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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寻求实现立法与现实的契合/蔡彦敏

时间:2024-06-17 05:0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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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
——寻求实现立法与现实的契合

蔡彦敏

  摘要:作者通过对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认为该项法定的
重要原则在我国立法与现实之间存在严重背离的状况。为了寻求实现
立法与现实的契合,作者提出:以精英化和专业化为指导思想确立统
一和严格的法官任用标准;实施司法独立预算,革除司法权力地方化
所导致之弊端;将审判主体明确定位于法官,取消审判委员会和法院
内部机构的多层次设置;以注重程序公正为指导思想,确立法官独立
审判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公开审判制度的切实实施,促使和保证法
官审判独立的高质量实现

  关键字:独立审判,法院,法官,司法改革

  笔者相信,至少是每一个受过较为系统的法学教育的人和从事司
法工作的人都知晓独立审判是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等
明定的一项基本、庄严而神圣的原则。同样,也并不怀疑(至少大家
在心里都清楚)独立审判在我国实际上远未真正得到遵行和实现。显
然,立法明定的独立审判原则决非仅是对理想目标的一种追求,它要
求的更是现实中的施行与贯彻。而今,党的十五大确立的目标是建设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要求使我们不能再漠视
这种现实与立法的严重背离。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工作报告中明确
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
权……”。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对独立审判探源的基础上,思考和分
析我国现实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以期寻求实现在独立审判原则上立法
与现实的契合。

