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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1 02:0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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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号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第8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容器内壁涂料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酒、酱油、发酵食品、腌制食品及食用油的各种容器内壁所使用的涂料以及食品容器的防粘涂料。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涂覆接触食品的容器时,必须按涂料生产单位所规定的原料、配方、涂覆及处理工艺使用,不得任意改动。
第四条 所用的涂料和助剂,必须是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标准所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
第五条 不得使用沥青作为食品容器内壁涂料。
第六条 生产企业利用新原料生产接触食品容器所用的新品种,在投产前必须提供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包括毒理评价、检验方法、卫生标准等)和样品,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七条 生产的涂料应按卫生标准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厂,并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第八条 所用涂料出厂前必须在包装上标有“食品容器用”的标志,并注明品名、型号、日期、批号、生产单位、有效期等。
第九条 所用涂料在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09] 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湘西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州人大代表建议和州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机关、组织是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负责对建议提案的办理答复。

各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范围和组织领导



第四条 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承办以下建议提案:

(一)州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二)州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州政协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提案;

(三)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

(四)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全州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议提案办理的组织、指导、催办、督办、检查、评比、总结等工作,协助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组织开展办理人员培训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指导,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科室具体承办、办公室汇总的办理工作机制,办理工作分管领导及办理工作联系人名单应报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交办

(一)州人大、州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在闭会后,由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联合召开交办会议,集中交办。并书面下达建议提案交办通知和交办清单,承办单位确认后,于7日内书面向州政府办公室反馈交办回执(见附件1)。

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分别由州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和州政协提案委受理后,转由州政府办公室交办。

(二)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州政府办公室分解后,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

(三)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书面改办理由和建议(见附件2),经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明确承办单位。未经交办机关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办理。逾期未退回的,由原定承办单位负责办理答复。

第八条 承办

(一)承办单位办公室接到建议提案后,要清点、登记、核对,并呈报单位领导,及时研究分解,制定办理方案,落实具体经办科室。要建立健全登记、承办、催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

(二)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开会座谈、实地视察、现场办公等形式,共商建议提案的办理方法,还可采取上门走访、电话联系、寄送资料、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参与办理等方式,听取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三)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实事求是地研究、处理和答复。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正在开展有关工作的,要作出说明;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认真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四)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多个单位分别办理的,承办单位应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分别办理并分别答复。涉及主办、会办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综合答复;未经协商,不能单独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州政府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九条 答复

(一)建议提案的答复件必须由经办科室起草,科室负责人初审,承办单位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签发。重要答复件需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二)人大大会期间的建议,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5个月内办复。闭会期间的建议,一般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

政协大会期间的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内办复。闭会期间的提案,一般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

(三)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答复件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统一的格式行文(见附件3、附件4),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单位经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答复文号及办复结果类别。

建议提案办复结果类别为:“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

(四)涉及几个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 会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单位的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见附件5、附件6),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抄送会办单位。

(五)答复建议提案应以直接收文单位的名义行文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将答复件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建议提案内容相同的,应分别行文答复。答复件除主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外,还需抄送州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或州政协提案委和州政府办公室各两份。

(六)答复代表和委员时,承办单位应当附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情况意见征询表》(见附件7),由代表、委员填写后,寄送州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协提案委。

(七)经州政府办公室转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相关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代表和委员,应将答复意见按规定格式书面报送州政府办公室,由州人民政府统一行文答复,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或省政协提案委各两份。

第十条 落实

(一)建议提案答复时承诺的事项,要及时兑现;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跟踪落实,并及时答复跟踪办理结果。

(二)办理建议提案期间,州政府办公室应及时收集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通过书面、电话、上门等方式,做好催办、督办和检查落实工作,随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度,并通过《建议提案办理动态》、湘西州建议提案办理网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办理建议提案多、难度较大的承办单位,重点进行督查督办。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重新认真研究办理,并在1个月内办理答复。

第十一条 总结

(一)承办建议提案数量超过5件(含5件)的单位,在交办机关规定的办理期限结束后15日内,总结当年办理情况并向州政府办公室递交书面总结报告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统计表》(见附件8)。

州政府办公室在办复工作结束后,应向州人大常委会作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

(二)办理工作结束后,州政府办公室要联合州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州政协提案委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办理不力,逾期未答复或答复敷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办回执(略)

2、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退办意见(略)

3、主办单位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格式(略)

4、主办单位政协提案答复格式(略)

5、会办单位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格式(略)

6、会办单位政协提案答复格式(略)

7、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情况意见征询表(略)

8、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统计表(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2〕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建设的需要,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界定范围为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主体,所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

  第五条 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其中60元为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燃气每平方米18元,热力每平方米42元)。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26号公告)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前,应依据规划部门发出的《城市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城市配套费,规划部门凭银行开具的财政部门缴费票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规划部门应进行核验。

  第七条 2010年11月16日前,尚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配套费;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项目建筑面积增加、用途或性质发生改变的项目(包括已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变更部分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配套费;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项目未发生任何变更的,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宛政〔2000〕109号)标准执行。

  第八条 违章建设项目在缴纳罚款后,经规划部门认定可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章建筑部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九条 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凡属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含财政部和其他部门联合行文)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规划手续,并函告财政部门。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全额缴纳城市配套费后,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申请并附有关说明材料,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定期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享受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项目,若项目业主发生变化的,由市财政、规划部门联合行文请示市政府研究决定其是否继续享受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2010年11月16日前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关于南阳市沼气价格及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宛价字〔1995〕第70号)、《关于调整沼气基础设施初装费标准的通知》(宛价字〔1997〕第18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阳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宛政办〔2001〕45号)中原燃气、热力入网费标准执行。2010年11月16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项目,燃气、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财政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列入投资预算。

  第十四条 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不含小区规划红线内的热力、燃气庭院管网和户内设施建设)坚持企业投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燃气、热力公司应在每年10月份,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计划,并附经批准的立项报告、投资计划、工程概算等主管网建设相关资料。财政部门结合下年度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征收计划,编制下年度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燃气、热力公司在编制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时,应根据城市整体规划要求,确保重点支出。

  第十五条 燃气、热力公司申请使用应分配的城市配套费时,由燃气、热力公司提出申请并附工程预算,以及用气和用热单位签订的供气、供热协议等主管网建设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审核后安排下拨资金,专项用于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燃气、热力公司申请的配套费补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按照当年城市配套费收入总额(不含项目单位按照宛政〔2000〕109号文件规定补缴的城市配套费),根据企业施工需要,财政部门每季度末核准拨出一次。

  第十六条 燃气、热力公司因城市整体规划要求而需要调整年度燃气、热力主管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由燃气、热力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审定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 城市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征收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减征、免征和缓征城市配套费,或未经办理缴费手续违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配套费及燃气、热力入网费停止征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0〕71号)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