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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时间:2024-05-19 22:30: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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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全面、正确实施,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

  2、《哈尔滨市征地拆迁工作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6号);

  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群力新区部分区域征地拆迁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6]24号);

  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岗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8]21号);

  5、《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部分区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9]6号);

  6、《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场路沿线景观综合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9]16号);

  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第三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9]26号);

  8、《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市区铁路环线部分危棚房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10]15号);

  9、《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市重点工程项目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哈政综[2011]1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原有的规定办理。





常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2002〕234号

常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及时组织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全力以赴地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可能发生的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损失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确定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成立常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和相关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广播电视局、卫生局、供电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中心成员。

指挥中心的职责是:负责常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修订,并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实施;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系统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督促演练;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根据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和协调驻常部队参与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 常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和若干指挥部,分工负责有关应急处理工作。

(一)应急处理办公室,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指令传达和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抢险救援指挥部,由发生事故单位的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负责事故现场的紧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保卫警戒指挥部,由分管公安的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负责事故现场保护、交通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四)事故调查指挥部,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任副指挥,负责事故情况的调查、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的定性及处理建议工作。

(五)善后处理指挥部,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负责人员安抚、慰问、补偿等工作。

上述办公室和指挥部的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同时可视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报告。在本市范围内一旦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向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并按规定报告上级政府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二)紧急救援。确认本市范围内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消息后,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及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处理工作状态,各指挥部成员应以最快捷的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抢险救援行动。

(三)依序替补。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及办公室、各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因故缺位时,由副职按序替补到位,防止出现指挥中断、秩序混乱的现象。

(四)保护现场。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事故单位到参与抢险救援的有关部门及现场的群众都负有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与义务。因抢救伤员、疏通交通、防止扩大事态等必须移动现场有关物品时,应妥善做好取证、记录、标志等工作。

第七条 针对不同事故的特点和应急需要,建立健全若干特大安全事故救援救护保障专业队伍。

(一)应对火灾、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建筑工程、城市燃气、城市供水、泥沙石、食物中毒、渔业捕捞、内河交通,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长江交通、铁路交通、航空运输等事故的抢险救灾队伍,分别由市公安、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农林、交通、质监、国家海事、火车站、民航站等部门和单位组织;

(二)医疗救护队伍,由市卫生局组织;

(三)供用水、供用电安全保障队伍,分别由市建设、水利、供电部门组织;

(四)通讯联络保障队伍,由市无线电管理和电信部门组织;

(五)后勤物资供应及交通运输保障队伍,由市经贸、交通和财政部门组织。

上述各救援救护保障队伍必须保证人员数量足够、技术业务熟练、装备设施齐全,关键时刻能及时调度到位,并发挥应有作用;救援救护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人员、装备及事故现场情况,并接受指令。

第八条 除应急救援救护保障专业队伍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驻常部队和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和保卫保障的重要力量。

第九条 有关特大安全事故信息的披露和抢险救援工作情况的报道等,统一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专门人员采访报道。

第十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20日

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规则

交通部


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规则
1992年3月20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提高车、船能源利用率,应用、推广确有节能效果的车、船用节能产品(下称节能产品),防止和制止假冒伪劣节能产品,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部《交通行业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一)在用汽车、船舶节能产品的质量控制、检测和公布;
(二)节能船型、节能车型的认定、监测和公布。
第三条 交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下称交通部能源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
第四条 “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交通部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及其“武汉工作站”和交通部指定的其他监测机构(下称监测机构)是节能产品检验、试验、监测的实施单位。
第五条 监测机构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要求及《在用汽车节能产品试验评定方法》、《船舶用节能产品评定方法》,对节能产品的质量、节能效果进行检测,对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管理水平、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评定。
第六条 生产企业要求公布节能产品,应向交通部能源办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文件:
(一)产品证书、检测试验报告;
1.产品(技术)鉴定证书;
2.监测机构对被检产品所做的节能《检测报告》;
3.节能产品装车、装船、装机(装卸机械)的可靠性(生产性)试验报告;
4.其他应提供的检验、试验报告。
(二)技术文件:
1.产品的技术文件和图样;
2.企业生产工艺和全面质量管理文件;
3.产品标准;
4.标准化审查报告;
5.生产工艺文件资料;
6.试制总结报告;
7.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交通部能源办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小组对产品技术文件及检测、试验和监测结果进行评审。
第八条 对评审合格的节能产品,交通部能源办应自企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该产品的“公布证书”,并分批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经评审不合格的节能产品,交通部能源办应自企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不予公布。
第十条 申请方提出保密要求的,有关单位应予保密。
第十一条 取得证书的节能产品可以应用于在用汽车、船舶,并作为交通部节能优选推广项目的候选产品。
第十二条 取得证书的产品若改变设计、标准、工艺、技术参数、牌号、型号应重新办理申请公布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证书的产品转由其他企业生产、转入企业需另行办理申请公布手续。
第十四条 取得证书的产品须按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程序表》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纳入产品的“公布”档案,检测不合格的产品限期进行整顿,再行抽样检测,检测仍不合格者将撤消其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转让证书或检测报告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公布应按规定交纳手续费。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