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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0:55: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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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7号



  现公布《德宏州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和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德宏州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一、清理的范围和对象
  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建房出租的,应将租金中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辖区内土地自发交易的清理整顿工作办理出租登记,并征收土地收益金;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州直单位、省属国家机关驻德宏各单位及州属企事业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征收土地收益金。
  二、土地收益金的征收标准
  土地收益金的征收标准,根据国务院第55号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1993年第22号文件规定,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用于生产流通经营的,按租金总额的12%征收土地收益金;
  (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用于生产流通经营的,按租金总额的8%征收土地收益金;
  (三)自收自支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租金总额的5%征收土地收益金。
  三、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办法,每年缴纳的土地收益金由土地出租单位或个人按季度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缴款手续。由国土资源局缴入财政专户。
  (二)土地收益金采取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防治、国土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费用。
  四、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借口拒交土地收益金,如发现有拒交土地收益金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其行政事业经费中扣缴,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核准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核准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2月18日 证监期货字[2003]1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近来,期货经纪公司中先后发生几起未经中国证监会书面核准而进行私自变更股东等许可证登记事项(以下简称“私自变更”)的不规范行为,不仅给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原股东和新股东三方带来潜在风险,而且给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造成了困难。为加强监管,严把核准关,防止私自变更行为再度发生,进一步加强变更核准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拟参股股东,除必须具备《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9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5号)规定的条件外,在近5年内不得存在未经核准或备案私自受让或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二、期货经纪公司股权转让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持股比例10%以上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参股股东,期货经纪公司应首先向派出机构申报其股东资格核准材料,接到派出机构关于股东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书面通知后,期货经纪公司原股东和拟参股股东方可签署股权转让或增资合同(包括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同时,派出机构接到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函》后方可受理期货经纪公司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变更申请材料。如果合同签署日期在《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函》下发之前,派出机构应不受理股权转让或增资的申报材料。

三、期货经纪公司的拟参股股东应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代为上报股东资格申报材料。证监期货字[2002]3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由拟参股股东向期货经纪公司提供。除此之外,还应上报以下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股东会关于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决议。决议中应表明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期货经纪公司拟转让股权或拟吸收新股东增资;

2.拟参股股东的名称及变更后拟参股股东所占股权比例;

3.期货经纪公司接受拟参股股东的委托,代其申报股东资格申请材料。

(二)期货经纪公司填写的《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见附件)

(三)期货经纪公司股东会及拟参股股东出具的关于依法变更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变更;

2.双方承诺在接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拟参股股东资格核准通知后方可签订股权转让或增资合同;

3.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期货经纪公司股权转让或增资合同中应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股权转让或增资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后,合同方生效;

(二)合同生效后才能实际履行;

(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股权转让或增资前,拟参股股东不得实际控制期货经纪公司,现有股东必须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至该合同履行完毕;

(四)变更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后,期货经纪公司才能以新注册资本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如股权转让或增资中涉及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股权转让或增资合同中还应明确变更经核准后期货经纪公司才能在新住所或以新公司名称、新法定代表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五、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变更时,除《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8号)规定的变更材料外,还应出具关于依法变更的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变更。

六、对证监期货字[2002]38、39号文件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期货经纪公司发生转让的股权合计超过注册资本10%的(含10%),该次变更按核准程序办理;未超过10%的,该次变更按备案程序办理。持股比例在10%以下且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参股股东的资格不需事先核准。但派出机构应在审核公司变更材料时,审核其是否符合证监期货字[2002]39号文件、证监期货字[2003]5号文件以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股东资格核准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派出机构应不予核准该变更申请或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变更备案材料提出异议。证监期货字[2002]39号文件下发后成为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以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为准),在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时,若该股东的控股比例由10%以下变更至10%以上(含10%),或从没有实际控制权变为拥有实际控制权,在该次变更核准或备案前,期货经纪公司应首先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将该股东的资格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该股东的注册资本、净资产、盈利状况和经营年限均应符合证监期货字[2002]39号文件的要求。

