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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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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9〕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有关要求,2008年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工作。目前,大部分省(区、市)商业用电已与工业用电执行相同的目录电价标准;没有实现同价的省(区、市)也适当缩小了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的价差。现就进一步推进工、商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
  (一)尚未实现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的省(区、市),应认真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的实施方案,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尽快实现工商企业用电同价。
  (二)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执行与工业用户相同的电价标准的同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等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鉴于当前商业企业经营困难较大,尚未对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地区,可暂缓执行。
  二、认真落实商业与工业用水同价
  各地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134〕号)的要求,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简化水价分类,实行商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同时,对洗浴、洗车等特种用水,仍应实行单独分类计价,与其他用水保持合适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三、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同价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尽快研究实施方案,统筹兼顾各方面影响,积极做好宣传解释,确保工、商用电用水同价政策平稳顺利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探析

黄宝金 赖兴平


民事督促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在工作实践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该制度发展步履维艰,检察机关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民事督促起诉是私法上的权利救济还是公法上的权利救济?如何完善民事督促起诉等问题,各界争议较大。面对诸多问题,笔者试图从民事督促起诉及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入手,对民事督促起诉进行实证分析,提出完善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特点

首先,民事督促起诉是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到诉讼中是具有条件的。如果经过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后,有关监管部门已履行职责或者以原告身份起诉,民事督促起诉整个监督程序终结;如果经过督促起诉程序,有关监管部门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拒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才以国家利益代表的身份提起民事公诉。
  其次,从性质上来看,民事督促起诉体现的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权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监管部门的一种直接监督,属于对特殊民事领域的国家干预,是建议性的法律监督权,而并非法律的一种特别授权,只是法律监督权的当然运用。在目前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这样至少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持法律的权威性,保证法治的最基本的要求得到实现。
再次,从适用范围来看,其重点是保护国有资产。主要是在国有土地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拍卖变卖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面临受到损害的可能的条件下,才可以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对于那些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侵犯弱势群体利益案件和社会公害事件并未作规定。

二、建立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理论及实践根据

1、建立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符合宪法、法律精神,是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的表现。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相应地,国家就有义务帮助人民实现他拥有的权利。但现实中,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然存在权力所有者与使用者相分离的现象,人民还必须把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虽然受托者的权利来源于人民,并且是人民基于对他的信赖而作出的自愿选择,但当他从人民中分离出来作为人民行使权利的代表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偏离人民意志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要防止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以权谋私,工作懈怠等现象,保障各级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这就需要赋予人民直接监督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力。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机制和体制下,尚未建立以私权制衡公权的体系,与公权力行使无关的个体介入公权力的行使过程或结果,缺乏程序上的保障。这种介入仍需借助另一种国家权力的力量,即以公权制约公权。因此,当某一受托者不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利时,人民另行委托其他受托者依法管理事务,这为民事督促起诉制度产生了先决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检察院基于民事督促起诉以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本位,以公权力监督为重心,符合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定位,也满足人民行使主权的需求,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将为人民带来广泛而真实地行使民主权力而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新途径,使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内制度化、法律化。
2、建立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符合我国现行法制现状,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内在要求,是法律监督权的必然选择。由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审判盲区,尤其是对诉讼资格的严格限制,使得司法界在面对一些诉讼的时候无所适从。从感情上,法官们支持他们,但从法律上,有些诉讼又不得不驳回。以经济违法案件为例。经济违法案件虽然严重侵害了国家经济秩序和公有资产权益,但由于至今我国尚缺乏程序性的经济立法,实践中除非受到经济违法行为侵犯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起诉,法院对经济违法案件没有审判权。这种审判盲区的最明显表现,就是对经济违法案件告状难、处理难。最为典型的例证莫过于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只能求助于“正当法律程序”,建立起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使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对违法者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然而要建立起这样的制度,不仅需要立法,而且要与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衔接配套,是一个相当漫长和复杂的过程。对于现在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钻国家法律、政策的空子,侵占国家财产谋取个人私利,造成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局面,就需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从设计监督制度入手,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目前,全国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和建立相关监督制度。实践证明,民事督促起诉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们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法制,推进了我国法治化进程。
3、建立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是维护公益、保障民生的有力监督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涉及到全体国民的共同福祉,涉及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强调对私有财产和个人利益实行平等保护的同时,我们必须更为关注对公益的保护。尤其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司法保护是司法活动的重要任务,但现实生活中侵犯国有资产的情况却屡见不鲜。首先,外资的大量进入使得中外合资的机会更为广泛。不法外商利用中外合资的机会侵吞我国国有资产,以及地方管理部门与国有企业利用合资机会捞取地方利益或个人利益的现象,都有可能会出现。其次,随着制造业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可能打着外资的旗号进入中国市场,工业垃圾进口将为我国的环境执法带来更大的困难。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进行工业化、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不应当继续走发达国家“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子。应当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强调可持续发展。虽然当前建立民事督促起诉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以上这些问题,制度的完善还存在着种种障碍,但该制度是在全面系统解决以上诸多问题中勇敢地迈出了第一步,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方面有重要的价值和现实意义。

