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6 01:3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建立规范的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除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外资金以外的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备案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就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内容进行的一项合规性审查。
实行备案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属及跨市州、跨流域项目的备案工作,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所属及跨县(市、区)、跨流域项目的备案工作,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备案申请,并如实提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三) 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 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各项规定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第七条
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设立项目备案网址,将申请条件、办理登记程序、联系方式、投诉方法等在备案场所或在网站上公开。网上申请也须提供第五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所有申报备案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抓紧办理、答复。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资料不齐或存在疑义的项目,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做出书面答复,列出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否决意见书,并明确列出否决意见的政策法规依据。
  第九条
对发展改革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海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
  经原项目备案机关审核,可延期一年。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变更,应到原项目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和新的备案证,撤销原备案证。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备案项目承担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可以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对项目单位(项目法人)采取欺骗、虚报等方式进行备案的,撤销项目备案证。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部门,各有关部门也要将备案项目业务办理情况及时抄送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以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据市计委网)

印发江门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5]8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江门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保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职能划入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加强职能



  1、建立健全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追踪问效制度,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职能






  2、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



  3、加强局机关及属下单位纪检、监察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国家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拟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和政府采购规定、制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等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地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拟订我市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组织农业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市本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市场、国债发放、兑付及相关工作;管理政府债务、政府贷款业务、财政票据、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管理市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审核,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牵头办理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派驻财务总监工作。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依法监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一)制订市本级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业务培训、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加强财政人员廉政建设教育、纪律教育。



  (十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和信息统计工作;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电、机要、信息、调研、宣传、档案、保密、外事、接待、信访、办公自动化及本局财务和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法规科



  协调拟订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参与财政、财务会计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调查;审核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有关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预算科



  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负责政府债务管理及政策研究;拟订和执行预算管理财政制度;负责市本级财力管理;拟订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拟订市对属下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贯彻执行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属下各市、区制订对所属镇、街道办事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检查属下各市、区财政管理。



  (四)国库科



  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拟订国库管理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市本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管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负责市本级财政收支的统计工作;分析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统一管理市财政及市本级预算单位的银行开户;负责国债发行、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



  (五)综合规划科



  拟订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的审核并进行财务监管;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罚没财物收入;拟订彩票管理有关制度,监督收益分配,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国有土地、海域有偿使用费收入、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对各项房改资金实行财政监督。



  (六)行政政法科



  拟订行政、政法部门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支出政策;贯彻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管理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外事、外宣经费、民兵事业费和武装警察部队经费;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



  (七)教科文科



  拟订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支出政策;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出版、体育、广播电视、计生、档案、地震、城建、交通、流通事业单位及其他部门事业费;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工贸发展科



  贯彻执行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指导并监督执行工交、内贸、水利、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地方粮食储备企业、城市公用、城乡环保及股份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市财政扶持企业资金、科技三项资金、粮食储备资金、环境保护(治理)资金和税收返还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管理资产评估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九)农业科



  管理财政用于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经费和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监狱、劳教财务;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拟订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负责粮食自给工程的有关工作。



  (十)经济建设科



  编制市本级经济建设支出预算草案,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参与国债投资项目的安排和投资计划的审核,负责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审核该类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指导和监督国有建设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对市本级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财政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管;负责对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投资实施财务监督;参与工程造价管理;承办城市建设的贷款业务。



  (十一)社会保障科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编制市本级和全市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草案;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经费;负责拟订和执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二)外经金融科



  贯彻和执行涉外金融机构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负责境外企业和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外债管理;办理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转贷业务;负责审核和监督外经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贯彻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十三)会计科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法规、规章、制度,并拟订全市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依法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好会计及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注册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负责高级会计师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四)绩效评价科



  贯彻执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贯彻执行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负责公共资源统计评价分析,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统一提供和发布公共资源有关信息;组织公共资源管理研究和发展预测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促进建立相关预警机制;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工作。



  (十五)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办法;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参与提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计划;负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牵头办理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派驻财务总监的工作。



  (十六)政府采购管理科



  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和信息工作;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受市政府委托拟定、公布政府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审核市本级集中采购资金支付;负责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负责审核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建立专家库;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负责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监督检查办公室



  拟订财政监督的具体实施办法,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市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和财政专项支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监督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执行财政、税收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案件;接受省财政厅委托,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行政监督检查;指导属下市、区财政监督工作;配合做好属下单位干部离任审计。



  (十八)监察室



  市监察局派驻市财政局监察室,与市纪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组合署。负责局机关和属下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监察工作、机关作风建设;对各种行政行为的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属下单位人员进行廉政建设教育、纪律教育以及考核;负责局机关和属下单位干部离任审计。



  (十九)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属下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和实施财政系统人员培训教育规划;负责局机关和属下单位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负责本局和属下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境)报批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72名,事业编制24名(其中从市国资委划转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科长(主任)37名(含监察室领导职数),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2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19名。



  五、其他事项说明




  2004年政府机构改革,曾将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市国资委,具体是:1、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绩效评价;2、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3、负责市直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办法。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11 ] 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周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周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设置、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15项。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直接参与的主要完成者,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不超过8人。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技术发明项目中,应当是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组织;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开发、重大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其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第三章 推 荐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推荐制度。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五)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且依法保密不予公开的。

第十一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推荐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推荐单位或个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推荐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工业组、农业组、社发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自学科(专业)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获奖人选或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报市政府批示。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公室应当将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议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日。

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提出,并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人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应当对异议作出处理。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授奖。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决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完成人,不得作为当年评审委员会成员。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收受贿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五章 授 奖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且在五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9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周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