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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科技交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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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科技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科技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本着加强两国友好关系的愿望,根据中国和法国文化科技关系发展的需要,在北京召开第四次文化科技交流混合委员会会议,研究并商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科技交流计划,并达成本协议。
  中国代表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副局长邢秉顺先生率领。
  法国代表团由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文化、科技关系总司总司长让-皮埃尔·安格莱密先生率领。
  双方代表团名单及双方代表团团长在开幕式上讲话见本协议附件。
  双方对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并对今后中法两国之间合作的新前景感到高兴。

                教育

 一、互换教师
  (一)法国在华教师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法方继续派三十名左右的教师在中国任教,法方负担他们到达工作地点的行李费、旅费(包括回国休假的机票)及工资。中方负担他们的医疗费、住宿和因公交通费。
  (1)法语教师
  二十七名法语教师中,有六名负责赴法科技生的语言培训。中方负担这六名教师由北京到工作地点的交通费(包括回国休假的机票)、医疗费和住宿费;法方负担他们的行李费及工资。
  (2)科技教师
  武汉大学:法方继续向武汉大学派遣二名科技教师负责基础数学教学(一名科学家和一名青年教师)。
  (二)中国在法教师
  法方继续接受中方至少七名教师赴法教授汉语,其中至少六名通过政府途径聘请,其他教师通过校际交流途径聘请。中方负担国际旅费。法方提供工资和住房补贴。
  (三)中学教师交流
  为发展各自的语言教学,双方将努力为中学教师的互换提供方便。法方指出,在法国,中学的汉语教学正在发展,一九八七年有二千三百名中学生学习汉语。法方借此机会建议中方在北京和广东的一所中学里开设法语教学。
  中方表示,在条件成熟时研究法方的这一建议。

 二、互派代表团和短期讲学专家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互换一个六名大学校长组成的代表团和一个六名教育官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二周的访问。
  双方每年互邀十五名为期二周至二个月的文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专家进行讲学、讲座。内容由双方商定。
  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食、宿、交通、紧急医疗费由接待国负担。

 三、人才培养
  (一)法语奖学金
  在法语方面,法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二十个人年和五十个人月的奖学金,其中包括向武汉大学提供的五名奖学金,从一九八九年开始,这五名奖学金将改为博士生奖学金。
  (二)法方奖学金
  (1)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中方每年派遣一百二十名左右的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
  法方赞成在中法双方导师一致同意下进行的“联合培养”形式,或经法方导师同意,免读DEA。
  法方每年向上述学生提供三十六名左右奖学金,其中包括向武汉大学提供的六名奖学金。
  (2)在双方共同商定的计划范围内,法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五名人文和社会科学奖学金(期限:十二个月)。
  (3)中方继续向法国派遣科技进修人员。法方每年提供五名奖学金(期限:二十四个月)。其他人员的费用由中方负担。法方将提出合适的培训建议。
  (4)关于在(1)款提到的研究生,双方同意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在专业选择和奖学金生挑选方面的协商和合作。法方在每年一月底向中方建议需优先考虑的与科技合作有关的领域和项目;中方在制定下一年的派遣研究生计划时予以考虑。
  此外,中方在每年十二月份向法方提供一份学生名单,并附一份论文计划和所学课程。如果认为有必要,法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派遣专家指导小组,最迟在三月或四月来华,届时,中方应向法方提供学生的完整材料。
  专家小组在可能的情况下会见(3)款所提及的进修人员。
  (三)中方奖学金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中方每年向法方提供六十五名左右奖学金,其中包括武汉大学提供的奖学金。关于科技人员,法方希望能尽快安排他们到实验室工作。中方指出,法国科技人员必须掌握实验室工作所必需的汉语知识。

 四、校际交流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高等学校之间进行直接的交流和合作。
  (一)和武汉大学的合作
  双方对和武汉大学的合作所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并一致同意采取措施,以巩固和发展这一合作成果。
  ——文学和语言
  1.双方将努力于一九八八学年在武汉大学开办法国语言文学DEA课程。
  2.法方每年派遣四名语言文学教师在武汉大学法语系任教和一名语言教师在数学班任教。
  3.双方将加强在法国研究方面的合作。武汉大学继续出版《法国研究》杂志和“今日法国”丛书,对此法方将给予积极支持与合作。
  ——数学
  1.在总结数学试验班经验的基础上,双方对武汉大学和法国有关大学在合作培养数学博士生方面所建立的合作关系表示高兴。双方强调第一批留法博士生回武汉工作的重要性,今后几年回武汉工作的留学人员将增多。
  2.双方将积极合作,支持和鼓励中法数学研究和教学中心开展工作。
  3.在法方协助下,中法数学研究和教学中心每年将按法语数学教学大纲(直至法国的硕士学位)教学,并对开办基础数学DEA班事进行研究。
  4.为此,法方尽力派一名数学专家和一名青年教师〔参照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和四名短期(二个月左右)数学教授到该中心进行教学工作。
  5.法方每年向该中心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和教材。
  6.中方建议请法国数学协会协调该中心的一些工作。
  7.在进行基础数学方面的合作的同时,双方一致认为应该建立应用数学专业,尤其是计算机和统计学专业的合作,为此,法方将积极考虑派一名教授和一名青年教师来华。
  8.法方对中方为建立中法数学研究和教学中心提供合适的场所所作的努力表示高兴。
  ——武汉大学和巴黎十一大的合作
  双方支持武汉大学和巴黎十一大之间的合作关系,及其在双边合作范围内的专项科研项目。
  (二)和北京大学的合作
  双方研究在北京大学开设法国语言学DEA课程的可能性。

