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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24-06-30 07:5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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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通过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确定对完成该项科学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项目申报者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奖励项目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完成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等国防科技工业主导产业的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开发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奖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国防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
国防奖评委会及各专业评委会由国防科工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的产生按照由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
第九条 各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建议意见。
第十条 国防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终审的内容包括: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提出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
经国防奖评委会建议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向国家推荐。
第十一条 国防奖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承担。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有关规定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并进行了成果登记。
(二)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实践(理论研究和一次性应用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四)具有潜在应用价值。
第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第十四条 重大系统、型号工程科研成果项目的子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单独申报奖励: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并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单独组织技术评价;
(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或独立性;
(四)不与其他子项目的创新点重复;
(五)已征得总项目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定型的武器装备项目,在定型后方可申报;运载火箭、应用卫星和飞船及其子项目,在飞行试验成功后方可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预先研究类成果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完成任务,取得最终成果;
(二)具有使用部门出具的成果采用证明或任务下达单位出具的应用前景证明。
第十七条 标准类成果奖励项目,在标准实施一年以后方可申报;系列标准成果奖励项目,应在各分标准完成后统一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新理论、新概念、新方法的提出者;
(二)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新技术的发明者;
(三)创造性方案、创新点的提出者;
(四)创新性产品的设计者;
(五)关键技术问题、技术难点的实际解决者;
(六)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实施者。
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主要完成人应当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九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生产、应用或转化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主要完成单位应当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二十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需填写《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向国防成果办报送的申报资料,还需同时报送申报项目汇总表及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和数据软盘。
第二十一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地方军工企业申报项目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三)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申报项目的资料直接报国防成果办;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国防成果办。
第二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应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由国防成果办进行初审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
(二)技术难度、理论深度和系统复杂程度;
(三)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四)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产业化情况及应用前景;
(五)成熟性、完备性、质量与可靠性情况。
第二十六条 奖励等级的基本标准:
(一)一等奖。解决了难度大或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所形成的新技术有实质性创新,技术成熟、完备,可靠性高;理论上有深度,对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在重大项目或大型产品的研制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总体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二等奖。解决了难度较大或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在技术上有较大进步或实质性改进,技术较成熟、完备,可靠性较高;理论上有一定深度,对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促进作用,在重大项目或大型产品的研制中起到重要作用;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总体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三等奖。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有明显进步或改进;对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评委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一等奖项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二、三等奖项目应有五分之三以上的票数通过。
具体评审规则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评委的,该评委不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投票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为异议期。异议期满后30日内未处理完异议的项目,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
第三十条 经过异议程序后,由国防奖评委会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
第三十一条 经国防奖评委会终审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授奖。向获奖单位和人员颁发奖状和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三十二条 批准授奖后,国防成果办应将获奖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未批准获奖项目的资料,申报单位可在授奖公布后三个月内到国防成果办取回,逾期将按保密资料管理要求统一销毁。
第三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获奖情况及主要贡献,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数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60%。
第三十五条 获奖项目不重复发放奖金。获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如果又获得了国家级科技奖励,提高了奖金额,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三十七条 对公布项目提出异议的,要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匿名的异议和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对于奖励等级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内部的异议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处理;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成果办负责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参与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甲类委托收款结算逾期付款问题的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甲类委托收款结算逾期付款问题的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总行建总函字(89)第402号文“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贷的结算通知》的函”印发后,部分分行询问甲类委托收款结算的逾期付款处理问题,经与人民银行总行联系明确如下: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甲类委托收款凭证,如付款单位帐户在付款期满日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可作一个月的逾期付款处理,不需向付款单位发出索回单证的无款支付通知书,留在付款单位的有关凭证和单位不需退还开户银行,银行也不收取单证未退的罚款。在逾期付款期内, 付
款单位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单位帐户上的资金情况,俟其帐户有足够资金时,应及时将款项扣划给收款单位。
如逾期付款期满日付款单位帐户仍没有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应按委托收款无款支付的处理手续办理。



1990年2月6日

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管理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管理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以及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察、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及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在建设条件约束下,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未经批准的勘察设计,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所有住宅设计项目以及市外勘察设计单位经批准在我市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其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投资200万元以下或
者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实行审查备案制度。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5天内,将合同文本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合同加盖勘察设计合同审查合格专用章;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合同
加盖勘察设计成果检查专用章。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实行审查验证备案制度。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勘察设计成果首页上粘贴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验证签,并加盖勘察设计成果审查合格专用章或勘察设计成果检查专用章。
第九条 工程勘察审查应当报送以下文件:
(一)勘察报告及所附各类图表;
(二)勘察纲要及设计技术要求;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勘察合同。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报送以下文件: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三)征用土地手续;
(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开发生产性项目还需报送有关资源报告、厂址选择报告、环境评价报告等;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合同;
(六)初步设计的技术文件一式六份。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应当报送以下文件:
(一)勘察成果报告;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合同;
(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
(四)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五)全套施工图(包括工程预算书);
(六)结构计算书。
第十二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
(二)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四)确定的勘察设计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
(五)是否具有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报建手续;
(六)外地进入我市承揽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是否办理入鲁、入淄认可手续,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是否经招标投标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承担勘察任务的勘察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及收费资格,外地进入我市的勘察设计是否办理了相应手续;
(二)勘察方案是否符合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要求,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是否与建设规模相称;
(三)勘察报告是否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场地的工程地质及岩土工程条件,有无大的遗漏项目;
(四)勘察报告的结论是否正确,建议的地基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大型项目的岩土工程方案是否可行;
(五)勘察报告所附图表是否完整、清晰,图例图式是否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
(六)勘察报告封面及图表上技术责任人的签名是否齐全,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七)其他明显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府确定地段的重要建筑物,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交、能源、城市公用设施,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0层以上的住宅、新建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
(二)是否属注册持证设计单位,是否超越设计范围,有无擅自越级现象,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
(三)是否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是否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四)结构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是否推广采用“四新”技术;
(五)各种室内配套设施是否齐全可行。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政策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建设项目批准计划;
(二)项目级别是否与项目设计单位的资格等级相符,有无擅自越级现象;
(三)项目设计有无代审代签现象;
(四)与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是否一致。
质量责任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政策性审查和技术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的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程和标准;
(二)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
(三)提供的文件是否满足行业所需要的编制深度和质量标准;
(四)住宅设计是否符合《山东省住宅设计标准》;
(五)是否符合抗震设计规范;
(六)是否符合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规定;
(七)是否符合结建人防、防空地下室设计规程;
(八)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防盗、防入侵规定;
(九)有无其他明显存在的问题。
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中,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原审批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必须对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负责。
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到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内部使用功能、投资概算等重要内容,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查一般情况下当场审查、当场办理手续,最长期限为3个工作日。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审查期限为5个工作日。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审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进行检查,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进行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定送审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扣资质证章,直至降低或取消资格;违反本规定,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勘察设计成果检查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参照本规定中区县审查权限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