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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7:11: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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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2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五年三月二日


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是指在市政界外建设的道路、桥梁、隧道以及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本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依法对交通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监督、检测设备,加强对交通工程质量的巡回检查和抽检抽验,及时纠正交通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问题。
  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从交通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到竣(交)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开工报告前,应持《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下列材料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设计合同副本、监理合同副本、施工合同副本;
  (三)招标文件;
  (四)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质量目标细化分解方案,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明细表(包括详细工程名称、数量、里程桩号);
  (六)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实完毕,并填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九条  交通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开展以下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方面的自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质量信誉进行评价;
  (三)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四)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交通工程,责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条  交通工程竣(交)工后,建设单位应持《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和下列材料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鉴定手续:
(一)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施工资料;
(二)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监理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三)项目法人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等级的交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意见,形成交通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交通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交通工程在保修期内,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交通工程遗留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受理对交通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交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阻碍质量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本溪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09〕2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溪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相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本溪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融资资金,是指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征地拆迁项目资金,包括国家、省金融机构贷款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
第三条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是本溪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资金融资主体,按照市政府授权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求,代市政府融资承债,统借统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筹措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资金(包括项目所需资本金);
(二)审核、拨付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补偿款,履行市长支付令制度;
(三)对拨付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实施专户管理,确定监管银行并签订《委托监管协议》,监控资金使用流向;
(四)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面监管。
第四条经市政府批准,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由政府指定市交通局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管理,具体部门为本溪铁路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铁路拆迁办)。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二)对项目进度及资金控制负责。
(三)申请拨付征地拆迁项目资金,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使用融资资金。
(四)服从市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资金监管。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溪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承担如下职责:
(一)各县、区政府负责铁路项目途经本辖区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主体。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金额的审核;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国有土地(市区内)拆迁补偿金额的审核;市林业部门负责林地征占用补偿金额的审核。
(三)市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市政府要求履行监察职责。
(四)市审计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征地拆迁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对征地拆迁搬迁中需评估的企业搬迁补偿和需评估的个人补偿进行单项审计。
第六条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单独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处理,保证融资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自收到征地拆迁补偿审核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不得影响拆迁进度(审计复核除外)。
第八条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所需资金,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征地拆迁单位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下列程序申请拨付资金:
(一)资金拨付申请。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首笔资金拨付时,应提供征地拆迁、拆迁补偿合同、支付明细、评估报告及影视资料等。由征地拆迁单位提出资金计划,经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审核后,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报送市城投公司。
(二)资金拨付审核。市城投公司自收到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文件之日起,会同政府有关部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1.审核手续的完整性和资料的齐全、有效性;
2.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对工作量予以跟踪审核;
3.填制《贷款资金审核表》和《银行贷款拨款审批表》并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4.报请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签批后,同时送市审计部门备案。
(三)资金拨付。
1.市城投公司根据手续完备的市长支付令,填制《银行贷款付款申请表》,到贷款银行申请并负责将款项及时划入征地拆迁项目实施单位在监管银行开立的专户。
2.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直接划拨到国土资源部门专户,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补偿。
3.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和国有土地(市区内)拆迁补偿安置费,经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核后,由市城投公司先期按核定总量50%预拨到征地拆迁办专户,然后按市长支付令程序汇总划拨到征地拆迁办专户,由征地拆迁办负责按明细支付给县、区拆迁单位并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4.电力、通讯设施及企业搬迁补偿款划拨到项目管理单位(征地拆迁办),由征地拆迁办负责补偿工作。
5.项目管理单位向市城投公司提供资金使用明细,市城投公司根据手续完备的市长支付令核对资金使用明细,核对无误后,将资金使用明细提供给指定监管银行,银行按明细支付。
第九条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实行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月报告制度。
(一)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征地拆迁单位在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进度、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形成专报,报送市融资办。
(二)项目管理单位设立专门财务账,履行市长支付令程序划拨到的补偿款,首先冲减先期预拨款项,然后将补偿明细复印报送市城投公司,以备核查及审计。
(三)各监管银行根据《委托监管协议》,要在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单位分户存储情况、支用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报送市融资办。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幼送人抚养的女儿对其生父赡养义务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幼送人抚养的女儿对其生父赡养义务问题的复函

196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院办字第5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汤家林生父要求她赡养问题,我院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如果汤的生父将其自幼送人抚养时,是有意不尽抚养义务,现在汤家林有理由拒绝其生父的要求,但在其生父年老体弱、无以为生的情况下,也可说服汤家林对其生父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照顾,本人坚决不愿意也不能勉强。如当时汤家林生父确因生活所迫,无力抚养将女儿送人抚养,则应按婚姻法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认为汤家林对其生父已无赡养义务,而仍应对其生父适当担负一部分生活费用。
由于汤家林父系刑满释放的反革命分子,汤家林除应与其划清政治上、思想上的界限而外,不应接其父亲至新疆共同生活。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