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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时间:2024-07-21 23:25: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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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2月11日以粤教基〔201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农村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农村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条 办园规模以3-9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12个班。

  第四条 班额:小班一般25人;中班一般30人;大班一般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 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宜靠近集镇或村镇中小学设置,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 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 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m2,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m2(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m2)。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4m2,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m2.

  第九条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不小于5m2.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m2。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十条 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m2(小学校舍改建的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0m2),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m2.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具体设备见附表3.

  (二)配备音体活动室1间。具体设备见附表4.

  第十二条 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生均图书数量(指幼儿课外用书)不少于4册。教师用报刊、杂志不少于2种,教参、工具书等不少于20种。

  第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

  第十五条 安保、防卫、消防设施设备按规定配齐。

  第十六条 室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配有适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具体设备见附表5.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幼儿园园长的数量根据广东省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配备。园长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5年或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按照收托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幼儿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条 安保人员、炊事员、财会人员、工勤人员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取得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前教育办学许可。

  第二十二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园方向正确,有近期、远期发展规划,有保障幼儿园发展的机制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治园,建立规范的幼儿园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如岗位责任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家园社区协作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架构健全。有园务委员会(或董事会、理事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工会、家长委员会等。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民主管理和园务公开,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较高;办学理念端正,治园能力较强;团结合作,有一定的威信。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熟悉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敬业爱幼、为人师表、团结协作,队伍相对稳定。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第三十二条 教研活动正常,有计划、记录、总结,定期开展公开教学观摩活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规为教职工落实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条件和经费。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各项制度健全。

  第三十五条 做好出勤登记、传染病登记、疾病登记、晨间检查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体弱儿管理登记、缺点矫治登记、膳食调查登记、体格锻炼登记、教玩具消毒登记、意外事故登记、家长联系等记录。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登记手册》,做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登记,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入园、上岗前健康检查制度和定期体检制度,教职工及幼儿每年的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全体教职工有健康合格证。幼儿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做好记录和评价,建立幼儿健康基本情况信息库和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疾病防控工作落实,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视幼儿健康,按规定开展安全、卫生、营养、保健教育和宣传,培养幼儿良好生活习惯,加强体格锻炼,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工作流程规范,严格把好食物购买、贮存、加工关。

  第四十条 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按照食谱备餐,并公布食谱。幼儿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



第九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本园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实施方案,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合理地组织教育教学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中,注重观察评价,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与技能的发展。能结合当地文化,因地制宜开设一些乡土特色课程。防止教学“小学化”倾向。

  第四十三条 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动手动脑的教育环境和条件,科学合理利用空间和场地,有相适应的活动区(角),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提供适量的教玩具和安全卫生的材料(包括乡土材料),体现幼儿年龄特点。

  第四十四条 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做到保教结合、动静结合、室内外活动结合;保证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

  

第十章 家长与社区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主动与家长密切联系,搭建家园共育平台,畅通渠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村委会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乡村、家庭教育资源,拓展教育空间,为幼儿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利用社区小学开展幼小衔接活动,帮助幼儿做好入学的适应准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不小于”、“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2.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参考指标表;3.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活动室、寝室设施设备参考表;4.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兴趣活动室设施设备参考表;5.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参考表),此略





