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进口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进口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15号)
乌鲁木齐、伊犁、喀什动植物检疫局: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促进新疆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组织工作小组赴新疆地区就改革开放、贸易兴边和检疫把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征得新疆喀什、塔城、阿尔泰地区行署,伊犁、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州政府和自治区畜牧厅同意的基础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研究决定,在确保有条件有措施的情况下,同意新疆边境地区(即与周边国家接壤的市、县范围内,含阿图什县、喀什市)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吉尔吉斯等周边国家(有口蹄疫疫情)进口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进口的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必须按《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的规定,在当地加工生产;进口的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不得转让销售调离上述地区。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检疫机关有权禁止进口牛羊皮、羊毛等产品或注销加工厂的加工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
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
一、进口牛羊皮、羊毛等产品对外要求:
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签订进口畜产品合同前,征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应当在合同中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
1.进口的畜产品来自动物传染病(重点是口蹄疫)的非疫区的健康动物。
2.运输途中不得经过动物传染病(口蹄疫)的疫区。
3.装运牛羊皮、羊毛等产品的车辆要有防止渗漏的设施,装运前采用有效药物
消毒。
二、动物产品抵达我国入境口岸时的要求:
1.由动植物检疫机关验证、检查外包装完好,并对进境车辆、畜产品作外包装
消毒。
2.运输用车辆要有防止渗漏的设施。
3.由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将货物押运至定点加工厂的专用库房。
三、对加工厂的要求:
1.加工厂是经总所审核批准的定点加工厂,非定点加工厂家或个人不得来料加
工。加工厂限于与毗邻国家接壤的边境市、县范围内。
2.加工厂成立加工进口畜产品的专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防疫工作,配合
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和监管工作,并使之制度化。
3.进口畜产品有专门库房存放;库房为封闭式,窗户装有纱窗,以防鸟类、鼠
类等动物进入,引起疫病扩散;库房由专人管理,建立畜产品加工核销制度。
4.畜产品运至指定仓库卸货时,对其逐捆喷雾消毒,堆放整齐,待采样进行实
验室检验。
5.进口畜产品不得与国内货物混合同时加工。
6.进口皮张加工时,第一槽和第二槽分别用两种有效消毒药浸泡消毒,并由口
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定期换药。
7.加工过程的废弃物、污水和下脚料必须经无害化处理,方可排出和生产再利
用。
8.加工过程中,做好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
9.到国外挑选皮张的同时,动植物检疫机关可派动检人员参加,了解国外动物
疫情和到屠宰场了解情况。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畜产品倒卖、转让。
11.对违反动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加工厂,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立即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核、注销其加工许可证,停止其加工进口动物产品。
四、进口皮张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规定采样检疫。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劳动部、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
劳动部、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的通知
随着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不断深入,对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亟待加强。充
分利用贫困地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组织劳务输出,投资省,见效快,既能治穷致富,又能
推动智力开发。这是贫困地区发展商品经济的一个起步产业,也是促进生产力要素在更广阔
的范围内实现新的合理组合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加强劳动力资源开发,对于贫困地区脱
贫致富、振兴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搞好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工作,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关于加强贫
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劳动部门,特别是各贫困县的劳动部门要把搞好劳动力资
源开发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有计划地建立健全乡镇劳动服务公司;摸清本地区劳动力
资源状况,根据劳动力的构成及不同素质情况,建立劳动力资源库;制订劳动力资源开发长
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指导和帮助各级劳动服务组织开展活动。这项工作以劳动部门为主,
各级经济开发(扶贫)组织要积极配合,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二、要大力组织劳务输出。这是当前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开发的重点。各地劳动部门、
开发办和各类劳动服务公司要在牵线搭桥、提供信息、疏通渠道以及建立健全信息网、协作
网方面积极工作。按照“东西联合,城乡结合,定点挂钩,长期协作”的原则,组织劳动力
跨地区流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的劳动部门要有计划地从贫困地区吸收劳动力,
要动员和组织国营企业招用一部分贫困地区的劳动力;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与贫困地区建
立挂钩联系,共同创办劳务基地,发展长期劳务合作。贫困地区的劳动部门和开发办还要主
动与对外经贸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派遣出国劳务的机会。各地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要认
真执行国务院有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政策,对农民进城自谋职业给予指导,维护其合法
权益。
三、要积极开拓劳务市场。利用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开拓劳务市场,为搞活劳动力流动
创造条件。除发挥国营、集体劳务组织的作用外,还要重视发挥现有民间劳务组织、能人的
作用,通过经济手段,采用联营、代理或其他形式,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劳务市场。
四、要广开就业门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和规划,积极发展集体和个体经济,
广开城乡就业门路,重点开发那些能利用当地资源,投资少,效益好,见效快,有助于扩大
就业的项目。要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服务公司带资金、带技术等到贫困地区上项
目、办企业,搞大跨度的横向经济联合,推动贫困地区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综合开发和
利用。
五、要认真搞好职业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贫困地区劳动力的素质。根据农村剩余劳动力
转移的需要,利用现有培训手段和用工单位的力量,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职业技术培训,
并鼓励城市企业的富余职工和退休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传授技术,培训人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开发办将讨论、落实本通知意见、安排和工作进展
情况,及时报告劳动部和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