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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6-02 15:51: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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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发布后,有的地区反映,“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商品“三包”费用的规定,有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商品“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下同)资金的开支范围
1.维修用零配件的购置、储存开支和报废、降价损失;
2.退换下来的残机折旧和返修支出;
3.“三包”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以及人员培训和必要的资料费支出;
4.购置专项用于包修业务的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5.包修专用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6.“三包”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二、商品“三包”资金结余或不足的计算
年末帐面“三包”资金结存数减去未出售的库存“三包”商品和已出售尚未到包修期的“三包”商品应保留的“三包”资金(按工业包给商业的定额计算);年末帐面结存数大于应保留数的部分为结余,反之为不足。
三、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包修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
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包修专用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在企业发展生产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但对包修任务重,锐后留利较少,当年“三包”资金又有结余的企业,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可在当年结余的“三包”资金中列支。



1986年7月23日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本局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需求对科技进步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支持和鼓励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使企业成为科技开发和投入的主体。促使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以不同形式与企业结合,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鼓励创新、竞争和合作。我局特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望加强宣传,积极组织有关工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速中医药科技进步,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创新、竞争与合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是指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立项的、对中医药防病治病及中药生产有重要意义,可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中医药科技项目。
第三条 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在政府指导下,采取产学研结合的方式,企业和研究者之间签订合同,共同研究开发、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招标和评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项目办公室或委托中介机构负责项目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重点课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鉴定。通过鉴定或获得新药证书的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可以直接纳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并直接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奖的申报。
第六条 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通过《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招标目录》公开向社会进行招标;中标后,由投资方与项目执行方签定《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执行合同》;并由以上双方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签定《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立项合同》。
第七条 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所涉及的成果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专利实施权,以及成果与效益的分配权由各方在项目执行合同和立项合同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约定。
第八条 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来源于社会投资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与申报资格
第二条 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包含:
1、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中药新药的开发研究;
2、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中医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研究;
3、先进实用的中医药诊疗器械及生产设备的开发研究;
4、能够对中医药科研、教育产生巨大影响的中医药信息项目或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 申请投资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1、投资者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投资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开发意识和风险意识,并能保证投资经费按约投入。
第四条 申请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1、项目申请者(可为项目执行方或项目持有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且有较好的科研条件和较强科研能力的实体机构。个人申请时应依托具备上述条件的科研单位按程序申报。
2、项目申请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实际科研工作经验,并能主持开发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
3、所申请的项目要具有一定的成熟度,并且应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申请、评审、立项
第五条 投资申请
申请投资重大科技开发项目者,首先填写《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投资申请书》,报项目办公室,经专家组评议,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认定。
认定后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办公室编制和发布《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招标目录》,在全社会进行公开招标。
作为资信证明,招标目录公布前7天,投资方先交投资预算额的10%,到项目办公室指定帐号,招标目录公布6个月,没有中标者全部退还;项目立项后,作为投资款全部转给项目执行方。
第六条 立项申请
根据《重大中医药科技开发项目招标目录》,项目申报者应向项目办公室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交纳一定的评审费,报项目办公室,进行投标。申请书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联合申请,需明确参加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利益,各方均应签字盖章,并附合作协议书。
第七条 评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会同投资方,组织专家组,通过函审或会审的形式,对项目进行评估。必要时,申请者应到会进行答辩。
第八条 立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根据投资者和专家组的意见,决定是否立项;同意立项后,由投资方和项目执行方签定《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执行合同》;并由双方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签定《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立项合同》。立项后,项目将纳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并以文件形式,正式予以确认和通知。
三、投资与权益
第九条 投资者可选择一项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独资投入或两个以上投资者联合投入,也可投资几个重大科技开发项目。
第十条 投资者也可选择投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课题。该课题一旦被确定投入,即按重大科技开发项目进行管理,原资助经费同时停止,前期资助的课题经费将作为项目开发资金的一部分。
第十一条 投资方与项目持有方的各种权益、责任和义务均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作为技术受让方的投资者,在获得该项目技术后,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生产或转让给更有实力的企业。若投资者中途无力继续实施该项目,合同其它方根据合同有权中止合作,并重新选择投资者。
四、管理与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是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招标、评审和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设立项目办公室或委托中介机构负责项目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办公室或中介机构负责:1、受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投资申请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2、编制和发布《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招标目录》并组织招标;3、协调项目投资方与项目执行方(持有方)签定合同。4、督促投资经费及时到位,对项目的研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5、向投资方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方根据合同,有权利也有义务对项目的研究计划、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安排以及研究资料等进行直接的监督。科研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若需对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及经费使用方案进行变更时,须由合同各方充分协商后解决。
第十七条 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其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有可能影响专利申请的论文,在专利申请前一律不得公开发表。
第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所致项目计划不能完成时,责任方应按合同约定赔偿非责任方的经济损失。责任在项目执行方(或持有方)的,其课题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科研课题;责任在投资方的,依照合同,由投资方承担相应的风险,项目办公室有权再组织招标投资者。
第十九条 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鉴定。鉴定工作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新药开发项目不再组织鉴定。通过鉴定或获得新药证书的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可以直接纳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并直接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奖的申报。
五、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部关于建立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人力资源开发国内工作网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建立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人力资源开发国内工作网络的通知
人事部


