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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

时间:2024-06-30 21:03: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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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

  (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有《执行警务令》。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发。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或枪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警官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二)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三)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

  (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

  (二)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三)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签名盖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件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

  (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

  (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参与搜查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参与执行搜查任务,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明确搜查的对象、任务,了解搜查观场的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办公室和人身进行搜查时,应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出示搜查证;

  (三)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应立即予以制止或将其带离现场;

  (四)对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应该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五)协助执行扣押、查封任务时,应注意警戒现场,保护现场检察人员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拘传任务前应核实被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情况;

  (二)执行拘传,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的,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应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被拘传犯罪嫌疑人如有抗拒拘传行为,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可使用警械强制到案。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应佩带警械或武器;

  (二)凭《拘留证》或《逮捕证》执行;

  (三)执行任务前应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有关情况;

  (四)经授权可向被执行人员宣布纪律,并告之权利,被执行人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名的,应予以注明;

  (五)对于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一)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应详细了解在逃人员的情况,协助制定追捕计划,准备所需要的警械或武器等;

  (二)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在逃犯的行踪,要注意隐蔽身份,严格保密,防止走漏消息;

  (三)如果捕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击伤或突发急病时,应立即通知医院急救,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提押任务,应当做到:

  (一)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凭《提押证》执行;

  (二)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要严格遵守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的有关规定,核实被提押人的身份,防止错提、错押;

  (三)对被提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一般应戴上戒具,对老、弱、病、残可视情况处置;

  (四)提押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有女司法警察在场;

  (五)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向其宣布纪律,并责令其严格遵守;

  (六)办案人员讯问完毕后,应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还押,并向看守人员反映被押人的动态,提押票证由看守人员签字盖章后带回。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押解任务,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讲有关法律规定,要严密监视,严防被押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滋事或被劫持等,押解途中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看管,并及时报告;

  (二)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飞机,应事先与民航安全部门联系,并按民航的有关规定执行押解;

  (三)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火车,应事先与列车长和乘警联系,上车后禁止被押人坐在靠窗的座位,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被押人伺机脱逃;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轮船,应事先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尽可能与其他乘客隔离安置,禁止被押人上甲板活动,并严密监视,防止意外的发生;

  (五)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汽车,原则上应使用专用囚车,严禁将同案犯同车押解;

  (六)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交予办案人员或送羁押场所羁押;

  (七)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武装押解外,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秘密押解的办法。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时,应当做到:

  (一)对看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场所及周边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告知其在被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看管任务,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做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当被看管人交出与案件有关材料时应及时交与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三)执行看管任务,不准让无关人员及被看管人的亲友进入看管场所,不准受人之托,给被看管人带食品和其他物品;

  (四)执行看管任务,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和被劫持,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使用武器。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做到:

  (一)送达法律文书前要清点份数、册数,检查所需送达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留有送达所需要的时间;

  (二)送达法律文书应准确、及时,严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将公文带到公共场所或带回家,未能按时送达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三)送达法律文书,被送达人需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留置送达必须由受送达人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见证人。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应听从检察官的指挥,按时到位,保护检察官的安全,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时,应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的人员,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时,应明确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任务的时间等情况,制订相应的措施和方案,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农市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菜篮子”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多年来,农业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推进“菜篮子”生产发展,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促进市场流通,较好地满足了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今年7月3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回良玉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菜篮子”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客观分析了目前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安排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这次会议的要求上来,扎实推进新形势下的“菜篮子”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把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作为当前“菜篮子”工作的重要任务

  受去年生猪价格过低、饲料成本上升、部分地区发生疫情等因素影响,生猪生产出现下滑,今年4月以来生猪及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近几个月来,我部及各地农业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抓好促进生猪发展各项政策的落实,加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力度,组织开展生猪生产调查督导,着力解决生猪生产和防疫中的突出问题,千方百计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做好新形势下的“菜篮子”工作是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粮猪安天下”。养猪业在畜牧业中占主体地位,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和这次会议精神,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恢复和发展生猪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集中精力,加大力度,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促进生猪生产的恢复与发展,缓解猪肉供给偏紧的矛盾,努力保障猪肉市场的平稳供应。

