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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47: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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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月2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报送塔式起重机、电梯、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取)证收费办法的函》(建计〔1994〕535号),国内贸易部《关于报批电热食品烤炉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1994〕)内贸函科字第553号),机械工业部机生函〔1994〕128号文,轻工总会《关于申请批准餐具洗涤剂、压力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轻总质〔1994〕27号),冶金部《关于报送冶金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收费标准的函》(〔1994〕冶质字第462号),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上报游艺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中色企函字〔1994〕169号)和《关于上报铝合金建筑型材、铜管材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中色企函字〔1994〕188号),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换发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请示》(兵爆〔1994〕68号)均悉。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127号),现就建设部组织对塔式起重机、电梯、脚手架扣件,国内贸易部组织对电热食品烤炉,机械工业部组织对电表,轻工总会组织对餐具洗涤剂、压力锅、化妆品,冶金部组织对冶金用耐火材料,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组织对游艺机、铝合金建筑型材、铜管材,兵器工业总公司组织对民用爆破器材等产品新发和换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审查费
对生产和申请生产塔式起重机、电梯、脚手架扣件、电热食品烤炉、电表、压力锅、餐具洗涤剂、冶金用耐火材料、游艺机、铝合金建筑型材、铜管材和民用爆破器材的审查费标准为:1、新发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费标准为2500元。其中,证书费10元;差旅费2200元,资料费290元。2、原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的,审查费标准不高于2000元。
对生产和申请生产化妆品的企业收取的审查费标准为:1、新发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费标准为1900元。其中,证书费10元;差旅费1600元;资料费290元。2、原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的,审查费标准不高于1500元。
二、产品质量检验费
(一)塔式起重机2000元/批。
(二)电梯2000元/批。
(三)脚手架扣件1000元/批。
(四)电热食品烤炉3650元/台。
(五)电表:
单相有功电能表(1级)4560元/单元;(2级)3800元/单元;
单相无功电能表(2级)4940元/单元;(3级)4180元/单元;
三相三线有功电能表(0.5级)5700元/单元;(1级)4940元/单元;(2级)4560元/单元;
三相四线有功电能表(0.5级)6460元/单元;(1级)5700元/单元;(2级)4940元/单元;
三相无功电能表(1级)6460元/单元;(2级)5700元/单元;(3级)4940元/单元。
(六)餐具洗涤剂460元/批。
(七)冶金用耐火材料:
高铝砖1250元/批;
镁碳砖1200元/批。
(八)游艺机4500元/台。
(九)铝合金建筑型材2200元/批。
(十)铜管材2150元/批。
(十一)民用爆破器材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压力锅和化妆品的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公告费本着节俭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

附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一、工业炸药类
(一)露天粉状铵梯炸药 2760元/批
(二)岩石粉状铵梯炸药 4230元/批
(三)煤矿粉状铵梯炸药 5730元/批
(四)露天乳化炸药 1910元/批
(五)岩石乳化炸药 3380元/批
(六)煤矿乳化炸药 4880元/批
(七)1号铵油炸药、1号铵松蜡炸药、2号铵松蜡炸药 2760元/批
(八)2号铵油炸药、3号铵油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2580元/批
(九)自产自用乳化炸药 820元/批
二、工业雷管类
(一)火雷管 750元/批
(二)瞬发电雷管
(1)普通瞬发电雷管 2300元/批
(2)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 2850元/批
(三)延期电雷管
(1)1—5段延期电雷管 2740元/批
(2)1—5段煤矿许用延期电雷管 3290元/批
(3)6—8段延期电雷管 2980元/批
(4)6—8段煤矿许用延期电雷管 3530元/批
(四)导爆管雷管 1380元/批
三、工业导火索 1440元/批
四、普通导爆索 2520元/批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十堰市金融支持优质信用地区和A级信用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十堰市金融支持优质信用地区和A级信用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5]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人民银行十堰中心支行《十堰市金融支持优质信用地区和A级信用企业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十堰市金融支持优质信用地区和A级信用企业
               实  施  办  法

  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力度,促进"A级金融信用市"建设,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实现十堰经济金融协调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主体
  十堰市辖内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东风财务公司、邮政储汇局具体实施全市金融支持信用地区和A级信用企业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2005年全市金融机构对优质信用地区的信贷增长率达到10%以上。优质信用地区金融机构组织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将新增存款的60%用于当地,金融机构收回的当地存量贷款,全部用于当地周转。
  (二)对优质信用地区实行信贷倾斜。实行"四优先,二下放"政策,即优先安排信贷计划;优先调剂信贷资金;优先报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特别是对水电、汽车、交通、改制后产权明晰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要优先立项;优先核销呆坏帐。适当下放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和低风险业务权限。