部属高等学校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化工部


部属高等学校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1980年12月1日,化工部

根据财政部(80)财事字第146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实行预算包干的函》的精神,结合部属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部属各院校从一九八○年起,对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管理试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化工部分配下达的年度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学校结转下年度支配。
各院校预算结余的资金,除国家规定专项资金应专项使用外,主要用于改善教学、科研等项工作条件和发展教育事业,不得用于提高各项开支标准,也不得用于购置单价二万元以上的设备和新建、扩建造价二万元以上的单项土建工程。
二、部属各院校的年度预算,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凡由于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进行调整,或者由于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有改变而对学校预算产生较大影响时,部将相应增加或减少各院校的年度预算。
三 、各院校实行预算包干后,其定员定额经费经年终考核确有节约的,可从节约经费中提取不超过10%的奖励基金,纳入学校基金计划,按规定统一使用。但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人民助学金、科学研究费(指结合教学自选科研项目的科研费)等项目的预算资金,年终没有用完的,只能作为结余经费结转使用,不能作为节支经费提取奖励基金。
教职工定员的经费,在目前普遍超过中共中央一九六二年规定编制比例的情况下,一般可按校本部人数和标准工资数(加调整工资因素),结合减员和节约工资开支计划计算确定;对实验实习工厂、农场和职工工资,以学生总人数的1%至3%的定员,由国家预算支付。其余人员一律从工厂、农场生产收入中开支;生产性工厂、农场的职工工资,应一律由工厂、农场负责开支。
公务费、业务费及其“节”级经费的定额,可暂按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实际开支的平均数,参照一九六四年、一九六五年两年的开支情况研究确定。
四、各院校实行预算包干后,要认真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努力节约支出,积极组织收入。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都要加强管理,综合平衡,妥善安排。在便于统一调度、合理使用、保证重点和留有后备的原则下,对预算资金中的各项公用经费,也可在学校内部试行包干办法。
五、各院校对各类人员都要制定工作量和岗位责任制,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奖与惩都要根据贡献大小或损失轻重,做到区别对待,赏罚严明。
六、各院校实行预算包干后,要坚决完成国家每年下达的各项招生计划,并积极采取措施,尽可能增加招生,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法令、制度和各项财务开支标准,不得弄虚作假,擅作主张,各行其是,不得划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
七、各院校实行预算包干后,校(院)长和总会计师必须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并要以身作则,带头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带头坚持国家各项财经制度和开支标准,大力支持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切实当家理财。学校财务部部门和财会人员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把好口子,当好参谋。要实行经济民主、财务公开。学校的年度预算、决算及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领导要组织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员认真讨论审议,要发动和依靠群众揭矛盾,提建议,定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共同把学校财经工作做好,把各项资金用好。
八、各院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定位思考
----兼谈忠实义务

张向阳


论文提要:
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一道德教义从此被法律加以确认,立法者这一举措,无疑将会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包二奶”、“家庭暴力”、“配偶权”展开讨论,着重阐述了在这些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上,法律是如何看待并调整的。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事由、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到国家公权、社会组织对家庭暴力的介入,反映了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批判态度和对高品质家庭生活的导向,对健康的婚姻道德精神的提倡,而不是恣意、肆意地横加干涉。由此导出,法律对带有强烈伦理道德色彩的婚姻家庭关系这种情感世界的行为的介入必须有一个“度”,必须讲究立法技巧,法律与道德必须找到一个最佳契合点,以便携手并进,优势互补。但勿容讳言,大力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大搞精神文明建设,才是根本的选择。全文共5000字。

作者简介:

