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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09 16:33: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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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

国能规划〔2012〕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在中央“必须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引导下,能源领域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能源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非国有煤矿产量约占全国的40%,民营水电站装机约占全国的26%,民营风电装机约占全国的20%,民营炼油企业加工能力约占全国的18%,火电、水电、煤炭深加工等领域已经涌现出一批非公有制骨干企业。民间资本在太阳能热利用、生物质能开发以及晶体硅材料、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电池制造等领域居于主导地位,在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间资本已经进入西气东输三线等国家“十二五”重点项目建设领域。我国已经是世界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但发展方式粗放的矛盾比较突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扩大能源领域投资,有利于深化改革、完善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有利于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产业由大到强的转变;有利于降低能源生产利用成本、提高能源效率和普遍服务水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促进能源领域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煤炭资源勘探、开采和煤矿经营,建设煤炭地下气化示范项目。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以多种形式投资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投资建设煤层气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

(三)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煤炭加工转化和炼油产业。支持民间资本继续投资煤炭洗选加工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煤制气等煤基燃料示范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大型炼油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和运营大型炼油项目中的部分装置或特定生产环节。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投资建设跨境、跨区石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LNG)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余热余压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火电站脱硫、脱硝装置的建设、改造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网建设。

(六)鼓励民间资本在新能源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民营资本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领域投资,开发储能技术、材料和装备,参与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建设,参与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太阳能示范村建设。

二、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

(七)完善资源配置机制。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加快机制创新,为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障民间资本公平获得资源开发权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合规成为大型煤炭矿区开发主体以及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开发主体。水电、风电等特许开发权的配置,不得设定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歧视性条件。

(八)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不断改进能源项目核准(审批)管理,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规范化、公开化,为各类投资主体提供公平、全面、及时、便捷的政策咨询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能源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财政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十)完善价格支持政策。理顺能源价格,引导民营资本在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调整能源结构中发挥更大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公平享受可再生能源发电、煤层气(瓦斯)综合利用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竞价上网试点。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十一)优化企业融资环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能源领域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不断完善民间投资融资担保制度,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能源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通过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保护民间投资者权益。

三、提高民营能源企业发展水平

(十二)推动民营能源企业加快向现代能源企业转变。加强市场引导和行业指导,推动民营能源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健全企业财务、劳动用工等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十三)支持民营能源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骨干民营企业承建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鼓励民营能源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和人才培训,开展重点领域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十四)促进民营能源企业加快产业升级。鼓励和支持民营能源企业积极发展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现有产业,淘汰落后产能。支持民营企业以产权为纽带,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按照“上大压小”等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关停落后的小火电机组、小煤矿、小炼油装置,整合能力和资源,建设清洁高效、技术先进的大型项目。

(十五)鼓励民营能源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引导和统筹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在境外投资建设能源开发与利用项目,承建境外能源建设工程。

四、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

(十六)加强投资引导和监管。能源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能源行业具有安全生产要求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等特点,特别是当前提高能源开发转化利用效率、调结构转方式的任务紧迫而艰巨。因此,进入能源领域的市场主体,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不断提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关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规范行业管理,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开展能源生产和经营活动。

(十七)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加强能源市场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能源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市场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建立能源领域投资项目和科研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民间资本与项目、市场、新技术的有效对接。

(十八)加强技术咨询服务。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为民营能源企业提供技术、管理、政策等咨询服务。能源科研、设计机构和大专院校要积极与民营企业合作,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撑。

(十九)严格行业自律。各类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费用,支付劳动工资报酬,参加社会保险。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能源企业、有关行业协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扩大能源领域投资。各地要跟踪了解本地区能源领域民间投资发展动态、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建议反馈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199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4号《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专利权人长城公司一直自己实施“等离子体加速器法离子镀膜装置”专利技术。1993年12月,长城公司发现遵化设备厂向北京齿轮厂销售了其专利权的产品等离子体镀膜机,认为该销售行为已构成了侵权,遂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遵化设备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专利技术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我们研究认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制造和经营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两种专利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销售行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目前,正值劳动者特别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签约的高峰期,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的现象仍有发生,部分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仍通过多种借口检测求职者的乙肝项目。为切实贯彻《通知》有关规定,防止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行为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

  (一)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组织开展公务员招录体检工作中,严格执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有关规定;指导各类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采取多种形式向各类企业宣传和介绍相关政策规定,禁止企业在就业体检中采取任何形式要求求职者接受乙肝项目检测,对企业违规行为,一经举报查实,要依法处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在今年上半年统一印制专题宣传画和宣传手册,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和张贴。同时,结合各类招聘活动或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送政策上门等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将国家禁止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的政策规定宣传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引导用人单位了解和执行政策规定。

  (二)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服务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体检项目和体检表格,明确区分就业体检和其他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统一的就业体检表。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乙肝项目检测知情同意制度,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保护乙肝项目受检者的隐私权。

  (三)增强高校毕业生维权能力。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就业体检相关政策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内容,提高高校毕业生维权意识和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等活动,向高校毕业生宣传劳动就业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介绍劳动者维权方式和渠道。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和各类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主动巡查,切实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活动及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日常监督。各地要将禁止在就业体检中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作为“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重要执法检查内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县级以上调解仲裁机构要对因涉及乙肝歧视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进行调处。

  (五)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就业体检项目、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将医疗卫生机构执行《通知》情况纳入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评价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对违反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六)设立和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地市级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设立、公布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要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开展宣传教育,强化舆论监督

  (七)积极组织开展乙肝防治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依托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公众媒体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宣传长廊、教育处方等渠道,大力宣传乙肝防治科学知识;充分发挥相关专业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开展乙肝宣传活动,逐步消除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疑虑。教育行政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对学生普遍开展相应的教育。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加强舆论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其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所查处的用人单位或医疗卫生机构的乙肝项目检测违规情况,以起到舆论震慑作用。鼓励新闻媒体对政府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用人单位进行监督。

  四、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九)明确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对各类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对学生的乙肝知识教育,指导高校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和维权渠道纳入就业指导工作当中。

  (十)加强部门合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联系,强化配合。各地可结合实际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对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推动政策落实。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将本通知和《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