  (三)多渠道提高优质信用地区的信贷满足率,让优质信用地区的信贷满足率达到80%以上。人民银行要运用支农再贷款加大对优质信用地区的"三农"支持力度,确保优质信用地区支农再贷款的月平均余额达到5000万元。农业银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优势,改进授权授信制度,对优质信用地区大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例,直接按照上级行核定的转授权额度的上限进行转授。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总结和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办法,用好利率浮动政策,加大支农力度。农业发展银行要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加大粮棉收购资金供应,完善扶贫贴息贷款运作模式,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扶贫贴息贷款的效益。进一步理顺邮政储蓄转存款机制,引导邮储资金回流农村。邮政储汇局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参与债券买卖,与农村信用社办理大额协议存款,与农业发展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开展部分中间业务。
  (四)对优质信用地区实行远程服务、延伸到县的外汇服务模式。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创汇企业,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金融服务。二是对优质信用地区优先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优先实行出口企业自动核销,优先受理优质信用地区与外商签订的机电和高新技术出口项目合同,或在境外从事工程承包和投资项目的企业申请各类保函和出口信贷业务。
  (五)为A级信用企业建立信贷、结算、结汇等方面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一是创新信贷方式,灵活掌握贷款条件,积极探索开办股权、应收帐款、品牌、专利权、人寿保单为质押品的质押贷款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同一地区、同一行业或有经济关联度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按自愿、互利原则办理连保、互保贷款。二是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快贷款审批速度。流动资金贷款,自企业申报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技术改造贷款90天内完成审批。三是综合运用结算、现金、利率、结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服务。杜绝各种压汇、拒付、压票、截流客户资金等违规行为,维护结算渠道畅通,加速社会资金周转。对重点出口企业因出国考察、洽谈、招商等拓展业务的用汇,实行按需申购、实报实销的事后审核办法,在回国15日内直接到银行办理核销。
  (六)有效利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杠杆,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求。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最低保证金比例可降为30%。在发放贷款时,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可下浮10%。
  三、实施措施
  (一)建立金融支持优质信用地区和A级信用企业考核指标体系。实行百分考核制,各金融机构支持信用地区和A级信用企业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分的具体标准和依据(附表一)。
  (二)建立金融支持A级信用企业信贷监测分析制度。按季对各金融机构支持A级信用企业的信贷投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形成监测分析报告(附表二)。
  (三)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和银企座谈会议制度。由市直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和重点企业负责人参加,按季召开。主要是总结前一段对优质信用地区和A级信用企业的支持情况,讨论和解决目前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安排下一步的工作。
  (四)建立优质项目推介推进制度。市直有关部门、重点企业与金融部门在搭建信息互动平台的基础上,定期通过项目推介会、推进会等形式,实现优质项目尽快与金融部门的对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锰渣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锰渣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由于电解锰企业锰渣库采用干式排尾方式,缺乏标准规范,建设时仅考虑了环保要求,未考虑库内排水问题,导致锰渣库溃坝事故时有发生。按照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促进电解锰渣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现就加强锰渣库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锰渣库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锰渣库的安全要求,参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开展本地区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要制定实施工作方案,严格准入标准,督促锰渣库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二、强化锰渣库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锰渣库隐患治理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锰渣库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对存在隐患的锰渣库要组织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论证,督促企业抓紧落实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凡是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对未持证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切实落实锰渣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锰渣库企业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强化汛期锰渣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锰渣库企业逐库制定锰渣库安全度汛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加强预案演练,确保锰渣库安全运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