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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

时间:2024-07-06 19:52: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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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
199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经(1992)20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扶持企业和农民发展生产,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发放支农款、扶贫金等,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这类合同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如果发生纠纷,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为宜。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且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如行政部门未能解决而起诉到人民法院,或一方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做好工作,妥善处理。
本批复下发后,我院1987年8月30日发出的法(研)复〔1987〕29号批复即行废止。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8〕31号


四川、重庆、山西、湖北、甘肃省(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7.8级地震,受地震影响,四川、重庆、山西、湖北、甘肃等省(市)均有不同程度震感。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做出重要指示,对地震影响地区受灾干部职工表示慰问,并要求相关省国土资源部门立即行动起来,发挥部门技术优势,做好此次地震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为贯彻落实部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此次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现将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省特别是四川省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震情,立即派出专家组赶往地震灾区,组织开展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灾民集中搬迁点应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二、加密监测,预警预报。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此次地震情况开展地质灾害点巡查调查工作,特别是地震危险区内的地质灾害调查,为减轻地震引发的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失打下基础。同时,发挥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对地震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加密监测,及时预警,切实做好防范工作。

三、加强值班,严阵以待。相关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信息传递准确及时。接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要及时核送信息,并立即组成工作组,以最快的速赶赴险情和灾情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力求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7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省财政厅等四部门《省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鲁财行〔2005〕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需要,加强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冬季采暖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直行政事业人员实行住宅采暖用热商品化、货币化,采暖费“暗补”改“明补”,由单位发放住宅采暖补贴,住户直接向供热企业(单位)交纳采暖费。

第三条 发放采暖补贴的范围: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全额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含工资关系未转但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发放采暖费补贴的标准:
厅 级 2200元
处 级 1700元
科 级 1300元
一般人员 1100元

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按组织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

高 级 1700元

中 级 1300元

初 级 110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条件的,可本着就高的原则发放。

第五条 发放办法: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职工住宅采暖补贴由所在单位每年10月份按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所需资金从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列“公用支出-取暖费”科目。发放取暖补贴后,停止发放每人每年24元的冬季取暖费。

第六条 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个人住宅取暖(含集体宿舍取暖)费用由职工个人按住宅面积或热计量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向供热企业足额交纳。

未实行集中供热的住户,供热受益人于每年10月底前按泰安市规定的采暖期、收费标准和计价面积,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要与住户签订供热协议,采暖费的具体交纳时间,由供热单位自行确定。供热单位对收取的采暖费,必须加强管理,单独核算,并全部用于人员工资、各种耗费、维护运行等相关的供热支出。

在国家规定的采暖期之外增加采暖时间的,应相应增加采暖费。

第七条 按照市直经费管理方式,确定各单位采暖费补助经费来源: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不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补贴资金由财政全额负担;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部分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其他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从本单位自有收入中解决。

第八条 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凡是实行集中供暖的单位一律不得报销或列支职工住宅采暖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补贴发放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自备锅炉采暖的单位不得少收或不收住户的采暖费。

第九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职工住宅采暖补贴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职工住宅采暖补贴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