  二、进一步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加快生猪等“菜篮子”生产发展

  当前,生猪生产和防疫正处于关键时期,任务非常繁重。各级农业部门要以最大的决心和力度,一手抓生猪发展,一手抓疫病防控,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促进生猪生产加快发展。一是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今年8月15日之前把母猪饲养补贴、生猪饲养大县奖励等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以尽快发挥政策效应,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二是进一步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加快原良种猪场建设,组织实施好良种补贴,加大人工授精技术推广力度,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三是加快生猪生产方式转变,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养猪场、养殖小区,扩大规模场的生产能力。同时,鼓励和引导散养户发展生猪生产。四是组织实施养猪科技入户,帮助养殖户科学养猪,努力提高母猪繁殖率、仔猪成活率、饲料转化率和生猪出栏率,增加养猪收益。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为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一是加快疫苗生产,保证疫苗供应,督促和指导12家疫苗企业加快生产,加强疫苗质量监管。二是大力推进重点地区和重点猪群免疫工作,逐步扩大免疫范围,组织好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检查,确保免疫效果。三是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果断处置突发疫情,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确保不漏掉一起疫情。四是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突出抓好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五是加大防控工作宣传力度,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和生产指导,消除群众恐慌心理,增强养殖户补栏信心。

  抓好生猪生产的同时,要全面抓好其他“菜篮子”产品的生产。尤其要抓好肉牛肉羊、家禽、奶业、水产、蔬菜和水果等方面的生产,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当前,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奶牛养殖比较效益下降问题,大力发展牛羊等草食畜牧业;继续做好禽流感防控,稳步发展家禽养殖业;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稳定面积,保证蔬菜、水果供给。积极配合销区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和提高销区“菜篮子”产品自给水平。

  三、认真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着力加强生猪等“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把控制生猪瘦肉精、蔬菜高毒农药残留、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和氯霉素污染等作为重点,强化监管措施,让消费者吃上“放心肉”、“放心菜”。一是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抓好生产源头管理,推进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加强生产全程控制。二是搞好例行监测,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发布质量安全信息,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禁止不合格农产品上市销售。三是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加快推进生猪等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四是按照属地化原则及相关规定,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快速、准确、有效处理突发事件。五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水产和畜禽养殖为重点,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投入品的不法行为。

  四、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大力促进“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要求,坚持生产与市场协调发展,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搞好“菜篮子”产品产销衔接,活跃市场流通。要积极推进市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提升服务功能,增强辐射带动能力。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减免通行费用,清除公路乱设卡、乱罚款,保障“菜篮子”产品全国大流通顺畅、快捷。要引导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督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建立紧密联系,实行订单生产,组织开展“夏秋鲜活农产品促销系列行动”,通过交易会、网络促销等多种方式促进产销对接。要认真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培育和壮大新型产销合作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要加强产销动态监测与预警分析,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健全农产品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科学引导生产发展与市场运行。

  请各地将学习贯彻落实情况,于8月15日前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市场发展处)。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

保监发〔2009〕45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高保险机构自主配置和投资管理能力,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股票资产配置管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和偿付能力状况,统一配置境内境外股票资产,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二、强化股票池制度管理。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禁选池、备选池和核心池等不同层级的股票池,加强股票池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提高研究支持能力,跟踪分析市场状况,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变化。已投资股票出现《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授权及时处置,从可以投资票池中剔除。

三、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规范股票投资公平交易行为,确保各类账户或者投资组合享有研究信息、投资建议和交易执行等公平机会。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账户或者组合性质,配备独立的股票投资经理,严防账户之间的高位托盘、反向操作等利益输送。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股票投资相关人员及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申报制度,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

四、依规运作控制总体风险。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总资产基数,严格控制短期融资,规范投资运作行为,防止过度利用杠杆融入资金投资股票。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向托管银行提供股票池股票和大盘蓝筹股票明细、关联方股票名单及计算比例需要的总资产和各类保险产品账户规模等数据,支持托管银行履行独立第三方监督义务。

五、加强市场风险动态监测。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基础建设,运用在险价值(VAR)等量化分析手段,按季进行股市风险压力测试,分析风险暴露程度,评估潜在风险因素及对整体风险承受能力,股票市场发生大幅波动等非正常情况,必须加大测试频率和测试范围,及时采取化解措施,向监管机构提交《股票投资风险控制报告》。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分散化原则,设置行业和个股集中度指标,规范参与股票申购、增发、配售等行为,防止出现集中风险及锁定期限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

六、落实岗位风险责任。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做好有关分析备查工作,加强股票投资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稽核,建立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机制,加强交易的独立性、公平性和分配过程的管理控制。保险机构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人员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如实记录和报告违规事项,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个环节投资管理人员的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运作规定的,应追究违规和造成损失的责任。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我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实行备案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和市场化原则,选择股票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方式,并向我会备案(详见附件)。

附件: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备案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