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7:23: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经委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为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二)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的资源化利用,电子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污染物减排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四)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单位以及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奖励;
  (五)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的项目;
  (六)经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二、申请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企业和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是上年度预报计划、本年度列入计划并已在杭州市范围内实施完成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项目中含自主研发费用的必须按规定比例分摊且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四)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明显的循环经济特征,对发展全市循环经济具有示范作用。
  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三、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对第一条中的(一)、(二)、(三)类项目,其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节约率达到5%以上的,根据项目的先进性程度和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资助:一般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列入省、市重点节能工程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2%予以资助;属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已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效果特别显著的,按照投资额的15%予以资助。
  单个项目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经考核达到循环经济示范标准的项目,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三)对按照《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的要求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企业,根据得分高低进行奖励:获得95分(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90分(含)—95分的项目给予4万元奖励,获得85分(含)—90分的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
  (五)对完成电平衡测试、整改后取得明显节电效果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测试费用给予50%的补助。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两次。市级单位向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申请,其中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770”工程项目(即“七个一批”和70个重点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财政局申请,其他项目单位向市经委、财政局申请;区、县级企业和单位向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经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和项目总结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6.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分别提供能源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检测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7.财政资助情况说明表;
  8.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材料由市经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其中的重大项目和各项目创新程度由技术专家先行评审。根据审核和评审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和市发改委下达循环经济项目资金拨付通知。
  (四)市级企业和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和单位(不含萧山、余杭区)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和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12.5%安排。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各企业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报送资助项目的绩效材料。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和总结报送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
  (二)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今后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得作为财政资助的依据。
  (四)各区、县(市)政府应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不到位的区、县(市),视情暂停直至取消其辖区内企业和单位申请市级财政资助资格。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负责解释。
  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经贸)
  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财务清单
  3.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经贸)
  4.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200 年)(经贸)
  5.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汇总表(200 年)(经贸)
  6.财政资助情况说明
  7.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200 年)(发改)
  8.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200 年)(发改)
http://www.hangzhou.gov.cn/upload/20081021/20081021_1224550214221.doc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1992年11月6日,劳动部办公厅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报告》(豫劳业〔199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是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点制定的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是由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为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促进其稳定发展,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与国家税务局商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包括按照一九九○年国务院发布的第66号令经过性质认定的部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继续执行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遇新的问题,可以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市和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
在各个革命时期和建国后的三十多年间,各地陆续修建了一批烈士纪念碑、馆和烈士陵园。这些烈士纪念建筑物,在褒扬革命先烈,向人民群众和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烈士纪念建筑物还会
有所增加。为了加强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护管理,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烈士纪念建筑物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和今后新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根据其纪念意义及规模大小,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单位和县(市)保护单位。
确定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原则是:(一)为纪念在各个革命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二)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和为中国革命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三)对外开放的重点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修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列为全国重点保护的单位,由民政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民政部公布。
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列为县(市)的保护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烈士纪念建筑物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其中,列为全国重点保护的,由中央财政拨给维修补助费;列为地方各级政府保护的,由地方拨给维修费。各级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费,由同级民政部门掌握使用。
三、今后新建扩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应从严控制。必须新建扩建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四、第一批列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共三十二处(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所需维修费,从一九八七年开始由中央财政给以补助。

附:第一批列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
(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批准)(民政部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公布)
编号 名 称 修建时间 地 址
1 李大钊烈士陵园 1982年 北京市海淀区
2 晋冀鲁豫烈士陵园 1946年 河北省邯郸市
3 华北军区烈士陵园 1954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
4 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 1942年 河北省易县
5 董存瑞烈士陵园 1955年 河北省隆化县
6 太行太岳烈士陵园 1952年 山西省长治市
7 刘胡兰纪念馆 1956年 山西省文水县
8 辽沈战役烈士陵园 1955年 辽宁省锦州市
9 抗美援朝烈士陵园 1951年 辽宁省沈阳市
10 雷锋纪念馆 1964年 辽宁省抚顺市
11 杨靖宇烈士陵园 1958年 吉林省通化市
12 饶河抗日游击队纪念碑 1986年 黑龙江省饶河县
13 哈尔滨烈士陵园 1948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4 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 1965年 江苏省徐州市
15 瞿秋白烈士纪念碑 1952年 福建省长汀县
16 红军烈士纪念塔 1933年 江西省瑞金县
17 井冈山革命烈士纪念塔 1952年 江西省井冈山市
18 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堂 1953年 江西省南昌市
19 方志敏烈士墓 1962年 江西省南昌市
20 华东革命烈士陵园 1949年 山东省临沂市
21 竹沟革命烈士陵园 1958年 河南省确山县
22 湘鄂西苏区革命烈士陵园 1978年 河北省洪湖县
23 鄂豫边区革命烈士陵园 1979年 湖北省大悟县
24 广州起义烈士陵园 1958年 广东省广州市
25 广西壮族自治区烈士陵园 1974年 广西南宁市
26 东兰烈士陵园 1956年 广西东兰县
27 自贡市烈士陵园 1984年 四川省自贡市
28 张自忠烈士陵园 1942年 四川省重庆市
29 遵义红军烈士陵园 1958年 贵州省遵义市
30 “四八”烈士陵园 1957年 陕西省延安市
31 刘志丹烈士陵园 1943年 陕西省志丹县
32 乌鲁木齐烈士陵园 1956年 新疆乌鲁木齐市



198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