进行申报。
第二十七条 若申报人员在教学科研成果方面不符合某一条款要求,但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经学校专题报告推荐、教育厅批准也可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分类见附表1到附表8。
第二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安徽省人事厅、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教人〔2005〕4号)同时废止。



附表1 论文分类表

等级 论文收录数据库
一类 《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工程索引》(EI)
《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
《医学文献联机数据库》(MEDLINE)
新华文摘(全文)
二类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三类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
国内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学报
四类 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表2 科研课题分类表

等级 自然科学类 社会科学类
一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86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二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
86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30万元以上)
三类
(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86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25万元以上)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15万元以上)
四类
(以“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各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10万元以上)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五类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2万元以上)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0.3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经费1万元以上)

表3 科研奖励分类表

奖励类别
奖励等级 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会类
一类
(国家级) 一等奖
二等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 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国家图书奖
二类
(省部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省“五个一工程”奖
其他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见附件1)
三类
(市厅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市厅科学技术奖 市厅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在科技部登记注册的但不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一级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表4 成果推广分类表

类别 新技术推广 企业/政府咨询成果应用
一类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转化和推广,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上缴学校30万元以上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成果被采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且上缴学校10万元以上;或被省部级以上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
二类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转化和推广,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上缴学校10万元以上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成果被采用,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且上缴学校5万元以上;或研究成果被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直厅局采纳
三类 开展产学研合作,参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工作 开展产学研合作,参加完成委托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表5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类表

类别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 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国家级教学团队
国家级精品课程
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工程认证等)
省级 部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省教育厅重点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省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等)
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省级教学团队
省级精品课程



表6 教学成果分类表

类别 教学成果
国家级 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
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
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
省级 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表7 体育艺术类教师专业实践业绩分类表

等级 专业实践业绩
一类 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裁判长、副裁判长
在省文化厅和省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中获银奖2次以上或金奖1次以上
入选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2次以上或获铜奖1次以上
国家级艺术类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1次以上
获产品类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或文化部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艺术节、创作比赛、专业比赛中获一等奖1项以上
在文化部主办的比赛中获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
国家级音乐协会为其举办过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1场以上
二类 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裁判长(主裁判)
在省文化厅和省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中获银奖1次以上
入选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1次以上
省级艺术类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1次以上
获产品类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省宣传部或文化厅主办的省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或文化部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1项以上
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艺术节、创作比赛、专业比赛中获二等奖1项以上
在音乐创作上发表作品3篇以上(其中1篇须送审,此条仅对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教师适用)
省级音乐协会为其举办过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1场以上

表8 教学效果分类表

类别 除公共课、体育、艺术类的教师 公共课类教师 体育类教师 艺术类教师
一类 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培养的学生在全国运动会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3名 培养的学生在文化部、中宣部、建设部等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二类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2名;或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6名或三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全部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或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8名或三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全部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单项第1名或集体前3名;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全部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文化部、中宣部、建设部等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全部优秀
三类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6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4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8名或三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4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3名;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4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文化厅、宣传部、建设厅等主管部门主办的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4年优秀
四类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3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3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3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3年优秀


关于同意豁免吉林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吉诺尔”股票义务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豁免吉林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吉诺尔”股票义务的函
证监会



吉林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吉林吉诺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诺尔”)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公司也声明了你公司和关联公司以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吉诺尔”上市流通股票,以及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吉诺尔”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吉诺尔”30.
99%的股份而应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吉诺尔”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吉诺尔”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吉诺尔”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吉诺尔”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吉林省吉诺尔电器(集团)公司和“吉诺尔”,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你公司应将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吉诺尔”上市流通股票,并负有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



1999年4月23日

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8年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4年8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从业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达用于本市城镇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以及这些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待遇与缴纳养老保险费挂钩,统一管理,强制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其它企业可以视情为从业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
第五条 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个人在职期间的贡献相联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和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均不计征税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八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一年度该企业从业人员月人均工资收入(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口径,下同)与上一月的从业人员人数之积为基数,按照25%的比例缴纳。无法确定月人均工资收入的单位,以上一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与上列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青岛市劳动局要求,逐步向上列标准过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 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暂定为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再作适当调整。
在本规定实施的当年,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3%的比例缴纳。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困难企业的从业人员可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的比例为止。
从业人员计算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300%的,按300%计算;对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由社会保险机构开具专用委托收款单委托银行收款。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和从业人员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企业破产、撤销、解散时,必须按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清退离休人员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确无能力缴纳的企业,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以办理申请缓缴手续。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为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四条 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上一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9%记入的部分;
(二)从业人员本人缴纳的部分;
在个人缴费达不到8%之前,其差额部分从单位缴费中补足。
第十五条 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于支付本人退休后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共济金。基本养老保险共济金为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记入个人帐户部分后的余额。
基本养老保险共济金主要用于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的养老金标准支付完毕后,继续支付养老金以及为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储备资金。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录从业人员在本规定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规定实施后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作为从业人员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企业保存,从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随同转移;从业人员失业期间,由本人保存;从业人员退休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保存。

