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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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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21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25日




附件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3/P020130329585737650563.doc

附件2: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的修订说明.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3/P020130329585737658268.doc



附件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以及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包括正文及附录)并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本公司××××年第×季度报告已于×年×月×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的提示性公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的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六条 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下列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及报告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营业总收入、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和所得税影响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九条 公司应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刊登重大风险提示。公司对风险因素的描述应当围绕公司的经营情况,遵循重要性原则,着重披露报告期新增的、可能对公司下一报告期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已经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6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十一条 报告期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变动情况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回顾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分析说明驱动业务收入变化的具体因素,例如产销量、订单或劳务的结算比例等因素。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重大的已签订单情况,以及前期订单在本报告期的进展和本报告期新增订单的完成比例。对前期订单分散且数量较多的,可以按行业或其他口径归类披露。临时报告已经披露过的情况,公司可只提供相关披露索引。
   (二)若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公司应介绍已推出或宣布将推出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三)公司应披露重要研发项目在本报告期的进展情况并预计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如果报告期内公司的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加以说明并披露其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对公司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还应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报告期内公司前5大供应商或客户发生变化的,公司应说明变化的具体情况并分析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六)公司应披露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年度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原因、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七)公司应分析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及公司经营存在的主要困难,并说明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节 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有报告期内发生或报告期之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如公司或相关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事项,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以披露。公司应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项目进度、预计收益、已产生的收益、项目变更、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结余等情况。
   第十五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之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网站链接。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附 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附录部分应包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有关规章或规范要求披露的比较式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若季度财务报表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附件

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
   
   §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1.2 如果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3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
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非经常性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合计   
合计   
   2.2 重大风险提示
  
   2.3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4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募集资金总额 本季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承诺投资项目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本季度实际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
(3)=(2)-(1)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本季度实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合计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当“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列存在“否”值时,此项必填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当“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列存在“是”值时,此项必填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情况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4.3 其他重大事项
  
   4.4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4.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附件2: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2012年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完善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报规则,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经验,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季报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工作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和创业板公司的披露成本,以提高创业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合理控制信息披露成本,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一、文件修订的基本原则和思路
   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以投资者需求为出发点,进一步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在已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基础上,结合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突出创业板特色,满足投资者需求
   针对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能力强、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新,受市场及所处行业变化影响大等特点,创业板公司投资者可能更需要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研发等情况,因此,季报中提供的公司信息应更加具体、有针对性,同时注重信息的时效性和决策有用性,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注重与年报准则的衔接
   修订后的年报准则要求公司在经营情况、风险因素等方面做出细化的、有针对性的披露,季报规则充分考虑了重要信息披露的连续性要求,注重与年报准则的衔接,为投资者提供持续信息。
 简化披露要求,降低披露成本
 结合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经验,考虑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方式,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简化了披露要求,借鉴修订后创业板年报准则的做法,仅要求公司在报纸上刊载提示性公告,不必刊载季度报告全文,降低公司披露成本。
 二、文件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共4章1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季度报告正文、季度报告附录和附则4个部分。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分为4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重要事项,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季度报告附录”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正文;第四章为附则。
   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的主要特点和变化如下:
   结合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增加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
   创业板公司成长性较强,经营机制更为灵活,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多元化特征更为突出,投资者对非财务信息的需求更趋明显。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增加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对引起收入变化的驱动因素进行分析、披露主要产品的变化或新产品的推出情况及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及业绩的影响,重大订单的签订、完成情况和重要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未来影响。
   (二)强化风险因素的披露
   季度报告的披露目的在于向投资者及时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风险,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对前五名供应商或客户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并分析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同时,延续修订后年报的做法,对重大风险提示的要求进行进一步明确,并将披露位置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
 (三)简化披露方式,取消披露后报送要求
   原《创业板季报规则》除要求公司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季报全文(包括正文和附录)外,还需在证监会指定报纸上披露季报正文,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仅要求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提示性公告。另外,取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的要求。
 (四)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和完善
 由于阅读公司季报的投资者一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其查看公司季报可能首先关心公司的经营情况,因此,对公司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披露顺序进行了调整。
   

   

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

条例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本条例所称赌博是指约定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财物、工具或者其他条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禁止赌博应当坚持群众监督与公安机关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赌博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禁止赌博的工作,依法查处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六条 公民有权劝阻、举报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对举报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的有功人员,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禁止赌博的教育,制订禁止赌博的措施。在本单位发现赌博活动,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本单位参加赌博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民、居民和暂住人员进行禁止赌博的教育,制订禁止赌博的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在辖区内发现赌博活动,应当予以制止。进行教育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九条 旅馆、饭店、舞厅、酒吧等服务性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守法经营,不得为赌博提供条件。发现赌博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主动交代赌博行为,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对举报、制止和查处赌博的人员进行报复的,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赌博受到治安处罚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查获的赌资、赌具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非法所得,一律没收。赌博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律无效。
第十五条 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应当出示证件。
查处赌博必须当场清点赌资并制作清单,由查处赌博人员和参加赌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执行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查处赌博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不得侵吞罚款和没收的财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二、第十条修改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删去第十一条。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执行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4月2日