黑龙江、天津、北京、河北、河南、上海、江苏、湖北、广东、江西省(市)人事厅(局):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是亚太地区最重要的一个多边经济合作组织,自1989年成立以来,先后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中国、新加坡、韩国、菲律宾、香港、中国台北等18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组织。APEC成员经济在世界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
地位。该组织成员的国民生产总值占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的50%以上,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40%。目前,APEC已在贸易、投资、科技、人力资源开发、能源、交通、电讯等多项领域开展广泛的合作,其国际影响日益增大。
人力资源开发是APEC重要的合作领域之一,得到了各成员的普遍重视,成为推动该地区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APEC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组通过其所属的经济发展网、企业管理网和工业技术网三个专题网络,开展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我部于1992年开始承担APEC人力资源开发工作以来,在部党组直接领导和外交部的指导下,本着人事工作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方针,积极参与国际组织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开展和促进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先后组织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劳动部、机
械部、中科院、国家环保局、全国妇联等部门的有关单位及上海、广东、海南、湖北等省市人事部门,参加了APEC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组的活动,并牵头组织实施了“亚太地区经济开发区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亚太地区经济发展与妇女人力资源开发”等项目。通过这些活动和项目的开
展,不仅为国内争取了资金和培训了人才,促进了国内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而且也扩大了我在该组织中的地位和国际影响。
随着APEC的迅速发展及其在国际社会的影响日益增大,人力资源开发等各项业务领域在不断拓宽和深化。根据我们对APEC工作的总体设想和部署,为适应人事制度改革和建立人事宏观调控体系的需要,促进和强化国内人力资源开发工作,使人事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经
部领导批准,拟建立APEC人力资源开发国内工作网络。根据当前工作需要和省市开展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有计划、分阶段”实施的原则,经研究,确定黑龙江、天津、北京、河北、河南、上海、江苏、湖北、江西、广东10个省市的人事计划部门为第一批人力资源开
发的国内协作单位。该工作网络依据以下原则和方式开展工作:
1.在部党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业务上由我部综合计划司指导和协调。
2.该网络不设固定的组织机构,仅是APEC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的联系渠道。
3.在组织业务方面坚持“自愿量力、讲求实效和有利于发展”的原则,根据国际组织的要求和人事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工作需要,开展人力资源开发的研究、预测与规划、项目推广与应用等基础性和实用性工作。
4.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网络会议,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和交流工作经验。
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在开展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时,要注意研究有关问题,积极摸索工作经验,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把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抓实抓好。
有关人力资源开发具体业务工作可直接与我部综合计划司联系(联系电话:4923923、4921155——17110)。



199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