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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9:47: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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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58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审批管理,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特制订金华市区投资项目联审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适应我国加入WTO,以依法行政、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改善服务为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服务投资、方便市民”的要求,以完善投资领域关联度较高的事项审批为突破口,简化审批环节,实行“一门受理、主审负责、全程代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
项目联审的基本原则是,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落实主审部门和协审单位的责任;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强化领导,部门协调,规范审批操作,提速审批时限;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运转灵活、方便高效的行政审批管理体系。
二、联审范围
国内投资立项、外商投资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重大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纳入联审范围。其它联合审批条件成熟的项目,均要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审批。条件不成熟的项目,由各审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范审批工作。
三、联审单位
联审实行主审单位负责制,即从项目立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主审单位对各环节审批全程负责。
(一)国内投资立项联审:一般小型基建(房地产)项目立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000m2以上基建(房地产)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资金来源审查,主审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协审单位为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经贸委、林业局、水利局、安全局、有关银行、项目主管部门等。
(二)外商投资立项联审: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工商注册登记、企业名称预登记,主审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协审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工商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安全局、项目主管部门等。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联审:建设工程规划、人防工程建设及图纸设计、应建防空地下室申请不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工程预防性卫生许可、环境卫生设施、园林绿化、防雷设施设计,主审单位为市规划局;协审单位为市人防办、消防支队、卫生局、建设局、气象局、园林管理处、环卫处等。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联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报建、工程类别核定、招标投标、合同签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主审单位为市建设局。
(五)重大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联审:建设项目总体验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竣工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园林绿化验收、卫生验收、防雷设施验收,主审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协审单位为市建设局、规划局、卫生局、气象局、人防办、消防支队等。
(六)工商注册登记前置联审:营业执照主审单位为市工商局;协审单位为市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文体局、计委、计生委、农业局、林业局、烟草专卖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局、交通局、民政局、科技局、旅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贸办、经贸委、安全局等法定的前置审批部门。
四、联审受理
(一)上述联审事项由各并联审批分中心(窗口)分别统一受理,各分中心(窗口)专设审批受理窗,实行“一门受理”,对需审批事项作出办理承诺或不能办理的答复。实行受理“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制度。主审部门建立审批条件告知表制度,将审批条件、审批资料要件、需补办资料等一次告知服务对象,并负责已受理事项的交办、催办、督办,确保按规定期限办结审批。
(二)其它分中心(窗口)受理的事项,认定属于联审范围的,应立即与该事项的主审单位联系。主审单位确认后,应填写《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审通知书》,各联办分中心(窗口)和有关部门接到联审资料和联系单后,应同步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意见,限时反馈给联审主审单位。
(三)未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各分中心(窗口)审批的事项,各审批职能部门都要实行统一受理制,一个“窗口”对外。联审涉及的各项前置审批、审核,在主审部门交办之后,各协审单位同步进行审批,在规定工作日按承诺期限办结。
五、联审方式
(一)对不需要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会议审定的项目,实行联审联系单制度。各协审单位在联审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二)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需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会议审定的项目,或主审部门要求联合踏勘和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实行会议联审方式。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对象由主审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定。
(三)联审采取的具体方式,由各主审单位确定。
六、联审时限
(一)国内投资立项联审,全部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外商投资立项联审,全部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联审,全部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联审,二、三、四级工程全部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级、一级工程全部事项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全部事项在28-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重大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联审,全部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商注册登记前置联审,一般许可类登记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医药经营等特殊许可登记除外)。涉及由省以上(含省级)部门审批的事项,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联审责任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责任
1、主持联审会议。根据主审单位联审意见,通知联审单位派员参加。
2、督查主审单位工作落实、联审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协助主审单位督查协审单位工作的进展、落实情况。
4、负责对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审单位联审事项衔接工作。
5、推广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审批,推进行政审批工作网络化。
6、规范行政审批,完善审批机制。
(二)主审单位责任
1、及时提出联审意见,收集相关资料,需召开联审会的,在会前2个工作日内将联审资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
2、提出召开联审会议时间和参加联审会议单位名单。
3、具体组织联审会议和联合踏勘,汇总联审单位意见,起草、签发联审会议纪要。
4、督促联审单位按时办结审批。
5、制订各项联审的规章制度、规则、程序、流程图,并公开审批的依据、条件、期限和结果等。
(三)协审单位责任
1、及时派员参加联审会议,参加现场踏勘。缺席视为同意联审意见。办好审批手续,承担相应责任。
2、及时在联审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反馈给主审单位。
3、把好项目审核关,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结审批。
八、联审收费
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专设收费窗口,实行“一个口子”统一收费,按规定上缴。
九、办法解释施行
1、本暂行办法由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试行。
3、婺城区、金东区、市开发区投资项目联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韩召峰


  人身权,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自然人可能因为某咱法定原因丧失某种财产权利或者政治权利,但不可能丧失基本的人奂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
  (一)非财产性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直接包含财产内容,可以将其分为生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而人格利益和身份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它所体现的是人们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道德情感、社会评价等。
  (二)不可转让性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可以让自由转让,可以将其分为可以转让的民事权利和不可转让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中分享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赠与和继承。
  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即某些人身权由民事主体自己使用或者排斥他人使用,而不能像所有权那样实现权能分离,或者如同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
  (三)不可放弃性
  个人作为存在于社会垢的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和体现了社会利益。依据庞德的观点,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即指“文明社会生活要求每个人都能根据当时社会标准进行生活”,而个人自我主张利益如身、精神利益乃“文明社会生活”的基础,对此基础的邓是对社会利益的侵犯。由此决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四)法定性
  根据民事权利的产生方式,可以将其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人身权属于法定权利,即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百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尽管某些民事权利的取得,需要民事主体一定的行为,但该行为所能产生的权利则是法律预先设定的,民事主体不能通勤者单方行为创设人身权。
  (五)绝对性和支配性
  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是否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一切人,可以将其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民事权利的功能,可以将其分为支配权和请求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部


1990年1月14日,我部发出了《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由劳动部审批的通知》(劳力字〔1990〕4号)。为便于办理申报手续,做好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调工人进京,需由各部门主管工人调配工作的部门直接与我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调配处联系,并具体办理申报手续。
二、中央在京单位在研究解决有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时,对要求调入北京的工人应严格控制。要掌握好调出、调入的人数大体平衡和先出后进的原则。首先将家庭生活基础在外地,本单位可以放离的工人调出,然后再办理调京工人手续。
三、中央在京单位的工人需要调出北京的,由各有关部门直接与外省、市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对联系妥当已经调出的,各有关部门应按月填写《中央各部门调出北京工人登记表》,报我部备案。各有关部门经严格审查后,对确有实际困难必须调入北京的工人,要填写《中央各部门要求
调入北京工人申请表》,按月报送我部,同时附送调出北京工人及其随迁家属的户口迁移证件(复印件)和要求调入北京工人的结婚登记证书等有关材料。
四、中央在京单位因特殊需要零星调工人进京的,应将调京工人的申请报告和调京工人申请表一并报送我部。
五、凡经我部批准调入北京的工人及其家属,凭我部批准通知书,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六、各部门在办理调出、调入北京工人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政策、规定等造成不良后果者,将取消调入指标,收回进京批件。
附件:①中央各部门要求调入北京工人申请表(略)
②中央各部门调出北京工人登记表(略)



199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