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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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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考试〔2003〕1号

2003年3月7日


  为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完善自学考试制度,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探索并扩大服务领域,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党的十六大把“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为改革和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更大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有了很大发展,教育的形式更加多样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进程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在满足社会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巨大需求中,自学考试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自学考试机构要把思想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站在建立与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战略高度,根据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全面分析、正确估计自学考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继续坚持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方针不动摇。 
  二、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质量是自学考试的生命线,是自学考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自学考试机构要正确处理积极发展自学考试事业与保证自学考试质量的关系,把保证自学考试质量作为继续坚持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极为重要问题,给予高度重视,长抓不懈。随着自学考试事业的不断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国家考试制度。要完善自学考试法规,依法治考、从严治考,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维护自学考试良好的社会信誉。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是我国自学考试制度的基础,普通高等学校,特别是承担自学考试主考任务的高等学校是我国自学考试工作的主要依靠力量,在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各个时期都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主考学校的教学、科研任务更加繁重,开放教育的形式更加多样,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中一些新措施的实施也使主考学校参与自学考试工作出现了新情况,主考学校在国家自学考试中的作用受到了影响。为了保证在新形势下自学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明确主考学校的职责,进一步发挥主考学校的作用。要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主考学校工作制度,高等学校要把承担自学考试主考工作作为高等学校为社会服务,发展终身教育的重要责任。为此,各主考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学校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必要的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按照规定对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和毕业证书发放进行审核管理,并组织有关人员参与自学考试专业建设、自学媒体建设、考试命题、评阅试卷、助学活动、实践环节等工作;对参加自学考试工作的教师,在工作量计算、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确认。 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确定所属高等学校工作任务时,要把自学考试工作列入其中,核准配备必要的编制。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要调整自学考试的有关政策,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保证主考学校积极参与自学考试工作。各地自学考试机构要紧紧依靠高等学校开展工作,要特别注意协调、沟通与主考学校的关系,充分发挥主考学校的作用。主考学校开展助学活动,参与必要的专业课程的命题考试,必须严格坚持教考分离的原则;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实现主考学校类型多样化;要发挥主考学校对主考专业自学考试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的作用。同时,要建立检查、评估制度,指导和监督主考学校的自学考试工作。 
  四、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自学考试管理队伍是自学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随着自学考试规模的扩大和考试功能的不断延伸,自学考试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与事业发展之间不相适应的状况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到自学考试的改革与发展。在进行机构调整中,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自学考试的机构设置,但从事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专职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特别是要抓好基层自学考试管理队伍建设;要在稳定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提高自学考试机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自学考试管理队伍;要切实保证自学考试经费的投入,加强经费管理,坚决禁止挪用自学考试经费。我部将制订自学考试工作机构评估办法和标准,对自学考试机构、人员、经费等项目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
  要加快自学考试标准化、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要争取有关部门在资金和政策方面的支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推进自学考试标准化考试基地建设。
  五、农村自学考试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自学考试工作的重点。要结合农村城镇化建设、劳动力就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把农村自学考试工作与农村综合改革相结合,推出一批适用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用专业和证书考试;要积极建立乡镇自学考试工作站,利用多种教育资源和教学手段,加强和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切实解决农村基层地区学习条件困难、助学工作薄弱的状况。全国考办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农村自学考试试验区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先进地区的工作经验,制定农村自学考试试验区优惠政策,扩大试验区范围,加快工作进度;要积极推进面向西部地区自学考试烛光工程的开展,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 
  六、要加快改革步伐,拓展社会服务功能,探索自学考试发展的新领域。要主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加快发展本科专业,特别是独立本科段专业;根据终身教育的要求,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要以提高职业能力为主,同时要开考一些满足人们提高文化生活质量的专业。全国考办将在部分符合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专科专业审批权下放的试点工作。
  要切实加强与部门、行业的合作,在办好自学考试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拓展非学历的证书考试,开考或承担社会需要的、符合部门、行业特点的各类单科证书、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考试;要进一步完善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证书考试。
  要加强与各类高等教育的合作,研究自学考试与其它教育形式之间的结合点,逐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特别要发挥自学考试开放教育的优势,构建高等教育立交桥;要继续做好国家学历文凭考试、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等合作开考项目。同时,要积极探索与国外各类考试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考试方法、手段和管理模式,努力提高自学考试的管理水平和考试质量。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将自学考试的发展列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定期研究自学考试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自学考试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各级自学考试机构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狠抓落实,切实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增强为考生服务的意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包括宣传咨询、教材供应、社会助学等内容的自学考试社会化服务体系,努力开创自学考试工作新局面。
  请将本意见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