张向阳,男,1964年出生,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职法官。


一九九五年十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婚姻法以来,围绕大改还是小改,前进还是倒退,争论十分激烈,特别是婚姻法是否应规定夫妻间的忠实义务(配偶权),是一个贯穿婚姻法修改全过程的争论焦点。立法机关最后采纳了肯定意见,将这一伦理道德用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禁止家庭暴力”,这两个禁止是在原先四个禁止基础上增设的。对这些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的规定表明了立法者解决“包二奶”和“家庭暴力”的态度和决心。但婚姻法对同居义务未予明确。对同样是违背忠实义务,侵犯配偶权等其他行为未作规定。
关于“包二奶”问题
“ 包二奶”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现象的表现,在整个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引起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争论各方观点各异,媒体也炒作的很厉害,甚至要追究“包二奶”者的刑事责任。实际上,婚姻法只规定了民事责任,只对重婚的行为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重婚不仅破坏了一夫一妻制,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登记机关婚姻登记的公信力,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故代表国家公权的司法机关应当介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包二奶”违背的是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是情感性质的问题,社会危害性较小,如给相对方造成损害,只能在民事范围内解决,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相对方不知情或默认,则根本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一项合约,互相忠实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违背这两个特定“私人”之间约定的义务,应通过民事责任解决,而不是动用代表国家强制力的刑事责任来解决。这体现了立法者的理性态度。
“包二奶”指的是时间较长,相对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在经济上女方对男方具有依附性。如以“夫妻名义”同居,则为事实重婚,性质又有不同。“包二奶”导致的法律后果有两个:一个是由此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46条),过错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由此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事由(32条),经调解和好无效后,应准予离婚。但对提出离婚请求的条件不加任何限制,不管有无过错,双方都可以提出,不以限制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作为对其惩罚措施。因为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维持这种全无爱情的婚姻也是不现实的,正所谓“强扭的瓜不甜”,“捆绑不成夫妻”,法律对其不应干涉,否则离婚自由就是一句空话,与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自相矛盾。法律的着重点应放在公平正义以及双方利益平衡上,即如何对受害方加以救济,而不是对负心人施以重典,这不符合“权利本位”潮流。也许对情感世界的行为由道德来调整更具实效。法律对“包二奶”的批判态度是通过赋予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实现的,这体现了立法者的务实态度。
关于“性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是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同样也是媒体炒作的对象,尤其是性暴力问题,有观点甚至建议增设婚内强奸罪以惩处此类行为。家庭暴力不光是指对肉体的摧残,同时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当然对家庭暴力的范围不应扩大化。偶然的,一般的吵打,既不影响感情,又未造成后果,频率很小的矛盾冲突,不属家庭暴力范围。立法者考虑到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充分运用了婚姻法是民事基本法、是私法的特点,借助民事法律手段调整此类问题。婚姻法第32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赋予受害人提出离婚的一项权利;第46条将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从经济上安抚受害者;第43条第45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者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即依伤害程度不同,分别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由于虐待罪和伤害罪乃至赌博、吸毒犯罪的主体涵盖了婚姻关系当事人,因此,婚姻法只强调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够什么标准就追究什么责任,不再新设处罚和罪名。第43条还规定了村委会、居委会对家庭暴力的民间调解和公安机关的处政处罚,明确了行政管理机关的介入权。这是婚姻立法的一个创举。
应当看到,针对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在审判实践中是很难操作的,“包二奶”亦此。最大的障碍是举证问题。首先,家庭暴力的致伤部位往往较为隐蔽,致伤程度轻微,容易恢复,无须住院治疗。这样时过境迁,很难再能留下有价值的证据材料。而人证往往因有亲属关系,其证明力又大打折扣。如采取不正当手段偷拍偷录,即使条件允许但又涉及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且这种证据效力又该如何认定?而非此,无过错方很难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获取赔偿的规定只能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对此类证据的采集方式和证明程序和证明程度(内容)作出规定或司法解释,既保护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又保护相对方包括无过错方的隐私权,同时也不损坏公序良俗。其次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很多受害人要么出于“家丑不可外扬”心理不愿意报案,尤其是对性方面的暴力有难言之隐,不愿意鉴定伤情;要么受文化水平的限制,不懂法,权利意识和证据意识都不强,当时没有提取并固定证据。另外,仍有很多人为了孩子的利益和未来婚姻的不确定性等原因,委曲求全,忍辱负重,对过错方仍抱有幻想,等待着人家回心转意的那一天。而一个有诚意准备把小日子过下去的人是不会怀有贰心,事先就为离婚作这样那样的准备工作。实在被逼无路时,痛下决心摊牌,而对方此时已早有戒心,取证难度更大。古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之说,其理亦此。