 五、管理方面的合作关系
  双方同意研究与天津南开大学合作开展工业管理人才培训项目的可能性。

 六、医学领域的合作
  双方对上海第二医学院和天津医科大学在医学领域特别是放射疗法方面的合作计划表示高兴。

 七、民用工程、能源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法方确认其与上海同济大学在民用工程、能源和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的愿望。

                文化

              I、艺术交流

  双方认为,在对方国家传播本国艺术有助于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为此,双方将继续促进并组织戏剧、音乐、歌舞和造型艺术方面古典或当代的艺术活动。
  如有可能,双方应事先将各自商业的或非商业的艺术活动计划通知对方,并且鼓励民间的或非官方的组织之间的各种艺术交流。

 一、造型艺术和摄影
  1.双方研究于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一年期间在中国举办题为“从罗丹到我们今天”的大型法国雕塑展的可能性。
  2.中方于一九九一年十月或一九九二年十月在法国举办故宫文物展,展品选自故宫部分原作藏品,包括明、清绘画。
  3.为举办上述两个展览,双方将交换必要的专家。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法双方将交换两个由两人组成的筹展小组,负责研究本计划的经费、设备及技术条件。
  与本计划规定相一致的专门协议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4.双方继续支持美术院校之间的交流。
  5.双方表示愿意发展在摄影艺术方面的交流。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名摄影艺术家。

 二、舞蹈
  1.中方将于一九八八年接待由三十一人(其中二十一名为舞蹈明星)组成的巴黎歌剧院芭蕾舞团,并安排在北京和上海演出。此系上年度交流计划遗留项目。
  2.双方鼓励两国舞蹈家、编导或舞蹈机构负责人之间的交流;为此,双方将互换两人,作为期两周的访问。
  3.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一个由三十人组成的中国民间舞蹈团赴法国访问演出,为期两周。

 三、音乐
  1.双方将继续发展近年来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和上海音乐学院与法国有关音乐学院在音乐教学领域内业已建立的联系。
  法方派遣小提琴家让·皮埃尔·瓦莱、大提琴家菲利浦·米莱访华讲学,为期三周;中方派遣两名音乐家访法。
  2.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双方互换一名歌唱家,在东道国举办独唱音乐会,为期两周;为此,法方派马迪·梅斯勃尔女士访华演出。
  3.法方建议著名作曲家奥利维埃·梅西安于一九八八年在其八十寿辰之际访华,由钢琴家伊冯娜·洛里奥陪同。如有可能,中国一交响乐团届时将演奏梅西安的一部交响乐作品,由法国指挥家任指挥,并可能有部分法国演奏家合作演出。本项目具体实施办法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四、戏剧
  1.双方鼓励两国戏剧界之间的人员交流。
  2.中方邀请一名舞台设计师或灯光专家来华讲学,为期一个月。

 五、文艺奖学金
  1.中方向法国艺术家提供两个文艺奖学金名额,上述两个奖学金名额应包括在中方向法方提供的六十五个奖学金名额中。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2.法方准备继续执行接受中国文艺奖学金生的计划,每年提供一百至一百二十个人月的奖学金。挑选奖学金生事宜,将由双方共同协商。

             II、文物和档案

  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及研究机构之间交换资料和标本。
  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双方互派一个由二至三人组成的文物代表团,作为期十五天的访问。中方代表团将考察研究法国博物馆的管理及组织条例,法方代表团将由中国画专家组成,目的在于研究中国绘画。
  双方交换一至二名档案专家,探讨整理与两国关系有关的旧档案问题。

            III、图书与出版

  1.双方希望继续发展两国图书馆之间在图书、出版物和人员方面的交流。双方本着对等原则,为两国的研究人员到本国的图书馆、档案室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双方尤其鼓励巴黎国家图书馆及法国各大学图书馆专家与北京图书馆及中国各大学图书馆专家之间的联系。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每年互换一个两人小组。
  2.双方愿意加强两国文学界及社会科学界的交流,鼓励两国出版社建立直接的联系,推荐可资翻译出版的优秀文学作品,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在文学、艺术史、青少年文学及社会科学领域内,双方将每年互换两名作家。
  3.为实现一项共同计划,双方互派一个由三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两周。
  该计划的目的在于在中国出版由中法专家小组编写的《二十世纪法国》(包括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以及在法国出版《二十世纪中国》(包括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两本书。上述两本书可以袖珍形式出版,在对方国家公开发行。
  4.法方将派一名版权法专家在中方方便的时候访华,为期十五天。中方将派一名专业人员赴法国版权机构接受培训,为期六个月。