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价格(2001)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2号)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价格行为,制止乱收费,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就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农村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我国农村经济形势总体是好的。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农民增收困难。特别是在近几年农产品销售不畅、价格低落的情况下,“三农”问题的矛盾更加突出。农村价格和收费秩序混乱,各种乱加价、乱收费屡禁不止,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原因之一。各地要充分认清加强农村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今年下半年物价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组织力量,集中开展一次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整顿治理活动,切实扭转农村价格和收费秩序混乱,“三乱”(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的局面。通过整顿,实现价格管理透明、收费行为规范、群众监督有力、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
二、全面清理整顿涉农的各种收费,制止乱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违反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设置的涉农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涉农收费,也应认真审核,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其中属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收费标准的,应提出建议报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重新审核。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国家计委的规定,取消一切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继续清理整顿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农村经营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要坚决制止借助行政权力搭车收费及搭售商品的行为;制止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行为;制止按人头、田亩乱摊收费的行为;要加强对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机电排涝、牲畜防疫等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密切的服务收费的管理,严格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定价和收取行为,禁止乱涨价、乱加价,保持良好的收费秩序。
三、深入开展农村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整顿中小学教材价格。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电教〔2001〕46号)规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收费的清理审核工作,取消省以下政府及其部门设置的所有农村中小学收费。除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课本外,要坚决取消中小学校代办保险等各种代收费;对国家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要在严格核定有关费用的基础上,推行杂费和课本费等“一费制”。今年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要保持稳定,收费标准不再提高,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各地也不得出台新的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布的中小学教材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的标准,从严核定教材零售价格,取缔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环节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教材价格水平。在农村地区和经济不发达的城镇要推广使用黑白版教材,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
四、整顿农村建房及农民办理结婚、计划生育手续过程中的收费,制止各种搭车收费。国务院及国务院有收费审批权的部门均未批准过对农民翻、建住房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省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要进行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对违反规定审批权限设置的收费及各级政府明令取消和禁止在农村收取的收费,要坚决取消和禁止;对扩大收费范围,向农民建房收取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新菜田开发基金等乱收费行为,要坚决纠正。对借农民建房办理审批手续之机搭车收费的,要坚决制止。
整顿农村结婚登记、计划生育管理收费。农民办理结婚登记收费,只允许收取婚姻证书费,除此之外的任何搭车收费均属违法收费。要坚决制止借农民办理结婚证明、计划生育指标之机的各种搭车收费和搭售商品,以及收取保证金、押金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及搭车收费、搭售商品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对结婚登记的体检收费标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按照从简从低的原则核定。
五、加强农村电价管理,整顿农村装移电话机收费。根据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以下简称“两改”)进度,及时降低农村电价。“两改”已完成的地区,要尽早实现城乡生活用电同价;“两改”未完成的地区,农村电价均要控制在省级物价部门限定的价格以下。突破限定价格的,要责成其降到限定价格以下,并查清情况,对于乱摊电费、借机乱收费的,要予以查处。下半年要开展一次农网改造收费和农村电价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农网改造中超标准收费;部门或企业自立项目收取“施工费”、“安装费”、“检验费”;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强迫农民高价购买电表;借频繁校表向农民多收费;超过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乱涨价;乱摊变线损多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整顿电信服务收费。农民装移电话机,除中央和省级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禁止电信企业以任何借口收取电杆费、界外电路建设费等费用;取消固定电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入网费,对装移机工料费要从低核定,现行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要制止电信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强买强卖的行为。电信企业不得利用安装电话之机对用户搭售电话机或要求装机用户购买指定的电话机。
六、加强农村水价管理,减轻农民水费负担。要逐步改革农村供用水管理体制,让农民自己参与管水,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水费收取透明度。农村供水环节的水价要纳入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从严核定到农户的最终水价,取消不合理的中间加价,严禁搭车收费;加大对供水工程及计量设施的改造,减少水量渗漏,逐步实行计量收费。要利用整顿农业供水中间环节乱加价腾出的空间,合理调整水价,并将提高水价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更新改造,实现供水工程的良性循环。对于利用供水乱加价乱收费的,要从严查处。
七、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规范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秩序。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合理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坚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粮食收购中的压级、压价和随意扣杂扣水行为;对借农产品收购之机乱收费的,要从严处罚。要积极做好棉花价格和供求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发布工作。要整顿和规范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秩序,打击缺斤短两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利益。
八、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抓好制度建设。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清理整顿农村价格和收费的情况及意见,并将清理整顿工作与农民负担大检查结合起来进行,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做好2001年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1〕634号)要求,全面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努力做到监督检查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凡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都要向农民公布。县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在各乡镇设立价格举报信箱,向农民公布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认真查处价格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在总结各地农村收费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推行收费政策进入乡村政务公开栏,免费向农民发放收费监督卡,建立农村收费监测联系点及聘请农民代表为涉农收费义务监督员等制度,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社会监督。
九、加强领导,切实保证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各地物价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财政、农业等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协调动作,共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加强对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宣传,鼓励群众积极反映情况,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改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切实摸清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现状,摸清群众反映最强烈、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突出的价格和收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整治,使农民能够明显地感到整顿的效果。对整顿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违法所得要及时向农民清退,不能清退的收缴财政,严重的要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关键在县,关键在于把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县级物价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各项整顿措施的落实工作。
各省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工作组到各地督查,地、市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各地整顿情况,每月底要向国家计委报告一次。国家计委将对各地整顿的进展情况和经验进行交流,对整顿过程中的重大案例进行通报,并将在今年年底前,对各地清理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在加强农村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研究应对措施,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报告国家计委。


200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