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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女性高级专家退(离)休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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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女性高级专家退(离)休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女性高级专家退(离)休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前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女性高级专家均应办理退(离)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按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办理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审批手续。
二、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后年满五十五至六十周岁受聘的女性高级专家,聘任期满不再续聘或聘期内因考核不能胜任以及其它原因停止聘约者,从不再受聘高级技术职务之下月办理退(离)休手续。
三、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后年满五十五岁岁至六十周岁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女性专家,符合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者,经批准,可以在承担的急需工作任务完成之后,办理离退休手续,但要从严掌握。
四、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后年满五十五周岁,已经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女性高级专家不再改办回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返聘。
五、局机关因不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女高级专家仍按原规定,年满五十五周岁办理离退休手续。


电力工业部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部于1997年1月和4月相继颁发了《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和《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分别就水电站运行期和建设期的大坝及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做好建设期和运行期大坝及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已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并有“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指经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其下设的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组确认的报告,下同)的水电站,工程竣工后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原则上安排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完
成五年后进行。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大坝运行性态等情况,由主管单位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经会商后确定是否需要提前进行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
二、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之前,水电厂在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创一流企业以及大坝安全注册等项工作中,需要大坝安全定检成果的,由“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代替。
三、为有利于建设期工程安全鉴定与运行期大坝安全定检工作的衔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应派员参加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工程项目法人应将“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抄送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
请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或中国水电水利建设咨询公司),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等鉴定单位认真总结经验,在今后的鉴定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和完善鉴定方法,注意做好蓄水安全鉴定与竣工安全鉴定以及与大坝安全定检工作的衔接,提高安全鉴定工作
质量。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提前准备好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配合好鉴定单位的工作,保证安全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7年11月14日
简述最高额抵押的特点

韩召峰


  根据《担保法》第59条的规定,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于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如甲乙双方于1995年1月5日约定自1995年2月1日至1996年12月底,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均以某栋楼房作抵押。由于该楼房当时估价为2000万无形,因此以方约定但保借款最好高限额为2000成元,若借款超过2000万元,甲将以其他财产担保。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
  第一,最高额抵押是以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在一般抵押中,必须是先有债权,然后才能设定抵押权,亦即抵押权的设定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抵押权是为提已存在的债权百存在的。债权不存在,抵押权也不存在,这就是所谓抵押权在发生上的从属性。然而,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则不以债权的已经存在为前提,而是对将来发生的债作担保。由于这一特点,使最高额抵押已不具抵押权在发生上的附从性。
  第二,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一般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都是特定的,这不仅表现在债权类型是特定的,而且表现在债权的数额也是特定的。但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则是不特定的,即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多少,均不确定。在最高额抵押的情况下,必须到决算期时,才能确定抵押权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
  第三,抵押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对于一般抵押而言,由于设定抵押时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因此不存在最高或最低数额的限定。而最高额抵押则不同,由于在抵押理债权不确定,而抵押物是特定的,抵押物的众人进确定的,不能以价值有限的抵押物但保将来发生的无数的债务,否则将会给债权人造成极大的损害。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需要对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取高限额。
  第四,对一定期限内连续恨生的债作担保。一般抵押仅对已经存在的债权作担保,通常这些债权为一个独立的债权。而对最高额抵押而言,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它适用于连续发生的债权法律关系,而不适用于仅发生一个独立债权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第60条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额抵押合同”,但最高额抵押权在决算期未到来而主圣水 确定时,是不能移转的。
  第五,由于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因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对此应作特别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仅规定了抵押,而未特别规定最高额抵押,只能认为其设立了一般抵押。
我国《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此处所讲不得转让,是指在决算期到来以前的债权,因其不能确定而不能转让。至决算以来以后,债权已经确定,而且也不可能再生新的债权,这样,在抵押权人还未实际行使抵押权以前,庆有权将债转让他人,抵押权亦可以随之转让。因为在此情况下,最高额抵押实际上已与一般抵押并无太大区别,应当允许这被担保的债权发生转让。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