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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6-16 16:23: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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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关于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0年9月14日财政部以(90)财商字第316号文印发)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承包,兴利除弊,不断加以完善的精神,1990年国营商业承包期满的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和有关规定精神,积极试行“税利分流,税后承包,税后还贷”(以下简称“税后承包”)。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财政部(90)财工字第15号《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对暂时不实行“税后承包”的国营商业企业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合理确定承包期限和承包基数
凡是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新一轮承包原则上一律从1991年开始,承包期一般不得少于三年。企业的上交利润基数,应按前三年平均实现利润乘以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所得税、调节税税率,参考同行业平均资金利税率和人均利税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经适当调整后确定。
对第一轮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过低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其基数和比例。在承包期间,企业有新项目投产扩大营业面积和发展能力的,或者承包、兼并其他盈利企业的,都要调整承包上交利润基数;企业的商品(或产品)涨价收入,在抵掉商品进价成本增支(或产品原材料涨价)因素后剩余部分,要通过调增企业承包基数或通过专项上交方式上交财政一半以上。除国家出台新的税种和调整税率,可相应调整企业上交承包利润基数外,其它费用增减一律不调整基数。
承包前,企业未完成承包上交利润任务时,其欠交部分应依次用下列资金抵补:从企业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经营者或经营者集团成员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职工个人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企业留利及其他自有资金结余,等等。如上述资金仍不足以弥补欠交利润的,应用下年度留利补足。因商业企业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上交利润应实行递增包干加超收分成(或分挡分成)办法。对政策性亏损企业继续实行定额补贴(或递减补贴)加减亏分成办法;对微利企业可酌情给予照顾。
二、改进税前还贷办法,取消税前还贷提“两金”
为了控制投资过热,解决商业企业税前还贷增长过快影响上交财政收入问题,企业承包后发生的基建和专项借款,一律实行税后还贷办法,个别企业还贷任务重、税后还贷确实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继续在税前归还一部分,但还款额不得超过1987、1988、1989三年实际年平均利润还款额的50%。企业在承包以前借入的基建和专项借款(简称老借款),尚未还清部分,可继续实行税前归还,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还清期限和每年还款数额,但只能用新增利润归还,不得挖用原有利润。老借款还清后,按承包期内企业实际还款的年平均数额,相应调增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对于利润全额用于还款的新建企业,取消提取“两金”后,可酌情核定企业一定的留利,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支出。待还款结束后再实行承包。企业留利中用于归还借款的部分,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从1990年起,对所有商业企业(包括承包和非承包的)取消利润还贷提取“两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办法。
三、防止短期行为和以包代管
承包合同必须贯彻财政部(88)财商字第293号文印发的《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有关精神,切实防止企业短期行为。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企业承包期满后应达到的库存商品适销率、固定资产完好率、国有资产增值率等指标。企业必须继续按规定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建立税后风险基金。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在承包期内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得故意多提少用,承包期满后,经审查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库存商品适销率的,其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结余部分,不得转作当年利润。企业要继续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办法,职工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不得实行保息分红,可作为专项存款,用于承包风险的抵偿,承包期满后,全面完成承包任务的企业可将抵押金和利息(风险抵押金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返还给本人。在新一轮承包期内,财政部门要切实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各种经营机制。对企业上交的利润,要坚持先征后退,承包合同的兑现要坚持先审核后兑现。承包期满或承包期间承包人调离时,要进行严格的财务审计。承包人聘任的财会负责人,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
对因双方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签定新的承包合同,不能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又不愿实行“税后承包”办法的企业,应一律执行第一轮承包前的利润分配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社〔2007〕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确保民政救济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施治,增进家庭和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和使用,确保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救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家庭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具体认定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经费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保证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及时救治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应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救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管理。市民政局应加强对救治经费的管理,确保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滚存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市仙岳医院是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的定点医院。市仙岳医院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并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七条 市仙岳医院必须加强救治经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建立台账,建立完整的病人信息档案,一人一档,真实详细记录病人病情、用药、康复情况,入(出)院时间等。严禁弄虚作假,并负责每月将病人信息档案汇总成册,以备核实和检查。

第八条 鉴于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性,住院病人以3个月为一治疗周期,治疗周期结束,市仙岳医院应根据病人康复情况提出出院门诊治疗或继续住院治疗的建议,协助康复的病人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第九条 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医疗费用减免档次、对象及内容:

档次
治 疗 对 象
减 免 内 容

一免
门诊病人
医疗费

二免
住院病人
医疗费+床位费

三免
住院病人(特困)
医疗费+床位费+护理费



备注:医疗费包括治疗、检查、检验化验等费用。

第十条 资格认定及申报程序:

1、患者家属带病人到市仙岳医院门诊精神科就诊,由医生根据病情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2、患者家属凭《疾病诊断证明书》到所属的居委会提出减免申请,由居委会负责核查病人的经济情况后,将符合条件的病人的申请手续送街道办、区民政局办理复核。

3、区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患者复核资料报送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根据文件载明的规程进行准入审查并根据患者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定减免项目,综合考虑收治机构的收治能力开具“厦门市精神病人治病减免介绍信” 。

4、市民政局应建立健全准入审查和项目减免制度。

5、患者家属凭市民政局开具的“厦门市精神病人治病减免介绍信”带病人到市仙岳医院办理住院或门诊治疗手续。

第十一条 医疗费用减免标准:

民政救济精神病人医疗费用减免标准暂定为950元/月,包括床位费450元/月·人;护理费300元/月·人;医疗费200元/月·人。

第十二条 医疗费用的经费保障。市财政部门根据减免情况,并综合考虑提供的服务成本,给予统筹安排相应经费。

第十三条 医疗费用结算:

医疗费用采取按季结算的办法。每季度市仙岳医院凭市民政局开具的“厦门市精神病人治病减免介绍信”和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关凭证与市民政局结算。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使用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救治经费管理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并定期或不定期实施专项资金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当前,一些地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活动有所抬头,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环境污染。为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整顿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曝光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和市场,力争使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同时,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探索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对不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的强制条款要求、不按其强制条款规定作业和回收车辆没有逐车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要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手段,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制度,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并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解体回收大型客货车及他营运车辆;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严格程序、堵塞漏洞,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向市场。
公安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治安状况加强监督,对明知或应知有盗抢或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零配件的违法行为;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要依法严惩,吊销营业执照。
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一经查实,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提请公安部门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大力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惩处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发现交易报废汽车、拼装车的,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对违法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
公安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汽车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擅自更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坚决予以查处,并将其法人代表(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合格证的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车辆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防止其涉足报废汽车非法拼装领域,坚决杜绝汽车产品合格证流入非法拼装市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要严格认证一致性检查,杜绝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同时要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三)严厉打击报废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登记管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要按规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按规定要求出具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要结合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对驾驶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准入和退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应依法收回车辆营运证。
(四)积极建立报废汽车管理长效机制。
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完善报废汽车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措施,抓紧出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快推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建立车辆登记、注销、回收拆解等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加快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地方立法等途径,强化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9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治理目标和任务,明确整治重点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0月~2013年1月)。
各地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对行政区域内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和拼装车的“黑作坊”、“黑窝点”以及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等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进行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3年2月)。
各地对照整治目标,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目标进行督查,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
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督促落实整治任务,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抓紧牵头建立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强化协作配合关系,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实现对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路面巡查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做好地区间、部门间联动,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
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全方位地宣传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及时公布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的企业名单,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沟通情况。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从2012年10月起,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商务部,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2013年2月20日前,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20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