  一、独立审判探源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①正是
基于对这一现象的认识,早在亚里士多德时,他已是特别强调权力分
工的意义,“力图以中庸的原则,权力主体的交替,权力机构的分工,
职能的细化及相应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来消除实践中曾出现的或将
来可能出现的权力扩张现象,限制权力的越界,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
现。”②这一思想给予了以后的西方思想家们以重要的昭示和启迪,
并引导其努力寻求防止和制约权力滥用的法宝。十八世纪法国著名思
想家孟德斯鸠在对西欧多国政治、法律制度及历史悉心考察之后,结
合自己的法律职业经历而深刻领悟到“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
力制约权力”,③从而在其不朽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
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所谓“三权分立”,即是将国家权力分为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大部分,并分由三个不同的机关各自执掌
和行使其中一种权力。“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
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
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
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开拓党建工作新领域 ---关于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李 彦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我区各类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并焕发出勃勃生机。目前,我区各类私营企业占全区企业总数的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创造的工业产值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上缴税收占全区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左右。随之而来的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必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党建新领域,对邗江的经济格局来说,意义更为重大。暑期,我们采取个别走访和集中座谈等形式,就我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进行了专题调查,并形成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所见所闻,使我们深切感受到,在私营企业中开展和加强党的工作,不仅是私营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巩固党在新形势下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需要 ,私营企业党建大有作为。
一、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基本做法
首先是思想逐步统一,认识逐步到位,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氛围初步形成。区委、各镇党委及多数私营企业把加强这一领域的党建工作逐步摆上重要位置,提上议事时程。私营企业中要求建党组织的呼声比较高,在我区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私营企业中,有的听说同行有建党组织的,自已也积级要求建立;有的由于新聘用党员职工组织关系转不过来,新聘预备党员职工不能如期转正而非常着急;一些私营企业摊子大了,员工多了,管理需要规范,思想工作需要跟上,业主希望建立党组织,以求助其健康发展。目前,全区私营企业已建立党组织525个,其中党总支43个,党支部482个,全区私营企业中党员总数已达6000多名。从总体上看,这几年我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基层党的工作领域不断拓展
其次,逐步探索出了一些党组织设置,党员教育管理的新办法。各镇党委,私营企业因企制宜,积级稳妥地解决好党组织的设置问题。党组织的设置一般有这样几种方式:一是单独组建。这是企业党组织设置的首选方式。按党章规定有3名以上党员,党员构成合理,有合适的支部书记人选,企业有一定规模,产品和市场生产稳定期,都积级独立组建党组织。如:杭集镇三笑集团,瓜洲镇的远洋船用电缆厂等都单独建立了支部,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二是联合组建。规模小,党员人数偏少的企业,本着便于联系和管理的原则,与同行业或地域邻近的企业联合建立跨企业的联合党支部,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党小组,如:杭集镇,红桥镇等党委成立民营企业总支部,下设若干企业的党小组;三是关系挂靠。对那些仅有个别党员的企业,将组织关系挂靠到镇企管站等。四是派驻党建特派员。对党员人数极少或没有党员的企业,由镇党委选派党性强,作风正,有责任心和较强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的党员干部担任党建特派员进驻企业,帮助指导企业开展党建工作。目前,我区已向1200多家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条件建立党组织的企业派驻了800多名党建指导员和特派员,效果良好。另外,还有组建临时党支部,属地管理等形式。通过采取以上形式措施,逐步减少、消除了我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中的空白点、盲点。在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大部分建立了党组织的私营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私营企业,基本沿袭了以前的教育模式,组织生活基本能正常开展,定时对党员进行理论,时事政治,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教育,教育他们自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他们懂得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私营企业工作也是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第三,在私营企业中,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一定发挥。一是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业主和职工中积极做好团结、教育,引导工作,不断扩大党的影响力;二是围绕生产经营活动出谋献策,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大部分组织生活都是围绕企业发展,为决策层担供合理化建议展开的;三是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既注重协调所有者,管理者,劳动者之间的内部关系,关心和保障企业职工利益,又注重协调厂地,企业与有关部门纠纷等外部联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很多企业主反映,建立党组织以后,与各部门更好沟通了,企业发展更顺了;四是多种形式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如:有的企业设立党员示范岗,有的企业开展“党员身无次品”活动,有的企业开展党员与失学儿童结队帮扶等活动。
第四,一批优秀分子被吸收入党,党员队伍结构有所改善。据调查,各镇近几年来,在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中发展新党员的迅速、比例都有所上升。方巷镇从98年以来,在私营企业中培养党员35名,其中,12名是私营业主。这批新党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活跃,敢闯敢干,年纪轻,有文化,拥有技术专长,善于经营管理,他们正成为私营企业的领导骨干。
二、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尽管我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较苏南发达地区相比,与我区私营企业经济发展速度相比,党建工作仍很滞后,主要存在着“四难”。
组织建立难。我区实际建立党组织的私营企业比例仍较小。党组织建立难,原因有三:一是少数主管部门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为私营企业党员数量少,党的力量薄弱,建不建党组织关系不大。加之情况复杂,党建工作难开展,“不愿作为”,“不敢作为”的思想较突出,没有真正看到在私营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为数不少的私营企业主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经济,轻党建”,“重建厂,轻建党”思想,部分业主认为建党组织“没必要”或“可有可无”。没有看到开展党建工作,对企业凝聚人心,改善管理,树立形象,促进发展的作用,有的甚至担心党组织要“分权”,“争权”、“夺权”,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同时,担心增加管理人员,加大经营成本,开展党的活动会挤占时间,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对建立党组织不支持,甚至反感,排斥;三是有的乡镇私营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未及时理顺,存在多种“条块混合”管理模式,存在“有组织无上级”这种不正常现象,使党组织建立受到影响。
活动开展难。实际上,目前,我区私营企业中党的活动能正常开展的只在少数。一些私营企业虽然建立了党组织,但“有组织,无活动或少活动”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业主因害怕影响生产经营,要求党的活动少安排,还有些业主认为开展党建活动,不但不会创造经济效益,反而增加企业负担,尤其是那些不景气的企业,不仅不主动开展党建活动,对上级布置的基本任务也采取明“推”暗“顶”,不提供活动经费和场地,加上企业管理体制的因素也直接影响了党建活动的正常发展。同时,有的私营企业虽然活动开展了,但没有坚持“为党员所欢迎”的原则,大部分党组织生活还停滞在开开会,读读报的层面上,形式单一,内容枯燥,党员自身对开展活动也没有兴趣。
作用发挥难。调查中,我们发现,党组织在私营企业中的地位作用到底是什么?主管部门的党务工作者、私营企业的党组织负责人都说不太清楚,很难确定。要说是战斗保垒和政治核心作用,但私营企业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业主支配企业的一切,党组织若真正履行职责后会引起业主不满;要说是“保证监督”作用,党组织努力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目标任务的实现,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一些党员存在着“雇佣”思想,认为受雇于人必受制于人,党员包括党组织负责人随时有被“炒鱿鱼”的可能,有作为风险大,满足于只要能打工挣钱,养家糊口。既使业主本身是党员,又兼任党组织负责人的私营企业中,党组织发挥作用也有难度。一方面,上级党组织对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未能及时有效指导,党务干部没有得到业务培训,使其对自身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不清楚,不能有效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加强党员地教育、管理、服务,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甚至感到束手无策;另一方面,一些从业党员对如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找不准结合点,存在着不知道怎么发挥的问题,加之一些党员自身能力、素质不高,不想发挥和不能发挥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队伍稳定难。私营企业中党员流动性较大,组织关系较分散。组织关系有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的,有在原住地和原单位的,有在自已“口袋里”的等等。情况不一而足。组织关系“挂空”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党员担心影响自身利益,根本不愿暴露身份,长期游离于组织之外,难以使其纳入到党组织有效管理和监督之中,从总体来看,一些私营企业党组织没有开展有效活动,缺乏吸引力,党员发展工作比较薄弱,党员队伍发展壮大缓慢,难以稳定。
三、开展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对策思考
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思想和“5。31”讲话精神,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做好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紧迫感。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不应排斥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而对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我区建设实际来看,大批新型经济组织,非公有制企业的不断涌现,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党的组织及时建起来,站起来,代表他们发展,促进他们发展,要鼓励、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就应切实加强企业的党建工作,积极主动地占领这块阵地。如果认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无关紧要,无关大局,行动上无所适从,就会丢掉私营企业党建这块阵地。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建党思想,用改革的精神及时研究和解决党建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思想认识的统一和提高,才能使得我们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去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2、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必须明确私营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私营企业党组织要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在广大职工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企业党的建设与促进企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党员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引导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要把关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私营企业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影响力,为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3、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要不断探索私营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抓住私营经济的特点来开展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把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作为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建工作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二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融合、落实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把广大职工紧紧团结在党组织周围,增强党组织凝聚力。三要扎实有效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由于私营企业环境特殊,私营企业党员比较容易产生组织观念淡薄、雇佣思想或拜金主义,因此,要对他们进党员标准、组织纪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使他们塑造好党员形象,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做“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四要有灵活多样,富有成效的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党组织的活动要有目的性和针对性,开展党组织活动,要有利于企业中心任务的完成,有利于职工队伍思想的稳定和健康,有利于解决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组织活动方式要主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相对集中与分散活动相结合,使之真正为党员和广大职工所欢迎,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所理解和支持。同时,还要注意调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4、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要选准配强党建工作主要负责人。调研中我们发现,要搞好私营企业的党建工作,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选配非常关键。实践证明,党组织负责人选得好,党建工作抓得就好,否则相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有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和理论水平;要有协调监督能力,善于协调各种关系,懂法、守法,能够维护职工、业主和国家三者的合法权益;要严以律己,具有奉献精神,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同时,主管部门还要加强他们的业务培训。
在私营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是一个新领域,我们一定要以“三个代表”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提高认识,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积极探索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党与在私营企业中劳动的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巩固党在新形势下执政的群众基础,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娴?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内部保安组织,招聘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性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内部保安组织,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从事内部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具有保安从业资格,被保安服务企业或者内部保安组织聘用,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保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

