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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4:04: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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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认真做好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这部法律,确保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顺利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我国人口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加强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公安、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组织领导机制,并明确公安机关负责日常工作,具体组织、领导、指导本地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

  二、明确目标,落实措施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2004年1月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为年满16周岁的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2004年,在选择部分城市进行试点的基础上,陆续启动条件具备地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并于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准备工作;2005年,全面启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同时停止制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研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及时有效解决好人员、经费、技术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三、分工协作,精心实施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和每一位公民,政策性、技术性很强,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全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区切实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要认真组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专用芯片和模块等生产、供应工作,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需要;要抓紧研究制订困难居民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要根据《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报公安部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四、大力宣传,为民便民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意义、政策和具体安排,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公开办证程序和收费标准,简化程度,改进方式,提高质量,提高效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广大群众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人事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在监狱系统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人事部 司法部 财政部 等


人事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在监狱系统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1997年4月25日,人事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体改委

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由于情况特殊,目前存在不少困难,其中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问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通过改革予以妥善解决。近年来,一些省、直辖市在监狱系统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较好地解决了拖欠养老金问题,促进了干警、工人思想和社会稳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精神,保障监狱系统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经研究,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先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系统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狱系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监狱系统要作为一个大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统筹;尚未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可先在监狱系统内部进行统筹,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出台统一的办法时,再作为一个大单位参加统筹。
二、具备条件准备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监狱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事、财政、体改等部门,按照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等原则,根据本地区监狱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报人事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备案。
三、进行监狱系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率要以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不得增加财政负担,不得从财政预算拨付的干警经费中提取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比例要相应降低。养老金计发标准,暂时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
四、改革试点地区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监狱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监狱系统的干警和工人,参加养老保险的经费渠道不同、养老金计发标准不同,要采取分别记帐、分类管理的办法。要建立、健全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实行帐目公开,定期公布收入、支出、结余及使用等情况,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严禁挪用、滥用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出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监狱系统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合同制工人如纳入改革试点范围,在具体工作中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防止产生矛盾。
六、监狱系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整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监狱系统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七、监狱系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要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注意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试点办法,使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同时,监狱系统要积极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益,并搞好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4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4人)

(1983年6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副主任委员
  王国权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李 贵
  平错汪阶(藏族) 吴向必(苗族)
  巴 岱(蒙古族)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马木托夫·库尔班(维吾尔族)   王 甫
  扎喜旺徐(藏族) 白寿彝(回族) 关山复(满族)
  许涤新  迪牙尔·库马什(哈萨克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