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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21 19:07: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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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证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22号文件公布的《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供热单位、供热经营部门、热源厂和用户(单位用户、居民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齐齐哈尔市供热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供热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供热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供热管理各项规定;
(二)会同规划部门制定供、用热事业的总体及近期规划;
(三)参与供热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把好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关;
(四)对供热单位和用户行使监督、检查和管理的职能;
(五)对供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行使仲裁权;
(六)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热价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 供热管理
第四条 供热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热源、热网,应符合城市供热总体及近期规划。除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手续外,须同时向市供热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实施。其它涉及供热配套的工程,由市供热管理处会同市规划部门联合审批。
第五条 供热经营部门(各供热经营站)的职责是:
(一)在市供热管理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或通过合同协调供热单位生产符合标准的热能;
(二)负责供热管网的维修、保养;
(三)负责调整管网热平衡及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按合同规定向用户收缴热费,按供热管理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供热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第六条 供热单位须按市供热管理处批准的热负荷曲线图供热。供热质量、单位能耗、设备完好率、补水率和用户室温合格率,须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第七条 供热单位必须遵守规划、环保、卫生、防火及安全等有关规定,认真搞好设备维修保养和供热管理。
第八条 供热设备须安装必要的监测仪表和净化装置;烟尘排放、噪音等指标必须控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九条 本市采暖期自每年十月十五日始至次年四月十五日止。各供热单位要保证按期供热,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第十条 在采暖期内,供热设施因事故而停止供热时,维修人员必须立即进入现场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负责赔偿因停热或供热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但须经市供热管理处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供热设施、采暖系统,必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调试,经市供热管理处、劳动和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第十三条 供热管道周围三米内,严禁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物料、种植树木、排泄污水、开掘取土以及进行爆破等作业。已建在管道上的建筑物,应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的,市供热管理处有权会同规划管理、城管监察部门予以强行拆除。

第三章 用热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首先考虑供热配套,并将方案上报市供热管理处,经审批后,方可列项施工。
第十五条 凡需要供热的用户,须向市供热管理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用热范围、用热参数、用热量、用热系统图、建筑平面图、地形图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用热。
第十六条 市供热管理处对新增加采暖面积的用户收缴配套增容费。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供热管理处逐年核定,由市供热管理处负责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部门每年与用户签定一次性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面积、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方式、技术管理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供、用热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由市供热管理处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用热单位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热网系统(从分水站至建筑物内的管道)及采暖系统的维护、检修、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事故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每年供热前,用户必须对采暖系统进行全面检修,经供热单位检查合格后,方能供能。
第二十条 对因房屋防寒、保温措施达不到要求致使供热效果不良的,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

第四章 热价、收费
第二十一条 热价由原材料费、燃料费、水电费、折旧费、大修理费、人工费及管理费等构成,由物价、财政部门和市供热管理处逐年核定。
第二十二条 采暖费按建筑面积及室内净高三米为基数计收。净高超过零点五米至一米的,加收基本热价的30%,再超则以此类推。超高不足零点五米(不含零点五米)免收超高热费。
第二十三条 如遇国家或地方调整燃料、水和电的价格,热价亦需作调整时,由主管部门提出调价方案,申报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热费的收取采用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由供热经营部门对用户按合同规定收取。对逾期不交者,供热经营部门对其加收5%滞纳金。对拖欠热费超过二个月的用户,供热经营部门有权限热或停止供热。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供热管理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由市供热管理处派出的供热监察人员执罚:
(一)对未经批准,私建、滥建锅炉房或擅自接通集中供热管道的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并责令拆除;
(二)对用户私自安装的水嘴、放风,除令其限期拆除外,罚款五十元,对逾期不拆的,每超一天,加罚二元;
(三)供热设施跑、冒、滴、漏,视其后果轻重,对有关单位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四)对擅自排放或使用热网热水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五)对供热质量差以及用户意见较多的供热单位,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以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严重违章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定各项罚款由市供热管理处执罚,其中属个人被罚款,通过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除。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九条 对供热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齐齐哈尔市供热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市属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25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是深化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
72号),现就加强企业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作用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正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不断完善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改善与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这将为企业进入市场创造良好竞争环境。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各项市场经济法律法规都会作用于企业。在当前新旧体制交替与转换时期,不断加强企业法制工作,促进企业依法治厂,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有力保证。近年来,各级经贸委和广大企业
在企业法制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也有不少企业仍忽视企业法治工作的重要性。不懂法,不会用法的现象普遍存在;有法不依,违法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所处的竞争主体地位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在当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的宏观调控体系的过程中,各级经贸委和广大企业都要充分认识抓紧抓好企业法制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转变观念,开拓进取,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做好这项工作。
