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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7:3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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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42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更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货币市场基金在编制基金收益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披露7日年化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货币市场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10000;其中,r1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为第w日基金净收益,Sw为第w日基金份额总额,r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1}×100%;按月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365/10000]×100%;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应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第四条 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参照如下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项 目 发生日期 偏离度 披露报刊 披露日期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
在%(含)以上

本条款中,“摊余成本法”、“影子定价”及“偏离度”的涵义参见《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 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货币市场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据: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在披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至少应披露基金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按日结转份额的本期(或累计)净值收益率={[ ]-1}×100%;其中,R1为期初(或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Ri为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Rn为报告期末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按月结转份额的本期(或累计)净值收益率={[ ]-1}×100%;其中,R1为报告期起始至首次转份额期间(或基金合同生效后首月)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Rm为第m-1次转份额至第m次转份额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Rl为报告期最后一次转份额至期末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其他有关指标的计算应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净值表现应参照以下格式披露: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个月
过去×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基金净值收益率的计算参照本规则第五条。上述指标均以百分数形式表示,并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的计算参照本规则第五条。
第七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应参照以下内容和格式披露: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资产组合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债券投资
买入返售证券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证券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其他资产
合计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 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应取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的合计数,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应取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若报告期内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还应作如下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原因 调整期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 目 天 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其计算公式参照《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若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违规超过180天,还应作如下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平均剩余期限(天) 原因 调整期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 30天(含)—60天
3 60天(含)—90天
4 90天(含)—180天
5 180天(含)—397天(含)
合 计
若报告期末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还应参照以下格式在上表相应栏目下标注: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天以内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剩余存续期的涵义参见《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四)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 央行票据
4 企业债券
5 其他
合 计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基金投资前十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
名称 债券数量(张) 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自有投资 买断式回购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表中,“债券数量”中的“自有投资”和“买断式回购”指自有的债券投资和通过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买入的债券卖出后的余额。
(五)“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 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
在0.25%(含)-0.5%间的次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
的简单平均值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2、若本报告期内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应声明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3、本报告期内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4、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交易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利息
4 应收申购款
5 其他应收款
6 待摊费用
7 其他
合 计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科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9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科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
现将《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关于“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把采标工作同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采标的项目,各级技术进步计划中应予以优先安排。
二、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企业的技术改造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产品质量为目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重点产品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的技术文件。引进的全套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采标要求。
三、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标的新产品要优先列入各级新产品开放计划,并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新产品的优惠政策。对采标重点产品项目,凡符合国家重点新产品规定的,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并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要围绕采标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积极推行等同采用9000系列标准的/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五、国家对采标产品实行标志制度。对于采标产品,企业可以自愿申请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简称采标标志),采标标志的申请程序和使用要求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采标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由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内外公布。
六、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在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备品备件时,必须优先采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
七、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及时为企业采标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各级科技和标准情报部门都要积极搜集国外先进标准和资料,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八、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部门和地方的科技进步奖。对采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九、企业生产的产品,凡是有能力、有条件采用国标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都应采用相应的标准;暂时没有采标的重要产品,要限期采用。
十、对于已列入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计划的采标项目,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十一、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
十二、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1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南阳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支持财源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源建设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设立、安排、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整合使用原则。整合相关财政资金,专门用于支持财源建设,集中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坚决避免资金使用过程中“撒胡椒面”等浪费现象发生。

  (二)宏观导向原则。市本级财政用于支持财源建设的专项资金,要体现市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总体要求,更好地为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三)奖补结合原则。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要求,属于市级事权范围的,一般采取补助的办法;不属于市级事权范围的,一般采取奖励的办法。

  (四)依法规范原则。在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下达、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管理环节,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

  (五)跟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联合各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具体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

  第三条 2011年至2015年,市级整合科技三费、节能减排及重点污染源治理(排污费安排)、企业自主创新及结构调整、文化旅游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产业集聚区奖补、质量奖、农业产业化发展、土地出让金、价调基金等财政资金4亿元,专项用于支持财源建设。

  第四条 为统筹、高效使用财政资金,今后凡使用财政资金设立专项资金或奖项时,主管部门应提出初步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或奖项。

  第五条 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投资入股、融资引导等形式,支持企业科研创新、创名牌、创优质产品,对重点税源企业负责人扶持研发经费,支持中心城区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现代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支持房地产及廉租房建设,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企业进行奖励,对新上市公司进行奖励,对财源建设和收入组织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励等。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审核、分配、批复、下达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报财源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 申请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各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财源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库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按项目库排序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经政府审定后,报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部门和单位申报的财源建设专项资金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财政专项资金审拨程序报批和拨付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相关部门或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财源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有关财源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下一年度申报同类项目资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 建立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要对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财源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源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挪用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投资,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外,还要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类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会同主管部门分类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