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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0:27: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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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年10月7日,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分行,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
为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金融系统)的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保障金融系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金融系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金融系统要加快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宣传动员、培训人员、制定实施方案等工作。已经具备条件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应积极制定实施办法,分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金融系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以促进金融系统尽快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
四、在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金融系统应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为金融系统提供政策咨询;金融系统要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金融系统顺利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模式(二)

蔡英杰


关键词:矿产资源整合 煤炭整合 并购 以煤置股 收购


以煤置股


  在矿产资源整合过程,由于整合并购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因此,有些资源整合方式对于被并购方或者被整合方来说往往并不合理,如采取“挂帐控股”“利润抵资”等方式。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以煤置股”。“以煤置股”本质上是股权并购的一种方式,只不过并购支付手段比较特殊,既非现金,也非股份,亦非并购方自有资产,而是并购交易完成后目标企业的煤炭销售利润。


  例如,2008年,同煤集团轩煤公司在整合河津市地方煤矿的过程中,就采取了“以煤置股”的出资方式。具体模式即,轩煤公司同被并购煤矿约定:被整合企业的矿井恢复生产后,煤炭销售利润均归被并购煤矿的股东,作为并购价款,在此生产期间,轩煤公司派出人员工资、福利进入生产成本,同时被并购煤矿付给轩煤公司管理费15元/吨。在煤炭销售利润足以冲抵并购价款后。在此之后的生产经营利润,则按照轩煤公司51%,对方49%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以煤置股”实际就是无成本从目标企业股东手中受让目标企业部分股权。因为,在收购之前,煤炭销售利润就属于公司收入,股东有权进行享有或分配权益。而在“以煤置股”的并购模式中,并购方却将目标企业原本的利润作为其支付给目标企业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款,对目标企业股东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在此过程中,并购方并未向目标企业投入任何资本,也未向目标企业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却获得了目标企业的部分股权。此外,在并购方向目标企业派驻员工的工资、福利等计入被并购企业生产成本的基础之上,被并购煤矿还要向并购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如果并购交易未经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而是在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下而完成的,那么一旦被并购方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并购协议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很有可能被司法部门认定为显失公平而被撤销,或者要求并购方向被并购方实际支付价款。

  鉴于上述原因,在实践中,采取“以煤置股”作为煤炭企业整合模式的比较少见。


(作者简介:蔡英杰,法学硕士,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能源法律研发主管。转载文章请注明来源和作者。联系电话:13520108510,010-58695236)

作者:蔡英杰
工作单位: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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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135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5〕2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剖腹探查手术面临的情况复杂多变,不应视为“一般执业活动”。在患者病情紧急,危及生命安全,且有剖腹探查手术指征,现场没有执业医师,会诊医师不能及时到达情况下,执业助理医师方可在乡村级医疗机构中实施剖腹探查手术。

此复。

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