三、关于如何建立完善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若干思考

  如前所述,建立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在借鉴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同时,如何建立、完善民事督促起诉制度呢?笔者认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民事督促起诉成立的前提既应包括违法行为已造成的现实损害,也应包括虽尚未造成现实损害但有损害发生可能的情形。即只要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无论是否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检察机关都应有权督促起诉,以更加有效地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防止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把违法行为尽量消灭在萌芽状态。
2、正确认识和把握建立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作用。笔者认为,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作用应当是对国家机关执法活动的补充,应当成为一种辅助性的制度。不能反客为主,更不能取代国家机关的执法。
对监管权的法律监督须保持相当的理性和克制,其对监管部门的裁量应当给予必要的尊重,以免影响到监管的能动与效率。但前提是必须建立有一套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相关程序,使违法者难逃法律的制裁,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
3、从现行民事督促起诉的建立情况来看,其范围是有限的:一是所针对的必须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遭到损害。而监管部门渎职或监管缺位,且无人起诉。二是所涉及的必须是民事违法行为。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为国有单位(包括国有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管部门、公共团体),而且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之上存在公共权力的管束。笔者认为从发展趋势来看,不仅应包括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还应包括环境公害、侵犯弱势群体和社会公共性危害事件,这样才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求。当然,这种监督也不是无度的,应当考虑适当性原则及督促前置性原则。检察机关应当先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督促起诉通知书,在有关部门拒不起诉后,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
4、民事督促起诉制度需要立法的支撑及三大诉讼法的衔接配套,防止出现法律规范性冲突和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民事督促起诉采用检察督促起诉书的方式,这种督促起诉书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设立配套的程序保障机制,确保督促起诉书的法律效力。并由此形成各种前瞻性和引导性的司法政策和司法依据等功能。只要能确保对监管权的监察、督促,以及提出建议能够落实, 监管部门能予以接受并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检察监督目的就足以实现。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到诉讼中去,也将有利于约束检察机关行使权力,并尽可能地减弱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
5、从当代诉讼发展趋势看,应加快宪法司法化进程,并逐步将宪法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由此发挥诉讼所独具的排解纷争和冲突,保护为立法所认可的各种合法权益。民事督促起诉是一种公权力监督。因此,检察机关要始终地、充分地尊重诉权主体的自主决定作用,避免督促起诉的压迫性倾向。更不能由此取代当事人的诉权地位,不能影响人民法院对受督促案件的立案审查裁断权及其他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人民法院对于被诉的违法行为是否属实进行审查。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对于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判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起诉予以驳回,依法规范诉讼活动。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黄宝金 赖兴平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办发〔2006〕39号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
  《聊城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26日