七、请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期货经纪公司,要求其严格按照《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证监期货字[2002]38、39号文件、证监期货字[2003]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精神办理变更事项。对私自变更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的期货经纪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期货经纪公司未经核准已进行的变更,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该次变更的事后申请材料。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核准,默许、支持甚至指导期货经纪公司私自变更的派出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doc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ÆÚ»õ¾­¼Í¹«Ë¾Äâ±ä¸üÇé¿öÒ»ÀÀ±í.1068083850733.doc

南通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南通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2〕203号 2002年11月28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制定的《南通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及各牵头单位制定的相应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暂行办法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二OO二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以下简称项目联办)行为,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需进行联办的行政审批项目,是指须经3个以上(含3个)市级行政机关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工商企业登记注册项目、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及其他需联合办理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联办实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负责项目联办重大问题的协调服务。参与项目联办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联办牵头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的联办牵头单位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企业登记注册项目审批的联办牵头单位为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的联办牵头单位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其他行政审批项目的联办牵头单位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项目联办实行"牵头单位统一受理,抄告相关责任单位,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联合办理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牵头单位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经审查确认属联办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确定相关责任单位,并向其发送《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通知书》(附件一),同时抄报"中心"。


  (二)各相关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指导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三)需召开项目联办会议的,牵头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会议通知书》(附件二)发送"中心"、相关责任单位和申请人。


  第六条 项目联办会议由牵头单位组织并主持。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的联办会议,可请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但项目联办会议的参加对象及时间、地点等仍由牵头单位安排和通知。


  第七条 项目联办会议应以高效、服务为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一)各责任单位接到项目联办会议通知后,应按要求指派代表参加,对议定事项按会议要求在承诺的时限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办会议意见。对需要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或补充资料的项目,责任单位应负责对申请人进行指导,并书面列出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二)需现场踏勘的,由牵头单位组织;只涉及少数单位的,可由各单位直接进行现场踏勘。


  (三)联办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牵头单位负责人签发,必要时可报请市领导审定。


  第八条 对经项目联办会议协调未能形成统一意见的问题,由牵头单位告知"中心",由"中心"进行调研督查,必要时直接组织协调。


  第九条 为简化联办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办项目,实行书面联系,同步办理。由牵头单位受理后向相关责任单位发送《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联系单》(附件三)。有关责任单位收到联系单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牵头单位。


  第十条 "中心"要加强对项目联办及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办要求办理的项目,一经发现,"中心"应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 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联办涉及未进入"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亦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南通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联合办理实施办法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一月)

  一、联合审批项目范围


  重大中外投资项目、其他需联合审批立项的项目以及属市计委审批权限范围内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


  二、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中心")计委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有关资料抄送各联办责任单位,并行联合承诺办理,限时反馈办理结果。具体流程图附(略)。


  三、项目立项的联合审批操作办法


  (一)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持立项申报资料向"中心"市计委窗口申报立项,市计委对项目进行初审或联合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即予受理,对资料不全者发补件通知书,对不予立项的发退件通知书。


  (二)对予以受理的项目,市计委向各相关责任单位开具《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会议通知书》(附项目申报材料),并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市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联合会审(必要时可踏勘项目现场),形成会审意见当即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根据会审意见进行必要的前期报审工作,工作完成后,即由有关责任单位进行一些关键性事项的审批。


  (四)待关键性事项审批结束后,市计委窗口根据项目审批的要求,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并联审批,向申请人开具办理立项批文的承诺通知书。承诺工作日取各相关责任单位所需办理时间的最大值。申请人按承诺的工作日到"中心"市计委窗口领取项目批文。


  如提前办结,由计委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批文。


  四、项目初步设计的联合审批操作办法


  (一)申请人根据项目批文委托设计部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完成后申请人持初步设计申报资料向市计委窗口申报,计委即予受理,并向申请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初审。同时请市建设局审查设计单位资质。


  (二)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向各相关责任单位发送审批联办材料,在各相关责任单位无重大异议的情况下,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联办。对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请人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


  (三)项目如存在重大原则性问题,由申请人根据联办会议的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后,市计委窗口向申请人开具承诺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文,申请人按窗口承诺时限到市计委窗口领取项目批文。


  五、参与联合审批的责任单位


  一般基建项目涉及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治安支队)、市外经贸局、市地震局、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人防办等,专业性强的基建项目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参与,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



