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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5-15 00:1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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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和发展改革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实施小型煤矿(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小型煤矿机械化程度,逐步解决小型煤矿规模小、工艺落后、技术装备条件差、安全保障能力低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小型煤矿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煤炭工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炭工业的安全与发展,对煤矿机械化、现代化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要求小型煤矿要依靠科技进步,实行机械化开采,走规模化、现代化发展之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和落后技术、工艺、装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小型煤矿等中小企业机械化提升改造等制度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产业结构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机遇,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鼓励和引导小型煤矿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大力推行机械化改造,坚决淘汰落后生产方工艺,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依靠科技进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典型带动、技术服务等多项措施,推动小型煤矿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推进机械化开采,提高装备水平,改善作业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小煤矿生产力发展。
  (三)工作目标。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到2012年底分别达到45%和70%以上,到2015年底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
  1.厚度≥0.8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复杂的水平、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必须实现机械化采煤;鼓励具备能力的煤矿企业在地质条件复杂、急倾斜煤层等困难条件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推进机械化采煤。
  2.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机械装载(自溜、高突矿井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煤巷、半煤巷实现机械化掘进,鼓励在岩石巷道采用机械化掘进。
  3.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采区实现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煤,减少串车运输;逐步实现辅助运输机械化。
  三、基本要求
  (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将小型煤矿机械化纳入本地区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组织制定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编制说明见附件)和实施方案,确定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重点企业,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有关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2月28日上报国家煤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国家能源局。
  (五)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内煤矿的开采条件、灾害种类、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技术难点,以推行采煤、掘进和运输机械化为重点,坚持综采优先、推广普采、限制炮采,全面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开采方法改革,提升开采技术水平。
  (六)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各小型煤矿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煤层厚度、倾斜角度、走向长度、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等煤层赋存条件以及矿压显现规律、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采空区、废弃巷道情况等,进行科学论证,积极探索适合自身条件的开采方法及工艺,确定实施机械化开采的方案,选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确保机械化改造实现预定目标。
  (七)强化管理,确保安全。各地有关部门要发挥科研煤机制造单位及辖区内大型煤矿企业的技术、管理优势,建立技术服务和指导体系,组建专家队伍,定期研究分析小型煤矿在机械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指导小型煤矿及时调整方案和改进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机械化改造顺利实施。要结合机械化改造,对矿井通风、供电、运输、排水等系统进行同步优化改造。同时,要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机械化改造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四、工作措施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产煤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部门;建立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工作机制,并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各产煤市(地)、县(市、区)也要明确负责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部门或机构,建立完善责任制和奖惩制度,严格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机构)要加强督促指导,为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创造有利条件。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抓好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九)政策支持,保障投入。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前期投入大、周期长,各地区要按照“企业负责、市场运作、政府支持、部门协调”的原则,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提供资金保障。各地要制定政策,加强引导,鼓励小型煤矿通过股份制改造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争取金融机构对小型煤矿的信贷支持;采取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托管等方式,解决小型煤矿技术力量薄弱的难题。各小型煤矿要注重发挥投入主体的作用,提足用好安全费用,保投入、保工期。对于因实施采煤机械化改造而提升的能力,可通过能力核定予以认可。
  (十)机制约束,强力推进。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从产业调整、资源整合、资金扶持、人员分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具备条件并已列入规划而不进行机械化改造的小型煤矿,禁止其整合其他煤矿或者扩储煤炭资源;对于具备条件而没有采用机械化开采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核准(审批);对于不实施机械化改造、通过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盲目扩大规模的煤矿,在生产能力核定时要严格予以限制;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不符合有关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开采技术、采煤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
  (十一)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帮助小型煤矿集中培养一批与机械化装备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机械化改造需求,采取“自身培养、校企联合、企企联合”等多种方法,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培训,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鼓励具备能力的企业组建综采工作面安装、试采、回撤专业队伍,为实施机械化改造提供服务。
  (十二)加强交流,典型引路。各地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新形势下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重要意义,增强煤矿开展机械化改造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注重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加强交流,取长补短;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选择有条件的小型煤矿先行试点,树立一批机械化改造成功的样板,及时总结推广,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召开现场会,组织学习参观,促进全国小型煤矿机械化工作全面开展。
  附件: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编制说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编制说明