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保安服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人员在保安服务活动中成绩显著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企业

第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八条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国家关于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并核发保安服务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安服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的安全守护;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五)安全防范咨询服务;

(六)其他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企业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载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期限、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终止合同条件等内容。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聘用保安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工作内容、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报酬、社会保障、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企业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保安服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保安服务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章 内部保安组织

第十四条 国防军工、科研院所、重点工程、重要工矿企业、大专院校、供水、供气、电力电气、重要物资储备等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设立内部保安组织:

(一)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向县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内部保安组织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内部保安组织撤销或者变更建制,应当报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保安人员

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品行。

第十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内部保安组织聘用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聘。

第二十条 被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保安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保安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任务;

(二)保卫大型活动和重要场所;

(三)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提供设计、安装保养和维护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保安装置等保安技术服务;

(四)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客户单位,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

(五)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搜查他人身体、住所和场所,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三)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四)泄露守护目标、押运物资等的秘密;

(五)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和义务;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七)以工作之便敲诈勒索客户;

(八)为客户追索各类债务或者解决劳务纠纷;

(九)私自提供保安服务;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保安人员执行勤务时,应当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统一的保安标志,并持有保安人员工作证件。

保安人员的保安服装、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保安人员执行一般任务时,可根据需要配备和使用橡胶警棍等非杀伤性防卫器械。

保安服务企业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武器装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监督制度,对保安服务企业、内部保安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内部保安组织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人员的投诉,及时处理在保安服务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对保安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公安机关颁发保安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保安服装、保安标志和保安器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制式、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由省公安机关监制。

未经省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安服装、保安标志和保安器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条 保安服务行业许可证、保安人员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安服务企业违反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给客户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服务企业或者擅自从事保安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出借、转让保安服务行业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保安服务行业许可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保安服务企业、内部保安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条例的规定聘用保安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给保安人员配发器械的。

第三十五条 保安服务企业、内部保安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保安服务业许可证年审或者解散未向批准机关办理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给保安人员配发服装、标志、证件的。

第三十六条 保安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安人员执行勤务时,未着统一的保安服装、未佩戴统一的保安标志或未持保安人员工作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其所在的保安服务企业给予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装、保安标志和保安器械的生产和销售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