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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国家教委关于争取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6:2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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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国家教委关于争取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关于争取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教委



近年来,在争取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方面,曾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各博士后流动站招收名额有限和设立新站审批周期较长,未能完全满足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愿望或影响了他们及时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将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九次会议研究决定的意见和措施通知如下:
一、各博士后流动站在完成当年招收博士后的计划名额后,如还有优秀留学博士申请进站,可不受名额限制。录用审批程序和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但各设站单位在报送《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时,应作出说明。
二、凡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目前,暂限于自然科学领域)的优秀留学生,如愿意回国做博士后研究工作,但由于流动站的专业设置和住房困难等原因难以接受时,可允许他们选择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而尚未设站的单位做博士后,并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
申请到未设站单位做博士后的留学人员,须事先填写《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表格样式附后),连同博士学位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以及两位(至少包括一位国外的)博士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的推荐信,一起报送我驻外有关使领馆。经使领馆教育处(组)在《登记表》上
签署意见后,将《登记表》以及上述其它有关材料一起寄回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人事部专家司)。由管委会办公室征询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予以审定,并将结果答复本人。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做好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工作。并请各驻外使领馆向留学博士广泛宣传本通知精神。协助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选拔和推荐工作。



1989年3月23日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统配煤矿扩大工资管理自主权推行吨煤工资浮动包干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统配煤矿扩大工资管理自主权推行吨煤工资浮动包干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4年6月19日,煤炭工业部

《关于统配煤矿扩大工资管理自主权推行吨煤工资浮动包干若干政策的规定》,已经全国煤炭工业厅局长座谈会讨论修改。现颁发给你们贯彻试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区)煤炭厅(局)和煤炭工业公司要抓紧时间,积极稳妥地贯彻执行本规定。对所属单位应采取成熟一个批准一个、成熟一批批准一批的办法,做到有计划有步骤,不要一哄而起。
二、核定吨煤工资基数要实事求是。要在有利于国家利益,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吨煤工资包干基数和其他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三、各单位在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部,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同时请将准备试行这一政策规定的矿务局、矿报部备案。

附:关于统配煤矿扩大工资管理自主权推行吨煤工资浮动包干若干政策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的指示精神,改变当前在工资管理上捆得过死,企业按人头向国家提取工资的“吃大锅饭”和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状况,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煤炭生产,提高经济效益,部决定扩大企业自主权,推行按出煤多少提取工资的吨煤工资浮动包干的办法。
一、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物质利益真正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企业的工资总额随生产任务完成的多少和经济效益的好坏上下浮动,职工个人的收入依其贡献大小和岗位责任完成的好坏上下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并合理地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二、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同时要明确企业对国家应负的经济责任、应有的权力和应得的利益。企业内部必须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整套经济责任制体系,使每个部门,每个职工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有机地联系起来。
三、实行以吨煤工资浮动包干为主要内容的“三包”、“四保”办法。即包原煤产量、利润(亏损)、吨煤工资,保原煤全员效率、开拓进尺、安全生产、质量。包干期内的逐年包、保指标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一次核定,一包三年不变。原煤产量、利润(亏损)、全员效率指标逐年要有所提高。对于发展中的矿区和劳动组织很不合理的企业,要求吨煤工资包干基数一般地逐年有所降低。
四、核定吨煤工资包干基数的办法。原则上以矿务局(矿)上年度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包干期内各年度的工资总额,同时考虑以下工资增减因素:
(一)新投产矿井及改扩建提高生产能力的矿井,按定员标准增人增加的工资;
(二)国家统一安排的调整工资的部分;
(三)国家统一建立和提高的生产津贴和其它补贴部分;
(四)当年新职工转正定级以及上年度新增职工或转正定级而影响本年度增加的工资;
(五)核减上年度工资总额中自行开辟奖金渠道和超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工资、津贴等不合理的支出;
(六)核减由于国家投资新置大型设备(如综采、综掘等)而提高工效,需相应减少人员的工资;
(七)扣除计划外用工所支付的工资;
(八)扣除劳动竞赛奖、材料节约奖、利润(减亏)分成奖、上纲要奖等一次性奖励的奖金。
按上述核定的工资总额,除以包干年度的包干产量,得出吨煤工资包干基数。企业以核定的吨煤工资包干基数,按实际原煤产量的多少提取工资总额(不再提取吨煤奖金),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五、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矿务局在增产增收,提高经济效益和在不超过吨煤工资总额和企业分成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的前提下,有权自费进行企业内部工资改革:
有权对领导干部实行职务补贴,矿务局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补贴标准由各省煤炭厅、局、公司确定,但每月最高不超过100元,矿务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及其以下干部的职务补贴标准,由矿务局根据职责大小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职务补贴标准要拉开档次,不能搞平均主义。职务补贴的发放必须同干部的岗位责任和分管的经济技术指标完成好坏挂钩,完成不好的减发或不发职务补贴。
有权对职工实行企业内部浮动升级。每年的升级面可以是百分之几,十几,乃至百分之二十左右。浮动升级应根据职工的技术、业务能力和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审定。局、矿级领导干部浮动升级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有权制定各种奖励制度和办法,也可以实行年终“分红”。
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特点采取不同的工资包干形式,如吨煤工资包干、延米工资包干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单项工程工资包干、联产联责工资包干等。
有权选择各种工资分配形式,如浮动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加奖励工资、包工工资、分解工资等。
有权实行岗位津贴。根据生产需要,对于技术要求高、责任大的关键设备,关键岗位上的工人,经过考试合格的,可以实行浮动岗位津贴。
有权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企业节余的工资,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抽调,由企业跨年度使用或用于以丰补欠。
六、工资、奖金、津贴、职务补贴的发放,必须体现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绝不允许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处理。
七、国家对企业根据包、保指标进行年终一次考核,企业如全年未完成生产任务和盈亏包干指标的,应当追回局、矿长(包括副职)全年所领的奖金、职务补贴;未完成其它主要经济指标,应根据未完成的程度扣回局、矿长(包括副职)全年职务补贴的一部分直至全部。
八、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企业领导和各业务部门按岗位责任制和经济技术指标,采取上级考核下级,正职考核副职的逐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和实行奖罚。
九、各矿务局(矿)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经审批后实行。部直属矿务局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东煤公司、安徽公司、重庆公司、贵州公司、四川煤管局审批,报部备案;大屯煤电公司报部审批。非部直属的统配矿务局由所在省(区)的煤炭厅(公司)审批,报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解禁工作程序》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解禁工作程序》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8〕6号)