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

铁道部


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
铁道部


细则
根据铁道部、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复合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91〕147号)精神,在总结“七五”期间实行“万含”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
动铁路运输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增产、增收、提效,使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全面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的前提下,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有适度增长,部决定从一九九二年起铁路运输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运输收入和劳动效率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为此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一、挂钩指标及比例
铁道部对运输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指标,既要鼓励企业为国民经济创造优质、高效的换算周转量;又要鼓励企业增加收入,为铁路发展积累资金;还要鼓励企业节约用人、提高劳动生产率。因此,确定挂钩形式如下:
1、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挂钩部分,浮动比例为1:1。
2、工资总额同运输收入(包括客货运输收入,行李、包裹收入,邮政运输及其他收入和纳税的建设基金)挂钩部分,按当年运输收入比核定的基数增加部分的5%增加效益工资。当年运输收入减少时,按相同比例扣减效益工资。
3、工资总额同劳动效率挂钩部分,运输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30%与各铁路局当年综合换算劳动生产率(即效率系数)挂钩。
二、基数的核定
1、工资总额基数(不包括物价补贴、原材料能源节约奖和堵漏保收奖):
以铁道部按挂钩指标结算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当年允许核入基数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2、换算周转量基数:
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调整数进行核定。
3、运输收入基数:
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调整数进行核定。
三、基数的调整
实行“工效”挂钩后,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政策。但遇下列情况时,可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
1、在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等,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发生数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下年度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基数。
2、列入部定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交付运营(临管)时,当年增人所需工资按核定数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下年度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调整方法如下:
(1)新建铁路
运量按交付运营(临管)当年的计划运量并考虑实际情况核定;工资总额按核定的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运输收入按交付运营时核定的计划数核定。对交付运营(临管)当年核定的运量与设计近期运量之间的差额,应按每条新线的实际情况制定运量增长的比例系数,随着运量
的增长按系数相应调整到设计近期水平,对运输收入也相应调整。
(2)营业铁路改造项目:
①新建复线和铁路电气化(包括随电气化技改项目)以及部定大、中型技术改造项目。工资总额按交付运营当中核定增加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换算周转量和运输收入原则上按该新建铁路所在分局上年运输人员全员劳动生产率和运输人员全员人均运输收入额,与核定增加的职
工平均人数分别计算,并相应调整换算周转量和运输收入基数。
②客运、货运、客技站以及主要为本局服务的地区性编组站投产,原则上不调整工资总额基数;路网性编组站和较大的客运、货运、客技站投产,按交付运营当年核定增加的职工平均人数、工资总额的30—70%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③新建货车车辆段、机械保温段、新增机械保温车按投产当年核定增加的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3、新增路外厂、矿企业专用线代办维修人员,当年按铁道部批准增加人数的工资总额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按上年批准人数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4、变更跨局机车交路、旅客列车乘务和新开跨局旅客列车所需人员的工资总额,由部统一调整。
5、路局间管界调整,由相关局按照调整后换算周转量、运输收入和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6、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和工资改革措施对经济效益和工资影响较大时,经国家批准后另行解决。
四、考核指标
为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保证安全,对下列指标进行考核。
1、必须全面完成铁道部下达的货物发送量、煤炭发送量、晋煤外运量计划,对完不成者不发给新增效益工资。
2、必须全面完成铁道部下达的运输成本计划,视完成情况按《关于发布铁路运输成本节奖超罚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1991〕129号)第四条规定予以奖、罚。