南通市技术改造项目审批联合办理实施办法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一月)

  一、联合审批项目范围


  需经3个及以上市级行政机关审批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二、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经贸委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有关资料抄送各联办责任单位并行联合承诺办理,限时反馈办理结果。具体流程图如下:(略)


  三、联合审批操作办法


  (一)项目审批申办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规定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报送至"中心"市经贸委窗口。市经贸委初审认可后即予受理。


  (二)市经贸委向各责任单位开具《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通知书》,指导企业到各前置 审批部门窗口进行衔接。


  (三)各责任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四)市经贸委依据前置审批部门初审"同意"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备案或审批手续。


  (五)市经贸委在办理项目备案或审批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各责任单位联办会议,形成有承诺办理期限的会议意见。


  (六)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到相关责任单位办理专项审批手续,相关责任单位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并向市经贸委反馈办理结果,市经贸委负责跟踪和协调。


  四、参与联合审批的职能部门


  市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五、联合审批各相关部门承诺办理时限(略)

南通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项目联合办理实施办法
(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一月)

一、联合审批项目范围


  由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负责办理的涉及前置性审批事项的企业登记注册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增资)。对不涉及前置性专项审批的受理事项,由工商局依法独立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联合审批项目工作流程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商局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告知前置审批各责任单位,并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具体流程图附后。


  三、项目审批操作办法


  (一)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由"中心"的工商局窗口统一受理。


  对涉及前置性专项审批的事项,工商局窗口受理后,开出《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联系单》,告知各相关专项审批项目的前置审批责任单位。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持联系单到"中心"各相关责任单位窗口(未进"中心"的则直接到单位)办理专项审批。


  涉及企业名称登记事项的,均先由工商局窗口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各审批联办责任单位统一使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办理审批文件或许可证等。


  (二)项目联办各责任单位在接到工商局开出的联系单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法予以审查。


  经审查不宜批准的,责任单位应在"联办单位受理意见"栏内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并注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加盖单位印章或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文件不全或条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出具补件通知书。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受理;符合即时审(核)批条件的,要及时出具专项审批批件、许可证,或在企业登记申请书"有关部门意见"栏内先签注审批意见;不能即时办理的,必须在承诺期内办结。


  (三)对需作现场勘察的专项审批项目,一般由相关责任单位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工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联合勘察。对符合审(核)批条件的,均应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责任单位经自行组织现场勘察后,认为项目不宜批准或暂时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将意见反馈工商局和申请人。


  (四)申请人在完成相关专项审批手续后,持专项审批文件或许可证或审批部门的确认意见,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工商局在承诺时限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及时督促其办理企业代码登记、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登记。


  (五)进入"中心"的责任单位窗口首席代表即为专项审批联办人;暂未进入的责任单位,从第一项接受联办审批事项时,即向工商局备案联办人员。


  (六)前置审批项目的操作办法,根据不同内容另行告知。


  四、工商部门承诺时限及收费(略)


  五、前置审批相关责任单位承诺时限(略)





南通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联合办理实施办法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OO二年十一月)

  一、联合审批项目范围


  市本级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二、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市外经贸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并会同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初审,根据需要组织联合审批。具体流程图如下:(略)

  三、联合办理操作办法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市外经贸局窗口统一受理,受理窗口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程序和所需提供的资料。


  (二)市外经贸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计委、市经贸委、南通工商局完成初审。新办企业由市计委批准立项;嫁接企业由市经贸委办理备案或审批。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责任单位开具《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项目联审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到有关责任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各责任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即同步办理审批手续,能即时办理的立即办理;对涉及时间较长的审批内容,采用预审查的办法,由企业先行签署办理承诺书,责任单位据此办理批准或预审同意手续。有关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遇有与其他责任单位关联的事项,由相关责任单位协调解决。该过程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反馈给外经贸局窗口。


  (四)市外经贸局初审后认为有必要召开联办会议的,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召开联办会议。


  (五)市外经贸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赋码通知单,并由市外经贸局颁发批准证书。该过程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申请人凭批准证书到南通工商局窗口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该过程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到有关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承诺补办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