聊城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聊城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进一步繁荣聊城文艺创作,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设立文学艺术创作的最高奖励———水城文艺创作奖,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聊城市水城文艺创作奖的评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并重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为人民奉献更多无愧于时代的精神文化产品,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条 聊城市水城文艺创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成立聊城市水城文艺创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市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文艺界(或协会、学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协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根据文艺作品门类,市评委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成员由相关专业或协会中有一定学术权威或德艺双馨的专家学者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3人。本人有参评作品的评审人员,在评本人作品时必须回避。
  第五条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必须是聊城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文学、文艺理论、戏剧(含杂技)、广播影视、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
  第七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有关部门或协会按一定程序向市委宣传部提出申报。凡申报参评者,均须填写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作品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材料(如出版物、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激光视盘或录像带、剧照、演出节目单、演出场次证明)和有关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获奖证书)。
  第八条 凡聊城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文艺作品均可申报,与市外人员合作的作品,我市文艺工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地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创作的宣传聊城的文艺作品也可以申报,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九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全国和省级各类奖项的文艺作品;参加全国专业协会举办的参展作品;已经播放或上映的广播影视作品,演出30场以上的戏剧(含杂技)、曲艺作品;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入选文艺作品;在省级以上大型文学期刊发表的文学作品;各级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专著、作品集。
  第十条 聊城市水城文艺创作奖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参评文艺作品的公展、公演或发表时间为该次评审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一条 聊城市水城文艺创作奖采用等级制奖,设一、二、三等三个级别,另设新人新作奖、荣誉奖和特别奖。
  第十二条 参评作品必须是坚持“双百”方针和“二为”方向,弘扬主旋律,思想内容健康向上,体现“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价值取向,艺术形式新颖独到,获得读者、观众好评,给人以精神力量和艺术享受的优秀作品。评奖的参照标准分别是:
  (一) 在国家级权威和著名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并获得较高奖项及专家、媒体好评,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果,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文艺精品可为一等奖;
  (二) 在省以上公开出版发行单位及同级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的文艺佳作可为二等奖;
  (三) 在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文艺专业杂志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受到读者广泛欢迎,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艺术品位的好作品可为三等奖;
  (四) 在一定级别文艺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获奖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文艺新秀和文艺新作可为新人创作奖;
  (五) 对本市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特殊贡献者可获得荣誉奖。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按专业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委会(终评)两级进行。所有申报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组(或协会)事先制订相关门类文艺作品评审细则并报评委会审定,然后按照该评审细则对申报的作品进行认真评审,并推荐一、二、三等奖作品。
  第十五条 市评委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或协会)的推荐,对一、二、三等奖进行终评。终评会必须有超过评委总数2/3的评委参加。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会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评选获奖的文艺作品将通过有关媒体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聊城市水城文艺创作奖按文学、文艺理论、戏剧(含杂技)、广播影视、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曲艺、民间文艺等十一大类,原则上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新人新作奖和荣誉奖若干名。并严格执行标准,宁缺勿滥,确保质量。
  第十八条 聊城市水城文艺创作奖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各门类等级奖的奖金标准如下:
  一等奖:影视、戏剧(含杂技)、长篇文学类,奖4000元;文艺理论、短篇文学、音乐(词曲)、舞蹈(编创)、曲艺、民间文艺类,奖3000元;美术、书法、摄影类,奖2000元。
  二等奖:影视、戏剧(含杂技)、文学类,奖2000元;文艺理论、音乐(词曲)、舞蹈(编创)、曲艺、民间文艺类,奖1500元;美术、书法、摄影类,奖1000元。
  三等奖:影视、戏剧、文学类,奖1000元;文艺理论、音乐(词曲)、舞蹈(编创)、曲艺、民间文艺类,奖500元;美术、书法、摄影类,奖300元。
  新人新作奖:不定数量,奖金最高不超过同门类二等奖。
  第二十条 设立特别奖,以奖励获全国、全省文艺创作大奖的优秀作品。
  (一) 获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大奖和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类别给予奖励:影视类奖1.5万元;戏剧(含杂技)、长篇文学类奖1万元;其他类奖5000元;
  (二) 获省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获奖金额1∶1原则再给予奖励。
  (三) 以上获奖项目,按最高奖项金额,予以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或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及多头评奖,在评审期间被发现的,取消该次评奖资格,并提出严肃批评;获奖的,由市评委会向市委、市政府申报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评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对不符合本办法的文艺作品,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市评委会也不予评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