3、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比例(最多10%)扣减当年挂钩应提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按铁道部(84)铁劳人字187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罚款数额的50%扣减当年挂钩应提工资。
五、挂钩工资总额的结算
当年挂钩应提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其他工资



其中:
1、新增效益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当年实际完成的换算周转量增长幅度
+当年运输收入增加额×5%+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铁道部实行“工效”挂钩范围的企业的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增长幅度×30%×各铁路局综合换算劳动生产率系数



新增效益工资比核定的基数增长幅度较大时,对新增效益工资按下述规定进行结算:
新增效益工资比工资总额基数增长10%(含10%)以内全部结算;超过10~15%(含15%)部分按80%结算;超过15%以上部分按60%结算。
2、其他工资:
(1)按考核指标增减的工资,其中运输成本考核奖罚在年度财务决算后结算。
(2)按铁道部(92)铁劳字521号文规定应提取的提成奖。
(3)铁道部发给的一次性奖。
(4)当年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部定大中型投产项目增人等实际发生的工资。
(5)当年部批准增加的路外厂、矿企业专用线代办维修人员的工资。
3、按挂钩指标和考核指标结算和工资总额比核定的基数减少时,减少的工资总额最多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的20%。
4、部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培训人员不属“工效”挂钩范围,其工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5、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对运输生产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工资总额时,经国家批准另行解决。
6、工资总额结算时,各铁路局应填报《铁路企业“工效”挂钩指标完成情况表》及《铁路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结算表》一式四份报铁道部,由劳动工资司代部办理批复手续。
六、工资总额的预提
工资总额在年度结算前,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单位挂钩指标增长情况按月预提工资,但使用时应留有余地。年终结算时,当年预提的工资总额小于结算的工资总额时,节余的工资总额转入工资增长基金;大于结算的工资总额时,在下年度工资总额结算中扣除,并不得列入当年成本。
工资增长基金允许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以丰补歉。
七、富余人员的安置
实行“工效”挂钩后,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在部核定的包干人数以内,由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出来的人员,从岗位抽调出来,首先支援部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在培训期间,其工资可按铁道部规定办理;其次发展第三产业,从事多种经营,这些人员的
工资待遇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原则不允许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其工资由多种经营单位列支;再次可支援集体所有制单位,发展集体经济,其工资可由集体单位列支。上述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不减。
未从主业生产岗位划出或转产、停产单位的人员,其工资仍由“工效”挂钩的工资中列支。
八、搞好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
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改进和完善原工资包干办法,将“工效”挂钩办法落实到各单位,并报部备案。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职工个人的工资分配,是工资分配领域中的最终分配,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奖勤罚懒,不搞平均主义。要向生产第一线的苦、脏、累、险和技术复杂责任重大的工种倾斜。
九、实行“工效”挂钩后,工资总额的发放要严格执行“双控”政策,当年工资支付能力大于工资总额计划时,按部下达的计划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须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程序报批。当年工资支付能力小于工资总额计划时,按工资支付能力发放,各单位工资
基金严禁出现赤字。同时,要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要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实行“工效”挂钩的运输企业对当政府的有关工资、津贴、补贴等规定,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实行“工效”挂钩,严禁弄虚作假,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制度。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度起试行。原铁道部下发的《铁路运输企业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实施细则》(铁人劳〔1989〕152号)废止。



1992年8月31日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贷款建设荆沙大道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贷款建设荆沙大道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决议
(2000年4月8日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议案》。
会议认为,实施我市荆沙大道、荆州古城排水、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等3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一件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好事。为此作出决议如下:
一、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荆沙大道、荆州古城排水、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等三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市政府应继续做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争取工作,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做好项目贷款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计划实现贷款目标。
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本着既有利于城市发展又实用节约的原则,在前期工程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程的规划、设计;严格实行建设工程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工期合理,提高工程质量。
四、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争取到位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管好用好贷款资金和建设资本金。保证专款专用,发挥投资效益。
五、增强还贷意识,确保贷款按计划如期偿还。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确保按期还款。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在工程项目自身效益不到位、可能出现还贷困难时,用城建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偿还;在城建专项资金偿还发生困难时,由市财政从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中安排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