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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第二审终审的刑事案件第二审法院进行再审时可否加重刑罚不给上诉权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4-07-11 08:52: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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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第二审终审的刑事案件第二审法院进行再审时可否加重刑罚不给上诉权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第二审终审的刑事案件第二审法院进行再审时可否加重刑罚不给上诉权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8月1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鄂法研〔1990〕6号《关于对二审终审的刑事案件第二审法院进行再审时可否加重刑罚不给上诉权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请示报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被告人亲属不服提出申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量刑不当,需要改判加重刑罚。对于这种案件,我们认为,如果是需将原判有期徒刑十二年改判加重刑罚二、三年(最多只能加重到十五年),这说明原判量刑偏轻,而不是畸轻,因此可不必再审改判;如果确需将原判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则中级人民法院应撤销原第一、二审判决、裁定,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重新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第二审终审的刑事案件第二审法院进行再审时可否加重刑罚不给上诉权问题的请示报告 鄂法研〔1990〕6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省一基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被害人的家属不服,提出申诉。中院发现,原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对被告人李某某认定的犯罪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处刑过轻,需要改判加重刑罚。我们认为,刑事案件进行再审,如原第一审或第二审确属适用法律不当,需要加重或减轻刑罚是可以的,但对加重刑罚的案件,在程序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第二审法院可以再审改判加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所作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给被告人上诉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第二审法院可以再审改判,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不能以第二审终审加重刑罚。若需加重刑罚,原第二审法院应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进行再审,所作的判决应是第一审判决,给被告人上诉权,如属抗诉的,可以作终审。
上述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我们的理解也不一致,特向你们请示,请予答复。
1990年3月26日


劳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司法部


劳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2年6月19日,劳动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参军务部、总后劳动工资局、生产管理部:
1992年1月16日劳动部、司法部联合颁发了《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劳培字〔1992〕1号),对加强出国工人的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管理和保证出国工人技术素质等方面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近来一些地方公证部门在办理公证时掌握不一,为此,对有关问题作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
公证的补充规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威特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国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新华网北京5月12日电中国与科威特12日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国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科威特国埃米尔萨巴赫·艾哈迈德·贾比尔·萨巴赫于2009年5月10日至12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萨巴赫埃米尔举行了会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会见了萨巴赫埃米尔。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坦诚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科建交38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发展,并取得丰富成果。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加强这一关系,以实现友好的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三、萨巴赫埃米尔再次向中国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

四、双方对双边经贸合作的发展表示满意,强调应继续发挥互补优势,加强交通、电信、工程承包等领域合作,鼓励和促进相互投资,将中科经贸合作提高到新水平。

五、双方表示将继续加强两国在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深化友谊。

六、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加强两国在国际和地区组织内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动中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的合作取得新发展,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七、双方就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深入交换了意见。科方赞赏中方在国际社会应对金融危机挑战中所发挥的关键的建设性作用。

八、双方表示将继续开展长期稳定、互利互惠的能源合作。中方对科方为维护国际能源市场稳定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表示赞赏。

九、两国元首还见证了以下协议的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高等教育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科威特国政府2009-2010年度体育交流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在油气领域开展合作的框架协议的换文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关于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贷款协议》。

十、萨巴赫埃米尔对胡锦涛主席及中国政府在其访华期间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邀请胡锦涛主席对科威特国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