二、企业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企业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指导,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的法律法规,围绕企业改革这个中心
环节,大力开展并不断推进企业法制工作,使企业法制工作为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服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服务。要逐步做到企业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通过各级经贸委和广大企业的不懈努
力,把我国的企业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争取到本世纪末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法制建设方面的工作制度。
三、各级经贸委开展企业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
抓紧抓好企业法制工作,是各级经贸委的重要职责。当前各级经贸委开展这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积极推进有关企业方面的立法工作。各级经贸委要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授权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修改和清理有关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使企业进入市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行为有规范,权益有保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国家经
贸委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工作,主要是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有关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公平竞争、改善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并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综合性经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经贸委要根据地方人大的立法规划和政府的授权,结合实际,抓紧起草有
关企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严肃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检查。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比较突出,严重妨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肃执法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首先要求各级经贸委依法严格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切实转变职能,做到依法行政。同时,有责任指导和帮助企业
学法、守法、用法,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支持企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武器制止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各级经贸委还要按职权受理企业的投诉,协调经济纠纷。要把严肃执法和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3.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法》和《转机条例》,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一抓到底,真正落实。当前,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把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4.继续按照“二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遍提高法制观念。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紧抓好。对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者特别是厂长(经理),要列为普法重点,有侧重地进行培训。
5.加强对企业自身开展的法制工作的业务指导,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调查研究,探讨工作途径,培训骨干力量,促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与义务、职称与待遇等问题,目前先按各地确定的办法执行。国家经贸委拟在吸收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报国务院批准
后,抓紧研究制订这方面的法规,使这项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今后,要把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成效作为衡量各级经贸委的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企业开展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
抓紧抓好企业法制建设,是企业自身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企业开展这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依法经营,使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必须依法承担对国家、社会和资产所有者的义务与责任;要增强质量意识,靠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提高经济效益;要重合同、守信用,提高企业信誉,开展公平竞争,不搞不正当竞争;要强化纳税意识,依法缴纳各项税金;要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
控的措施,纠正各种违法、违章行为。
2.依法维护企业自身权益。企业经营管理者要知法、用法,企业在对外界交往中依法行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自我保护。当前特别要贯彻落实好《企业法》、《转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企业法人的各项自主权
,为企业的下一步改革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3.依法治厂,从严治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实现内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4.抓好普法工作。持续不断地在企业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造一个人人学法、普遍懂法、自觉守法的良好法律环境。企业领导要带头学好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广大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应以注重实效为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青年职工的法制教育可同岗位培训
结合进行。
(5)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协助企业领导处理法律事务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法律事务日渐增多,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专门人员或机构负责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以
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要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培养和使用,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学习和工作条件,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五、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企业法制工作摆在应有的重要位置
企业法制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专业性很强的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好与坏关键在领导。各级经贸委与企业的领导,都要高度重视,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明确负责的工作机构和职责任务,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切实抓紧抓好。各级经贸委要根据企
业法制建设的进展情况,经常不断地采取适宜的方式,总结经验,督促检查,使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1994年2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自侦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自侦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7年1月26日,最高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内检经字(86)146号《关于自侦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86)财预字228号文件中关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82)财预字78、91号文及有关的补充规定、解释等同时废止”的规定精神,对查获的赃款赃物应按照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的规定办理。
二、赃物中不易搬运的物资设备,可以原地封存,随案移送赃物清单、照片,待法院判决后再作处理。
三、在查办案件中,赃款赃物应予追缴。对于已被案犯全部挥霍,无法追缴或者被某些单位挪作他用无力赔偿的赃款赃物,应先查明事实,并将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附卷移送法院审理。
四、对已转入其他单位或个人手中的赃款赃物,亦应先查明事实。同时应采取保全措施,该扣押的扣押,该查封的查封,并将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和扣押清单、查封赃款赃物法律文书附卷移送法院审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