 

各直属口岸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当国(境)外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我国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动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可宣布禁止从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当重大植物疫情得到控制或者扑灭并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确认后,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解禁工作程序》解除相关国家或者地区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禁令。此程序已经农业部领导批准,现发布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解禁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解禁工作程序

 

  当国(境)外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我国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农业部可宣布禁止从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简称禁止进境物)。当重大植物疫情得到控制或者扑灭后,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可按本程序解除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禁止进境物禁令。

  一、申请解禁

  (一)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简称CAPQ)提出拟解禁的禁止进境物书面申请。

  (二)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向CAPQ提供以下材料:

  1、拟解禁的禁止进境物的名称(英文、拉丁文)、产地、生产、加工、存储等

情况;

  2、对重大植物疫情采取的控制或者扑灭措施及其效果;

  3、拟解禁的禁止进境物上发生的有害生物名单,包括种名(英文、拉丁文)、

发生与分布、危害情况以及采取的检疫管理措施等。

  4、有关气象资料。

  二、受理评估

  (一)CAPQ根据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提出的申请,安排和组织有关专家按国际标准和中国有害生物风险性分析(简称PRA)程序,对拟解禁的禁止进境物进行

PRA工作。

  (二)PRA专家根据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提供的材料,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内

容进行分析:

  1、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检疫性有害生物在输出国产地的发生危害情况;

  3、输出国对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的管理措施;

  4、检疫性有害生物在中国定殖、扩散的可能性及潜在的经济损失。

  (三)根据PRA工作需要,CAPQ可能将进一步要求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补充

、确认或者澄清有关技术信息。必要时,双方检疫专家共同进行技术研讨或者合作研究。应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的邀请,CAPQ检疫专家赴输出国产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有害生物发生及检疫管理情况

  (四)CAPQ专家提出PRA报告。

  三、技术咨询

  CAPQ根据PRA分析结果和实地考察情况,征求国内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介绍

有关情况,解答有关问题。

  四、解除禁令

  1、CAPQ与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商签有关拟解禁的禁止进境物检疫议定书或

者工作计划;

  2、CAPQ将检疫议定书或者工作计划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并以公告形式宣布解除

禁令。

  五、检疫监督

  CAPQ将监督检疫议定书或者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如解禁的进境物不符合检疫要求,CAPQ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检疫限制或者禁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