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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时间:2024-07-03 17:4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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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令
国 家 林 业 局
2010年 第 2号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 业 部 部 长 韩长赋

国家林业局局长  贾治邦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示范章程制定本委员会章程。

______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_____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在_____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培训、管理仲裁员;

(三)受理仲裁申请;

(四)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__市/县/区_____【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审查仲裁申请;

(二)监督管理仲裁程序;

(三)编制仲裁员名册;

(四)组织仲裁员培训;

(五)管理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

(六)管理仲裁工作经费;

(七)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_____。

第五条 本仲裁委员会由_____市/县/区人民政府及_____【注:有关部门】代表、_____【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_____【注: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成员人数为____人【注:总数为单数,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本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____【注:一至二】人,委员____人。

第六条 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为____【注:三至五】年。

仲裁委员会换届,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内因故更换的,由仲裁委员会组织重新确定人选。主任、副主任更换的,由本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

第八条 本仲裁委员会每年召开____【注:不少于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主任、副主任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章程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全体会议主要负责议决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

(二)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四)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五)审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本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员,颁发聘书: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一条 本仲裁委员会定期组织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第十二条 仲裁员聘期____【注:一般为三】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员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仲裁员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主动报告是否有回避情形。

第十六条 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记录人员、翻译人员等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仲裁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十七条 仲裁员辞聘,应当提前三个月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辞呈。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在仲裁程序结束前不得辞聘。

第十八条 本仲裁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予以解聘:

(一)故意隐瞒应当回避事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第十九条 本仲裁委员会对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仲裁员,予以除名,且不再聘为仲裁员。

第二十条 本仲裁委员会不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仲裁委员会____年____月____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____年____ 月____日起生效。


反腐机关加强自身建设不容忽视

  杨涛

     新华网 7月18日报道,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工作会议强调,要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大力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切实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无独有偶,中新网7月16日也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日前在云南省考察调研时强调: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狠抓检察队伍建设。他说,抓好队伍,首先要从严治“长”,要抓好各级检察长。抓好队伍建设首先要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尤其是要抓好一把手。

  在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反贪局局长韩建林由于涉嫌违纪被免职并被立案审查,湖南省娄底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罗子光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等一批反腐高官纷纷落马之际,笔者认为,两位中央反腐败机关的领导人关于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的讲话显得很及时也很有必要,表明了中央反腐败机关领导人对于加强自身队伍中反腐败问题的高度关心和重视。

  无数铁的事实告诉我们,腐败是没有真空的。反腐败的机关脱离不了社会大环境,反腐败的人也并非神仙,只要有可能,腐败的瘟疫也是会传染给反腐败的领域,反腐败的人如果不注意法律和道德修养,腐败分子一样可能拉拢、腐蚀反腐败的人,一些反腐败的人甚至还可能主动进行权力寻租。因而,反腐败的人也有可能腐败,这是反腐败机关也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的前提。

  反腐败机关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对于我们国家实现法治,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反腐败的人也滥用公权,给我们的法治建设带来的后果是灾难性的。如果说一般官员的腐败只是污染了水流,那么反腐败的人也腐败则是把水源都污染了,腐败就无法得以根治,民众将无从寻找公平与正义、清明与廉洁。腐败分子也完全可以利用反腐败的人也腐败的事实,与其一道结成腐败同盟,逃避打击。其次,反腐败的人也腐败,使得民众与被查处的腐败分子对反腐败的行动不能信服。俗话说:“打铁还须自身硬”,反腐败的人也腐败,人们就完全可能怀疑反腐败的人反腐败的动机,一场轰轰烈烈的反腐败的行动给人看起来倒像是一场闹剧。