第四章 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下同)满5年或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男性从业人员年满60周岁;女性从业人员,从事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的年满50周岁;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由社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县级以上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青岛市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的失业人员,失业期间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或者距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当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第二十四条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帐户储存额、工作年限、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一)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时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
(二)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6年底以前(即个人缴费不满3年)退休的,按照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项之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1. 社会性养老金以从业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工龄满15年以上的,按25%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满5年不满10年的,按15%计发。
2. 缴费性养老金以从业人员在职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从业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
(三)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7年1月1日以后(即个人缴费满3年)退休的,按两部分计发:其在本规定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本条(一)计算,其在本规定实施前的基本养老金按本条(二)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工龄满一年不满5年的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从业人员3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 根据生活价格指数和居民生活费水平,由青岛市劳动局规定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易地安置的,由原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费;其中,对到农村易地安置的,按6个月的标准发给。
第二十八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易地安置的,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原企业参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职或退休后死亡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的余额在扣除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后,属个人缴费部分,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在职人员由企业支付,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共
济金中支付。

第六章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十条 凡上一年度工资利润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必须为本企业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工资利润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自愿决定是否为本企业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十一条 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但补充养老保险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15%。
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企业公益金中提取。
国有、集体企业为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查备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执行情况,应当每年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从业人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与搞活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对表现好、工作年限长、贡献大的从业人员多补;对表现差的少补、不补或停补;对违反劳动纪律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扣销企业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即企业为个人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必须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不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与个人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一)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1∶0.1;
(二)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50%以内的,按1∶0.2或1∶0.3;
(三)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超出全市社会平均工资50%的,按1∶0.4或1∶0.5。
第三十四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按规定全部记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本市变换工作单位或中断工作的,记入个人帐户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予以转移或保留。
从业人员违反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属企业在合同期内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部分,连同利息退还企业;属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部分,连同利息予以保留或转移。
第三十六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在从业人员退休前不得支取。从业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凭《退休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由社会保险机构将本金连同利息,按照本人的要求一次或分次发给从业人员本人。从业人员在职或
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内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的余额,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劳动局是全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在青岛市劳动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和经办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各区(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在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指导下工作,负责经办本区域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为区(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本区域内的退休人员登记,按月发放养老金;
(三)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劳动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根据本区域管理工作情况,可设专职或聘请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从当年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中提取2%的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四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有权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核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从业人员人数、名单、工资发放情况、档案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对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定期通知从业人员本人。
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有权核查本人的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企业和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应当提供方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拒缴、拖欠或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用公告或其他书面形式发出缴费通知书;单位必须在公告或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要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十四条 从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保险机构追回虚报、冒领的养老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交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基金专户的;
(二)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比例的;
(四)不按规定减、免或增加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五)不按规定减发或增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
(六)违反基本养老基金保值、增值有关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内企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暂按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说明
一、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本规定所称“指数化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是从业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青岛市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上一年青岛市月平均工资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S=(X1 +X2 ×C1 /C2 +X3 ×C1 /C3 +…+XN ×C1 /CN )/12×N
S=C1 /12×N×(X1 /C1 +X2 /C2 +X3 /C3 +…+XN /CN )
式中: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 、X2 、XN :从业人员退休前一年、二年……的平均缴费工资;
C1 、C2 、CN :从业人员退休前一年、二年……青岛市平均工资;
N: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
1. 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公式:
W=KP
式中:W:月基本养老金
K:系数,为1/120
P: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2.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6年前退休的,月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公式:
W=A×Q1 +S×Q2
式中:A: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
Q1 :系数(1)。工龄15年及其以上的25%,满10年不满15年的
为20%;满5年不满10年的为15%;
Q2 :系数(2)。缴费年限乘1.0%。
3.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从业人员,月基本养
老金计发公式:
W=KP+(A×Q1 +S×Q2 )×〔(M-N)/M〕
式中:M:全部工作年限,包括规定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规定实施后(单位与
个人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1、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从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保险机构追回虚报、冒领的养老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