  为合理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工作,各地要根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结合全国小型煤矿机械化规划目标及各地煤矿开采条件、煤炭储量、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编制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为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特作如下说明:
  一、规划编制依据
  1.张德江副总理2008年5月在太原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提出的争取利用三年时间,小型煤矿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达到40%以上的要求;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中关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小型煤矿等中小企业机械化提升改造等制度规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4.煤炭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标准、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规划编制原则
  1.要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升级的要求。通过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方式和落后产能,加快推进本地区煤炭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升级步伐,坚定不移地走机械化、规模化道路,显著提高产业层次。进一步缩小小型煤矿与大中型现代化煤矿的差距,加快推进小型煤矿发展方式由落后粗放型向先进集约型转变,管理方式由传统经验型向现代科学型转变。
  2.要体现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要在充分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淘汰落后产能和小型煤矿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统筹制定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地要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煤炭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实施。
  3.要体现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要求。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内煤矿的开采条件、灾害种类、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切入点,以推行采煤、掘进和运输机械化为重点,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工程和项目,坚持综采优先、推广普采,全面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开采方法改革,提升开采技术水平。
  4.要体现科技创新、政策驱动的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对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支撑作用,积极选用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各地要制定鼓励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政策措施,支持小型煤矿通过机械化改造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积极协调、争取信贷支持,指导小型煤矿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5.要体现教育培训、典型引路的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和服务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小型煤矿集中培养一批与机械化装备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同时要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选择有条件的小型煤矿先行试点,树立一批机械化改造成功的样板,及时总结推广,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三、规划主要内容
  1.小型煤矿机械化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面临的形势。主要包括小型煤矿安全生产现状、事故特征及主要原因;地质条件及自然灾害状况;采煤、掘进、掘进装载、运输等主要生产系统机械化现状和程度;存在的突出问题;面临形势分析。
  2.小型煤矿机械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规划目标应包括本地区规划总体目标;采煤、掘进、掘进装载、运输等主要生产系统机械化程度。
  3.小型煤矿机械化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安排。要分列出2011~2015年分年度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名单,以及改造的具体内容、预期效果。
  4.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包括将小型煤矿机械化纳入当地煤炭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主体责任;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资金投入;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育先进典型,发挥引导作用等内容。
  5.重点工程。结合辖区小型煤矿实际,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和示范作用的小型煤矿,列入机械化改造的重点工程,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以点带面,总体推进。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业务处室,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按时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2.做好调查研究。各地在编制规划之前,要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工作,通过现场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掌握本地区小型煤矿机械化的现状、开采条件、灾害程度、技术难点等,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加强规划目标的研究和测算。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本地区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的主要指标,特别是采煤、掘进、掘进装载、运输等系统的约束性指标,以更好地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指标的设置和测算要兼顾全面和重点,兼顾需要和可能,既要适度超前,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4.按期完成规划编制。请各地抓紧编制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并于2011年2月28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和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联系人:肖同社,王素锋,纪庆磊
  电话:010-64464294(带传真),64464017,68555086
  E-mail:hgsjcc@163.com,jiql@ndrc.gov.cn
  附表:1.小型煤矿机械化现状调查表(表1-4)
     2.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规划表(表1-2)
     3.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示范矿井(重点工程)规划表
     4.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示范矿井基本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1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17号)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2年11月20日第六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2年11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海关关于出口收汇系统在北京试运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海关关于出口收汇系统在北京试运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逃汇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并定于2001年2月8日起在北京地区试运行。现就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收汇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最先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账,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可在网上
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出口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二、出口收汇系统的身份认证和IC卡发放
(一)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二)中国电子口岸已于2000年12月15日开始在北京地区试点。从2000年12月15日至2000年12月28日,已集中完成北京地区近千家企业的入网用户资格审查和IC卡发放手续。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此期间申领IC卡的出口企业,可向北京制卡中心申请补办手续

(三)北京制卡中心从2001年1月9日起,每周二至周五在国际饭店四层4039房间,继续为没有及时申领IC卡的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并发放IC卡制卡《预约通知单》。
三、企业在出口收汇系统试点运行后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核销单的申领
自2001年2月8日起,北京地区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需上网申领新版核销单(即加贴或加印了“条型码”并盖有“联网试点专用章”的纸质核销单)。企业在此之前领取的核销单(以下简称“旧版核销单”)自2月18日起停止使用,并应当在一个月内交回外汇局注
销。新版核销单于2月18日开始启用,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于2月18日起对北京地区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账数据联网核查。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
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企业领单时可以不用当场在新版纸质核销单上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新版纸质核销单仅需在正式使用前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核销单的报关前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进行备案而尚未使用的新版核销单,在报关地点发生变化时,企业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向变更后的
报关地海关备案。
(三)出口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手工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收汇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企业如需要在报关后60天之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应当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先向外汇局进行网上交单,再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收汇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关于核销单遗失
企业遗失空白新版核销单,应当立即自行上网挂失或向外汇局申请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六)关于核销单综合信息查询
企业可以在网上对核销单的领取、使用等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以了解本企业核销单的运转情况,加强核销单管理。
(七)其他事项
企业如遇到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账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账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
当更正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热线值班电话:(010)68518956
北京外汇管理部热线值班电话:(010)68421125(010)68421164
海关总署热线值班电话:(010)65195656
北京制卡中心热线咨询电话:(010)65194618
特此公告。



200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