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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24 14:2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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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解决计划生育对象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有效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增长。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广泛宣传,抓好落实,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1日





阳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只生育一个孩子或只生育两个女孩、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

二、奖励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奖励50元,从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发放,直至达到《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年龄,转为按省的奖励办法发放奖励金。

三、发放办法:参照《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执行。

四、奖励金的筹措: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担,市级承担40%,县(市、区)承担60%。

对符合《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的对象,按省的奖励办法,每人每月奖励80元,奖励金省财政已负担50%,余下50%由市、县(市、区)按4:6的比例分担。

五、违反规定再生育的,要退回已领取的全部奖励金;属政策外生育的,还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室于2002年8月27日印发的《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优惠卡制度的通知》(阳府办〔2002〕146号)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对持卡户给予一次性补助发展生产资金的优惠措施同时取消。

七、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关于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流动就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监督职业中介机构认真执行职业介绍和流动就业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求职和推荐就业工作程序,对身份不明、形迹可疑的求职人员,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严格执行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查验外出就业人员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审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及相关手续,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介绍
和推荐就业。
三、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于1999年9月20日前开展一次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大检查,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劳务市场。要向社会公布职业中介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和非法用工行为,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会同有关部
门及时查处。



1999年8月28日

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



  经财政部批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将其重组改制后留存资产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将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拥有房产的,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各地发生固定资产应税销售行为时,由该公司统一开票收款的,由该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公司委托其他公司销售的,则应按代销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由该公司和受托公司分别于各自的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三、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原属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存量资产取得的财产租赁业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该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公司总部所在地除外)的财产所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地方税种,可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向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的车船税、印花税,可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缴纳。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52号)第一、二、五条和第三条关于财产租赁业务收入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对本公告生效以前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完成税款缴纳的,不再做纳税入库地点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