            IV、政府文化代表团

  为加强两国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双方将互派由各自文化部长率领的政府文化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友好访问。互访的具体安排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V、通讯

  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的合作,有关协议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1.电影
  双方鼓励在电影方面的交流。
  双方同意:中方在法国举办中国电影周,法方在中国举办法国电影周。有关举办电影周的时间等具体细节将共同商定,届时双方将互换一个由四名专业人员组成的代表团。
  2.广播和电视
  双方对最近在巴黎签署的有关在电台和电视台教授法语的协议表示满意。
  3.新闻
  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报纸、通讯社、新闻院校及新闻专业机构之间进行业务交流。
  双方尤其对里尔新闻学校与北京新闻学院之间业已建立的联系表示满意。里尔新闻学校自一九八五年以来,每年向北京新闻学院(法国第一位新闻学教授已于一九八七年在该院任教)提供一个奖学金名额,一九八八年将继续提供一个新的奖学金。
  有关新闻方面的合作细节将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VI、社会科学

  双方鼓励发展两国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部门商定。

              VII、体育

  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体育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部门商定。
             VIII、青年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具体项目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IX、通则

  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派出由本计划规定的代表团和人员时,派出国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另一方提供以下情况:有关人员的履历、外语知识、抵达日期及对访问日程的建议。接待国应在收到以上情况一个月内即给予答复。
  按照惯例,派出国负担国际旅费,在所访问国家内的食宿及交通费由接待国负担。
  关于艺术演出,应重申艺术团体的国际旅费和运输费及节目排演费应由派出国负担。艺术团体的接待费、节目组织和境内交通费由接待国负担。
  有关展览事宜,派出国承担国际运输费和负责展品的全部保险费;接待国负责布展,特别是广告、印制图录和可能的境内运输费。
  双方确认对艺术展览从展品的安全和保存角度予以极大重视的必要性,并提供具有必要的空气干湿度和空气调节条件的展览厅。随展人员不在场时,展品不得装卸。双方还希望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为展览做好广告。
  本计划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在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可对本计划进行修改。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占祥                安格莱密
    (签字)               (签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5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执行。
二、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中国盐业总公司国家直属储备盐库经营中央储备盐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的名单详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盐业总公司直属国家储备盐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7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名单

一、国家直属储备糖库
1.魏善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北京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2.塘沽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天津中糖物流公司、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3.西营门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天津中糖华丰物流有限公司)
4.廊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5.霸州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北中糖华洋物流有限公司)
6.营口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辽宁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7.南通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南通储运公司)
8.宁波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宁波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9.蚌埠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10.漳州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漳州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1.青岛国家直属储备糖库(青岛中糖海湾物流有限公司)
12.新郑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l3.周口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4.滠口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l5.顺德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佛山市顺德区中糖储备糖库)
16.小塘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南海华商实业有限公司)
17.北海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广西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8.德阳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四川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二、国家直属储备肉库
1.北京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格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大兴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北京中瑞食品有限公司)
3.房山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北京荣丰食品有限公司)
4.保定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产业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5.台州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集团台州宏大经贸有限公司)
6.青岛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华孚信利(青岛)食品有限公司)
三、国家直属储备盐库
中国盐业总公司新郑206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的决议

(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

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彼此支持社会主义建设,决定根据1952年10月4日两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第二条的规定缔结本协定。为此,双方各派全权代表如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张奚若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山达格·索苏尔巴拉木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促进并协助两国文化、艺术、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新闻、广播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决定:
一、互派文化、艺术、文学、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工作者进行参观、访问、考察、讲学、表演和参加重要会议及其他活动;
二、交换相应科学研究机构间的研究工作的成果;
三、互派留学生和研究生到对方学习;
四、加强两国出版机构间的合作,鼓励翻译和出版对方的著作;
五、交换各种文化方面的出版物和专题资料;
六、组织有关介绍对方的建设及文化成果;
七、举办有关对方文化方面的展览会;
八、演出对方的戏剧、音乐作品和电影。
第三条 双方各专业机构间已签订的属于本协定范围内的协议,如与本协定各条款无抵触时,在原议定期限内仍继续生效。
第四条 为实现本协定,双方将制定每年度文化合作的执行计划。
第五条 本协定须经缔约双方按照各自的法律程序批准,并且在互相通知批准后即行生效,有效期为5年,如果在期满前6个月未有一方提出废除,本协定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1958年2月21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张奚若(签名) 山达格·索苏尔巴拉木(签名)
注:这个协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58年6月19日批准,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于1958年3月10日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协定自1958年7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