因此要从根本上消除家庭中的暴力,光靠几条法律条文是完全解决不了问题的,治本之策仍然是依靠道德的力量,依靠行为人自身文化素质的提高。
于“配偶权”问题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包二奶”违背了该项义务,即侵犯了配偶权,法律对此已设定了救济措施。但修改后的婚姻法未对“同居义务”加以明确,当一方因婚处不轨行为违反了忠实义务时,同样也是对配偶权的侵犯,此时则无任何救济措施。这似乎会引起权利的失衡,而法律在此却嘎然止步。值得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尝试通过间接保护方式,只要确认其侵害他人合法的人格利益,就构成侵权,判赔一定的精神损失费给无过错方。
诚然,法律是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而道德不仅可以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而且可以评价、指引人们的思想和观念,通过舆论力量和个人自觉来纠正其不良行为,这就使道德担当了法所无法替代的任务。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带有情感性质的一种特殊关系。感情作为人的内心感受,是可变的,具有不确定性,不应当也不可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而法律也不可能穷尽大众日常私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更无法动用公共资源监督每个人二十四小时内是否有不规定不行,何况这也是对人权的侵犯、自由的剥夺和限制,是一种倒退。就连妻子对自己的丈夫也无法做到这一点。所以,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不轨不行,主要靠道德谴责和鞭挞来逐步消除,靠每个人提高自己的道德文化素质,自觉抵御各种诱惑。
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它只是最低限度的约束,尤其对于婚姻家庭这种具有强烈伦理道德色彩的领域,对其调整不仅需要法律手段,更需要行政和道德手段,法律调整过多或过深,只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执行也会失去相应的精神条件。如果把夫妻忠实义务法律化、看作国家公权对高品质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导向,对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的婚姻道德精神的提倡,而不是“包办”,从这个层面上来理解,新修改的婚姻法是婚姻立法的一次飞跃,符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契合点
法律与道德是上层建筑中两个紧密相关的部分,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互为补充。法律只调整与人们利益最直接、最重要的社会关系,需要以国家权力进行干预的社会关系;而道德所调整的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许多不由法律调整的问题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等只能由道德调整。但是这个范围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社会生活的发生变化,原本属于由法律调整的问题可以转化为只由道德来调整;原来属于由道德调整的问题,可能转化为要由法律来加以调整。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演进的大变革和转轨期,在市场经济的汹涌大潮中,新的社会关系不断产生,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对婚姻家庭的认识和观念发生着很大的变化,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带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是伦理关系,同时它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受法律调整是理所当然的。法律和道德在这里发生了交叉和融合。任何一部法律只能根据社会的平均道德水准作出现实而明确的价值取舍,如超越这个水准,管得过宽过深,则会导致对法律的抵触和规避,这种脱离生活的法律是没有人文基础的,何谈社会效果。要知道,深深扎根于特定社群里面的习惯性行为准则实实在在地左右着人们的生活,它无处不在,其规范密度比法律要大得多。往往德高望重的长者出面说合、基层组织的调停和社区舆论的评价的效果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这次所修改的婚姻法对“包二奶”和“家庭暴力”等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顺应时代潮流和历史大趋势,作出禁止性规定和此类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规定,而并没有后来设想或者担心的严历,并初步将忠实义务法定化,而并没有“急功近利”包揽一切,这决不是对此类行为的纵容或默许。这实际上表明了国家公权对此类行为的批判态度,隐含和体现了一种道德精神,作为一种导向,提倡的是以忠贞专一的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道德。此外,将此类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规范,还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弘扬道德精神,培养良好的道德观念,起到双重的保障作用和教育作用,有助于树立规则的权威性。
靠法律的手段维护爱情的专一和稳定,并不是婚姻立法的本意,对此类关系的调整,应当由伦理道德来唱主角,至少目前是这样,法律暂不宜轻率干预。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是婚姻立法中的公平救济,尽量将种种不忠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特别是对子女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点。婚姻能否完美,能否地久天长,能否经得起时间考验,关键取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和文化素质及其道德品质。因此,关键的关键是道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是以德治国。这才是治本之策。
在法律和伦理道德结合的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即法律和道德所要寻求的契合点,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并进,优势互补,确需经过长期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