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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察专项设备使用与需求情况调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2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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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察专项设备使用与需求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司函

煤安监司技装函字[2003]16号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察专项设备使用与需求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全面检查煤矿安全监察专项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实际补充需求情况,为下一步提出监察专项设备补充配备思路和配置方案做好准备,也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我司拟进行一次煤矿安全监察专项设备情况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

1、现有监察装备使用、管理的基本情况;

2、监察车辆运行里程、车辆完好状况和日常维修、大修费用情况;

3、监察仪器仪表使用情况,仪器仪表计量检定、维修费用情况;

4、办公设备的使用、管理与需求情况;

5、监察装备配备的实用性与存在的问题;

6、各省局、办事处监察专项设备的需求情况及对下步补充配置监察装备的建议意见。

二、调查工作的时间安排与方式

调查工作于7-8月份进行, 8月15日前完成。

调查方式采用书面调查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我司将组织人员有选择地对典型地区或有代表性的办事处进行实地调研。

三、调研工作要求

1、各省局要认真按照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组织好所属办事处监察专项设备使用、管理、维修状况的登记与调查材料的准备工作。

2、各办事处要如实填报各类监察专项设备的实际使用、管理、维修情况;省局要切实在各办事处实际情况调查、填报材料的基础上,认真进行汇总,提出反映本省整体情况的调查材料。

3、调查材料于8月15日前上报国家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基础调查表格式见附件一、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要求统一使用Excel编制,上报调查的文字材料时,同步将调查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安全装备处

联系电话:010-64463180,64221864

E-mail:zhuangbeichu@chinacoal-safety.gov.cn

附:

1、煤矿安全监察专项设备使用与需求情况基础调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zhengwuxinxi/2003/maj0703-1.xls
2、煤矿安全监察专项设备使用与需求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zhengwuxinxi/2003/maj0703-2.xls




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2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广告发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广告审查员是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广告审查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应当经过本单位广告审查员书面同意。
第四条 广告审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本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签署书面意见;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广告档案;
(三)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处理本单位遵守广告管理法规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广告审查的范围是广告设计定稿、广告创意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六条 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广告: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对于已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中存在的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问题,广告审查员可以向该审查机关提出,并可以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是广告档案的组成内容,应当自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第九条 广告审查员应当由所在单位委派,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并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之后,方获得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资格。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员的管理与监督:
(一)办理《广告审查员证》的颁发、迁移、收回、注销等手续并建立管理档案;
(二)组织广告审查员学习国家广告管理法规、政策;
(三)掌握广告审查员的工作情况,并及时给予表扬鼓励或者批评教育;
(四)对广告审查员做出错误审查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
(五)受理广告审查员关于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第十一条 广告审查员调换工作单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广告审查员跨地区调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先到原工作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审查员证》调出手续,凭原工作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调出证明和被聘单位的介绍信,到新工作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调入手续。
广告审查员调换工作岗位十八个月以上未办理迁移手续的,《广告审查员证》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因审查失误造成违法广告的广告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或者收回其《广告审查敝ぁ芬恢亮鲈隆G榻谘现卣撸⑾洹豆愀嫔蟛樵敝ぁ贰?
对于《广告审查员证》被收回者,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暂停其广告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广告审查员实行年度审验(简称年审)制度。广告审查员无特殊原因逾期六个月不参加年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广告审查员证》。
广告审查员失职,致使本单位因广告违法受到处罚达三次者,为年审不合格。
年审不合格的广告审查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其《广告审查员证》,并对其进行广告管理法规培训后,再予发还;在收回《广告审查员证》期间,所在单位应当暂停该广告审查员的广告审查工作。
对连续二次年审不合格的广告审查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取消其资格,注销其《广告审查员证》。
广告审查员的《广告审查员证》被注销后,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员的批评、表扬,《广告审查员证》的收回、迁移,应当在《广告审查员证》和广告审查员管理档案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年度专项检查。年度专项检查应当与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经营专项检查一并进行。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的,一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违法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广告审查机关和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可以参照本办法,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下,设立广告审查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