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3 08:32: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边境治安,保护过境耕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过境耕作口的监管能力,根据国家边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过境耕作人员,是指持有效的《深圳市过境耕作证》到香港从事耕作生产的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公安边防管理部门是国家边防、沿海治安管理机关,负责过境耕作人员及过境耕作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过境耕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深圳市过境耕作证》,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过境耕作口出入。出境前,应到辖区边防工作站领取证件,交过境耕作口执勤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出境;入境时,经过境耕作口执勤人员查验证件后方能入境。
第五条 过境耕作人员应随身携带《深圳市过境耕作证》,并应妥善保管。证件遗失立即向辖区边防工作站报失。证件破损应及时申请换领。
第六条 过境耕作人员必须按证件指定的作业地区从事与农务有关的生产作业。作业期间应遵守香港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过境耕作人员必须遵守过境耕作口管理的有关规定,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应自觉接受执勤人员检查。
第八条 过境耕作人员购买物品入境,每人每天限带一次价值不得超过二百港元的自食自用物品。对属于国家征税的物品或携带物品超过规定限量部分,给予没收。
第九条 过境耕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人民币和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条 过境耕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控制进出口物资和违禁品管理规定,严禁携带毒品、危险品、淫秽音像制品、淫秽书刊,贵重金属、贵重药材,国家文物等出入境。
第十一条 过境耕作人员使用船只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码头出入航行和停泊,不准用船运载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下海、过境;严禁运载过境人员的渡船无牌驾驶和超载,严禁船主装运走私物品。
第十二条 过境耕作人员不得在香港过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香港留宿者,必须事前经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审批后报市外事办批准,出境时出示批准证明,由过境耕作口执勤人员查验放行。如出境后遇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需在香港过夜者,返回时应及时、主动将详情向辖区边防工作
站报告。
第十三条 对在边防地区发生的重大或紧急情况,过境耕作人员应主动协助、配合边防、公安、海关部门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 在边境地区拾获的物品应主动、及时上交边防工作站处理,不得私藏私用。发现飘放的传单、食品、爆炸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应及时向边防工作站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五条 过境耕作人员在港方生产作业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不得进行有损国家声誉和人格、国格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过境耕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参加非法组织和各种违法活动;发现他人进行此类活动,要及时主动向边防工作站和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七条 过境耕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没收、处物品等值以下罚款,扣证一至三个月或吊销证件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出入境证件管理,或伪造、涂改、转借、揭换证件的;
(二)超越作业地区或工种,被港方扣留遣返的;
(三)阻碍、不服从检查或逃避检查的;
(四)携带违禁品入境或将自食自用物品倒卖盈得利的;
(五)私自携带外汇出境或超过限额携带人民币出入境的;
(六)船主装运走私物品或运载无有效证件人员下海、出入境的;
(七)无特殊原因私自在港留宿,入境后不报告的;
(八)进行走私、引渡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边防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8号


为落实2011年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了进一步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件规章和《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2ling/W020130220329535377872.pdf
     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2ling/W020130220329537610294.pdf
     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2ling/W020130220329541226629.pdf


主 任: 张 平
2012年12月12日




关于印发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及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及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及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的

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五日



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及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的奖励办法

为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实施名牌战略,提高企业知名度和产品竞争力,加速鞍山经济隆起,促进老工业基地的振兴,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对于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属于奖励范围。

2.效益和贡献原则。获奖企业必须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所获名牌称号或驰名(或著名)商标的产品必须是在鞍山地区生产制造;在本地纳税并且实际交纳税金在规定限额以上。

3.不兼得原则。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对同等级别的奖励只能获得一次;同时获得名牌产品称号和驰名(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只能就其中一项得到奖励。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奖励条件

1.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2.必须有正常的合法的经营活动,并且获奖当年在鞍山地区实际纳税100万元以上;

3.获奖之前2年内,企业在销售、税收、财务等经济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拖欠本企业职工工资及应由本企业承担的职工社会保障资金行为;

4.具有比较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5.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应符合环保要求。

(二)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鞍山地区实际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

奖励200万元;

2.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鞍山地区实际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3.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鞍山地区实际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4.凡实际纳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均不予奖励。

三、核定确认程序

(一)由市质监局、工商局分别向市财政局提供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名单和获得驰名(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名单。市财政局与相关部门依据奖励条件对上述企业进行考核确认。’

(二)每年三月底前,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要向市财政局提供如下材料:

1.获得名牌产品称号或者获得驰名(或著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获奖当年的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

3.由市国税、地税部门出据的当年实际纳税数额的证明材料。

(三)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资料审查核实后下达奖励文件。奖励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本办法自2005年度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