  因而,我们如何强调反腐败机关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的重要性都不过分。当前,我们在一方面要强调加强制度建设,保证反腐败机关的相对独立,确保其不受地方的干扰,严格依法办案;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党委、人大、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机关的监督与制约,以及反腐败机关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与制约和反腐败机关的互相监督与制约也是必不可少。只有反腐败队伍的纯洁性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人民群众才能对反腐败斗争保持信心,反腐败斗争才能真正得到深入而持久的开展。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10〕127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哈密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密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行署第四次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哈密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保证建设项目合格交付生产或使用,及时发挥投资效益,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法规〔2009〕555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使用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标准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批复文件,以及下达投资计划的通知;
(三)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
(四)国家、自治区颁布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
(五)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文件。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满足生产或使用需要,生产性项目能够生产出批准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产品;
(二)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试运转合格,并通过专项验收;
(三)投产或者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四)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
(五)竣工文件及资料整理齐全,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第七条 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除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或使用的,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须按设计预留投资,限期完成。
对于投产初期未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部分建设项目,须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要因此延误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第八条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验收前是否安排试生产阶段及期限长短,按各行业规定执行。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竣工验收前,须向验收组织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工程建设情况、试生产情况,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实施情况,建设工程总结、经验、教训,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按一个阶段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施工单位按合同完成施工作业后,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提交完工报告,项目法人依据合同进行验收;
(二)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建设项目,可依据合同先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三)项目法人分别向环保、消防、劳动、档案等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各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四)完成合同验收和专项验收后,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按照地区本级财政投资额度,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
(一)地区本级财政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
(二)地区本级财政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地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地区本级财政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属县(市)实施的,由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属地直单位实施的,由地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报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项目法人按照竣工验收权限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组织竣工验收部门须下发验收通知,明确竣工验收时间和参加竣工验收的部门和单位。
(二)验收委员会由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环保、质监、劳动、安监、消防、档案、金融机构及项目法人等单位组成,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施工、设备供货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项目验收委员会在听取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总结之后,经过建设现场查看,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分组讨论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四)验收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并签字;
(五)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交接,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建设项目正式转入生产或使用阶段。
第十六条 验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听取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
(三)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等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四)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五)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六)起草、讨论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建设实施经过、工程完成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试运行(试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竣工验收结论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擅自超过原审批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政府资金拨付不得超过80%。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时提出的问题必须逐项整改落实到位,并向验收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经验收委员会复查后方能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竣工验收报告内容。
附件2:竣工验收鉴定书内容。











附件1:
竣工验收报告内容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规模
3.建设地点
4.项目法人
5.主要设计单位
6.主要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及供应单位、监理单位、质检部门
7.工程实际开、竣工日期
(二)建设依据
1.项目建议书批准机关、日期及文号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机关、日期及文号
3.初步设计批准机关、日期、文号及总概算
4.调整概算批准机关、日期、文号及调整后的总概算
(三)工程建设情况
1.工程设计及施工情况
(1)设计方面:简要说明设计依据、要求;具体实施情况;重大设计变更说明;工程设计质量评价意见等。
(2)施工方面:招投标情况;简述工程建设组织实施过程(主要控制点),包括项目签订重要措施说明;施工重要措施说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经过及结论意见;实际完成实物工程量数额。土建工程质量评定意见:须分项注明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并附表;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及调试结果的检查测定意见,并附表。未完工程的处理意见。
(3)工程施工综合评价意见
2.工程财务: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概算调整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财务决算意见;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金额及构成分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并附表。
3.主要物资材料消耗情况并附表。
(四)试生产情况
1.生产准备:组织机构、人员培训、规章制度等准备情况,生产所需燃料、原料、动力、流动资金等落实情况以及外部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
2.试生产情况:说明项目投产时间、试生产期间有关诸如生产能力、产品质量、运行状态、主要物质材料消耗等指标的考核情况。
3.项目投产后的投资效益、经济效益指标考核分析,并与立项时的投资效益、经济效益评价指标进行对比。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实施情况
(六)建设工作总结、经验、教训
(七)工程遗留问题及解决意见
附件2:
竣工验收鉴定书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规模
3.工程建设地址
4.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及实施经过简要说明
5.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6.验收委员会对本工程的验收意见
(1)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综合评定
(2)工程财务执行情况的审查意见
(3)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审查意见
(4)工程文件、图纸、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的审查意见
(5)对项目生产能力或交生产或交付使用方面的意见
(6)遗留问题的处理意效益的考评意见
(7)对工程项目正式移见
(8)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和资料
7.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名单



哈密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管理,健全和规范项目决策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是指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自筹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计划。
以上建设程序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四条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筹项目只审批立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审批初步设计。
第五条 审批立项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初审意见;
(四)同级城乡建设部门的规划选址批复意见;
(五)按照分级审批原则,由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六)自筹资金来源及承诺;
(七)投资估算表;
(八)附件资料真实性承诺函。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
(五)项目投资估算表和资金筹措方案;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特殊领域的项目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照国家编制要求,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部门和设计单位编制。
第八条 前期手续完备、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进行招投标工作。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立项批复文件;
(三)可研批复文件;
(四)初设批复文件;
(五)城乡规划部门的“一书两证”及建筑设计红线图;
(六)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地区审图中心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文件。
第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施工,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如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建设规模或投资超过原批规模10%以上的,必须按程序履行变更报批手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十一条 任务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