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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00:0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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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
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力量认真检查,取缔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的企业、单位。
二、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审查,以《通告》第四条的规定作为查处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
三、自1994年8月11日《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申请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经营的企业,暂不予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凡已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此类经营方式,确需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的,由原登记注册机关逐级上报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继续采用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多层次传销活动的情况,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备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属《通告》第四条规定的,须逐级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核准。
五、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在管理办法下发前,以《通告》精神作为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依据。



1994年9月2日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8月31日)

深科〔2002〕115号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我市软科学研究活动,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择优中标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对软科学研究招标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单位和招标工作主管部门。
第六条 设立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依法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和有关软科学研究专家组成。
每次评标应有7名以上评标委员会委员出席。
第二章 招标项目和投标资格
第七条 招标项目由市主管部门公布预期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成果形式等具体指标。
第八条 招标项目应对促进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或者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招标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高等院校等所属软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均可参加投标。
民办软科学研究机构具有招标单位认可的保证单位和保证人的,也可参加投标。
第十条 投标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工作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市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招标项目;
(二)在深圳科技信息网(http://www.szsti.net)以及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
(三)投标单位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投标,领取标书;
(四)投标者投标;
(五)评标;
(六)开标;
(七)签订合同,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根据标书要求和自身的研究能力确定是否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应在招标公告规定日期内,按规定要求向市主管部门提交标书。
第十三条 投标期届满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标书进行评审,作出综合评价,并由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委员投票择优选出中标者。
第十四条 评标的评价指标是:
(一)研究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二)研究方法、方案、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三)研究能力的适应性;
(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五)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投标者的信誉。
第十五条 中标结果通过"深圳科技信息网"或召开会议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同市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项目研究申请,由市主管部门对研究项目另行投标或者指定其他单位承担研究任务。无合适单位承担研究任务,取消该研究项目。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或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主管部门可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该项目的研究。
如主管部门决定终止该研究项目,除追回所余经费之外,中标单位还应偿还已开支的全部经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招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

1965年5月15日,最高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京高法秘字第3号请求已收阅。现在答复如下:
一、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的配偶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认为,为了便于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可以按照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流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由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代作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
二、对于在押未决的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法院在受理后,在刑事问题没有判决之前,对离婚问题一般暂不处理。
三、劳改犯、劳教分子、在押未决犯、留场就业人员和自流人员的其他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一般也可以参照上述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批复的精神,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